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塑钢或铝塑门窗要求
2、材料样品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向甲方提交工程所需门窗及五金件、密封胶等本工程所需全部材料的样品,双方共同对该材料样品进行封样,并由甲方保存,以作为甲方验收的标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再作任何更改。
3、材料检测
乙方应当在材料设备运进现场前,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产品合格证、生产地证明、质量保证书等品质证明文件、安装使用技术资料,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检测,试验检测次数与地点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惯例执行,试验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材料试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若试验检测结果被认定不合格的材料,均不得用于本工程的任何部分,且乙方需立即搬离施工现场,与该批材料有关的运输、搬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六、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协助乙方处理乙方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配合关系。
2、在收到乙方提交的门窗设计样稿后三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3、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乙方提供土建图纸及具体技术要求,及时与乙方进行施工现场技术交底。
4、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5、负责提供施工用水、电接驳点,但到具体作业区的二次接线及独立计量表由乙方自费接驳、安置,并承担所需费用;施工用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6、负责现场的与总承包方协调入场时间、材料堆放等事宜的沟通与联系工作。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工程所需门窗的设计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甲方提交设计样稿,如甲方提出异议,应按甲方要求进行修改。乙方保证其设计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如侵犯他人权利或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处罚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十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由甲方确认。甲方在收到后三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当在三日内进行修改。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施工,保证按期竣工交付。但甲方的确认,并不视为甲方对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承担责任,前述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严格按国家施工规范和规程进行施工,并根据黑龙江省及哈尔滨市的有关规定,在开工前或施工中办理各种手续及缴纳相关的费用。如有疏忽,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负责对洞口尺寸的实测、复核工作。
(1)乙方在门窗制作前,应自行进入施工现场与承包方对洞口尺寸进行实测,并提交甲方审核确认,但甲方的审核确认并不视为对该尺寸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在门窗安装前,应对洞口尺寸进行二次复测,如有异议应当在进场施工前书面报告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执行。否则,视为乙方认可施工现场条件,由此产生的误差、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予延长工期,不予增加任何费用。
5、乙方应服从甲方、监理方、总建承包单位对该工程的统一管理,负责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域的安全、文明、防火、防盗等工作。
6、乙方应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的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7、乙方应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8、乙方必须每天将垃圾集中在甲方工地的指定地点,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清除,否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清理,所发生费用由甲方在届时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9、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施工人员安全,乙方需自行投保施工现场人员人身财产意外伤亡的保险、工程的一切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其费用。
10、乙方应按省市有关规定及甲方和总承包方的要求提供工程技术档案及工程验收所需的各种资料。
11、乙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全部完整无缺、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乙方并应按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门窗质量。
12、现场的材料的堆放、看护、成品保护等由乙方自行派人管理。场内运输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与总承包方协调。
13、乙方负责必须按要求时限提供完整的项目验收资料给甲方或总包单位,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甲方不予确认工程量且停止签发工程款拨付,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4、乙方应当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例会。乙方如不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或拒不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视为乙方认可会议纪要内容,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每次人民币 500 元的违约金。由于乙方未参加工程例会导致其他施工单位或甲方的工期和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5、现场安装期间,必须派专人现场代表,参加总承包单位组织的工程例会。乙方制定的进场安装进度必须保证总承方总的进度能够顺利完成,在安装施工期如发生乙方原因致使总承包方投诉到甲方项目部,每次处罚2000元。乙方必须听从甲方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和指挥,如发生推诿责任不积极工作现象每次处罚500元。
七、工程变更
八、工程例会与会议纪要
乙方应当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例会。对于每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乙方应当在会议后第二日或在下次会议前签字。
乙方如不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或拒不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视为乙方认可会议纪要内容,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每次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由于乙方未参加工程例会导致其他施工单位或甲方的工期和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九、成品保护
工程竣工通过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已完工程及其他工程的成品保护,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如有损坏,均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十、工程档案及技术资料
1、工程档案、技术资料应当做到与工程同步。
2、工程档案由乙方负责按有关城建档案报送要求进行编制,必须作到工程档案与工程建设同步,按甲方要求时间提交。
3、工程档案经相关部门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后,双方进行竣工验收、结算。
4、双方确认取得城建档案初检合格证明,为双方进行结算的前提条件之一,该条件不因甲方验收工程或使用工程等而废止或变更。
5、乙方未按期提交技术资料的,则:
(1)甲方有权拒绝结算,即使甲方予以结算,甲方也有权按乙方最终提交技术资料的逾期天数顺延相关款项的支付,甲方也不承担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至资料完整日止的工程款利息;
(2)乙方应当按每日 10000 元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3)如因乙方逾期提交技术资料或所提交的技术资料不全,以至甲方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城建档案手续的,以至于该项目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手续的,甲方因此应当向本项目购房者承担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赔偿甲方。
十一、竣工日前使用
下列情况均不视为甲方提前使用,乙方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除非乙方能够证明是甲方或实际使用人造成的质量问题:
1、甲方在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前临时使用已完工程的;
2、经甲方许可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广告发布单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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