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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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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有关规定 (试行) 贵州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 2 检验单位 3 检验责任和义务 4 检验程序 4.1 锅炉及压力容器监造程序 4.2 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检验程序 4.3 锅炉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程序 4.4 锅炉及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检验程序 5 检验 5.1 锅炉的监造 5.2 锅炉的安装检验 5.3 锅炉的定期检验 5.4 压力容器的监造 5.5 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 5.6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5.7 压力管道的配置质量监检 5.8 压力管道的安装质量检验 5.9 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 6 检验报告 7 附则 8 附录(检验报告具体格式)贵州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有关规定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和DL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在制造、安装、检修和运行全过程中的质量,保证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检验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1.3制定本规定的依据 1.3.1《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94年) 1.3.2 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监察规程) 1.3.3 DL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验规程) 1.3.4《贵州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99年) 2.检验单位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监造、安装、在役运行和退役后重新启用前的检验,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3.检验责任和义务 检验实行有偿服务,受检单位与检验单位签订合同。如检验单位未按时向受检单位和锅监委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受检单位可根据合同规定扣或拒付检验费,因检验质量造成重大事故,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检验程序 4.1锅炉及压力容器监造程序 4.1.1建设单位与制造厂订立设备合同时,必须确定在制造厂进行现场监造、抽检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检验单位根据这些具体项目和内容进行监造。具体项目和内容应包括《电力工业锅炉监造综合报告》中所列款项。 4.1.2检验单位接受监造委托后,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4.1.3检验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制定监造方案,报省电力公司锅监委审批后实施。 4.2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检验程序 4.2.1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由建设单位委托锅检中心进行。 4.2.2锅检中心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4.2.3由锅检中心制定检验方案,报锅监委审批。 4.2.4汽包、联箱、受热面、除氧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大板梁从制造厂运到现场后,水压试验和首次点火前,委托方应提前一周通知锅检中心到场检验。 4.2.5汽包、大板梁吊装,除氧组装,受热面安装完一半后,委托方应通知锅检中心到场进行检查。 4.3锅炉及压力容器在役定期检验程序 4.3.1每年年底,各厂向锅监委和锅检中心提交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由锅监委审批后实施。 4.3.2由电厂委托锅检中心检验或监检,有检验计划但未签订锅检合同的,锅检中心必须及时向锅监委汇报。 4.3.3锅检中心与电厂确定检验项目,并签定合同,锅检中心根据合同要求,制定检验方案,报锅监委审批后实施。 4.3.4锅炉定期的运行状态下检验,由电厂与锅检中心联系,确定检验时间,提前进行。运行状态下的锅炉年检,由电厂自行检验,但要出具检验报告,送锅检中心审查盖章后,交锅监委备案。 4.3.5监检由电厂向锅监委报检验方案,并与锅检中心一道确定监检项目,其中汽包焊缝探伤、联箱的内窥镜检查、高过、高再、主给水 、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热段的金相和三大管道焊缝探伤等项目,必须由锅检中心进行;签订监检合同,最后由电厂出具检验报告、锅检中心出具监检报告交锅监委备案。 4.4锅炉及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的检验程序 4.4.1锅炉压力容器达到设计寿命、长期停用、移装仍需重新启用,必须通报锅监委。