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陕环函〔2010〕700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
资料整编要求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5号)要求,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资料整编要求,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资料整编要求
一、创模资料内容
(一)创模工作报告
基本内容包括:
1.城市基本概况
2.创模的主要做法
3.创模的主要成效
4.主要体会
(二)城市创建过程及取得的成效多媒体汇报片
(三)创模技术报告(可配多媒体演示光盘)
1.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简介
2.主要做法
3.具有城市特色的工作措施
4.指标完成情况阶段性总结(按资料整编年限要求)
5.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汇总表
(四)各项指标完成情况(A类)
每项考核指标一册,供技术组资料审核用。主要内容包括:
1.考核指标要求
2.该指标的基本信息情况:
(1)指标完成情况及自评分
(2)采取的措施与行动
(3)数据来源
(五)各项指标的原始材料(B类)
1.各项指标政府颁发的文件(或文件汇编)
2.各部门的文件和年度总结
3.对A类指标支撑数据、原始资料、监测数据、报表
4.企业一企一档(档案内容见“企业档案要求”)
(六)其他(C类)
1.城市统计年鉴(考核前两年)
2.城市建设统计年报(考核前两年)
3.环境统计年报(考核前两年)
4.省统计年鉴(考核前两年)
5.环境质量报告书(考核前两年)
二、创模资料整编的基本要求
条理清晰(有合有分、有概括有具体)
逻辑合理(与全省变化趋势一致,年度变化较大要有合理的技术说明和严谨的数学分析)
数据统一(省、市相关部门数据统一、前后数据一致)
原始有效(以原始资料为准,严格执行数据有效性要求)
分类有序(ABC)
三、创模资料整编程序
(一)将创模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
(二)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创模要求提供原始资料和数据,并加盖公章
(三)由市(县)政府创模办公室对资料进行统一整编,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到各有关职能部门重新核实
(四)创模资料组按统一格式进行整编
(五)主要负责人进行统一性和逻辑性审核
(六)印刷
四、各项考核指标资料整编要求
下面所列为各项指标必备的材料,可根据档案整编要求归类到各级档案中。
(一)基本条件(3项)
1. 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
上级环保部门提供的考核前全市两年污染物总量削减情况的相关文件、证明。污染物总量控制阶段性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分解到下级政府和域内相关企业文件。
2. 三年内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上级环保部门提供的近三年内城市辖区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相关文件、证明。
近三年城市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情况、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
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建设情况;
容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危险化学品、辐射安全等行业或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应急演练或环境突发事件处理处置记录等相关材料。
3. 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不低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5%。
考核前两年城市环境保护投资的汇总表、附表和“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指标的基表;
列出环境保护投资明细表,包括每个工程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额和投资来源;
污染源治理投资项目明细表;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明细表;
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资项目明细表(环保行政部门完成的基建投资和环保事业单位完成的基建投资;
环境保护投资主要包括污染治理投资(污染源治理投资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资(环保行政部门完成的基建投资和环保事业单位完成的基建投资);
多方筹措资金,不断增加环保投入的说明或总结。
(二)考核指标(经济社会)(3项)
4. 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
GDP数据来源《陕西统计年鉴》,当年数据可由市(县)统计部门出具证明,有关统计年鉴可注明页码或提供复印件。
全省平均增长水平依据省统计局公布的各年数据由省环保厅确定。
有关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说明。
5.单位GDP能耗 、单位GDP用水量、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等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单位GDP能耗、用水量、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情况、GDP数据来源于《陕西统计年鉴》、《环境统计年报》,当年数据可由省、市统计部门提供证明;
近三年城市耗水总量(不包括农业用水量和生态用水量)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不扣除第一产业。
提供水平衡图及说明。
市(县)政府采取的具体节水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
全省平均水平依据省统计局公布的各年数据由省环保厅确定。
(三)考核指标(环境质量)(5项)
6.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大于全年天数的80%,SO2、NO2、PM10三项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各监测点位认证文件,全省6个环保重点城市由环保部批复,其他城市由省、市级环保部门批复;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情况(投资、设备、验收材料等);
考核前两年每日的空气污染指数;
监测项目、频次是否符合要求,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即每个点位日监测时间不得少于18个小时,每月不少于22天;
空气质量监测和质控原始数据(备查);
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大气污染控制方面的相关文件。
××××年度空气污染指数
日 期
API
首要污染物
