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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工厂及试用与转正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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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欢迎您加入浙江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同在恒泰热土、共创美好明天”;恒泰公司的发展来自您的一份努力,恒泰视您为企业最大的资源和财富。 并鼓动您对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提出更好的建议,恒泰始终贯彻 “以人为本”的理念,公司有管理、文职和技术类的空缺岗位,优先从内部员工进行竟聘、选拔任用,为您提供晋升发展的空间! 本《员工手册》将指引您尽快了解公司企业文化及规章制度,并尽快进入工作状态;愿您在工作中与领导、下级或同事间建立良好的融洽关系,在恒泰公司里度过快乐的每一天。 公司简介 浙江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风景秀丽的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园。紧邻金温高速武义路口,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全国五金行业的生产基地。 恒泰公司拥有占地面积20多万平方米的花园式厂房及员工生活区。拥有训练有素的职员1000多名,公司资信等级AAA级,被授予“纳税大户”和“百强企业”。 恒泰自成立以来,属于集机车配件事业部、健身器材事业部、仪表事业部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产业链。产品畅销于国内和国际市场;矢志成为集管理、营销、技术和服务的国际化行业。 恒泰朝着“与国际品质接轨、打造全球化品牌”的企业目标,以“质量为先、诚信为本;顾客至上、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员工素质,增强客户满意,建立了ISO9000、TS16949等体系。恒泰拥有先进的250-800T压铸机、高精度CNC加工中心、专用机床等设备200多台;及先进的光谱仪和三坐标检测设备。 明天的辉煌来自今天的努力,恒泰的成功来自您的满意。恒泰坚持“以人为本、科技为尊、信誉为宗、质量为魂”的经营理念,以专业技术和合理的价格服务于客户。 恒泰历经千锤百炼,形成了一套自产品规划管理、研发、生产、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完善体系,以强大的技术研发实力、优良的产品质量、领先的专业技术和丰富的市场资源,确保了恒泰公司正向着汽配、健身和燃气表行业的永续经营方向发展;并深得国内外广大客户的大力支持与信赖。 恒泰以其独特的创业背景,强大的凝聚力,创有独特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市场观。 本着“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企业用才观,吸引了大批优秀人才加盟。恒泰鼓励员工独立思考、敢为天下先,富有责任感,把个人潜力和创造力与公司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恒泰公司将为每位员工搭建晋升与发展的平台。 一、经营理念:以人为本、科技为尊、信誉为宗、质量为魂。 二、质量方针:品质为先、诚信为本;顾客至上、精益求精。 三、质量目标:客户满意的产品。 四、质量承诺:百分之百的品质保证。 第一章 新员工入厂规定 1.1 应聘者经招聘员进行证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填写《招工登记表》;并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体检表(特种岗位)、婚育证件。(1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 1.2 应聘者持《招工登记表》由招聘专员送到用人部门面试;面试合格后持用人部门领导签署的《招工登记表》返回企管部,办理《工作证》和IC考勤卡、住宿安排等,在厂住宿者应交纳钥匙保证金; 1.3 企管中心安排新进员工在规定期限内统一进行入厂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组织机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6S知识、安全生产知识讲解)。 1.4 新员工通过入厂培训后,由企管中心移交给用人部门进行岗前培训及工作安排; 1.5 内部员工之直系亲属,需介绍进本公司的,应写《担保书》,如被介绍人在公司违反规章制度严重时,介绍人受连带处分。被介绍人禁止与介绍人在同一部门或所管辖范围内工作,由企管中心核实后,安排不属于介绍人所管辖的范围内工作,介绍人不得有任何异议,否则公司将拒绝录用。 1.6 职工厂服领用规定 6.1 新员工领用:新员工在企管中心办公室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申领厂服; 6.2 自入厂服务满2年后:职工可到企管中心办公室登记、申请更换厂服,且不作扣款; 6.3 在公司服务满6个月以上、或未满2年以下而离职的;在其结算薪资中按厂服总价50%扣除;服务未满6个月而离职的,按厂服总价100%全额扣除。 