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湘司发[2011]3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
现将《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 南 省 公 安 厅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主题词:印发 社区矫正 奖惩办法 通知
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协法制群团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共表团湖南省委、省妇联
(共印1400份)
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效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实现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是指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章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评审(评议)结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奖惩的制度。
根据考核评审(评议)结果,对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对符合法定立功条件的给予记功,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减刑;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 矫正方法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渗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
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分为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行政奖惩是评价社区服刑人员表现、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司法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适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考核奖惩与教育矫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管教所)、看守所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奖惩过程中徇私处舞弊、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证据的,或者不负责任、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奖励
第八条 对服刑人员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小功、记大功,司法奖励为减刑。
第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形,可给予表扬:
(一)考核积分达到四十分以上;
(二)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监管教育;
(三)积极参加规定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完成学习任务,态度端正,表现突出;
(四)积极参加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受到群众普遍好评。
第十条 社区 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具有立功表现的应当记小功;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记大功。
(一)“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资金重要的破案线索赔,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
(二)“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阴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十一条 被判处管制、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和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表扬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受到记小功奖励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受到记大功奖励的,应当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形: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5、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对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到记大功奖励的,可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方法期在五年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一般在入矫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二次呈报减刑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社区矫正期不满五年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的时间适当缩短。
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到记大功奖励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表扬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受到记小功奖励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受到记大功奖励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十二个月。
受警告处分的,一般一年内不得呈报减刑;受记过处分的,一般二年内不得呈报减刑;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般不得呈报减刑。
第十四条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比照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能不能认罪服法,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第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惩 处
第十六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政惩处包括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司法惩处包括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和收监执行。
第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
(一)连续六个月累计扣分超过二十分;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脱离监管且逾期三日以上的;
(三)二次以上不按规定汇报思想的;
(四)不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管理的;
(六)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警告的。
第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
(一)巳受到了一次警告或记过处分,又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
(二)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规管理,情节严重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上,应当给予记过的。
第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填写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后三日内,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副本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古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一)累计被记过二次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被治安管理处罚,且已被记过一次的;
(三)威胁、侮辱、报复受害人、举报人或司法工作人员的。
第二十一条 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一)人民法院、监狱(管教所)、看守所已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按时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二)未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三)未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也行、改正的;
(四)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在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间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一)未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擅自外出,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
(二)骗取保外就医的;
(三)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可以收监的;
(四)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五)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七)违反社区矫正其他监管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原。
第二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被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后,一般不得再适用缓刑、假释。
第四章 奖惩程序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拟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的,应依法依规按条件、程序进行,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主持召集集体评审(评议)会议研究决定。研究决定情况应当记录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记过奖惩,或者向公安机关担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的,由司法所综合评议衙提出奖惩意见,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记小功奖励的,由司法所综合评议后提出奖励意见,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经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励工作一般安排在年度考核鉴定之后,具体时限由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确定,如遇法定减刑情节的,可不受时间限制;司法惩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工作集体评议会议由司法局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中、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社区(村)干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参加;县(市、区)、市(州)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工作集体评审会议由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关部门成员参加。必要时,乡(镇、街道)、县(市、区)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工作评审(评议)会议可以邀请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参加。召开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工作集体评审(评议)会议,应当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集体评审(评议)意见表,提出具体奖惩意见。
第二十八条 符合司法奖惩条件的,司法所应根据集体评议结果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并将相关材料于集体评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九条 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呈报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材料应包括:
(一)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定或裁定书;
(二)历次减刑或改判的裁定书;
(三)执行通知书;
(四)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台帐;
(五)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集体评议审(评议)意见表;
(六)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七)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
