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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应该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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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应该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 摘 要 本文从环境侵权行为学说的争议点出发,即环境侵权行为客体的范畴的研究来明确环境侵权行为的性质。因此,先研究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而明确环境侵权行为客体的概念。然后从环境权入手,通过对环境权本质的研究与探讨,明晰其本质特点是否能够符合环境侵权行为客体的要求。继而以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为着眼点和标准判断何种方式更利于环境权益的保护,从而解决环境侵权行为领域中争议最多的问题,即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问题。因此,本文着重研究了环境权的本质和环境权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的地位与作用,希望以此来打开研究环境侵权行为的新途径。 关键词:环境权 环境侵权行为 客体 Abstract This controversial theory from an environmental point of departure violations,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that the scope of the object to clear the nature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Therefore, the first elements of the environment and thus constitutes a clear violation of the object of the concept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environment right from the start, right on the environment through research and discussion on the nature, clear the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bject is able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Then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standards to determine the manner in which the focus is more conduc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in order to address the most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field, that is the object of environmental tort issues. Therefore,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nature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environmental rights violations in the environment of the status and role, hoping to open a new way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rt.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Rights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Object 目 录 摘要………………………………………………………………….1 Abstract…………………………………………………………….1 引言………………………………………………………………….3 一、 环境侵权行为及其客体………………………………………4 (一) 环境侵权行为的不同学说…………………………………..4 (二) 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4 二、 环境权之辨析……………………………………………….5 (一) 学界对于环境权的争论……………………………………..5 (二) 对不同学说的分析比较……………………………………..5 (三) 环境权的定义……………………………………………….6 (四) 环境权与民事权利的性质区别…………………………….6 (五) 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适应性和正当性……..6 三、 环境侵权之“权”的认定…………………………………….7 (一) 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学说争论…………………………..7 (二) 不同学说的分析比较………………………………………..7 结论…………………………………………………………………..8 参考书目……………………………………………………………..9 引 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大量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环境侵权问题。环境侵权问题不仅在我国理论界是一个新兴的研究课题,在世界上出现的时间也较晚,因此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并没有一个能得到绝大部分学者认可的定义,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诸多方面还存在很大争议。而争议的主要矛盾与根源就在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范围上面。环境侵权行为到底是归于传统的侵权行为还是有其自身独特性,其独特性的具体表现又在何处,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范围究竟有多大,都是当前学界争论较多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环境权的研究入手来研究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希望能够通过论证环境权可以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来对环境侵权行为的进一步研究作出贡献。 一、 环境侵权行为及其客体 (一) 环境侵权行为的不同学说 马骧聪教授认为:“危害环境的侵害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侵害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马骧聪.环境保护法[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 41 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侵害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至于危害公民的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侵权行为。”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62 汪劲教授认为:“环境侵害是指人类利用环境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继而导致公、私财产损失或人体健康损害以及环境质量恶化和环境功能下降的现象。”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57 陈泉生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人为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或污染而侵害相关地区多数居民生活权益或其他权益的事实,包括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陈泉生.论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J].环境导报,1996(2).15 曹明德教授认为:“狭义的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而广义的环境侵权还包括因破坏环境造成上述损害的行为。”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8 邹雄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环境介质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含人格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邹雄.环境侵权救济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21 通过学习上述学者的观点,我可以发现两点问题:首先,学者们在定义环境侵权时都认为,环境侵权均由人为原因引起,环境侵权包含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环境侵权造成环境介质的污染或破坏。其次,学界关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环境侵权客体的认识不同,即环境侵权究竟侵害了哪些权益类型。 学者们界定的环境侵权客体涉及三种权益类型,一是人身权益,用到的词汇有人身权、人格权、人体健康损害等;二是财产权益,用到的词汇有财产权、公共财产、公私财产损失等;三是环境权益,用到的词汇有环境权、环境权益、居民生活权益环境生态价值等[3]。学界对环境侵权客体认识的模糊和混乱,导致了人们对环境侵权法律性质的认识不清,甚至影响了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的明晰,致使尊重和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利益无从谈起。而学界的争论的根本就在于是否将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环境权的研究来论证环境权可以成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从这一角度去解读环境侵权行为的根本难题。 (二) 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 要研究环境权是否能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首先要研究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概念,而要研究客体的概念,则先应该明确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环境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但也是侵权行为,因而我们可以通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来研究其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是环境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差别。首先,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合法排污致人损害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在作为普通法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明的情况下,作为特别法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也没把违法规定为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违法性只是其中一部分行为性质,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其次,环境侵权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第一,环境污染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即使企业无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污染的后果不仅是经济损失,还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第二,由于现代企业的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 加上人类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受害人很难证明致害人的过错。第三,从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出发,环境污染的行为者大多是企业。从一定意义上讲,造成污染的企业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的基础上的,故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是公平合理的。 综上所述,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该是:发生了损害环境的事实;存在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中,损害事实即损害结果,是指因侵权行为对他人的权益的不利影响。构成要件中的污染或破坏行为导致了环境的损坏,而且可能从而对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因此,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应当是这些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而受到侵害的权益,具体而言,可以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环境权利。而本文所要解决的,正是侵权行为的客体具体包含了哪些权利,尤其是环境权是否可以成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在下文中明确环境权的概念,以此作为研究基础。 二、 环境权之辨析 (一) 学界对于环境权的争论 中国学界开展的环境权理论研究,始于20 世纪80 年代初,比西方发达国家要晚二十年左右。迄今为止,学界对环境权概念、特征等问题的认识尚未达成共识。环境权在我国更多的是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在法律中还未有具体规定。 最早开展环境权研究的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作为一种法律权利,环境权具有法律权利的共性和环境法律权利的特征;在将环境权理解为人的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环境权理解为人与自然或环境的共同权利不失为环境权的一个特色。他主张的环境权借鉴了人类环境权和自然体环境权学说的合理成分。 在环境法研究领域,中南政法大学的吕忠梅教授是一位令人瞩目的青年学者。吕忠梅教授的基本学术立场在于其一贯坚持环境权的私法化主张。她力图构建物权法生态化的方案,将环境的生态利益纳入传统民法保护的范畴。她所使用的环境权就是公民环境权概念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 对环境权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另一位环境法学者是福州大学的陈泉生教授。她认为环境权是伴随着环境危机而产生的权利概念,是环境时代的人权概念之一。她将环境问题置于整个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核心地位,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给予环境权以保障。 从目前的资料来看,环境法学者们的环境权理论研究,采取了多种视角。在环境法国际一体化的潮流中,客观上要求发展中国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法中的合理成分,并将本国参加和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国内法化。 (二) 对不同学说的分析比较 纵观我国学者对环境权主体的研究,我们发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全人类和自然体等都被学者各有取舍地认定为环境的主体。这一方面表明环境权理论研究的繁荣,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环境权理论研究的不成熟。如果我们对各个学者的理论观点采取一种扬弃的态度,那么自然发现其观点的合理成分。 蔡守秋先生的研究相对而言更具有“环境法”的特色,他从环境法作为一个新的独特法律部门所特有的调整对象出发,另辟蹊径,从具体的立法与司法时间中勾勒和抽象出新的环境权理论体系。因此在很多时候他采用了述而不论的学术态度,避开各种争论,希望通过时间去说话。也正因为如此,其学术观点系统较为宏大,并没有旗帜鲜明地提出对于环境权的具体定义,而且几乎肯定了所有环境权的主体,即一个广义上的环境权。 陈泉生教授所提出的环境权在横向上看包括了公法、私法和社会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从纵向上看不仅调整当代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还调整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价值取向由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向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扩展,由代内公平向代际公平迈进。因此,陈泉生教授更多是用可持续的观点去看待环境权的问题。 吕忠梅教授坚持环境权私法化的主张,认为环境权仅指公民环境权,不包括所谓的“法人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在内。笔者基本赞同该观点,私权化的主张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公民的环境权利的保护。 (三) 环境权的定义 笔者在此采用吕忠梅教授的观点,虽然其观点对于许多现实问题的解决存在弱点,但是环境权私权化能够极大地推动公民环境权的落实,即通过私权化的方式,将权利细化,在法律规定上明确公民或法人对于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好地通过侵权责任的方式去解决环境侵权问题。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吕忠梅教授并不认可法人的环境权,但是笔者认为,无论是在传统的民法领域还是在最新的侵权责任法中,法人都是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参与到法律关系中,因而将法人与自然人同样作为环境权的主体虽然在理论上存在一些问题,但在具体操作中并不存在付诸实践的问题,完全可以参照民法领域来处理。因此笔者根据该种观点将环境权定义为:当代人(包括法人)和后代人享有的不在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利用资源以及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权利。 的性质与民事权利的兴环境权不同于传统的民事权利作为法律权利的一种,环境权带有法律权利的许多共性,但环境权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在于其权利性质不同,具体概括有四点性质: 1.环境权是一项共享权,其实际上是一种全体公民的环境公益,其共享性特征同时还决定了环境权的代际特征。 2.环境权是与生存密切相关的权利,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 3.环境权的客体带有明显的价值判断,即环境的概念是一个存在价值判断的概念。 4.环境权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不一致性,这也是环境权区别于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法律特征,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存在着一种错位的设计。 根据上述四点性质我们不难发现,环境权与传统的民事权利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其具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明确了环境权的性质及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就可以进一步的研究其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适应性与正当性了。 (四) 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行为客体的适应性及其正当性。 