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消防安全操作/培训手册
FIRE-FIGHTING SAFETY OPERATION/ SAFETY TRAINING BOOKLETS
FSO/FST
(按SOLAS公约2000修正案第Ⅱ—2章E部分要求编写)
(prepar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t E of ChapterⅡ—2 of the SOLAS 1974,as amended 2000’)
文件控制信息
文件代码:
FSO/FST
文件持有人:
M/V CHANG HUA
版本/修改状态:
01/00
审核人:
签发人:
生效日期:
2010年07月16日
受控章/受控编号:
FSO/FST-B 修订记录
修改号
生效日期
修改页次
修改理由
修改号
编 写
审 核
批 准
批准日期
FSO/FST-C 目 录
FSO-A 手册名称
FSO-B 修改记录
FSO-01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FSO-02 火灾应急须知
FSO-03 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
FSO-04 船舶装运危险品货物操作须知
FSO-05 船舶明火作业须知
FSO-06 涂装作业放火须知
FSO-07 锅炉操作规定
FSO-08 电气放火安全
FSO-09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FST-01 烟气等有毒气体对船员的危害
FST-02 货舱灭火
FST-03 生活区灭火
FST-04 船员日常消防安全须知
FST-05 机舱消防应急操作规程
FST-06 本船消防设备和装置的配备和使用说明
1.固定CO2灭火系统
2.水灭火系统
3.泡沫灭火器材
4.便携式灭火器材
5.生活区、机舱烟火探测警报系统使用说明
6.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7.消防员装备
8.燃油应急切断装置
9.生活区及机舱应急脱险通道
10.手动失火报警点
11.国际通岸接头
12.消防水枪、水带的使用
13.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的配备与使用
FST-07 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
1.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2.自给式呼吸器
3.应急消防泵
4.防火控制图
5.便携式干粉灭火器
6.便携式CO2灭火器
7.1501泡沫灭火器、舟车式泡沫灭火器
8.手提式泡沫枪
9.大型CO2灭火系统
10.消防水枪、皮龙及消防栓、残水龙头、皮龙箱
11.消防员装备
12.生活区、机舱烟火探测系统(T880)
13.生活区及机舱安全通道和应急逃生通道
14.机舱烟囱百叶窗速闭装置
15.机舱风机风门、分油机间风机风门挡板应急速闭装置
16.消防控制站及存放灭火设备处所
17.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FST-08 消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计划表
FSO-01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方针、责任
1.1.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2. 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1.3. 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和消防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船员安全防范意识。
2. 监督
2.1. 船舶消防安全接受公安消防和港务监督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海务监督员、机务监督员监督检查。
2.2. 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公司机务部,由公司机务部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
3.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3.1. 船舶应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的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3.2. 消防设备、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员职责》分工、有关设备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
3.3. 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录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公司机务部落实解决。检查表留船长处备案。
3.4. 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
3.5. 每3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
3.6. 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
3.7. 自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使用状态,禁止人为行为将其敞开并固定。
3.8. 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标志明显。
3.9. 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带时,压力应符合要求;消防阀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水枪应为两用水枪。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