第二章 试用与转正规定 2.1用人部门在接收新员工后,应带领其熟悉车间环境,向同事介绍,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如:产品种类及规格、技术要求、设备操作规程、作业标准、质量表单、安全事项等;待新员工明瞭后安排岗位。 2.2 新聘员工试用期原则上为1-3个月(如表现优秀者可提前转正),试用期限由用人部门确定。 2.3 特殊岗位或职务之薪酬由总经理核定。 2.4 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况者,将终止试用: 4.1 工作能力、态度、技术水平或健康状况,或岗位不适应者; 4.2 证件或履历不实者。有重大过失者或严重违反厂规者; 4.3 试用期内请假累计超过3天(含)以上者(特殊情况例外); 2.5 新员工转正:经试用合格者,在期满(或考试合格)后3天内,由本人领取及填写好《转正申请单》,并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到企管中心办理转正手续;并按转正薪资核定。未办理转正手续的一律按试用期工资进行核算。 第三章 劳动合同规定 3.1 加入本公司生产线员工应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2-3年,其他部门视情况而签定合同期限; 3.2 《劳动合同》由企管中心办公室与新进员工签定(特殊岗位不在此限),新进员工应仔细阅读和了解合同内容,同意后签字,合同一经签定即生效; 3.3 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视生产经营需要,征求员工本人意见,双方可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 3.4 劳动合同签定后由企管中心办公室归档管理。 第四章 打卡管理规定 4.1出勤异常处理 1.1 凡有迟到、早退、旷工、未刷卡等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1.1 早退:5分钟(含),5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警告一次; 1.2 迟到: 迟到在15分钟(含);15分钟以上小过一次; 1.3 旷工:旷工半天警告一次、旷工1天小过一次、旷工2天大过;连续旷工3天(含)作自离处理;在连续休假日或其它法定假日前后旷工者,应视其为连续旷工,但假日不计入旷工日数内;全年度旷工累计超过7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1.2 未刷卡:如个人因漏刷卡或忘刷卡而又正常出勤未迟到、早退、旷工者,在当天应向企管中心人力资源处申请签卡确认,逾期不作办理 (备注:签卡次数每月不超过三次),应由本人填写《联络单》经部门领导审批后;交由企管中心核销;8小时内未办理手续者,均作旷工论处。如属公务未打卡,由本人报备人力资源经理即可,免作旷工论处; 1.3 打卡时效:上午下班、下午上班或晚上加班不得一次性刷卡,两次刷卡时距应在20分钟以上,如需连班则免刷中途下班卡(副总级因工作原因未打卡时,应以电话或口头报备人力次源经理即可); 1.4 每日10:30时分前;企管中心考勤员将前一日出勤异常状况张贴在“公告栏”上;便于核对、确认、处理; 1.5 刷卡班次管理: 由于内部或跨部门人员调动时(如:夜班调往白班等);及时将被调者名单、班次之信 息反馈给企管中心考勤员;以作重新设定被调动者的班次时间;以免出现刷卡异常; 1.6 除董事会成员及驻外销售员免刷卡外,其他职工上下班必须刷卡。 4.2 工作时间:公司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生产线分三班制,具体上下班时间以公司“通告”为准。 第五章 请休假管理规定 5.1请休假审批权限 职 别 核 决 权 限 本人 班长 主任/部长 分管领导 总经理/董事长 班长级以下 本人申请 审核 核准 班长级 本人申请 审核 核准 主任/部长 本人申请 审核 核准 分管领导 本人申请 核准 备注:3天(含)以上之假期,应经更上一层主管之审批。 5.2请休假程序 2.1员工请假须预先办理请假及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预先请假时,应电话请假,经批准后生效,并在返岗后一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2.2在工作期间需办理私事者,应填写《请假条》和《出门证》经部门领导批准后交保卫科; 2.3员工假满不能返厂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续假与请假手续相同) 2.4未办妥请假手续、请假未获准前擅自离岗、假期已满未销假、续假未获准或请假有不实,按旷工论处; 2.5员工请假期间如被发现在外从事有报酬性工作时,除立即辞退外,所请假时数一律作旷工处理。 5.3公司假别: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元旦、婚丧假等以公司最新“文件”为准,未在本手册内。 5.4 休假——指职工每月正常休息的时间。(正常休假应选在周日,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未能超出月规定出勤天数的(如28天制),其请假时数可与休假时数相抵(如全月31天,其中请假3天可视为休假处理); 第六章 加班管理规定 6.1 因生产任务需要而加班时,由班长提出申请,逐级审核送事业部领导批准。 