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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实用—消防安装合同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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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TC2010/01/0126 *************三期5#~11#楼、3#地下车库消防工程安装协议书 发包方(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及范畴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工程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商定,确定本工程由乙方承接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GF-1990-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东莞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情况,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三期5#~11#楼、3#地下车库 1.2 工程地点:******市南城***街道***路新街25号 1.3 承包范围:*********二期一标段5#楼、6#楼、7#楼、8#楼、9#楼、10#楼、11#楼、3#地下车库A段B段。按图纸设计完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 1.4 协议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 月 日;竣工日期:2011年 月 日; 1.5 质量目标: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及消防部门的验收标准。 1.6 协议价款: 本协议价款确定为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00元)含税金。 1.6 协议价款及调整和承包方式 ①  按协议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因甲方原因变更不在此范围内)。 ②  按协议此造价未包括工程安装所需的预埋工作。 ③  除设计变更和本条第1.6 ④外,总价、单价均以协议价为准包定。 ④  风险范围以外协议价款调整方法:因市场材料原因上浮5%、下浮5%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的调整按如下程序: (1)乙方应在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事项发生后的14天内,向甲方提出协议价款调整报告后,报告应说明价款调整的理由与依据,调整协议价款的金额等。逾期未提出协议价款调整报告的,则视为该事项不涉及协议价款调整。 (2)甲方工程师在收到协议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审核并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自协议价款调整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第二条 协议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本协议书 2.2 乙方深化后的消防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设备材料清单 2.3 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第三条 图纸 3.1 将已经过进行消防专业性深化的消防施工图(所属施工范围内)提供三套给甲方。未经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 3.3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 甲方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由乙方协办): ①  办理开工相关全部证件、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 ②  开工前完成施工区域内“三通”(通水、通电、通道路)范围内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源联接点。供应量须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 4.2 甲方提供图纸及变更及技术指导,指派专业工程师负责配合。负责审核每月进度报表并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乙方申报的工程量报表及进度款甲方应在14天内完成审核并支付到帐, 4.3 甲方提供乙方人员住宿两间,厨房一间。乙方施工期间的施工及宿舍生活的电源搭设,及使用接驳点,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乙方按合约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①  乙方施工区域内施工用临时设施、临时电管线的安装;施工现场自行接电表,每月抄表一次,费用由乙方负责; ②  开工前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及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③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协议价款;因甲方的原因需加快赶超原进度计划与变更施工计划等导致与原计划不符,乙方有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协议价款; ④  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作好自检工作; ⑤  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移交甲方; ⑥  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达到创建卫生城市标准; ⑦  工程竣工未交会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保护展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用予以修复; ⑧  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安装区域内材料、垃圾、自行搭建的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的拆除)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 ⑨  乙方负责消防验收,甲方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暂停施工 6.1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2 因政策调整而停滞不前、缓建的工程,双方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由此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倒运材料和构件积压的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由甲方赔偿给乙方。 第七条 工期延误 7.1 发生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①  甲方未协议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②  工程师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③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④  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八小时; ⑤  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大雨暴风地震等; ⑥  协议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 乙方在8.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的形式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7.3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双方议定的施工计划进度表达到预定的施工进度,甲方按工程师确认的实际施工进度百分比,支付该部分工程款,乙方不得有异议。 7.4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双方议定的施工进度表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日完成工程,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工程质量 8.1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2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九条 安全施工 9.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2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9.3 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工程付款 按乙方提交的施工计划及工程师确定的实际施工进度,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 10.1 付款期次 ①  在协议生效后十天内,乙方可申请总造价款的30%,作为工程备料款; ②  工程正常按进度计划安装后,乙方可按月申报实际安装工程量申请进度款。甲方按工程进度月支付工程款,乙方在每月25日前提供已完成工程量及价款报表给甲方工程师,经甲方工程师核实认可,支付该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竣工后,付至协议价款的80%。工程全部完成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协议价款的95%;余下的5%作为工程保质金,在工程二年保修期满后10天内结清并支付; ③  如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在收到乙方的书面催告通知后在5天内仍未支付的,应从催告期满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2%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 11.1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建设规模时,甲方负责由乙方协办报消防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因变更导致协议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1.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或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和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3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工程师同意。甲方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第十二条 变更价款 12.1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①  协议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协议已有价格变更价款; ②  协议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以甲方确认后执行; 12.2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协议价款的变更。 12.3 甲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7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12.4 甲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协议价款,追加部分价款于工程结算时总结。 12.5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协议价款。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 13.1 工程竣工验收经消防相关部门认可合格后1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款及增加的价款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1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3.2 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3.3 乙方确认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后,1天内向甲方移交本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13.4 工程竣工验收经消防相关部门认可合格后18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 13.5 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协议第十九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保 修 14.1 本工程保修期为二年: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4.2 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坏、原设计错误隐患、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消防验收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件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协议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并有现场签证的全部内容,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14.3 保修期间,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后5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它人员修理,保修费用在保质量和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支付。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违 约 15.1 协议双方之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均属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并不超过协议价款3%的违约金。 15.2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无正当理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5.4 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再加上以经办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5.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时,违约方承担述违约责任后仍继续履行协议。 15.6 因一方违约使协议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协议,须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并签订中止或解除原协议的协议书,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15.7 因甲方原因中止协议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 15.8 因乙方原因中止协议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 15.9 如在解除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按本协议第十九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索 赔 1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6.2 甲方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协议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以下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①  索赔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甲方及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通知后15天内,向甲方及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裣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②  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5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及工程师在15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③  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甲方及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结后15天内,向甲方及工程式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条‚相同; 16.3 乙方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16.2款确定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 16.4 如在索赔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按本协议第十九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①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②  乙方机械设备损失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③  停工期间,乙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④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⑤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7.3 因协议一方迟延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协议解除 18.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 18.2 甲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56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18.3 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解除协议关系: ①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②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18.5 一方依据18.2、18.3、18.4款约定要求解除协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协议解除。 18.6 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己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协议,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协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8.7 协议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6.4 如协议解除过程中发生争议,按本协议第十九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九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及争议的解决 19.1 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并公证盖章后生效。 19.2 除本协议第十八条外,双方履行协议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协议即告终止。 19.3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三部分 协议书签署 第二十条 20.1 与工程有关的补充协议及条款与本协议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本协议书壹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持贰份。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合同订立时间: 二0一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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