备 注
1月1日
1月2日
1月3日
…
…
…
…
12月31日
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6%。
城市辖区水源地名称,简单情况介绍;
各水源地规划及批复:包括水源地清单,水源地范围,水源地水质测点分布图;
政府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有关文件、规定等;
自来水厂清单(取水水源、取水量、服务人口、供水范围等)和分布图;备用水源情况;
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土地(准保护区)利用情况;
考核近三年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基表;
常规项目的监测结果、水质全分析监测结果(委托其他单位监测的要有合同,监测单位资质),监测项目、频次符合要求;
考核近三年供水部门供水情况年度报表(或城建统计年报、城市统计年鉴);
由于地质原因造成监测项目不达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水量平衡(与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市政用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量的关系)和人均日用水量的合理性;
关于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的规划及其他管理办法等;
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预演记录;水源地突发污染事故及处理处置辅证材料等。
8.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和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标准。
城市辖区地表水分布总体情况,地表水功能区划分文件(政府批复,包括水体名称、水质类别及城市水系图);
各类水体(国控、省控和市控,辖区范围内所有河流、湖泊、水库)监测断面分布及名称;
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关于本市地表水考核水体、功能、断面、点位的认定文件,省、市政府、环保部门对相关断面的水质目标及要求;
针对划定的水功能区污染控制和综合整治的相关管理规定,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情况;
考核近两年考核断面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各考核因子监测情况,达标率基表;
实验室原始监测数据(备查);
未设监测断面的小河流,应增加监测,提供非劣Ⅴ类水体的数据证明(2次/年,6月、12月各一次)。
9.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的认定文件,6个环保重点城市由环保部认定批复,其他城市由省(市)级环保部门批复;
提供考核前两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基表;
声级计和校准器计量检定证书;
现场原始记录(打印条或记录表,备查);
下降幅度较大的,必须作出合理的解释,并与环境管理、投资等对照分析;
有关噪声污染控制的相关管理规定。
10.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交通干线噪声监测点位的认定文件,6个环保重点城市由环保部认定批复,其他城市由省(市)级环保部分批复;
考核前两年区域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基表;
声级计和声校准器计量检定证书;
现场原始记录(打印条或记录表,备查);
下降幅度大必须作出合理的解释,并与环境管理、投资等对照分析;
关于噪声污染控制的相关管理规定。
(四)考核指标(环境建设)(10项)
11.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5%.
地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林业、环保部门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文件,其它部门、县级政府或地级(含地级)以下林业、环保部门文件无效;必须有特定的保护对象和专设的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政府或建设部门风景名胜区批复文件,其它部门文件无效;
县级以上政府或林业部门森林公园批复文件,其它部门文件无效;
省级以上政府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批复文件,严格按照河流和湖库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界定面积;
所有批复文件必须有具体范围和面积,如无,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证明仅有规划、项目建议书,无批复、无管理机构的,不能计入。生态示范区、旅游渡假区、公园和赢利性的人造景区不纳入考核统计范围。
1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公共(园)绿地面积、建成区内人口来源于《统计年鉴》、或由省、市城建、规划、统计部门提供证明。
全省平均水平依据省统计局公布的各年数据由省环保厅确定。
13.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70%。
考核前两年《陕西统计年鉴》,建设部门统计数据;
城市二级以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名单、分布图及相关材料(详见一企一档的档案要求);
城市污水处理相关文件(城市用水平衡图、污水处理策略与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的有关政策规定、水量平衡及人均日用水量合理性分析);
各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废水接管证明、统计情况;
城市主要工业企业处理后排入水体的废水量统计情况;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及监测的情况;
提供环境监测部门对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定期监测报告;
污泥处置情况(处理方式、处理量、处理去向),监测报告。
14.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不低于9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为100%。
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及纳入本市环统的重点污染源清单;
考核前两年国控、省控、市控企业排放达标率基表;
考核前两年省环境统计年报;
全面达标的计划和措施;
考核前两年环境监测部门或经环保部门认定资质的监测部门对各企业的定期监测报告(按规定要求监测频次的监测结果均要提供);
监测数据质控原始记录;
建立了工业企业考核登记动态数据库;
对企业排污考核、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相关管理规定;
对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控制的相关管理规定。
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统计
工业企业名称
污染负荷
累计污染负荷
达标情况
备注