3.10. 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两年进行称重,并持有效证书;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说明、各舱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阀门良好、开关标志清晰,船长、驾驶员均能熟练操作。
4. 火灾预防
4.1. 日常防火
4.1.1. 贯彻主管部门以及港口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4.1.2.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
4.1.3. 船舶坚持防火巡回检查,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4.1.4. 禁止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室)吸烟;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火柴杆必须放在注水烟缸里,禁止向舷外乱丢烟蒂,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4.1.5. 船舶应在货舱、机舱、油漆间、氧乙炔间等禁烟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4.1.6. 应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开口,桶内需注水;机舱垃圾桶必须有盖,垃圾及时清除,以防自燃。
4.1.7. 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舶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体存放在专用油漆间,不得存放其他场所。
4.1.8. 人员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随手关灯;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盖电灯;禁止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
4.1.9. 船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
4.1.10. 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制止。
4.2. 电器防火
4.2.1. 电机员为船舶安全用电管理责任人,对船舶电气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船员安全用电实施监督;对船舶存在的电气设备隐患有责及时消除,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向轮机长、船长、机务部报告,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防范,保证船舶安全。
4.2.2. 禁止船员携带电热杯等电热器具上船使用,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
4.2.3. 电机员定期检测各类动力、电力、电器绝缘状况,并满足船检规范要求。
4.2.4. 各类电源线头必需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测。
4.2.5. 室外各类照明灯具应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4.2.6. 为保证马达绝缘良好,使用烘烤灯具对马达进行驱潮,必需对烘烤灯具进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摇晃或振动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灯具下方需避开易燃物。
4.2.7. 机舱配电板四周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4.3. 明火作业
4.3.1.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应按《船舶明火作业须知》的规定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4.4.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4.4.1. 船舶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应按《船舶装运危险品货物操作须知》的规定进行。
5. 消防演习与训练
5.1. 船舶由三副负责,在开航前编妥“应变部署表”、“船员应变卡”,经船长签名批准后张贴在驾驶台、机舱集控室、餐厅等场所。
5.2. 船舶应制定船岸应急计划、应急计划中所涉及的船岸通讯用的电话、电传、传真应及时更新。
5.3. 船舶消防器材、设备实际位置应与防火控制图相符,防火控制图应在公共场所张贴并在舷梯附近专用水密筒内存放。
5.4. 船长应根据本船实际状况制定船舶灭火预案;每月进行一次消防、救生演习并记入《航海日志》同时记入消防、救生演习报告中。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复原,保持即刻可用,演习中发现的任何故障、缺陷应尽快纠正。
5.5. 船员要熟悉各种应急信号的意义,熟悉其消防职责及操作,熟悉使用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
5.6. 船舶每个月1次,2个月为1期应对船员进行包括本船全部救生、消防设备的使用及知识培训。培训后需记入《培训记录表》(CP-04B)中。
5.7. 船长应通过培训和演习对船员所担任的消防工作胜任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一步改进,确保船员具有适应能力。
6. 记录
6.1. “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由船长和轮机长负责保存,保存期为1年。
7. 附件
7.1. 附件:《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FSO-01A)
附件一