6.2 员工出差期间遇休息日、节假日不计加班。 6.3 国家法定节假日由公司安排员工值班,值班视为加班。 6.4 加班部门应填写《加班申请单》,注明加班者姓名、人数、起止时间、加班内容等,经部门领导批准。 6.5 加班时,上班、下班均应亲自刷卡,未按规定者一律不计发加班费,代人刷卡者,除不计加班费外,并按《奖惩规定》论处。 6.6 加班费计算标准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6.7 凡下班后,由本公司统一组织的讲习、上课、开会或外派受训等活动,一律不计加班费。 6.8 未经核准,因公出差人员不得申请加班费。 6.9 经审批的《加班申请单》应复印一份给企管中心考勤员。 6.10 企管中心根据加班名单不定时到现场核查,如查加班者从事与加班无关事情者,不计加班费。并按《奖惩规定》论处。 第七章 离职管理规定 7.1离职说明:员工离职形式有:辞职、辞退、自离、开除、解雇五种。 1.1辞职:指员工因某种原因在征得厂方同意下辞去现任职位。凡辞职者应提前1个月向厂方申请,经部门或事业部领导、企管中心批准后方为有效。 1.2.辞退:指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适合再留厂内工作,而给予该员工辞退。 1.3.自离:指员工在未经厂方同意而自动离厂,不作任何事务交接,不办任何手续,部门班组长应将自离者的信息及时反馈给人力资源经理。 1.4.开除:指员工违反较严重的厂纪厂规,而给予其作出的处理, (说明:开除员工必须具备3张以上警告或处罚单)。 1.5.解雇:指员工因公司效率不好,不适合再留厂内工作,而给予其所做出的处理。 1.6 正常辞职人员辞职届满后,到企管中心领取一份《员工离职单》到各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7管理级人员辞职到期后应填写好《移交清单》。 7.2 离职手续及结薪: 2.1 离职时进行工作交接,离职者所在部门领导安排工作移交人,工作交接完成,双方在《员工离职单》“移交人”栏和“接收人”栏签字确认后,部门领导方可在“负责人”栏内签字; 2.2 按照《员工离职单》上“交接内容”栏与各部门办理交接手续,部门负责人在确认本部门范围内将交接手续办理完后在“负责人”栏上签字; 2.3 离职者将签完后的《员工离职单》交回企管中心,由企管中心将打印考勤表给薪资科,离职者持《工资结算单》到出纳员处领取工资; 2.4 合同期内不得申请辞职,但特殊情况例外; 2.5 辞职者之离职手续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任何人不可代理; 2.6 未到批准离职日期的,必须照常上班,不准请假,若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出示相关证明,否则不予准假(辞职日期按所请假的时数向后顺延); 2.7 在辞职期限内的员工必须遵守厂规厂纪,禁止怠工或罢工;必须服从领导安排。 第八章 上下班工作规定 8.1 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及交接班制度,不迟到、早退或旷工,按规定穿厂服、戴“上岗证”上班,女职工在怀孕3个月以上者可不穿工作服;女职工怀孕达5个月的可工作2小时后休息10分钟; 8.2 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按指定的位置摆放,并随手将车锁好; 8.3 上班时间应集中精力,专心致志地投入到生产和工作中,不准擅自离岗、窜岗、溜岗(如上卫生间或工作例外),更不准打瞌睡、看书、打牌、吃零食、下棋等;不准做与工作不相关的事; 8.4 禁烟区内严禁吸烟(应在“吸烟区”); 8.5 在下班后负责检查各自区域内的灯、风扇、电、油、气等关闭情况,做好防盗及安全措施; 8.6 同事间有意见分歧时,可逐级向上反映或投诉,禁止争吵或打斗; 8.7 车间职工必须服从生产安排、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应爱惜公司财物; 8.8 生产线上之物料严格按照规格品种放置并标识状态,操作过程中应轻拿轻放,忌重摔乱放之现象;设备、工装非指定人员严禁操作; 8.9 生产机器或设备要定时保养,按规定写保养卡; 8.10 作业前要检查设备部件有无故障,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班长逐级汇报,隐瞒不报而出现事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要保持机器及周围环境清洁、畅通,在操作时要按“操作规程”作业; 8.11 对《作业指导书》有质疑要及时反映,不可擅自更改作业流程,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有指定戴劳动保护用品者必须佩戴; 8.12 车间成品、半成品、不良品的名称及数量如实标识。未经许可禁止随便拿他人的工具,有不问自取而事后不归还者当窃取论处; 8.13 呈报问题必须逐级汇报,不得越级呈报(特殊情况例外)。生产线员工下班前,把本岗位之零件、材料、成品整理好,工作台面擦干净,设备、仪器、机台、气阀、电源关闭后方可下班; 8.14 各班组或部门间物品、材料借用应有借用手续。 