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市河道砂许可审批表
年 月 日
附件1
编号:
重庆市河道采砂许可审批表
申请
内容
申请单位
(或个人)名称
企业注册号(或身份证号码)
船名
开采地点
船舶检验证号
开采范围
开采种类
开采总量
开采性质
弃料处理方式
作业方式
许可方式
申请有效期限
申请类别
新办□ 续办□ 换船□
缴纳砂石资源费
万元/年
本船分摊砂石资源费
万元/年
安全生产保证金
万元
履约保证金
万元
安全生产责任人
联系电话
区县(自治
县)初审(或
审批)意见
科(站)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水行政部门领导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重庆市河道采砂许可审批表
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市河道站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河道处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
申
请
主
体
单
位
申
请
申请单位
名称
法人代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个
人
申
请
申请人
姓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
采砂
场资
料
采砂场名称
所在
河流
监管
主体
20 年 月 日
重庆市水利局印制
重庆市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申
请个人)照片
申请单位(或个人)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申请个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电 话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
发证机关
许可方式
拍卖□ 招投标□ 直接许可□ 其他□
拍卖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开采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作业方式
人工□ 船采□ 其他机械□
采砂地点
地名
区县(自治县)
采砂范围
(控制坐标)
河流名称
左岸□ 右岸□
航道里程
距离宜昌 km至 km
地名界限
至
控制坐标
X
Y
申请开采量
总量
万吨
开采性质
经营□ 非经营□
种类
河砂□ 卵石□ 砂卵石□
弃料处理方案
申请类别
新办□ 续办□ 换船□
采砂船舶基本情况
船名
船籍港
船舶类型
吸砂船□ 挖石船□ 工程船□
主要船员持证情况
序号
工种
姓名
船员服务簿注册
船员适任证书号
发证机构
1
2
3
船舶证及发证机关
序号
船舶证书名称
证书登记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
1
船舶国籍证书
2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
内河船舶检验证书
采砂船采砂设备功率(千瓦)
船员数量(人数)
有关附件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采砂申请附件材料粘贴页
重庆市河道采砂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确保(采砂场名称) 采砂的合法开采和安全生产,保证切实履行如下承诺:
一、履约承诺
1.申请采砂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河道采砂履约保证金。
2.严格遵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合法采砂,并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3.依法持证采砂。不超出许可采砂范围、许可总量、许可期限开采,确保采区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开采许可期限到期,主动清理采砂作业现场,自觉退场。
4.依法处理采砂活动涉及的第三方水事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协商解决与群众的纠纷,保证不使用暴力,依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无理取闹。
5.依法自行解决采砂活动涉及的道路、码头、土地等生产和运输问题。
6.随采随运,不在河道内堆积砂石和废弃物。
7.不出售、出租或转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
8.采砂作业时间严格执行7:00至21:00点的规定,并遵守相关管理部门特定时间作业要求。
9.采砂许可期限未满,不要求提前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安全生产承诺
10.申请采砂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交纳河道采砂安全生产保证金。
11.切实履行采砂业主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一是对采砂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以安全
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二是建立健全与采砂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三是负责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四是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是发生安全事故后,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12.保证采砂业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一是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二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三是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13.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采砂船舶证书齐全。
14.不向运砂船舶超额配载。
15.不危害堤防、桥梁、航道、港口、码头、档水坝、输变电线路等涉河建(构)筑安全,不损坏水文水质测验、邮电、通信等设施,不破坏文物古迹。
16.服从通航安全要求,设立明显标志,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紧急防汛期间,无条件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17.采砂许可期限未满,不要求提前退还安全保证金。
三、自愿接受违背承诺处罚的承诺
18.在开采期限内如违背以上任何一项履约承诺,自愿接受按以下比例扣除履约保证金。第一次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第二次扣保证金金额的20%;
第三次扣保证金金额的30%;第四次扣保证金金额的50%;第五次可依法调消采砂许可证,进入不良记录登记,两年内取消在重庆市范围内的采砂资格。
19.在开采期限内如违背安全生产承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除应停业整顿外,自愿接受按事故大小扣除安全保证金。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保证金金额的20%;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保证金30%;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全部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自觉接受被取消采砂资格的处罚,并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相关责任。
四、其他承诺
20.按照河道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采砂信息。
