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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教体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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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教体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第一类 行政许可(6项) 一、区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一)实施机构:市南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冷丽 审查岗位责任人:袁永超 (二)审核机构:市南区教体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蕾 (三)决定机关:市南区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齐炜 (四)执法程序: 1、受理: 区教体局受理岗位责任人员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包括变更申请、延期申请)后,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作好接待记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区教体局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交付申请人并做好相关情况记录,教体局应当留存一份申请人签字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4)不能即时审批的行政许可,需要留下申请材料进一步审理的,应当填写材料交接清单,受理人员和申请人均应在材料交接清单上签署姓名及日期,教体局应当留存一份。 (5)区教体局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理由在书面通知中写明。逾期未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3、核准: 区教体局依据审查的结果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应当加盖教体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五)执法责任: 根据《青岛市市南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责任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影响,依照管理权限事实以下责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以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 批评教育;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 扣罚全年日常考核奖; (六) 诫勉; (七) 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九) 调离工作岗位; (十) 辞退; (十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中小学学生免学、缓学许可 (一)实施机构:市南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红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红 (二)审核机构:市南区教体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袁永超 (三)决定机关:市南区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齐炜 (四)执法程序: 1、受理: 区教体局受理岗位责任人员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包括勉学申请、缓学申请)后,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作好接待记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区教体局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交付申请人并做好相关情况记录,教体局应当留存一份申请人签字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4)不能即时审批的行政许可,需要留下申请材料进一步审理的,应当填写材料交接清单,受理人员和申请人均应在材料交接清单上签署姓名及日期,教体局应当留存一份。 (5)区教体局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理由在书面通知中写明。逾期未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3、免学(缓学)条件: 免学应是因健康原因长期无法进行义务教育;缓学应是因健康或其他原因短期内无法进行义务教育。学校审查(调查)情况属实。 4、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医院证明、病例或有关部门的证件、证明; (3).学校审查(调查)材料。 5、办理流程: 第一步:持医院证明、病例或有关部门的证件、证明到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审查(调查)同意后,填写《青岛市市内四区初中学生免学(缓学)核准表》; 第二步:持以上材料到教体局教育科办理免学(缓学)手续; 第三步:持核准后的《青岛市市内四区初中学生免学(缓学)核准表》到学校教导处办理其他手续。 6、核准: 区教体局依据审查的结果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应当加盖教体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五)执法责任: 根据《青岛市市南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责任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影响,依照管理权限事实以下责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以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 批评教育;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 扣罚全年日常考核奖; (六) 诫勉; (七) 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九) 调离工作岗位; (十) 辞退; (十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三、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变更及停办 (一)实施机构:市南区教育体育局托幼办 受理岗位责任人:郭妍 审查岗位责任人:刁丽霞 (二)审核机构:市南区教体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蕾 (三)决定机关:市南区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齐炜 (四)执法程序: 依据《青岛市托幼办管理条例》、《青岛市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青岛市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如下执法程序: 市南区幼儿园、个体托儿所登记注册程序 一、申办人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区民政局“关于核准、使用幼儿园(个体托)名称的函”; 2、申办报告;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4、拟聘任园长、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5、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6、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及发展目标规划; 7、非小区配套幼儿园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同意举办的证明材料; 8、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房证明材料; 9、联合举办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协议书。 举办中外合作幼儿园还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合作办学申请书、合作办学可行性方案、合作办学协议; 2、外方合作教育机构及中方教育机构的资信证明、身份证明、验资报告书; 3、中国驻合作方大使馆或相应机构出具的外方教育机构资质和信誉证明。 二、区教体局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 三、申办人填写《青岛市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申请表》。 四、区教体局、区消防部门、区卫生监督所、区妇幼保健所现场勘验。 五、区教体局根据区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合格证明、区卫生监督所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区妇幼保健所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颁发《青岛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市南区幼儿园、个体托变更办学许可证程序: 一、申办人提出变更申请,提交拟变更举办人、法人、园长、地址、班额等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证明材料; 二、区教体局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 三、区教体局或其它相关部门现场勘验。 四、申办人提出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定要求,区教体局准予变更其《青岛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市南区幼儿园、个体托注销办学许可证程序: 一、申办人提出注销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提交资产清理方案、报告。 2、交回《青岛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卫生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卫生保健合格证》、消防合格证明、《收费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交回幼儿园公章、财务章。 二、区教体局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 三、区教体局或其它相关部门现场勘验。 