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FSO-01A)
船名: 检查日期:
一、生活区和住舱 合格(√)不合格(×)
1. 总报警系统情况正常 □
2. 灭火器情况良好,包括:A、类型和规格的正确。B、药剂按时充换、称重并标有上次检验日期和记录。C、灭火器放置处无障碍物,便于取用。□
3. 紧急出口畅通无阻。□
4. 生活区及两舷梯口明显地方张贴了本船防火控制图。□
5. 电器设备正确接地。□
6. 所有照明灯装备了防护罩。□
7. 垃圾桶必须是阻燃的,四周不得开口,里面盛水,垃圾要经常、尽快地处理。□
8. 船员或旅客住舱内没有存放油漆或汽油等易燃品。□
9. 没有擅自拉接的电器线路。□
10. 没有使用明火电炉、非自动开水壶、明火加热器、电热杯、电热毯等禁止使用的电器。□
11. 每人床头备有自己的消防职责分工应变卡。□
二、厨房及配餐厅
1. 没有存放易燃的垃圾、杂物、潮湿或油污的棉纱头、破布等等。□
2. 备有防火的弃物容器且设有盖子。□
3. 定期彻底清扫炉灶、防护罩和抽风管道保养清洁无油污、炉面不存放任何可燃物品。□
4. 电灶无短路,电线绝缘层脆裂的现象。□
5. 电器用具设备维修良好。□
6. 炉灶开关指示灯完好正常。□
7. 灭火器状况良好。□
8. 厨工已熟练掌握厨房排烟管道固定灭火设备的使用。□
三、甲板部
1. 甲板上没有易燃的垃圾。□
2. 甲板上没有残存的油污。□
3. 甲板上管路和接头无泄漏现象。□
4. 甲板上电器设备维修良好。□
5. 舷梯口、大舱内悬挂或显示中英文“禁止吸烟”牌。□
6. 危险品均有特殊标签并进行了正确的积载,按“危规”要求进行了正确的分隔,保持了正常的湿度、温度和通风。□
7. 所有驾驶员均已熟练掌握本船大型灭火系统的操作。□
8. 烟火探测器能进行有效探测。□
9. 正确堆放油漆和其他易燃物品,保持良好通风及有效防止自燃。油漆间应使用防爆灯具。
10. 救生艇燃油存放在适当位置。□
大副:
备注:1. 该表项目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确认无误。
2. 甲板部留大副处备查。
3. 在船保存期为1年。
附件一
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FSO-01A)
一、机舱
1. 机舱不得乱扔易燃的垃圾、废料和油污破布、棉纱头。必须集中置于铁质垃圾桶内并及时清除。□
2. 备有带盖的防火弃物容器。□
3. 机舱甲板没有残油和油脂。□
4. 没有破漏的管道和接头。□
5. 分油机间没有破损泄漏现象通风系统正常。□
6. 各阀门有正确标志。□
7. 定期检查和试验锅炉、压力容器、管路系统和其他机械设备。□
8. 没有未经许可或临时擅自拉接的电线线路。□
9. 配电板周围清洁干净。□
10. 高压电流场所悬挂警告牌。□
11. 电机上面无易燃物品。□
12. 机舱楼梯要保持清洁干净和通行无阻。逃生孔畅通无阻,应急照明良好。□
13. 于明显处悬挂“禁止吸烟”警告牌。□
14. 加温驳油前,检查输油管路,确保所有螺丝扣都扣住,所有管子接头都已拧紧。□
15. 敞开的容器内没有易燃液体。□
16. 经常检查舱底积油,发现积油过多应立即检查油路,找出漏油的地方和原因或及时通过油水分离器分离清除积油。□
17. 机舱不得存放油漆;其它易燃、可燃物品存放妥当。□
18. 烧焊作业前已获港口批准动火、作业现场安排看火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清除了一切易燃因素,事毕反复查看了现场。□
19. 蓄电池充电能保持良好通风,附近不存放可能产生火花的机械。□
20. 消防设备状况正常。□
21. 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
轮机长:
备注:1. 该表项目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确认无误。
2. 轮机部留轮机长处备查。
3. 在船保存期为1年。
附件二
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FSO-01B)
一、消防水管系统
1. 消防皮龙放置适当、固定位置并查无破裂磨损现象。□
2. 水龙、喷头放置一起并配有装接工具。□
3. 所有皮龙接头保持润滑、垫圈良好。□
4. 多能水枪喷水孔无堵塞及腐蚀现象。□
5. 所有水栓阀门状况良好,随时便于操作。□
6. 消防总管放水阀状况良好,寒冷时随时能排出管中存水。□
7. 消防水泵启动后能保持正常供水能力。□
8. 应急消防泵随时可以启动、使用。□
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1. 系统室内无其它影响操作或妨碍人员接近的物品。□
2. 操纵控制阀不受任何障碍。□
3. 警报器和指示灯性能良好。□
4. 备有所需数量的CO2钢瓶并正确联接。□
5. 所有CO2称重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并未见渗漏现象。□
6. 管道接头和放气喷头完整良好。□
7. 冲放装置完好。□
8. 有中英文操纵说明和灭火系统示意图。□
三、货舱水喷淋灭火系统
1. 设备标志清楚。□
2. 阀门上标明所防护的舱室,阀门开关灵活,周围无任何障碍物。□
3. 管路畅通、喷头不堵塞。□
四、泡沫灭火系统(如有)
1. 管道喷头等完好无损并放于适当位置,便于取用。□
2. 泡沫液体贮备充足,证书有效。□
3. 泡沫贮器完整无漏。□
4. 管道和接头完整良好无任何破漏现象。□
5. 阀门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6. 阀门和控制器标志清楚。□
7. 贴有中英文操作说明书。□
五、应急设备
1. 存放应急设备的储藏间要有明显标志。□
2. 防毒面具和呼吸器放于适宜位置。□
3. 呼吸器性能良好且保持足够压力的压缩空气。□
4. 防护服、腰带、头盔、手套、靴子完好无损。□
5. 安全索清理整齐,没有任何缠绕。□
6. 防爆电筒备有电池,性能良好。□
7. 太平斧、火钩配齐。□
8. 可燃汽体指示器(也称测爆仪)状况良好。□
三副:
备注:1. 该表项目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确认无误。
2. 甲板部留大副处备查。
3. 在船保存期为1年。
FSO-02 火灾应急须知
1. 当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 船员发现火灾应立即发出消防警报,火源明确时应迅速使用就近灭火器材灭火。
2) 全体船员听到警报后,应立即按“应变部署表”的分工就位。