承诺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采砂许可申请表
(一)严格执行“一船一申请、一船一证、一年一许可”的申请许可制度。申请采砂时,按每艘采砂船填写申请书。其中:实施砂石资源开采权公开拍卖(或挂牌、招投)的,一个标段需多艘船舶共同采砂的,应将标段采砂总量分摊到各采砂船上;
(二)需直接许可(或审批)的申请,需提供直接许可的相关依据。
(三)采砂范围按三种方式(航道里程、控制点坐标和现场固定地名的准确参照物)之一填写。优先顺序为:航道里程、控制点坐标、现场固定地名的准确参照物。多填以优先级别高的为准。
(四)、申请书由买受人填写,采砂申请附件材料粘贴页主要粘贴砂石资源费缴费凭证、成交确认书、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它采砂船舶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必须用A4纸张复印附后。填写要求齐全、清楚,并且客观、真实。
二、河道采砂承诺书
(一)、申请人申请采砂许可时,须签订《河道采砂承诺书》(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的原件)。
(二)、提供安全生产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发票复印件与。
三、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初审时,验原件),申请表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一寸彩色登记照片
(二)船舶证件复印件。包括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初审时,验原件);
(三)有委托人、拍卖人和买受人三方在签订的《砂石资源开采权成交确认书》。(航道淸淤、整治工程建设占用河道采砂或取土石的,应提交《河道采砂论证报告》)(复印件);
(四)砂石资源费缴费凭据(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4》复印件)(初审时,验原件);
(五)采砂船所有权人与采砂申请人不一致时,须提供租船协议;
(六)无航道里程按当地准确地名地界确定的,需区县水行政部门和采砂申请人双方签订的界限确认书。
(七)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在许可期限内申请换船的,只提供换船书面申请表、船舶相关资料、原许可证原件。
《重庆市河道采砂申请许可审批书》一式2份(需报长江委审批的一式3份),审批手续办理完结后,初审部门和批准部门各存一份。《河道采砂申请许可审批书》由重庆市水利局统一印制,可在重庆市水利局指定单位或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单位购买。
附件3
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成交确认书
根据《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受 委托, 年 月 日由 拍卖公司主持的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专场拍卖会上, 号有效号牌持有人在知晓并认同《拍卖公告》、《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文件》、《竞买须知》及《重庆市水利局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竞买承诺书》等内容的情况下,买受人通过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买程序,以最高价(人民币) 万元成功竞得该标的。
现三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将有关成交确认事项明确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置
区县名称: ;江(河)名称: ;左(右)岸 ;开采地点: ;开采种类: ;许可船只数量: 。采砂范围(填写“航道里程”或“控制坐标”或“固定地名的准确参照物”) 。
二、拍卖标的出让期限
拍卖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拍卖标的砂石资源费成交价
成交总价(人民币) 万元,大写 : 。
买受人签订本《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总价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四、履约保证金
人民币 万元,大写: 。
买受人按成交价的 %缴纳履约保证金。
五、安全生产保证金
人民币 万元,大写: 。
买受人按拍卖成交价的 %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六、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
1.买受人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并缴清了河道砂石资源费、 履约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后,向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直管河段的直接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
2.属于长江、嘉陵江、乌江(以下简称“三江”)河流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资料初审后,报市水利局审批,并由市水利局颁发《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3.“三江”以外河流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和审查相关资料后,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重庆市河道采砂许可证》。
七、其他约定
1.买受人逾期不按本《成交确认书》的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履约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及拍卖佣金的,将取消其买受人资格,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委托人可将标的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同时保留对其提起诉讼的权力。
2.为保证河道防洪和通航安全,拍卖标的中的年控制开采量为年最大开采量,实际储藏量(开采量)低于年控制开采量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风险。
3.买受人在采砂过程中应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要求合法开采。如有违反相关采砂管理规定的,由重庆市水利局按照《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买受人持有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不得出售、出租或转让;国家建设需要占用部分水域或地段,买受人应无条件退让;紧急防汛期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1次或一般安全责任事故2次,无条件取消其买受人资格,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和砂石资源费均不予退还。
4.买受人向委托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在出让期满且采砂活动终止后,市河道管理站提供现场监督管理情况,由市水利局财务处部分或全部退还给买受人(不计息)。
5.《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拍卖期内每年换领一次。
6.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叁份,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拍卖人: 买受人: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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