启用前必须委托锅检中心进行全面性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4.4.2经锅监委审查同意后,重新启用。 5.检验 5.1锅炉监造 根据《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监造报告》中附录1(资料审查记录)附录2(现场见证记录)所列的款项逐一进行检查。 5.2锅炉安装检验 5.2.1资料审查 根据《贵州电力工业锅炉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中附件1所列的资料逐一进行检查。 5.2.2现场设备检验 按《贵州电力工业锅炉安装质量检验报告》附件3所列款项之一进行检验,分以下9个阶段: 5.2.2.1设备到货阶段: 承重、承压部件到现场后,安装单位首先应检查运输过程中的机械损伤情况,作好记录, 对所有高温合金钢螺栓进行100%的光谱复查, M32以上的高温合金钢螺栓进行100%硬度检查;检验单位应复查材质报告,并对大板梁焊缝进行100%的外观检查和挠度抽查,对未进行监造、资料又不全的汽包纵、环焊缝及下降管焊缝,进行100%无损检测, 资料齐全的汽包及其它元部件焊口进行抽查。 5.2.2.2受热面组装阶段: 检验单位对安装单位平地组合的受热面焊口进行射线底片抽查,并实际抽探1--2%的焊口和检查受热面附件组合的质量。 5,2.2.3大件就位阶段: 汽包、联箱吊装就位时,检验单位必须在现场监督,并对吊杆、支吊架进行检查;受热面吊装完后, 应检查管间距、膨胀预留和吊装过程中磨损情况。 5.2.2.4超水压试验前 检验单位必须按《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检查;特别要检查所有参加水压试验元部件的支吊架是否调好,管道部分的吊架是否锁死;进水前,由安装单位配合电厂进行蠕胀测点测量,由电厂出具测量报告; 首次进水前检查所有膨胀系统,作好记录,膨胀指示器校零;锅炉水压前现场条件检查项目和标准要求按《贵州电力工业锅炉安装检验报告》附件2“锅炉现场条件检查记录”中的款项逐项进行检查。 5.2.2.5超水压试验阶段 水压试验中,检验单位必须详细记录水压试验过程中的环境温度、水温、水质、升降压速度、试验压力、汽包上下壁温差,并在检验报告中体现。 5.2.2.6首次点火前 5.2.2.7酸洗阶段 5.2.2.8吹管阶段 5.2.2.9整套启动前 检验单位应按《贵州电力工业锅炉安装质量检验报告》附件1第五项进行资料审查,按附件3第六项进行设备检查,特别注意检查所有安全附件热工仪表及保护装置、校验定值资料、运行情况及保护的静态试验。 5.2.2.10整套试运行阶段 记录在试运转期间受监部件泄漏和事故情况,查安全门校验记录。 5.2.3安全附件的检验按《检验规程》14.4条进行。 5.3锅炉的定期检验 5.3.1由锅检中心和受检单位人员组成检验组,共同进行检验,以锅检中心人员为主,电厂人员配合。 5.3.2检验按专业分成锅炉、热工、化学、金属四组进行,由锅检中心人员任组长。 5.3.3每组的工作范围: 5.3.3.1锅炉组 负责外检报告中一至八项和第十三项、受热面检验报告中“外观检验”部分、汽包检验报告中的“外观检验”部分、锅水循环泵的检验、锅炉范围内管道及附件的检验、锅炉膨胀系统的检验、锅炉炉墙保温的检验、锅炉超水压试验、压力管道支吊架检验、锅炉技术资料审查报告第一项和第二项中2、3、4、5条、第三项中1(运行检修规程)、2、4(安全阀校验记录)、5、6、7、8、9、10(②④⑤⑦⑧)、11、12、13(司炉工操作证)。 5.3.3.2金属组 负责汽包焊缝探伤、受热面检验报告中“金相、机械性能、壁厚测量”、联箱检验、减温器检验、锅炉承重部件的检验、所有容器的检验、压力管道技术资料审查、压力管道外部检验、锅炉技术资料审查报告中第二项中6、7、第三项中3(金属监督)、13(焊工合格证)。 5.3.3.3热工组 负责资料审查记录第三项中1(热工)、3(热工监督)、4(仪表校验记录)、10(①③⑥)条,外检报告中第九至十一项, 5.3.3.4化学组 负责外部检验报告中第十二项、汽包检验报告中的“腐蚀结垢检验”、资料审查第三项中的1(化学)、受热面检验报告“割管检验”部分中的“腐蚀结构”、锅炉化学项目的检验。 5.3.4检验前,由项目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 5.3.5检验期间,每天下班之前召开碰头会,将当天检验出的问题书面提交受检单位,并安排次日工作。 5.3.6汽包检验 5.3.6.1汽包纵、环焊缝、下降管角焊缝,如甲方在监造或安装阶段进行过探伤,则5万小时以后再进行;如未监造、安装阶段甲方也未进行过探伤的,运行之后的前两个大修期内,必须拆除保温进行一次100%的探伤,以后5万小时再进行。 4.3.6.2打开汽包后,化学检验员首先进汽包对汽包内部汽包壁、锅内装置、下降管、导汽管口等部位进行宏观检查,对汽包内部沉积物的厚度进行测量(把最厚处、一般厚度处分别测量、记录)、取样,然后进行清扫、称重,并确定是否进行成份分析;最后检查给水分配槽、蒸汽清洗装置、排污装置、汽水分离装置等是否正常;化学人员检查后,其他专业人员方能进入汽包进行检验。金属人员按《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的要求,对汽包进行检验。 5.3.7联箱检验 高温联箱每次检验25%,经4次大修检查完;但对于常出事故的联箱,应视情况缩短检验周期。具体检验方法按《检验规程》7.13.3、7.13.5、7.13.8进行。 5.3.8受热面检验 5.3.8.1壁厚测量 分段分层进行抽测,至少分3层(段),小于10根管子测一根,如发现某区域由于磨损或腐蚀等原因导致壁厚严重减薄,则在此区域应进行逐根测厚。重点放在高热负荷区域、喷嘴、风口附近、冷灰斗、折焰角、烟气走廊、弯头、易发生机械磨损处进行。具体检验方法按《检验规程》7.13.2、7.13.4、7.13.6、7.13.7进行。 5.3.8.2割管 受热面管应确定2根以上监视段,每次割管都应包括监视段,其它割管原则如下: 5.3.8.2.1水冷壁割管数量不少于2根,每根长度不少于1米;割管部位 以下列顺序为原则进行: a.如已发生爆管的,在爆破口附近处(包括爆破口)割取。 b.经外观检查,在有变色、胀粗、鼓包处割取。 c.用测厚仪测量,在发现管壁有明显减薄处割取。 d.无上述情况者,从热负荷最高处或认为水循环不良处割取。若为分段蒸发的锅炉,则割取的管段应包括盐、净段炉管在内。 e.对割取的管段应作好标记贴好标签,准确标明管段在炉膛内所在的位置、标高、向火面、背火面及水流方向。 f.从所割取管段的中间位置取长约50mm的管样,进行垢量测定(单位面积上的含垢量)并计算沉积率。 