第九章 宿舍管理规定 (宿舍管理制度) 9.1公司为员工提供住宿,如员工个人原因不在公司住宿的,公司不给予任何补贴; 9.2 入住本公司宿舍职工,以书面申请经企管中心批准,交纳钥匙保证金及办理手续后,方可安排入住; 9.3 作业员需交纳宿舍钥匙保证金10元、管理人员交纳100元,离辞后全额退回,水电费由职工自负; 9.4 爱护公司财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不准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乱钉,因乱钉造成线路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 9.5 节约用电,确保安全;集体宿舍禁用一切燃具或炊具;特殊情况应经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9.6 遵守社会公德,为人正直诚实,禁止吵架、打架或骂人、聚众赌博,不做损人利己之事;发现有偷拿他人财物的,一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在宿舍的居住资格,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9.7 宿舍不准大声喧哗,上夜班职工尽量做到不影响他人休息; 9.8 爱清洁、讲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不乱泼污水,不乱倒剩余饭菜,房间内外勤打扫,做到室内外清洁卫生; 9.9 职工家属探访需借宿者,由职工本人书面申请,经企管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暂住; 9.10 不准擅自调换房间,经批准同意调换房间的,不准带床铺、桌、凳到其他房间; 9.11 决不允许未经房主同意,乱敲房门或强行闯入他人房间的不良行为; 9.12 冲凉房之下水道要保持畅通,造成下水道堵塞,由同房间人员共同承担疏通费; 9.13 如员工离职(包括自离、开除、辞退、正常辞职)时,必须将床位清理干净,如有损坏设施按原价标准由公司从其薪资中扣除; 9.14 宿舍内禁止使用或存放危险之违禁物品; 9.15 换洗衣物应按指定位置晾晒; 9.16自觉遵守休息时间,晚上播放收音机、电视、手机MP3、MP4等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为原则; 9.17 污秽、废物、垃圾等集中倒入垃圾桶内; 9.18 贵重物品自行保管,如有遗失后果自负; 9.19 严禁将公司任何物品带入宿舍,若一经发现按偷盗论处; 9.20 使用灭蚊器或在床上吸烟者应注意安全;做到人走火灭; 9.21凡集体宿舍经房间职工商讨同意,需要安装有线电视的职工,以书面形式向企管中心申请,批准后预交200元由公司统一安装,此后每年交纳收视费200元。凡私自乱接或安装者按《奖惩规定》论处; 9.22 公司各宿舍职工,必须无条件接受企管中心的检查。 (管理员及配偶房住宿规定) 9.23 公司事业部最高领导、或达副总级别的、包括(副)总工程师统一安排单间房; 9.24 部门主任、部长级统一安排双人间房; 9.25 班长级(含代理班长)或具有大专(含)以上文凭的职工,统一安排四人间房; 9.26 作业员统一安排6-8人间房(条件不允许情况下); 9.27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八年(含)以上、且夫妻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即可入住夫妻房。(有空房条件情况下未达到级别的可申请单间,按规定收费)。 第十章 晋升与降级规定 10.1 晋升条件:在1年内曾记大功3次以上者。对本身主管业务卓越表现者(如品德优良,业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为证者)。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10.2 新进员工在试用期满转正、或调动部门及岗位的,应逐级审批即可。 10.3 晋升流程:晋升者经过企管中心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合格后由本人提交一份《工作计划书》,经事业部或部门领导及企管中心评审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办理晋升手续。 10.4 降级:违反厂规严重、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给予降级,降级之薪资亦随着下降。 第十一章 薪酬福利管理 (工资分计时、计件两种) 11.1 工资发放时间:每月28日发放。 11.2 工资发放地点:以公司规定为准。 11.3 薪资领取: 3.1 员工需持本人有照片的正式“上岗证”和私人印章,按先后秩序进行排队领取; 3.2 新进员工在试用期后,持《转正申请表》到公司办公室办理转正手续,领取正式“上岗证”; 3.3 无照片的“工作证”及印章的员工,一律不发工资。(未转正者例外) 3.4 员工个人工资需本人领取,严禁代领; 3.5 请假工资发放:员工请假5天以上(包括5天)的,工资发放时,在原定工资发放日的基础上,按请假天数延后发放; 3.6 岗位、职务有调整变动时,在办理手续的当月执行原工资,新岗位工资从次月1日起算。 11.4 保底工资:保底工资按不同分厂或部门、工种或岗位而制定不同的保底薪,保底薪标准以公司最新发行的薪资制度为准。 11.5 保底薪资发放:保底工资必须延后2个月发放(如8月保底薪应在10月底发放),如中途离职(急辞职或非正常辞职)、开除、辞退或自离等公司不发放保底薪。 11.6 月薪制调薪申请 6.1 部门领导(班长或主任以上)对所属人员进行(工作表现、质量、技能、业绩)综合考核、评定; 6.2 经评定合格后提交《调薪申请单》报部门或事业部领导审批交企管中心核实、评估调薪基数; 6.3 企管中心将评估结果报送总经理审批; 6.4 经总经理审批的《调薪申请单》交给财务部。 