3) 火源不明时,大副或轮机长应指示探火人员(或消防员),迅速查明火源,掌握燃烧物名称、特性、火烧面积、火势蔓延方向等,并报告船长。
4) 如有人在火场内受威胁,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如确定火场无人应关闭通风筒和其他开口停止通风并切断电源,然后控制火势。
5) 在港外或航行时,应注意操纵船舶使火区处于下风方向。
6) 在港池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装卸货作业,并视情备车,做好拖带出港准备。
7) 船长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灭火方案,并对是否可能引起爆炸作出判断;消防人员应根据“应变部署表”的分工和船长的指示全力扑救。如有外援帮助救火时,应详细介绍火场情况,并予以配合。
8) 如采用封闭窒息方法灭火,必须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并组织足够的消防力量做好扑灭再燃的准备,才能逐步打开封闭设施,再视情缓慢予以通风。
9) 船舶发生火灾后受损严重,抢救无效,或处于爆炸、沉没等危险情况时,船长有权作出弃船决定。但如时间和情况允许,必须先请示公司。
10) 船长下达弃船命令后,必须留人在电台值守,按规定发送遇险电文直至必须离开时。
11) 全体船员按本船“应急部署表”的分工完成各自的弃船准备工作,离船前应携带国旗、船舶证书、重要文件等,备足食品、毛毯等物品,在船长的指挥下登上救生工具。
12) 船长离船前应检查所带的必备物品,如通信设备、淡水、药物和食品等,并将彼此联络信号通知各艇艇长。船长检查全船确无人员后,最后离船。
13) 在有外援救助时,船长视情决定取舍。全体船员应在船长统一指挥下有序地登上外援救助工具。
FSO-03 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
1. 目的
1.1. 本须知规定了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保养要求,旨在规范各船对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始终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2. 职责
2.1. 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分工明细表》中的规定,分别负责对船舶消防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
2.2. 三副及主管轮机员应分别将维护保养情况记入《船舶救生消防设备检查养护登记簿》。
2.3. 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对船舶消防设备、设施检查。
3. 维护保养计划
3.1. 三副、大管轮分别负责制订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年度维护保养计划,并报大副、轮机长列入“船舶年度维修计划表”。
3.2. 制订维护保养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到在计划实施时能确保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的可靠性。
3.3. 维护保养计划应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和图示予以表达。
3.4. 维护保养计划应包括易损件一览表等内容。
3.5. 维护保养计划所涉及项目至少应包括下列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
3.5.1. 消防总管、消防泵和消火栓,包括水带、水枪和国际通岸接头。
3.5.2.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3.5.3. 固定式灭火系统和其它灭火设备。
3.5.4. 通风系统包括挡火闸、挡烟闸、风机和它们的控制系统。
3.5.5. 燃油的应急切断。
3.5.6. 防火门及其控制系统。
3.5.7. 通用报警系统。
3.5.8. 应急发电机。
3.5.9. 手提式灭火器。
3.5.10. 消防员装备。
3.5.11. 有线广播系统。
3.5.12. 脱险通道。
3.5.13. 可燃气体探测系统(如有)。
4.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要求
4.1. 每周检查和试验:
4.1.1. 有线广播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4.1.2. 通用报警系统正常工作。
4.1.3. 呼吸器气瓶完好无泄漏。
4.1.4. 上述检查和试验结果应记入《船舶救生消防设备检查养护登记簿》。
4.2. 每月检查和试验:
4.2.1. 所有的消防员装备处于适用状态。
4.2.2. 所有的灭火器妥善地处在所在位置并处于适用状态。
4.2.3. 消防水栓、水带、水枪妥善地处在所在位置并处于适用状态。
4.2.4. 所有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的隔离阀处于适当的开或关的位置。
4.2.5. 启动所有的消防泵。
4.2.6. 所有的气体灭火系统无泄漏现象。
4.2.7. 上述检查和试验结果应记入《船舶救生消防设备检查养护登记簿》。
4.3. 季度检查和试验:
4.3.1. 国际通岸接头处于适用状态。
4.3.2. 存放灭火设备处所和防火控制站处于适用状态。
4.3.3. 对所有的防火门、挡火闸进行就地操作试验。
4.3.4. 检查CO2瓶头与电缆操纵系统夹头间的连接紧密性。
4.3.5. 上述检查和试验结果应记入《航海日志》。
4.4. 年度检验和试验:
4.4.1. 检查所有的手提灭火器是否处于合适位置,处于正常压力和适用状态。
4.4.2. 对探火系统进行试验,检查其是否处于适用状态。
4.4.3. 进行防火门、挡火闸的遥控操纵试验。
4.4.4. 进行泡沫和水雾固定式灭火系统的工作试验。
4.4.5. 通过目测检查,确定所有固定式灭火系统可到达部位的部件处于正常状态。
4.4.6. 启动所有的消防泵,检查其工作压力和流量。
4.4.7. 对所有的消火栓进行工作试验。
4.4.8. 检查所有防冻系统中的防冻液是否适用。
4.4.9. 检查货舱水喷淋系统与消防总管的接头、阀门。
4.4.10. 对所有的水带进行水压试验。
4.4.11. 检查船上呼吸器的空气充气系统及其所通过空气的质量。
4.4.12. 检查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控制阀。
