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肆、社會福利立法基本常識
1.法與法規命令之差別
2.法規之用詞用語
伍、志願服務法主要內容與逐條釋義
陸、結語
<<<字幕>>>
賴兩陽教授-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下)
志願服務
民眾注意本法之
名詞定義如下
志願服務
民眾出於自由意志
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
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
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
會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
社會公立所為之各項
輔助性服務
志願服務者
以下簡稱志工
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志願服務應用單位
應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
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好謝謝
那麼我要說志願服務這部份
你可以看到說他沒有把金錢
捐獻的這個部份加進來
所以我就會說志願服務工
其實包括了兩個部份
一個也包括直接的服務工作
一個包括間接的志願服務工作
那麼我們在這一個裡頭
志願服務法裡頭
我說它的重點在
直接的志願服務工作
譬如說
我們說間接的志願服務工作到
為什麼金錢的捐獻?
我沒有直接去服務
但是我捐錢給
一個志願服務團隊
讓他去幫我服務
譬如說我們在前幾年頒發了一個志願服務的特別獎
給劉墉先生
劉墉先生他作了一件事就是說他把他的寫一本書的版稅
捐給伊甸社會服務基金會
那麼我們說這其實也是一個很重要的一個善行義舉
因為他怎麼樣?
劉墉先生的書很暢銷對不對?
他把他的版稅捐給伊甸社會基金會
讓伊甸社會基金會他可以去服務
這個智障的小朋友
雖然他本身沒有服務
但是怎麼樣?
間接的提供這樣的一種服務
所以我覺得這個金錢的部份
他其實這個志願服務工作
他應該是把它規範成兩個部份
一個是直接的部份
前面的這個部份
間接的部份
就包括了金錢的捐獻
但是金錢的捐獻就有一個
很重要的事情就是說
我們升斗小民的捐獻喔
動機單純都在助人
但是如果說
大企業族的金錢捐獻
有點複雜
他們都會當作避稅的工具
所以金錢捐獻
有另外一個法規
譬如說我們叫做
統一捐募運動辦法
是不是?
現在又改成
什麼捐募管理條例
反正就是用這樣的法規當中去做規範、去做規範
所以我們在志願服務時候
你會發現到說
他這個有正式跟非正式
還有這個直接和間接的部份
間接的部份包括金錢捐獻
甚至間接的部份
也包括什麼?
你在一個協會裡頭
提供的一些所謂服務的活動
比如說你在裡頭
當一些理監事等等的
這個部份你也算是
因為你在協會裡頭
不是專職員工
所以你其實
你是在作志願服務工作
所以志願服務工作的範圍
其實是很廣泛的
那麼他在這個
志願服務法裡頭
它所規範的就是
前面的第一款規定
那麼以下簡稱志工
到底可不可以稱為義工?
如果照這樣的規定
可不可以叫作義工?
依法不行對不對?
因為他已經叫作簡稱志工
這個在立法院的討論當中也討論過
但是你從法規的當中來看
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為志工
是因為他看起來是比較對稱
但是有很多的單位
都叫作義工
相演成習都叫做義工
譬如說義警、義消對不對?
你一下子要他改成
那個志警志消喔
他會抗議耶
他說我們又沒有賣不出去
為什麼做叫滯銷?
我們還沒有
志願服務法通過
我們叫的好好的叫志願
義警、義消
結果你通過志願服務法
強迫我要改成志警志消
所以我說
你一剛開始的時候
因為現在有了志願服務法
如果你的團隊裡頭就叫作志工
那是最好如果是義工
能夠改盡量改
因為那法規就這樣規定
不能夠改其實也無所謂啦
我覺得沒有關係
因為有很多的單位
它還是叫做義工
他相衍承襲就叫做義工
前面我們講說譬如說
我們在華文的用字當中
包括我們在前面所講的
義社、義倉、義學、義渡, 義…
在華文裡面的用字當中
義字代表的就是一種付出
而不求回報的
沒有報酬的一種善行義舉
叫做義
所以義這個字
其實他有善行義舉
那個義的意思
他有善行義舉那個義的意思
所以如果說這一個人
叫作義工
其實也沒什麼錯
現在我們看那個香港、新加坡
他們的中文用字
還是叫作義工
義工局
他們叫作義工局義務服務喔
所以如果義務這兩個字
如果他不是法律的用詞
而是一般我們通稱的
行善行為
一種善行義舉的時候
其實也沒什麼不好
也沒什麼不好喔
所以說這個是
我們說這個是…志工
第二個這個部份呢
後面那一段叫做
輔助性的服務喔
其實這個輔助性的部份喔
其實大部份是對的
百分之八九十志願服務工作
都是輔助性服務
但是有些單位
他們的志工顯然他們的工作
不見得只是輔助性的服務
譬如說
你看那個義務張老師
義務張老師他的值班人員
都是志工
所以你說他是輔助性服務
不見得喔
生命線也是這樣子
他們主要的這些服務
就是他們這些人
所以我說輔助性的服務
這一部份
適用百分之八、九十的
這些服務工作
但是會有百分之十、二十的
部份這不適用的
那麼這個是第三條的規定
第四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內政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
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
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
其權責如下:
主管機關
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
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
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
我們都知道現在的
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那他的單位是社會司
那麼在座如果說
你們是國科會之下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那麼你們的一種所謂的…
不管是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它都要做的是這個權利義務
照顧教育訓練好等等
還有關於申訴
申訴
有人說志願服務工作
本來就是我歡喜作、甘願受
我沒有什麼申訴啦
我覺得這是必然如此啦
不必然如此
因為所有的志願服務工作
都是指權利義務相對關係
如果你在這個單位裡頭
還是覺得有些事情
覺得不公平
其實還是應該要有一個
申訴的管道
這才是一個比較公平的
那麼下一張那個
那麼地方政府的這個部份
當然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
到底是不是一定在社會局
有些認為說不一定
因為他叫做規定是
直轄市與縣市政府
所以如果覺得社會局不適當
他其實也可以在其他的局處
但是大部份的都在社會局
大部份的都在社會局
好下面這一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
其人數得由各級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定之
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
得召開志願服務會報
對志願服務應用單位
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好謝謝
所以每一個單位
現在政府部門裡頭
應該有一個人他的業務是
包括這個志願服務工作
那麼他不見得全職去做
這個工作
但是他的業務裡一定要有
因為他是應置
所謂的專職人員
那麼可以看到說這一個
底下的第一項的最後一句
話得召開待志願服務會報
那麼從這個法規當中來看
到底是誰來召開志願服務
會報?
你們看呢?
是哪一個單位可以
召開志願服務會報?
這個跟我們志願網路
其實是有關係的
是主管機關?
還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還是主管機關及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是哪一個?
應該是主管機關及
目的地事業主管機關這一個
他的組織是這個
但是如果說這樣的規定
有時候會去開志願服務會報
你看人家地方政府裡頭
社會局也可以開
教育局也可以開
衛生局也可以開
文化局也可以開
環保局也可以開
因為它是包括主管機關及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那麼到底誰會開?
想不開的就可以開啦
你想不開嘛?對不對?
如果你想開
你就說其它都可以開
我就不要開
只有想不開的時候你就會說
算了沒有人開我來開
對不對?
所以這個有沒有用?
其實是這個規定倒是說喔
會讓地方政府沒有人
要開志願服務的這個會報
那麼志願服務會報
到底要作什麼?
會報
我們知道在政府部門裡面
會報沒什麼意義對不對?
我社會局報告
自己的志願業務
文化局報告
志願服務會議這個工作情形
那麼之後怎麼辦?
因為會報嘛?
那麼誰主持?看不出來
譬如說我社會局
主持的一個會報裡頭
環保局會不會聽我的?
文化局會不會聽我的?
不會
所以我覺得這一條
它很大的困難就是
他如果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不管誰來開怎麼樣?
他的那個所謂的公文
都不是很大
所以我說以後在
這個法規當中
其實有一個地方要改就是說
你至少要讓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的這個長官
例如說這個市長或副市長
你組成這樣的一個所謂
這樣的工作會報
或者是什麼明細會報
那他可以再去指示啊
指示說社會局要去作什麼
文化局要作什麼
環保局要作什麼
或者你這個級數當中
要配合社會局作什麼
那麼才有效
才能夠發揮那個
協調整合的機制
我覺得這一條當中
我覺得形同具文
就是沒有人會去開會報
沒有那個形同具文
志願服務應用單位得自行
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
召募時
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
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
公、民營事業團體
應與志願服務應用單位
簽訂服務協議
所謂的集體從事志願
你們現在有沒有志願服務法
你們都還沒有對不對?
有沒有?志工社?
志工社是不是集體從事
自願服務工作?
是不是集體從事啊?
是嘛喔
如果說你是一個志工社
什麼志工團或志工隊
好如果你是的時候
你有沒有跟你的應用單位
簽定服務協議?
有沒有簽?有沒有簽?
沒有簽有沒有違法?
你要知道第六條第二項
應於志願服務的單位
簽定服務協議
他是應不是得喔
所以強制你一定要簽哦
但是你沒有簽會怎麼樣?
不會怎麼樣
有沒有必要簽?
我本來跟我的單位之間關
係還不錯
結果你規定我要簽定服務
協議
我就要一個條文
一個條文去看看
看的很仔細
然後要跟他們單位主管去簽
我的隊長或者社長要跟他們
單位主管去簽服務協議
這變得非常正式對不對?