11.7 工资保密 7.1 财务部结算及参与发放工资的职工,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任何无关的人员透漏他人的工资信息; 7.2员工之间严禁咨询他人的薪酬数额,相互之间不管主动或被动,都应做好薪资保密工作。严禁谈论任何有关薪酬的信息; 7.3 公司内所有员工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证实,公司作除名处理,奖励部分不再发放; 11.8 员工福利:生活区设有阅览室、卡拉OK室、投影室、培训室、商场、篮球场、乒乓球室、台球室等。 11.9 优秀职工评选:公司每年举办优秀员工(或管理员)评选活动,经评选的优秀员工(或管理员)可获得荣誉证书及现金奖励,由董事长亲自颁发。 第十二章 员工借款规定 12.1员工遇急事需向公司借支,填写《借支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领导审批生效;最大借支额度不超过本人1个月工资; 12.2 新员工由于生活费缺乏,需向公司借支的,经部门领导审批生效;最大额度单次不超过200元,每月累计不超过300元(新员工借支不超过工资总额的60%); 12.3 借支额度超出一个月工资的,必须由同事担保; 12.4 所借金额,由财务部在次月发放工资前扣除,数额大的,在两个月内扣除; 12.5 发生借支超出工资总额的,该超出部分未归还的由审批人负责。 第十三章 员工出入厂规定 13.1 严禁醉酒者进入厂区,严禁职工带小孩进入生产区域,非上班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车间; 13.2 严禁手提包、背包及可置物用具、或瓜果及包装食品带入车间; 13.3 公司一切物品或文件资料,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或批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准带出厂大门,否则以偷窃论处; 13.4 如业务需要或请假外出应有审批的《派车单》、《请假条》、《出门证》,保安方可放行; 13.5 未经许可,或非工作原因,在工作期间不得在厂大门处私自接待外人; 13.6 公司所有员工出入厂大门,必须佩戴《工作证》,否则保卫有权拒绝(董事会成员和驻外销售员例外); 13.7 《出门证》应经审批方可生效;应聘者或客访必须有保卫科发给的《应聘证》《会客证》方可入厂区; 13.8 因工作需要到生活区执行公务时,不需《出门证》,应经直接领导确认即可。 第十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14.1 上班职工进入车间必须戴好工作帽,头发长过肩的职工必须将过长的头发盘入帽内;操作旋转机床或设备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襟)作业,不准穿拖鞋、凉鞋、不准赤脚、打赤膊或系围巾等作业; 14.2 操作前应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防护,信号连接装置齐全、灵敏可靠,设备应定人定岗操作,对本工种以外设备,需经车间领导同意,有人指导,掌握要领或技术后方可作业; 14.3 凡运转的设备不准跨越或横跨运转部分传递物品,不准触及运转部位,不准站在旋转工作或可能爆飞裂飞的物件、碎屑部位正前方进行操作; 14.4 移动、调整、检查、清扫设备、装卸、测量工作或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机,不准无罩或敞开防护罩开机; 14.5 修理机械电气设备,必须在电源开关外挂上“正在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设人监护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术措施,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非工作人员禁止摘牌合闸;电源开关合闸前应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后方可合闸; 14.6 新安装的设备,新作业场所及经过大修或改造的设备,需经安全验收后方准进行生产作业; 14.7 严格交接班制度,重大隐患必须纳入值班记录;末班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清理工作场地; 14.8 在厂区内道路行走应及时避让运货车辆,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 14.9 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部门; 14.10 全体员工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车间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14.11 爱护公共财物,机床设备按照设备保养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加油;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减少或避免机械故障发生; 14.12 做好生产安全卫生,保持厂区、车间、库房的安全,通道畅通。