4.4.13. 对固定式灭火系统进行空气吹通检查试验。
4.4.14. 上述检查和试验结果应记入《船舶救生消防设备检查养护登记簿》。
4.5. 二年检查:
4.5.1. 固定二氧化碳灭火设备(含启动瓶)由船检认可的机构称重,并出具证书。
4.6. 五年一次检查:
4.6.1. 所有的手提灭火器由船检认可的机构进行水压试验,并出具证书。
4.6.2. 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控制阀进行内部检查。
5. 记录
《船舶救生消防设备检查养护登记簿》由三副负责保存,用完后保存1年。
FSO-04 船舶装运危险品货物操作须知
1. 目的范围
1.1. 本须知规定了船舶装运危险品货物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旨在规范船舶装运危险品货物的操作,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1.2. 本须知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
2. 危险品货物
2.1 国际危规中列明货物包括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
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和对财产造成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
危险品货物。
2.2 危险品货物分为两种:一、限制性危险品货物;二、非限制性危险品货物。
3 危险品货物运输
3.1 承运危险品货物时,必须根据《国际危规》和代理提供的资料认真核对以下信息:
3.1.1 国际危规类别;
3.1.2 联合国编号;
3.1.3 货物的学名;
3.1.4 危险货物的特性;
3.1.5 应急措施;
3.1.6 积载要求或注意事项;
3.1.7 装卸、运输、储存注意事项。
3.2 在装船前必须取得经主管机关签发认可的准运单、证明书等。放射性物品还应取得包装证书、
剂量检查证明书。并向代理索取本航次所装危险品货物相应的危险品标志以做备用。
3.3 除严格按《国际危规》要求和本船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范围配装外,船舶还应注意:
3.3.1 爆炸品与引爆器材应分开积载;
3.3.2 产生可燃气体的危险品应装在通风良好的处所或甲板;
3.3.3 毒品或放射性物品应远离生活区;
3.3.4 大副应将所要装载的危险品货物的具体要求、注意事项通知值班人员,并列表公布,使全体船员熟知。
3.3.5 需申请港监监装的危险品货物须及时并提前申请,装妥后取得监装证书
3.4 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前,应按船员职务规则要求对消防器材、通风设备、各种管系、泵浦、
舱盖、污水沟(井),开关箱继电器等进行仔细检查,达到适货要求并记入航海日志。
3.5 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
3.6 危险品在装船时,大副应指示值班驾驶员或看舱水手认真监装,并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3.6.1 包装外表是否有明显损坏。
3.6.2 危险品包装是否按规定贴妥危险品标志。
3.6.3 甲板、梯口、过道等应悬挂禁止吸烟和禁止明火作业的中、英文标示牌。
3.6.4 消防器材到位。
3.6.5 在装卸作业烈性爆炸品和低闪点易燃液体时,船舶不得进行明火作业,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发报机、甚高频,同时禁止船靠船加油、加水等作业。
3.6.6 危险品装船后,船长应将危险品货物的名称、《国际危规》类别、联合国编号、重量、装载位置等电告调度。
3.6.7 大副应布置水手长全面检查绑扎情况,必要时重新加固,并记入航海日志。
3.6.8 大副应将本航次所载危险品实际积载位置用彩色笔标在积载图上,并对每种不同性质的危险品货物的货名,包装,数量,性质和急救措施分别列出后,张贴于驾驶台、餐厅等公共场所。
3.7 应按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堆放和系固。
3.8 装载危险品货物的船舶航行或靠泊时,必须严格遵守港口规章制度和避碰规则,谨慎驾驶, 应尽可能远离其它船舶和设施,并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
3.9 如舱内装有易燃危险品,在关舱后就应该开启烟雾探测器,定时检查烟雾探测器运作情况,并记入航海日志。
3.10 若载有易燃、易爆危险品货箱时,应给予特别注意和照料,按运输要求适时采取通风、遮阳、喷淋、遮盖等措施,保持烟雾警报器常开,并记入航海日志。
3.11 在海上遭遇八级或者以上风浪或发生海损事故时,船长应备妥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在船舶抵港后及时向港口当局、公证人办理签证。对所损坏的设备应通过代理安排检验,并索取检验报告,或根据公司指示处理。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货损,船长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进行挽救,防止损失扩大,并将采取的措施和结果作好记录,记入航海日志。
3.12 船舶抵港前,按规定,船长应将危险品(包含中转、过境和到港等)的详细情况电告代理,并向港口当局申报,以便得到及时安排进港卸货。
3.13 船舶靠泊前,大副应根据危险品货物的特性布置卸货准备工作和安排专人检查危险货物标志情况,如有丢失及时补贴上。
3.14 船舶在卸货前,船长、大副应向代理、工头、理货等有关部门提供卸货单证,详细交代危险货物的位置、特性、卸货注意事项等要求。
3.15 大副应组织开好卸前会,针对货物特性和港口情况向有关人员明确交代卸货要求和注意事项。组织安排好看舱人员,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卸烈性爆炸品和低闪点易燃液体时,按规定要求进行监卸。
3.16 遇有重大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值班调度,并通知代理。
3.17 公司有关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派人去现场,或电示处理方法。