四、申办人提出的注销申请符合法定要求,区教体局准予注销其《青岛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五)执法责任: 根据《青岛市市南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责任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影响,依照管理权限事实以下责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以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 批评教育;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 扣罚全年日常考核奖; (六) 诫勉; (七) 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九) 调离工作岗位; (十) 辞退; (十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四、市区初中学校、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一)实施机构:市南区教育体育局托幼办 受理岗位责任人:段存国 审查岗位责任人:纪静怡 (二)审核机构:市南区教体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杨鸿清 (三)决定机关:市南区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齐炜 (四)执法程序: 1、受理: (1)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水平、思想品德、身体状况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2、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区教体局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交付申请人并做好相关情况记录,教体局应当留存一份申请人签字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4)不能即时审批的行政许可,需要留下申请材料进一步审理的,应当填写材料交接清单,受理人员和申请人均应在材料交接清单上签署姓名及日期,教体局应当留存一份。 (5)区教体局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理由在书面通知中写明。逾期未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3、核准: (1)区教体局依据审查的结果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应当加盖教体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存入当事人档案,有关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五)执法责任: 根据《青岛市市南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责任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影响,依照管理权限事实以下责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以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 批评教育;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 扣罚全年日常考核奖; (六) 诫勉; (七) 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九) 调离工作岗位; (十) 辞退; (十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一)实施机构:市南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负责人:初鑫 审查岗位责任人:卢雪梅 (二) 审核机构:市南区教体局 审核岗位负责人:张旻 (三)决定机关:市南区教体局 决定岗位负责人:齐炜 (四)执法程序: 1、受理: 区教体局受理岗位责任人员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包括变更申请、延期申请)后,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作好接待记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区教体局按照以下原则审查: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根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站点需由申请人提前15个工作日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书面申请材料:站点开办申请书、站点地址、站点负责人、站点活动人数、站点培训功种、站点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姓名、性别、指导员等级、指导功种)、培训方案、站点所在地办事处同意开办站点证明。 (3) 体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对材料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如申报材料不完整,提醒申请人于5日内将所需材料补齐。 (4) 体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予以批准的,还应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并上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3、核准: 区教体局依据审查的结果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应当加盖教体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五) 执法责任: 根据《青岛市市南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责任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影响,依照管理权限事实以下责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以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 批评教育;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 扣罚全年日常考核奖; (六) 诫勉; (七) 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九) 调离工作岗位; (十) 辞退; (十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六、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一)实施机构:市南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负责人:初鑫 审查岗位责任人:卢雪梅 (二)审核机构:市南区教体局 审核岗位负责人:张旻 (三)决定机关:市南区教体局 决定岗位负责人:齐炜 (四)执法程序: 1、受理: 区教体局受理岗位责任人员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包括变更申请、延期申请)后,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作好接待记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区教体局按照以下原则审查: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根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站点需由申请人提前15个工作日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书面申请材料:站点开办申请书、站点地址、站点负责人、站点活动人数、站点培训功种、站点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姓名、性别、指导员等级、指导功种)、培训方案、站点所在地办事处同意开办站点证明。 (3)体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对材料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如申报材料不完整,提醒申请人于5日内将所需材料补齐。 (4)体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予以批准的,还应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并上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3、核准: 区教体局依据审查的结果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应当加盖教体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五)执法责任: 根据《青岛市市南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责任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影响,依照管理权限事实以下责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以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 批评教育;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 扣罚全年日常考核奖; (六) 诫勉; (七) 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九) 调离工作岗位; (十) 辞退; (十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类 行政处罚(共26项) 一、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生 二、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三、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健康 四、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 五、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六、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七、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 八、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 九、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一)立案岗位责任人:市南区教体局托幼办 调查岗位责任人:郭妍 (二)审核机构:市南区教体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刁丽霞 (三)决定机关:市南区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蕾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立案标准: 发现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明确线索。 (2)填写立案表:凡属违反以上规定的,经举报人举报或在工作中一经发现,执法人员提出立案调查处理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 2、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的标准:所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批准立案:分管领导批准立案的,调查人员会同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由调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填写证据清单。 (3)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由调查人员与执法人员拟定案件处理意见,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 3、确定处罚意见: 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同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报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确定处罚意见。