现场物资堆放要整齐有序,稳妥不超高,及时清除工作场地散落的铝、铁屑粉末、废料等; 14.13 禁止任何人无故动用灭火器。 确有险情可以使用灭火器,由班长报备保卫科做好空瓶调换或充装工作; 14.14 对不清楚灭火器使用原因或丢失的,由该车间使用范围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14.15 车间班长、主任或部门领导必须做好车间员工的思想工作,杜绝麻痹思想,督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14.16 所有从事熔化炉、空压机、电工、起重机、焊、车、铣、磨、切割、钳工、或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后才能独立上岗操作; 14.17 各种设备和检测仪器不得超负荷或带病运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或老化设备,应及时更新或改良; 14.18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装置,绝缘性能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14.19 对有喷涂粉尘的车间,应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场地,应配备防爆式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14.20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附加部件应符合我国安全要求; 14.21办公区、车间、库房及各通道作业现场安全出口,必须配有安全器材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五章 工伤及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5.1 工伤处理规定(工伤分轻微、一般、严重等三种) 1.1 发生轻微皮外伤后,应到仓库领取“创口贴”包扎; 1.2 发生一般工伤后,知会当班班长,办理《出门证》到正规人民医院治疗; 1.3 发生严重工伤时由班长送到企管中心处理(如夜班发生工伤由夜班保卫科长协助); 1.4 发生一般或严重工伤后,当班班长必须填写《工伤报告处理单》,经部门领导审批后交企管中心处理; 1.5 属违规操作发生工伤的,其所在医疗期间的膳食费、交通费等由其个人承担。经调查属于设备故障或非人为因素而造成工伤的,由公司按规定承担费用。 15.2 设备事故处理: 2.1 非人为因素所造成设备损坏的由公司企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领导鉴定责任归属处理。 2.2 经调查属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公司损失的按以下处理: 2.3 当操作机床或设备发生意外事故时,当事操作员人身未受到任何伤害情况下,不关闭正在操作的机床或设备而逃离现场,致使事故迅速扩大的;除公司采取紧急措施外,根据价值损失情况,立即将当事人材料和案发价值,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章 奖惩规定 16.1奖惩种类 1.1 奖励分为:优点、嘉奖、小功、大功、奖金、晋升等六种。 1.2 惩罚分为:缺点、警告、小过、大过、降级、辞退、开除等七种。 16.2 员工奖惩对照表 级 别 项目 种类 定额标准 (次)/元 奖惩 对照 级 别 项目 种类 定额标准 (次)/元 一 优点 评优秀员工参考 一 缺点 评优秀员工参考 二 嘉奖 二 警告 三 小功 三 小过 四 大功 四 大过 五 奖金 +30~1000不等 经总经理核定 五 降级 降低级别 六 晋升 提升级别 六 辞退/开除 解除雇用关系 16.3奖励范围(不仅限于此) 3.1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优点: 1.1 工作任劳任怨、服从分配、效率良好者; 1.2 拾金不昧者(价值¥50元以上者); 1.3 敬业精神优良、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良好效益者; 1.4 日常工作中乐于助人或有其他类似行为者。 3.2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嘉奖: 2.1各级部门领导在任职期间、表现尽心尽职、完成业绩优良者(主任/部长级嘉奖班长级优点); 2.2 遇有特殊事故、处理得当效果良好者; 2.3 公司举行特别活动、表现特优者; 2.4 公司举行有关评比活动取得良好成绩者; 2.5 乐于助人、关心同仁受到一致好评者; 2.6 工作认真负责、保证产品质量成绩显著者; 2.7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责、能为员工楷模者; 2.8 有其他优良成效,经部门领导呈报、企管中心核实,总经理认可者。 3.3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小功: 3.1 对于生产技术、工艺或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建议方案,经采纳实施确有成效者; 3.2 部门领导督导有方、管理卓越、连续超额完成上级下达之任务;质量达到标准者(主任/部长级小功、班长级嘉奖); 3.3 节约物料或费用开支、或对物料再生利用具有重大贡献者; 3.4 具有其他较大显著功绩均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3.5 在有关学术刊物或报道发表文章并获得有关部门认可者; 3.6 举报违规或侵害公司利益之案件者(举报人保密); 3.7 对于本职业务有重大推展或改革绩效者; 3.8 有其他优良成效经呈报部门领导考核通过者。 