一企一档的内容(说明:检查考核以一企一档内容为主,企业全部24项环保要求作为参考,以下大多数内容要求重点企业也要有,作为日常管理和核查的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及环评批复(含新、改、扩建项目);
环保三同时验收资料(验收监测报告及环保部门的验收表);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变更登记;
排污许可证(总量和浓度) 正本、副本、年检;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运行台账(现状处理量、处理效率、运行时间、处理前和处理后排放情况)、维护情况、监测计划及落实情况;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结果(废水、废气、厂界噪声);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工业固废委外处理协议或合同;
危险废物分类、安全处置五联单据;
自动监控系统;
限期治理情况;
信访投诉 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防范环境风险事故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应急演练组织实施方案、记录;环境风险事故总结材料;
企业内部主要环境管理制度;
清洁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15.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不低于50%或清洁能源使用率不低于50%。
高污染燃料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界定。
城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文件,划定面积大小。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取得的成绩。
城市建成区面积来源于省、市《统计年鉴》;
考核前两年折算后的城市地区终端能源消耗总量和终端能源消费的原煤量(以标煤计);
提供城市能源平衡表;
统计局提供的各类能源折标煤系数表;
终端能源消耗总量来源于《城市统计年鉴》,当年数据可由统计部门提供证明。(有关统计年鉴可注明页码或附复印件);
县及县级市按照所有燃烧设备(锅炉、窑炉、茶炉、大灶)统计,按台眼统计,使用清洁能源的台眼数占总数的50%以上。清洁能源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界定。
16.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不低于60%。
只考核国家及省上确定的采暖城市。
提供考核前两年城市实施集中供热面积数据,城市房屋建筑面积来源于城建统计年报或城市统计年报。城市集中供热房屋面积来源于城建、市政部门数据。
集中供热的概念:单台供热设备大、中城市≥7兆瓦(10蒸吨/小时),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10万平米以上(含);小城市≥3兆瓦(4蒸吨/小时),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4万平米以上(含);工业供热能力不得小于7兆瓦。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不低于80%。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市域汽车注册登记车辆总数;
城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供在用汽车环保定期检测的车辆数据(数量、结果);
检测机构受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委托的文件;
提供每个检测线检测工艺,每月的监测数量;
提供地方政府有关控制机动车污染的管理文件,禁止年检尾气不达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措施,机动车尾气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实施情况。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80%。
考核前两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基表》;
垃圾处理厂(填埋、焚烧或堆肥)的档案(详见一企一档的要求);
环境监测部门定期渗滤液等指标排放监测报告(每年至少4次)(垃圾渗滤液排放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焚烧处理:有二恶英的监测结果;
堆肥:有肥料的销路合同等;
垃圾处理率数据由城建部门提供,监测结果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提供;
城市政府关于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不低于70%。
考核前两年城考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基表;
考核前两年《环境统计报表》;
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明细表,注明每一种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固废名称、产生量和利用单位、利用方式、利用量(见下表),并有综合利用和处置单位的合同;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情况明细表
产生单位
固废种类
产生量
处置利用单位
处置利用
方式
处置利用量
应综合考虑处置利用往年量(分子、分母都加上);
城市政府对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统计。
提供近两年危险废物处置情况明细表,注明每一种危险废物的名称、产生单位、产生量和处置单位、处置方式、处置量,以证明无危险废物排放(必要条件)。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统计表
危险废物名称
产生单位
产生量
处置单位
处置方式
处置量
备 注
危险废物处置情况明细表
产生单位
危废种类
产生量
处置利用单位
处置利用方式
处置利用量
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不同时,应附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垃圾处置厂的所有资料(详见一企一档的要求);
送往外地区(市)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要有接收单位证明及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
接收处置外地区(市)危险废物的城市,当年危险废物处置量中应扣除接收处置的外地区危险废物的量;
资料中应明确有无危险废物排放情况;
城市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考核指标(环境管理)(7项)
21. 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当地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制订创建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
有关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复印件和相关考核通报文件;