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会议决定。 4、告知: 行政处罚意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办案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取得送达回证。 5、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非本案调查人员负责主持听证。听证通知书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制发,并取得送达回证。调查执法人员根据听证结果重新审查并提出对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 6、审核决定: (1)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责成当事人改正; (3)违法行为及事实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送达执行: (1)调查执法人员根据分管领导的审核决定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取得送达回证; (2)当事人不在现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执法责任: 1、根据《青岛市市南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责任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影响,依照管理权限事实以下责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以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 扣罚全年日常考核奖; (六) 诫勉; (七) 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九) 调离工作岗位; (十) 辞退; (十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违反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十一、未按规定交纳社会力量办学基金款; 十二、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十三、不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 十四、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十五、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十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 十七、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十八、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替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十九、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办学许可证; 二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二十一、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 二十二、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十三、未经批准,合并、拆迁、撤销义务教育学校 上述十四项行政处罚职责分解为: (一)实施机构:市南区教体局教育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冷丽 徐菲 王红 审查岗位责任人:袁永超 (二)审核机构:市南区教体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蕾 (三)决定机关:市南区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齐炜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立案标准: 发现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明确线索。 (2)填写立案表:凡属违反以上规定的,经举报人举报或在工作中一经发现,执法人员提出立案调查处理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 2、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的标准:所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批准立案:分管领导批准立案的,调查人员会同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由调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填写证据清单。 (3)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由调查人员与执法人员拟定案件处理意见,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 3、确定处罚意见: 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同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报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确定处罚意见。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会议决定。 4、告知: 行政处罚意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办案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取得送达回证。 5、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非本案调查人员负责主持听证。听证通知书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制发,并取得送达回证。调查执法人员根据听证结果重新审查并提出对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 6、审核决定: (1)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责成当事人改正; (3)违法行为及事实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送达执行: (1)调查执法人员根据分管领导的审核决定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取得送达回证; (2)当事人不在现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执法责任: 根据《青岛市市南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责任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影响,依照管理权限事实以下责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以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 扣罚全年日常考核奖; (六) 诫勉; (七) 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九) 调离工作岗位; (十) 辞退; (十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四、城市中小学校舍场地管理不善 (一) 实施机构:市南区教体局校舍管理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鹏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开庆 (二) 审核机构:市南区教体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张旻 (三) 决定机关:市南区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齐炜 (四) 执法程序: 1、立案: (1)立案标准: 发现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明确线索。 (2)填写立案表:凡属违反以上规定的,经举报人举报或在工作中一经发现,执法人员提出立案调查处理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 2、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的标准:所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批准立案:分管领导批准立案的,调查人员会同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由调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填写证据清单。 (3)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由调查人员与执法人员拟定案件处理意见,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 3、确定处罚意见: 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同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报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确定处罚意见。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会议决定。 4、告知: 行政处罚意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办案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取得送达回证。 5、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非本案调查人员负责主持听证。听证通知书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制发,并取得送达回证。调查执法人员根据听证结果重新审查并提出对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 6、审核决定: (1)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责成当事人改正; (3)违法行为及事实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送达执行: (1)调查执法人员根据分管领导的审核决定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取得送达回证; (2)当事人不在现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执法责任: 根据《青岛市市南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责任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影响,依照管理权限事实以下责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以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 批评教育;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 扣罚全年日常考核奖; (六) 诫勉; (七) 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九) 调离工作岗位; (十) 辞退; (十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五、违反社会用字规范行为 (一) 实施机构:市南区语言文字管理委员会 受理岗位责任人: 戴青 审查岗位责任人:杨福林 (二) 审核机构:市南区督导室法制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张丽英 (三) 决定机关:市南区人民政府督导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丽英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立案标准: 发现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明确线索。 (2)填写立案表:凡属违反以上规定的,经举报人举报或在工作中一经发现,执法人员提出立案调查处理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 2、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的标准:所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批准立案:分管领导批准立案的,调查人员会同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由调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填写证据清单。 (3)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由调查人员与执法人员拟定案件处理意见,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 3、确定处罚意见: 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同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报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确定处罚意见。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会议决定。 4、告知: 行政处罚意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办案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取得送达回证。 5、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非本案调查人员负责主持听证。听证通知书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制发,并取得送达回证。调查执法人员根据听证结果重新审查并提出对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 6、审核决定: (1)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责成当事人改正; (3)违法行为及事实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送达执行: (1)调查执法人员根据分管领导的审核决定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取得送达回证; (2)当事人不在现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 执法责任 根据《青岛市市南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责任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影响,依照管理权限事实以下责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以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 批评教育;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 扣罚全年日常考核奖; (六) 诫勉; (七) 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九) 调离工作岗位; (十一) 辞退; (十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六、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 (一) 实施机构:市南区教体局政工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徐明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卫青 (二) 审核机构:市南区教体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齐炜 (三) 决定机关: 市南区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齐炜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立案标准: 发现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明确线索。 (2)填写立案表:凡属违反以上规定的,经举报人举报或在工作中一经发现,执法人员提出立案调查处理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 2、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的标准:所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批准立案:分管领导批准立案的,调查人员会同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由调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填写证据清单。 (3)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由调查人员与执法人员拟定案件处理意见,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 3、确定处罚意见: 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同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报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确定处罚意见。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会议决定。 4、告知: 行政处罚意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办案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取得送达回证。 5、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非本案调查人员负责主持听证。听证通知书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制发,并取得送达回证。调查执法人员根据听证结果重新审查并提出对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 6、审核决定: (1)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责成当事人改正; (3)违法行为及事实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送达执行: (1)调查执法人员根据分管领导的审核决定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取得送达回证; (2)当事人不在现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 执法责任: 根据《青岛市市南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责任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影响,依照管理权限事实以下责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以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 批评教育;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 扣罚全年日常考核奖; (六) 诫勉; (七) 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九) 调离工作岗位; (十) 辞退; (十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类 行政确认(1项) 国家三级体育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一) 实施机构:市南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初鑫 (二) 审核机构:市南区教体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张旻 (三) 决定机关:市南区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齐炜 (四)执法程序: 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之规定,体育行政门有对国家三级裁判员进行审批、注册、分级管理的权利。 教体局体卫艺科工作人员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依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在10日内给予答复,经审查符合发放资格的,按相关规定予以核准并发放相关证书,对不符合条件及要求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告知申请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根据《青岛市市南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责任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影响,依照管理权限事实以下责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以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 批评教育;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 扣罚全年日常考核奖; (六) 诫勉; (七) 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九) 调离工作岗位; (十) 辞退; (十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类 行政强制( 3项 ) 六、 撤销教师资格 (一) 实施机构:市南区教体局人事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 审查岗位责任人:纪静怡 (二) 审核机构:市南区教体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蕾 (三) 决定机关:市南区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齐炜 (四) 执法程序: 1、立案: (1)立案标准: 发现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明确线索。 (2)填写立案表:凡属违反以上规定的,经举报人举报或在工作中一经发现,执法人员提出立案调查处理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 2、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的标准:所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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