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docx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8692582 上传时间:2025-02-2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6.64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概念和条件】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救济的诉讼行为。   一般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将诉状递交给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时,并不因此丧失诉权,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已经立案的,受诉法院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的时间条件:   1、一般期限: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不服行政复议而起诉的一般期限为15日,即在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要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特殊期限是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起诉期限的计算和最长保护期限。   A一般规则: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B、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保护期限为2年。   C、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D、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起算。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⑴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已经作了规定,行政机关超过期限仍不作为的,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⑵在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立即提起行政诉讼。   E由于不属于起诉人的原因超过起诉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起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起诉的程序条件:   1、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途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在选择复议后,对复议不服仍可以再起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有权选择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但是一旦当事人选择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当事人将因选择复议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对终局行政行为,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   3、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人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查,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对起诉的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起诉的一般条件,时间条件和程序条件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要查明下列情况:1、被告人是否重复起诉。重复起诉的情形一是起诉人已经撤诉或者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但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二是起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起诉人又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诉讼的标的是否为生效裁判效力所羁束。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再其他生效的行政判决中被确认,如果被确认,当事人再对此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3、起诉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行政诉讼起诉书应以书面形式,起诉状应载明起诉人、被告的有关情况,诉讼请求、起诉事由等内容。   【审查结果】   一、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即正式受理。   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三、对起诉条件有欠缺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限期补正;起诉人补正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自受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一)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二)交换诉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诉行政机关,同时通知被告应诉被提供答辩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被告不提供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判决被告败诉。   (三)处理管辖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管辖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四)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通过对原、被告提供的起诉状、答辩状和各种材料进行审查,合议庭可以全面地了解案情,熟悉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及被告的答辩理由以及案件的争议点。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当事人双方材料或者证据不全应当通知当事人补充;对当事人不能收集的材料和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对于案件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向对方处暑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五)审查其他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和决定下列事项:更换和追加当事人,决定或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决定诉的合并与分离,确定审理的形式、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   【庭审程序】   一、庭审方式   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   1、以公开审理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无论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在宣告判决、裁定时都应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的特殊形式,可以适用调解。   二、庭审程序   1、开庭准备。在开庭前3日传唤、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按照开庭日期参加诉讼。   2、宣布开庭。开庭审理时,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庭审的重要阶段,主要任务是通过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来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为法庭辩论奠定基础,法庭调查的基本程序是: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通知鉴定人到庭,告知其权利义务,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通知勘验人到莛,告知其权利义务,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通知勘验人到庭,告知其权利义务,宣读勘验笔录。   4、法庭辩论: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5、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对本案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   6、宣读判决裁定。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叛嚼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三、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鉴定、处理管辖异议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   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托、拒绝或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排除妨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1000元以下)、司法拘留(15天以下)。罚款、司法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   案件的移送: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纪或犯罪行为,或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的全部或部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有关机关、应依法履行追究查处的职责。被移送的案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内部行政案件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案件。案件移送影响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时,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所能解决的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行政诉讼规定的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的一种手段,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法院。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的提起   上诉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于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条件:   1、上诉人必须适格。凡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全提出上诉。   2、上诉人所不服的一审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裁定。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4、上诉必须递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状。当事人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二、上诉的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当事人提交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应当审查;对有欠缺的上诉应对拿过限期当事人补正。上诉状内容无欠缺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收到杀过尼苏装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一经受理案件即进入第二审程序,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书面审的核心是法律审,最重要的适用条件是事实清楚。在两种情形下必须进行开庭审理:   1、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   人民法院实行书面审理,不允许独任审判,而必须由合议庭审理;同时,合议庭必须审阅全部案卷材料。   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要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行政诉讼的再审程序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也称再审程序。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1、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特定情况下,行政赔偿调解书也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A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均有审判监督权,均可以提起再审程序。B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C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程序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法律效力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再审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四、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1、人民法院对经过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颁发: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二是一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裁定发回重审的情形: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以裁判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的。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对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作出如下处理。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4、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须在3个月内作出裁判;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须在2个月内作出裁判。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