4 应急措施
4.1 危险品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应急情况时,应按《国际危规》中“应急措施表”的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并通知公司值班调度。
4.2 发生人身伤害时,应按《国际危规》中“医疗急救措施”进行急救,并通知公司值班调度。
4.3 如无法进行上述应急措施时,应请示公司安排外援。
FSO-05 船舶明火作业须知
1 适用范围
1.1 本须知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船舶。
2 明火作业区域环境考查
2.1 名词解释
危险区域:经常产生和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场所。
2.2 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地点、场所作业审批前必需进行作业环境考查,确认安全。
2.3 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0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
2.4 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从作业点向首尾延伸15m,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板,向上2m的柱形空间。
2.5 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以作业点为中心,5m为半径的空间。
2.6 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查作业舱室及吡邻的舱室。
3 明火作业的基本条件
3.1 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m/s。
3.2 明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符合环境考查条件要求。施工现场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火花扩散的安全措施
3.3 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3.4 在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拆除距焊割边缘0.5m内的一切可燃物,对0.5m以外的可燃物,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
3.5 可以拆除的管子等机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对无法拆除的油管、污水管等,应进行有效清洗,使管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或采取充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两端进行有效隔堵。
3.6 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作业前,必须通风,含氧量达到18%以上
3.7 明火作业前,必须查清作业面的反面和周围,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
3.8 明火作业现场必需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
3.9 明火作业的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使用前,必须确认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3.10 明火作业前,必需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特别要查明管系及背面情况,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3.11 明火作业完毕,必须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方可撤离。
4 测爆
4.1 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必须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4.2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的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5 以下条件禁止进行明火作业
5.1 对明火作业地点考查确认不符安全条件的。
5.2 对明火作业地点无法考查或对其能否保证安全有怀疑的。
5.3 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场所。
5.4 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油、气的容器和管道、未经泄压至正常气压的压力容器。
5.5 正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或产生易燃易爆粉尘货物的船舶,禁止明火作业。
6 明火作业审批
6.1 船舶在港口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向港务监督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
6.2 明火作业仅限审批获准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6.3 船舶在港口以外水域进行明火作业,须由部门长提出申请,经船长批准,并按“明火作业安全检查表”(CP-07H见附表)所列内容逐项检查确认。
6.4 船长在审批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方可批准作业。
7 附录
7.1 《明火作业安全检查表》(CP-07H)
附件八:
明火作业安全检查表(CP-07H)
船名: 航次: 港口:
日期: 时间: 操作人:
序号
内 容
确认
1
在港口明火作业时,是否已报港监批准?