3.4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大功: 4.1 遇有意外或突发事件奋不顾身、不避所难、极力抢救而减少损害者; 4.2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4.3 爱护本厂确有事实表现、促使公司业绩显著扩展或商业大增者; 4.4 研究改善工艺流程或方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有显著功效者; 4.5 对于舞弊或有危害本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检发或防止而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者; 4.6 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员工之模范表率者。 3.5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奖金: 5.1 被评比为优秀员工者; 5.2 公司推动各项活动或方案,落实配合执行且效果良好者(如6S推行等); 5.3 具有其他优良表现经呈报总经理认可者。 3.6 员工有下列重大事迹之一者给予晋升: 6.1 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6.2 对各项管理提出改善建议方案、经实施采纳确能创造公司利润或减少损失者; 6.3 表现突出必须晋升者; 6.4 公司因业务需要、综合能力均符合岗位要求者。 16.4 惩罚范围(不仅限于此) 4.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缺点: 1.1 除非不可抗拒的因素、未参加部门会议或培训者; 1.2在进入厂区内不戴工作证或不穿厂服者;连续记三次缺点,第四次记警告、小过、大过等; 1.3 职工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未按规定摆放者;或车辆在生活区时数达30KM/时速者; 1.4 违反其他规定情节轻微者。 4.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 2.1 上班时间服装仪容不整经劝而不改者(如穿短裤、背心等);锉修车间已规定穿背心者例外; 2.2 进出厂门或工作时间内不按规定佩挂“工作证”者; 2.3 不恪尽职守、马虎大意、影响生产情节轻微者; 2.4 初次不服从管理人员合理指挥者; 2.5 违反公司规定、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情节轻微者; 2.6 违反就餐或宿舍规定者; 2.7 曾记过“缺点”而又重犯者; 2.8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2.9 因过失而致工作错误、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轻微者; 2.10 妨害现场秩序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者(如未使用劳保用品等); 2.11 执行公务不力犯有过失者(如检查或督导不认真及工作时偷懒等); 2.12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如将可使用的材料丢弃﹑未关水、电、气、油及门窗等); 2.13 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拒绝保安或管制人员查询者; 2.14 在厂区、车间、宿舍、餐厅乱扔杂物或乱泼污水者; 2.15 上下班刷卡或在饭堂就餐不排队、不守纪律无理取闹者; 2.16 上班时间外出无审批的《出门证》《派车单》者; 2.17 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管者; 2.18 无故不参加部门或公司组织的会议和培训者; 2.19 安排加班加点时、未经请假无故不加班者; 2.20 托人或代人刷卡双方各记警告一次,托人者当日除记警告外并作旷工论; 2.21 生产线员工在上班时间到厂大门处会见亲友者; 2.22 机台或工作环境欠整洁、经指正后而不加整理者; 2.23 在厂区或车间随意乱吸烟者(必须在指定吸烟区进行); 2.24 离开工作岗位15分钟以上未停机床、照明、电风扇的,下班后未关灯停机者; 2.25 工作期间打赤膊、穿拖鞋或打赤脚上班者; 2.26 员工之间发生矛盾不向主管部门汇报、导致打架或斗殴事件发生者; 2.27 违反其他规定情节尚属轻微者。 4.