5.3.8.2.2对过热器、再热器下弯头进行割管,检查其积水、腐蚀情况,测定积水成份,同时,根据平时汽水品质及汽包检查情况,决定是否对过热汽易积盐部位割管,检查积盐情况。 5.3.8.2.3对省煤器进行割管,测定垢量、腐蚀坑的数量、深度,并计算出腐蚀速度,如低温省煤器腐蚀严重,还应割高温省煤器作检查。 5.3.8.3受热面炉外管连通管检查,每次检查不少于50%,重点放在弯头部位和易产生外部腐蚀处。 5.3.9减温器检验 5.3.9.1混合式减温器首次大修必须进行内窥镜检查,以后5万小时检查一次,对于常出事故的,可缩短检验周期,具体检查方法按《检验规程》7.13.9进行。 5.3.9.2表面式减温器2--3万小时抽芯检查一次, 具体检查方法按《检验规程》7.13.9进行,运行中发现调节能力差或疑有泄漏时,可缩短检验周期。 5.3.10安全附件的检验 4.3.10.1安全阀 确认该台锅炉安全阀的分布情况,运行过程中的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按《检验规程》中第14.5.1条进行,要求每年利用停炉前的时间进行不少于2次的放汽试验,如运行过程中安全阀启跳,可以看作是一次放汽试验,可记录在案。带有电器回路的安全阀,每月进行一次电器回路试验(不带机械部分)。停炉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按《检验规程》中第14.6.1条进行。 4.3.10.2压力测量装置 确认受检锅炉和某一系统中压力测量装置的数量,运行过程中的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按《检验规程》中第14.5.2条进行,停炉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按14.6.2条进行。对炉膛压力仪表及开关,根据JJG544--97、JJG52--87、JJG573--88规程进行定期检定,管路要有定期吹扫记录。 5.3.10.3水位表 所有水位表的校对,必须以就地水位计为准,并有校对记录,就地水位表与电接点水位表校对误差不超过一格。运行过程中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按《检验规程》第14.5.3进行;停炉按14.6.3条进行。 5.3.10.4温度测量装置 运行中项目和质量要求按《检验规程》第14.5.4条进行;停炉按第14.6.4条进行。对新投运炉,过热器、高温再热器的温度保护套管,第二次大修应进行射线探伤抽检,以后每大修周期进行一次。 5.3.10.5保护装置 确认受检炉保护装置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和100%投入;检查运行、定值、记录情况。运行过程中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按《检验规程》第14.5.5条进行;停炉按14.6.5条进行。 5.3.11外检 5.3.11.1资料检查 根据《贵州电力工业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中资料审查部分进行逐一核对,特别是技术管理制度要审查其编制是否合理;审查锅炉登录簿是否按要求填写,记录了所有发生的事故。 5.3.11.2检查汽包管道联箱支吊架的弹簧压缩量,要求与图纸核对。 5.3.11.3运行时,根据膨胀系统图进行膨胀方向对照检查,冷态时检验回零情况,未到零者,分析原因回零;如无膨胀系统图,查膨胀指示器,检查有无膨胀受阻情况。 5.3.12锅炉定期检验的监检 5.3.12.1确认检验站的检验结论 锅检中心对检验站的检验报告结论进行确认,有怀疑的进行复检。 5.3.12.2现场检验 以下项目必须由锅检中心进行现场检验: a)汽包及三大管道焊缝的探伤; b)联箱的内窥镜检查; c)高过、高再、主汽管、再热汽管热段的金相。 5.3.12.3监检报告 监检结束后,由锅检中心出具监检报告。 5.4热力系统压力容器的监造 5.4.1检验的项目和标准要求 分别按《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式除氧器监造报告》、《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给水加热器监造报告》、《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扩容器监造报告》附录中所列款项进行。 5.4.2资料审查 5.4.2.1验证制造厂有无生产本类型压力容器的资格。 5.4.2.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钢材的入厂合格证书和进厂后的元素分析、力学性能抽查报告、焊接材料的入厂合格证和验证报告。 5.4.2.3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作业指导书以及焊工的合格证。 5.4.2.4无损探伤报告和射线探伤底片,统计探伤比例和一次合格率。 5.4.3监造人员的现场监督 5.4.3.1在焊接现场,验证焊接工艺的实施情况,检查焊缝表面质量。 5.4.3.2必要时,对焊缝进行实际抽查。 5.4.3.3监督容器的热处理工艺。 5.4.3.4参加水压试验。 5.5压力容器安装检验 5.5.1检验的项目和标准要求 分别按《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式除氧器安装检验报告》、《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给水加热器安装检验报告》、《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扩容器安装检验报告》中所列款项进行。 5.5.2资料审查 5.5.2.1查看所安装容器的监造报告,未进行过监造的,则应审查制造厂的资料。 5.5.2.2审查焊工合格证和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5.5.2.3审查作业指导书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5.5.2.4审查无损探伤报告和热处理报告。 5.5.3现场检查 5.5.3.1对材质进行确认,合金钢材料进行100%的光谱检验。 5.5.3.2监督焊接工艺实施,对焊缝表面进行外观检查。 5.5.3.3对焊缝内部质量进行无损检测抽查。 5.5.3.4检查容器内部有无杂物。 5.5.4水压试验 检验人员应参加水压试验。 