2
作业现场是否有电线影响,是否切断电源
3
作业现场是否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4
在隔热舱壁或间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是否拆除一定距离内的可燃物并可观察到明火影响范围?
5
在长期封闭的舱室和狭小空间明火作业是否保证了足够通风?
6
在油舱及与油舱相联的管系或阀门上明火作业时是否由“专业部门”进行了清舱测爆并合格,是否封闭了与油舱相联的管系?
7
是否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
8
明火作业后,是否打扫了作业现场,确认无火种隐患?
9
电、气焊操作时是否穿、戴好劳保护具?
说明:
1. 操作人员在明火操作前完成上述检查。
2. 如完成检查,请在确认栏内打“X”。
3. 该检查表由操作人签字。
4. 轮机长签字确认后,留存轮机长处备查。
5. 该检查表检验结果应记入轮机日志。
轮机长(签字盖船章):
FSO-06 涂装作业防火须知
1. 在密闭舱室内,严禁用火焰法除旧漆。在密闭舱室从事含有有机溶剂的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1. 测爆、测氧和测定有害物质浓度并作记录。检测结果超标或不具备检测条件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适用、有效的个人呼吸保护器。
1.2. 检查涂装作业场所附近的热工作业状况,确认没有明火高温作业。
1.3. 检查防爆电气、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1.4. 采取适当的监护措施。
2. 对于不同类型、不同厂家生产的涂料,要认真阅读和学习产品说明书和安全卫生技术资料,重视厂家提出的各项要求和建议。
3. 严禁在油漆间吸烟,油漆间内所有防爆灯具、开关必须完整可靠。
4. 正在油漆或漆渍未干的舱室应加强通风。
FSO-07 锅炉操作规定
1 锅炉操作须知
1.1 锅炉点火时,应先向炉膛内预扫气,排净残留的油汽后才能点火。每次点火不成功,再次点火前仍要先扫气再点火。每次扫气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严禁简化操作程序、直接点火或缩短扫气时间。
1.2 点火时操作人员思想要集中,严格遵守操作步骤,注意合理站位避开风门检查孔,防止回火伤人。禁止赤膊和穿着化纤工作服。
1.3 手动点火时,应先点火后开油门。如喷油后不能点燃,应立即关闭油门,扫气后重新点火给油,防止爆燃。
1.4 锅炉供汽时,须先暖管,逐渐加温。操作蒸汽阀时要缓慢地进行。管路总阀装有泄水阀时,应先将泄水阀打开排放残水后再打开各截止阀供汽。
1.5 蒸汽管阀要有隔热防护或明显的警示牌。在运行锅炉周围检查或其它作业时,要注意保持距离和采取措施,防止烫伤。锅炉环境周围要做到:无积油、破布、棉纱和燃油滴漏现象。
1.6 锅炉运行中应随时注意观察汽压、水位、给水等情况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纠正。禁止在汽压、水位不正常情况下工作。禁止在保护装置失灵或阀值不准的情况下使用。
1.7 锅炉运行中发生灭火时,应立即关闭油门、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重新扫气,才能再次点火使用。
1.8 锅炉停炉时要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停炉后如有压力应注意保持正常水位。停炉所需时间必须遵照规程,严禁缩短时间急剧冷却,以免造成事故。
1.9 在拆卸锅炉的进入孔道、贴身角阀、旋塞龙头之类部件及各汽阀管道时,要确认没有压力之后,方可作业。
1.10 清扫或检查锅炉内部时,要进行连续的充分通风,并要确认无残留瓦斯、余热,炉内温度不得超过摄氏45度。同时遵守《进入封闭处所作业须知》。
1.11 清扫锅炉外部时,对脚手架、炉门、吊具等要事先检查,确保安全。
1.12 检修、调整锅炉点火器时,禁止手持点火器观察发火情况等带电作业,以防高压触电。
1.13 一旦锅炉发生烧干事故,应立即停炉冷却,严禁突然给水。
FSO-08 电气防火安全
1. 电气火灾的原因:
1.1 过载:由于线路接入过多或功率过大的电气设备,超过了线路的安全电流值,电流的热效应使导线温度生高,造成绝缘层老化、破坏引起短路,发生火灾。
1.2 绝缘问题:
电气绝缘不好或遭到破坏,不仅容易造成触电事故,而且易击穿和短路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