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小过: 3.1 生产线员工在下班后或未上班又无工作需要的,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车间者; 3.2 产品或包装箱、设备、桌椅、墙壁、门窗、建筑物、宿舍、公告栏、康乐中心等乱写乱画乱钉损坏公司财产者; 3.3 办理工作证件或其他证明等文件时、逾期不交者; 3.4 未保持各自宿舍走廊环境卫生清洁者; 3.5 妨碍保安执勤者; 3.6 在宿舍大声喧哗或播放收音机、电视、MP3、MP4、手机铃声等影响他人休息者(有职工投诉的); 3.7 曾记过“警告”而又重犯者; 3.8 不服从管理人员工作之调配、态度不端正者; 3.9 造谣生事、扰乱公司运作体系情节较轻者; 3.10 对上级交办任务、执行不力或处理不当者; 3.11 工作因疏忽或马虎而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并另行论处); 3.12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或车辆入厂者; 3.13 对同事恶意攻击﹑诬告﹑作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3.14 在工作场所嬉戏吵闹而妨害他人工作者; 3.15 在工作期间睡觉(或打瞌睡)、看书、打牌、吃东西、下棋、听音乐者; 3.16 遇重大问题而隐瞒真相、不向上级报告者; 3.17 下班时间未到而擅自停工等待刷卡下班者;或在厂大门处等待刷卡下班或聊天者; 3.18 非设备故障或原料不足因素、故意降低产量标准者(严重者开除); 3.19 言行失检﹑态度傲慢、经教导仍不服从者; 3.20 违反上级指示、情节尚属轻微者; 3.21 利用公司的电瓶车、叉车、摩托车等玩耍者(或将公司的车开出厂区); 3.22 不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或私自调换房间(床位、床、桌、凳);或未办理手续带外人住宿者; 3.23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者; 3.24 在集体宿舍内烧饭、煮菜者;除收缴炊具和燃具外并按《奖惩规定》论处(管理人员例外); 3.25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空调房;或到空调房办理业务完成后仍在空调房逗留、闲聊或睡觉者(或做与工作不相关事情者); 3.26 无工作需要不得进保安室,或有工作需要办理后仍停留在保安室聊天者; 3.27 违反其他规定情节严重者。 4.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大过: 4.1 曾记过“小过”而又重犯者; 4.2 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4.3 在职务上犯有重大过失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 4.4 不服从领导、情节严重者; 4.5 泄露生产或公司其他事务机密者; 4.6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份利益者; 4.7 接受与职务有关的馈赠者; 4.8 撕毁公文﹑公告或公共文件者; 4.9 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机件或工具者; 4.10 滋谣生事﹑散播谣言﹑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4.11 利用公司设备制作私人物件或替他人制造者; 4.12 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热器以及使用其他电器炊事用具致发生危害者; 4.13 私自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者(情节严重者移送派出所); 4.14 弄虚作假、伪造出勤记录者; 4.15 将私人车辆(电瓶车、自行车或摩托车)驶进厂区者(经上级口谕规定进出厂区的人员例外); 4.16 未经部门领导许可、擅自操作或使用不属于自己操作的设备或技术工具者; 4.17 未经企管中心领导许可、在非火警情况下擅自动用消防设施者; 4.18 厂区内、车间或宿舍将废水﹑果皮﹑垃圾﹑纸屑、脏物等随意扔弃者(并按50%奖给举报人); 4.19 带外狗入厂者; 4.20 因岗前喝酒致使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者; 4.21 在宿舍内存放有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造成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则另追究刑事责任); 4.22 无相关证明,擅带异性进入公司宿舍非法同居者; 4.23 堵塞消防通道或在消防设施处停放物品者; 4.24 车间人员未经仓管员同意,擅自进入仓库拿取物品者; 4.25 仓库管理人员对配套送达的货物和车间入库的物品不清点核对就开具收料单入库者(缺少的物资由仓库管理人员照价赔偿); 4.26 在维修机械设备时,非维修人员私自摘除警示牌者(造成他人伤害的则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4.27 未经房主同意,强行闯入他人房间者; 4.28 随意践踏厂区、生活区、员工车辆“停放区”之绿化者; 4.29 违反活动中心任何条款者; 4.30 违反其他规定情节非常严重者。 4.5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罚款: 5.1 有其他特殊情况、经本人承认或认定其确实犯有错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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