5.6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5.6.1检验项目和标准要求 分别按《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式除氧器定期检验报告》、《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给水加热器定期检验报告》、《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扩冲器定期检验报告》中所列款项进行。 5.6.2对于资料不全未经监造的新容器,在第一个大修时必须进行无损检测。 5.6.3资料不全的旧容器,作强度计算,材料按A3进行校核,强度不够,取样作化学元素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再校核。 5.6.4检查时,必须注意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道参数,是否与容器参数相符。 5.6.5安全阀每半年必须作一次放气试验,定期校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5.6.6压力表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5.6.7有水位计的压力容器,水位计必须清晰可见。 5.7压力管道的配制质量监检 5.7.1检验项目和标准要求按《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火力发电厂压力管道配制质量监检报告》中所列款项进行。 5.7.2审查管道材质的来源、材料的质保书,按批进行元素分析、金相和力学性能试验抽查。 5.7.3抽查部分管道的外观质量。 5.8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检验 5.8.1检验项目和标准要求按《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火力发电厂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中所列款项进行。 5.8.2审查焊缝的无损检测、焊接工艺、焊后热处理以及管道支吊架的检验报告,应对部分大管道焊口进行现场焊接工艺监督,抽部分焊口作无损检测。 5.9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5.9.1检验项目和标准要求按《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火力发电厂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中所列款项进行。 5.9.2对于没有资料的旧管道弯头,其椭圆度达到5%者报废。 5.9.3对新锅炉安装中未进行检验的三大管道,首次检验必须进行椭圆度测量,以后按《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进行检验。 5.9.4对于安装单位已作过无损检测,并且有报告者,按《检验规程》13.4.2进行抽查;无报告者,分三个大修完成所有焊口探伤。 5.9.5对3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汽管、再热器管的支吊架,每年应在热态下逐个检查一次,并记入档案。具体内容按《检验规程》13.3.8条进行。 6.检验报告 检验工作结束后,应按以下报告格式(具体格式见附录)出具检验报告: 6.1《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监造报告》 6.2《贵州电力工业锅炉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6.3《贵州电力工业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6.4《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式除氧器监造报告》 6.5《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式除氧器安装检验报告》 6.6《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式除氧器定期检验报告》 6.7《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给水加热器监造报告》 6.8《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给水加热器安装检验报告》 6.9《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给水加热器定期检验报告》 6.10《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扩容器监造报告》 6.11《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扩容器安装检验报告》 6.12《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扩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6.13《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火力发电厂压力管道配置质量监检报告》 6.14《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火力发电厂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6.15《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火力发电厂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7.附则 本规定由贵州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组织编制,并由其负责解释,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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