创模规划和评审意见;
创模组织、任务分解相关文件;
已公告的环境质量信息内容的资料。
22.建设项目全部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执行率不低于90%,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不低于80%。
城市政府关于强化“三同时”、“环评”和规划环评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文件;
考核前两年城市环境统计年报;
考核前两年开工建设项目数、项目名单,建设项目中应进行环评的项目数、项目名单,已进行环评的项目数、项目名单(各项目的环评资料备查);
考核前两年应执行“三同时”项目数、项目名单及实际验收合格项目数、项目名单(各项目的验收资料备查);
提供城市完成的开发建设规划项目名单及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建设规划项目名单(各规划项目的验收资料备查)。
23.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和环境保护部门实现联网。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证明文件;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安装、联网、使用的情况;
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考核前两年环境统计年报;
公布的超标排放企业名单。
24.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各市、县(区)编制机构关于设立环保局的文件,并注明列政府序列;
政府在城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方面的文件、投资等;
省级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的文件;
城市环境监测能力、监察能力建设情况总结(或报告)。
25.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不低于80%。
考核前两年城考公众满意率调查结果(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调查结果);
环境保护宣传发动的效果;
提供关于群众投诉和信访及其批复处理的相关材料;
提供考核近三年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等活动创建资料,创建统计结果及命名文件。
26.中小学环境全面普及环境教育。
全市(县)辖区中小学数量及名称,开展环保课程的学校数量及名称(注意和城市统计年鉴保持一致,不包括幼儿园和大专院校);
全市(县)辖区绿色学校创建情况;
在正常教学活动中结合基本课程讲述的环保内容;
开设的环保课程的教学计划、课程表等。
27.城市环境卫生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环境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省级卫生城市命名文件及向国家爱卫会推荐文件;
市委、市政府有关卫生城市工作、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的文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工作总结。
附件
陕西省环保模范城市企业环保要求内容
一、档案要求
1.企业经济发展概况;
2.环保工作以及污染治理发展过程(或年度总结);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及环评批复(含新、改、扩建项目);
4.环保设施(装置)设计、施工资料;
5.环保三同时验收资料(验收监测报告及环保部门的验收表);
包括:①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和污水管网线路图;②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废气污染源和污水排放口位置及噪声源的位置;③竣工验收的结论和建议;④环保局验收的结论和建议;⑤环保局下达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6.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7.排放污染物考核登记表、变更登记;
8.排污许可证(总量和浓度) 正本、副本、年检;
9.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缴费收据;
10.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自检报告:运行台账(现状处理量、处理效率、运行时间、处理前和处理后排放情况)、维护情况、监测计划及落实情况;
11.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结果(废水、废气、厂界噪声);
1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工业固废委外处理协议或合同;
13.危险废物分类、安全处置五联单据;
14.分析监测仪器和设备日常维护和计量记录;
15.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及自动监控系统;
16.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淘汰、技改和关停计划及落实情况;
17.限期治理情况;
18.信访投诉 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19.环境信息公开(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及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企业参展省、市环保部门要求执行);
20.清洁生产情况(进展、验收等);
21.用水、用电、购煤费用登记;
22.防范环境风险事故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演练组织实施方案、记录;环境风险事故总结材料
23.企业环境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情况;
24.适用于本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相关政策性文件。
以上企业环境管理档案要求分类分年度装订,资料台帐完善整齐,装订规范,监测记录连续完整,指标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能反映企业在环保方面的全面情况。
二、管理人员的要求
企业领导要了解国家相关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环保专职人员要熟习本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和控制措施,了解企业所处环境功能区,应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及等级,以及执行的国家排放标准和地方排放标准。
主题词:环保 创模 资料 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9月30日印发
打字:席 群 校对:程时轮 份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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