明确了环境权的定义及其基本的性质,我们就可以通过环境权本身的性质特点来研究其是否可以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 先看适应性,这一将环境权私权化的定义,既解决了环境权本身不能通过法律规定落实的问题,又解决了对环境权的侵犯难以通过现有的法规解决的问题。环境权成为了一种现实可见的权利,使得其能够明确是否被侵犯,从而明确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和受侵犯的程度。而通过法律条文落实后的公民的环境权需要也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因而其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适应性毋庸置疑。 再看正当性,环境权范畴里最基本的问题就在于公民的环境权如何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和保障。因此,将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从而在侵权法领域进行解决能够快速有效地达到这一目的。而且上文已经论述公民的环境权与其人身财产权利同样重要且性质区别明显,因此其独特地位不可取代。故而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行为客体的正当性也十分明显。 三、 环境侵权之“权”的认定 (一) 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学说争论 前文已经简述了不同学者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定义,而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客体的认定则大致存在三种学术立场:侵害民事权利说,侵害民事权利加环境权利说,侵害民事权利或环境权利说。 1.民事权利说。此种学说的代表学者为吕忠梅教授和邹雄教授。他们认为环境侵权是民事侵权的特殊形式,是指以污染环境的方式侵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侵害的权利客体不包括环境权益。 2.侵害民事权利加环境权利说。此学说的代表学者为曹明德教授、马骧聪先生和张梓太教授,他们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通过对环境利益的损害进而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即通过对环境的破坏而对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破坏。 3.侵害民事权利或环境权利说,此学说的代表学者为沈建明、周珂教授和王明远博士,认为环境侵权是对环境利益、人身权或财产权的侵害。即将环境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同样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同样通过侵权行为法来进行调整。 (二) 不同学说的分析比较 民侵害民事权利说不希望因为环境侵权行为而去打破传统的私法体系,因此提倡通过侵权行为法以外的入如专门的环境法来解决环境权的损害问题,故而将环境权排除在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之外,将环境侵权行为定义为对于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侵害,从而通过现有的侵权行为法的体系来解决侵权问题。此学说承认了环境侵权是民法领域的民事特殊侵权,笔者认为这是对环境侵权的正确定性。但是将环境权排除在权利客体之外,未免有失妥当。环境侵权行为毕竟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环境侵权行为是通过侵害环境利益从而造成对民事利益的损害。不能因为民事法律保护的权利客体限于人身和财产权,而缩小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客体范围。如果否定环境权的客体地位,那么环境权的保护仍需通过侵权行为法以外的法律予以调整和保护,那么环境权私权化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故而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 侵害民事权利加环境权利说,即环境侵权行为是通过对环境利益的损害进而侵害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这一定义明确了环境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侵害方式,也就明确了行为的侵害对象范围和部门法保护范围。该种学说认为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没用明确规定环境权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权利对象,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环境权的侵害如果没有侵害到民事权利则无法通过侵权责任法来调整。基于这种认识,该学说将环境侵权行为明确为通过对环境的破坏而导致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定义为环境侵权行为,以此解决侵权责任法中对于权利客体的保护问题。但该学说没有承认之破坏了环境权而未侵害其他民事权利的侵权行为。 此学说认为环境侵权是对环境利益或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将环境利益纳入环境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范围,但将环境利益视为与人身、财产权利并列,认为行为人只要侵害了三种权利之一即构成环境侵权。笔者承认对单独侵害环境利益而未造成民事权利损害的侵害行为,适用此学说确实成侵权责任法的两难局面。但侵权责任法本身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其第八章中的四个条款并没有称为环境侵权,而是环境责任,这一称呼非常不明确。环境责任是否可以等于环境侵权,侵权行为为何只规定了责任而没有规定权利。如果一切都要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那么理论的研究将要极大地受到限制。 . 结 论 上述几种学说往往受到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限制,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或是从传统侵权法所保护的领域范围内去研究和考虑。基于这种现象,笔者有三点基本想法: 一、 笔者对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环境侵权的内容存在质疑,并且认为环境侵权的研究绝不应受到该法的限制。应该抛开现有的法律条文,从理论上去研究环境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特点,从而去完善立法,而不是被法律条文的框架束缚,不能够自由地去研究。 二、 环境权利与民事权利不同,其既包含了私法的内容也包含了公法的内容,但对于环境侵权行为而言,将环境权司法化能够贯彻落实公民的环境权的保护。同时,由于环境权与民事权利在性质上的不同,其在公民权利中的地位不容忽视,必须得到同等程度甚至是更重要的保护。 三、 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一直致力于对私权的保护,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环境权同样可以私权化,从而进入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范围内。环境权确实在许多方面会涉及到公法,但这完全可以从理论和立法上予以解决,而环境权范畴里最基本的问题就在于公民的环境权如何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和保障。而通过私法化的方式将公民对于环境的权利进行明确和保护是最为有效和实际的方式。 基于以上三点,笔者认为,根据公民环境权的定义:当人(包括法人)和后代人享有的不在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利用资源以及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权利。将环境权私权化,通过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利,将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在侵权法的领域中予以明确的保护。也就是说,环境权应该成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并且应该在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应的体现,通过这种方式来明确和保护公民的环境权权益。从而达到对于环境整体利益的保护,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不断前进。 作者签名 参考书目 1、 马骧聪.环境保护法[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 2、 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 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 陈泉生.论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J].环境导报,1996(2). 5、 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 邹雄.环境侵权救济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7、 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8、 吕忠梅.环境资源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9、 周训芳.环境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0、 张梓太、吴卫星等编著.环境与资源法学[M].科学出版社2002. 11、 金瑞林,环境法概论[M].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 12、 刘建辉,环境法价值论[M].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3、 窦玉珍、马燕主编.环境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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