(八)社区服刑人员悔改、(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违法违规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有关社区服刑人员悔改、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实必须清楚,证明材料必须确凿充分,能够客观上、全面、准确地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和现实表现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收到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材料后,应如集相关人员如开集体评审会议凡下列事项进行评审,并分别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呈报工作。
(一) 核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规范;
(二) 认定社区服刑人员是否确有悔改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实;
(三) 社区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司法奖惩条件;
(四) 拟提请司法奖惩建议是否适当。
第三十二条 呈报社区服刑人员减刑,由社区服刑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而未提出减刑申请的,也可由司法所依职权启动减刑程序。
司法所应根据乡(镇、街道)集体评议结果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经县(市、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评审后,有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建议书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由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经乡(镇、街道)、县(市、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评审(评议)后,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监狱(管教所)、看守所提出建议,监狱(管教所)、看守所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减刑。
第三十三条 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可以)予以撤销缓刑、假释的,司法所应根据乡(镇、街道)集体评议结果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经县(市、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评审后,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建议书提请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三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收监执行的,司法所应根据乡(镇、街道)集体评议结果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经县(市、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评审后,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建议书提请原批准、决定机关及时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检察、法院、公安、监狱(管教所)、看守所等职能部门发现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职权立即启动收监执行程序。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请社区服刑人员减刑或向社区服刑人员原服刑机关提交减刑建议前,应当将提交的社区服刑人员名单及减刑依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 对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请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先行行政拘留。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和原批准、决定机关或社区服刑人员原服刑机关提交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建议之前,应将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在三日内出具《检察意见书》随案移送。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或原批准、决定机关自收到司法奖惩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予以审核裁决,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但必须办理延长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司法奖惩的裁决书,应当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执行地公安机关、负责矫正监管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行政机关及社区服刑人员本人;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减刑的,还应送达社区服刑人员原服刑机关。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惩裁决不当的,在收到裁决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裁决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审查,做出最终裁决。
第四十一条 收到人民法院或原批准、决定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惩裁定后,司法所应当将相关奖惩材料及时入档保存。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备案名册,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分、表扬、记小功、记大功以及警告、记过,专指根据《湖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暂行办法》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的奖惩。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考核计分、表扬、记小功、记大功以及警告、记过均跨年累计。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超过”,除有特别规定的,均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湖南社区矫正工作中有关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的事项依据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湖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近1: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建议书
附近2: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案卷封面及目录样式
附近3:社区服刑人员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附近4: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集体评审(评议)意见表
附近5: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
附近6: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
附近7: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备案名册
附件1 编号:
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建议书
社区服刑人员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原户籍所在地 ,因 罪经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 ( )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附加 。经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 ( )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终审判处 ,附加 ,刑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
于 年 月 日到 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经查实,该社区服刑人员确有 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条 款、《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第 条 款之规定,建议对该社区服刑人员予以 。特提请裁决。
此致
(公章)
年 月 日
附:罪犯奖惩卷宗材料 卷 册 页
附件2 编 号:
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案卷
姓 名:
罪 名:
社区矫正类别:
社区矫正期限: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案 卷 整 理 要 求
1、 案卷用纸一律用A4,封面及目录格式要符合样式
要求;
2、 案卷内的各种文书必须齐全;罪犯姓名、年龄、籍贯、判决和刑期起止时间等基本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3、 案卷内的各种文书要按照目录样式所明确的次序,编好页码依次装订,不得缺页、漏页;
4、 案卷装订线的结口要贴封条并由封口人签上姓名和日
期或加盖单位公章。
目 录
(一) 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 页至 页
(二) 历次减刑或改判的裁定书或判决书
……………………………………………… 页至 页
(三)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 页至 页
(四) 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台账
……………………………………………… 页至 页
(五) 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集体评审(评议)意见表
……………………………………………… 页至 页
(六) 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 页至 页
(七) 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
……………………………………………… 页至 页
(八) 社区服刑人员悔改、(重大)立功表现或违法违规的
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页至 页
附件3 编号:
社区服刑人员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社区服刑人员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原户籍所在地 ,因 罪经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 )字第 号刑事判决
书判处 ,附加 。经 人民法院
于 年 月 日以( )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终审判处 ,附加 ,刑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
于 年 月 日到 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社
区矫正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经查
实,该社区服刑人员违反 ,具体事实如下: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和
《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提请公
安机关对该社区服刑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此致
派出所
(司法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集体评审(评议)意见表
市(州) 县(市、区) 编号:
姓 名
档案编号
街道(乡镇)
评议意见
年 月 日
参加评议
人员签名
县(市、区)
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参加评审
人员签名
市(州)
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参加评审
人员签字
备 注
附件5
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
市(州) 县(市、区) 编号: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文化程度
入矫时间
家 庭 住 址
罪名
原判刑期
附加刑
刑期变动
刑期起止
社区矫正类型
社区矫正起止日期
提请行政奖惩类型
主要犯罪事实
矫 正 表 现
建议行政
奖惩的原因
及依据
司 法 所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县级社区
矫正工作
机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级社区
矫正工作
机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省级社区
矫正工作
机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呈报社区服刑人员表扬、记小功、记大功、警告、记过、建议治安管理处罚用此表。
附件6
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
市(州) 县(市、区) 编号: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文化程度
入矫时间
家 庭 住 址
罪名
原判刑期
附加刑
刑期变动
刑期起止
社区矫正类型
社区矫正起止日期
提请奖惩类型及幅度
主要犯罪事实
矫 正 表 现
建议司
法奖惩
的原因
及依据
乡级集
体评议
意 见
司法所(签章)
年 月 日
公安派出所(签章)
年 月 日
县级集
体评审
意 见
司法局(签章)
年 月 日
公安(分)局(签章)
年 月 日
市级集
体评审
意 见
司法局(签章)
年 月 日
公安局(签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呈报社区服刑人员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用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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