志願服務裡頭沒有那麼正式
因為志願服務是有彈性的
所以我有時候會做一些調查
你們有沒有誰去簽
99.9%的人
沒有一個單位去跟
他的應用單位簽服務協議
所以說這一條當中
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一個規定
我實在很難理解
我們說這個志願服務的
一個應用單位裡頭
它應該有一點自主的彈性
我跟我們的應用單位裡頭
要建立什麼樣子的關係
我自己跟他談就好了
尤其有些時候只是
開一下會報彼此交換意見
溝通一下就好了
為什麼你一定要規定
應與志願服務應用單位
簽定服務協議
有的時候我真的很難理解
前面那一條是管太少
這一條是管太多
真的我覺得這一條有夠雞婆
逼人家說你一定簽服務協議
好、第七條
志願服務應用者
應依志願服務計畫
應用志願服務人員
第二項前項
前項志願服務計畫
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
召募、訓練、管理、應用
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好這個第一項也是應依志願服務計畫
應用志願服務人員
這個………
不過這個規定
看不出來他的東西是什麼?
不過他的計劃就是
召募、訓練、管理、應用
輔導、考核
這個部份
第七條這個部份
這個還有
這是第七條後面
志願服務應用者應於應用前
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
立案登記證書影本
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
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
並應於應用結束後二個月內
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函
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
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其應用期間在二年以上者
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
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
及志願服務計畫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底下還有
志願服務應用者為
各級政府機關、機構
公立學校或志願服務應用者之章程所載存立目的
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
免於應用前申請備案
但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
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
願服務計畫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志願服務應用者
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備案或備
查時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應不予經費補助
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參據
好謝謝
這一條是所以志願服務法
最長的一條
落落長的說了一堆
你們到底看得懂、看不懂?
一下子備案、一下子備查
那我其實簡單的八個字
事先備案事後備查
就是你還沒有做之前怎麼樣
送去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我要做這件事情
如果你做完告訴他
說我已經做完了
事先備案事後備查
我們說這個東西都是製造
很多的行政作業的程序
還有製造很多文書的工作
譬如說你是一個這一個
民間的志願服務的團隊當中
我要策辦一個活動
我要報給我的主管機關
告訴他說我要辦這個活動
承辦人員會不會很煩?
在座有一些公務人員
會覺得很煩
你最多寫一個同意備查
你還要辦文給他耶對不對?
那個志願服務團隊當中
他要辦之前還要
報去上給你知道
辦完之後兩個月之內
報上去給他說我去辦完了
那個承辦人員會說什麼?
準以備案
都在辦這種同意備查
準以備案的公文
有沒有意思?
其實是非常沒有意思的
我們說整個志願服務的
一種精神就是什麼?
低度管理高度自治
我覺得這個東西管太多了
管太多了
也就是說它違反了這樣的一個
原則
其實我倒覺得這一個如果說你
要管
就是年度開始的時候把
下一個年度計劃送給我備案
年度結束之後送給我備查
這樣子就好了
一年只做一次
你不要一直再做這件事情
不過呢前面第七條
你可以看到說
有一個比較好的地方
就是前面這一段
志願服務志願者為各級政府
機關、機構、公立學校及志
願服務應用者之章節所在成
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劃相符
者與應用前申請備案
所以如果你是政府的
公務部門的志願服務團隊
你就可以省下事先備案
如果你不是的時候
我建議你要硬拗
拗成說什麼?
志願服務應用者之章節所在
成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劃相
符者
再怎麼拗都要拗成這一點
不然的話你就很麻煩
你就很麻煩
簡單的講這一條當中太冗長
同時管太多、管太多
那麼是那個部份
那麼你說沒有備案
沒有備查要怎麼辦呢?
它說計劃目的事業應不予經費補助
有一些當然就說
我才不希罕你經費補助
每次我跟你申請兩萬
你都給我兩千塊
說政府財政拮据
那我要去申請補助幹麼?
我就不要申請補助了
所以你也不要來煩我
所以我是覺得
這一條當中大有改進的空間
希望以後修好之後
把它修成什麼
所以的志願服務團隊都怎樣
年度開始之前
能夠報名主管機關備案
年度結束之後
把你的績效放在主管機關備查
這樣就好其他的不要做
其他的讓他們自己來
好接下來
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條志願服
務計畫備案時其志願服務計畫
與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不符者
應即通知志願服務應用單位補
正後再行備案
這一條主要的是說
如果說你的計劃送的不夠的時
候我們必須要補正
這一條沒有什麼東西啦
第九條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
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
志願服務應用單位
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二特殊訓練
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款訓練課程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
志願服務應用單位依其個別
需求自行訂定
好我們現在的訓練
就是基礎訓練
各位知道基礎訓練有幾個小時?
十二個小時
所以這是我們必修課程
還好必修課程沒有考試
不然考試的話更累對不對?
我們剛才吳小姐說
以後就是讓他們....你們有要試喲
那如果當掉怎麼辦?
當掉重修再來一次
網路錄影不錯
網路錄影是一種方式
但是我網路開著
人跑掉你要怎樣?
誰來認定說
我有沒有受過基礎訓練?
考試是不是?
考試反正我在家裡怕你什麼
所以當然這個基礎訓練
主要是讓大家建立
志願服務的共識啦
志願服務的共識
我覺得利益是良好
那麼特殊的訓練的部份
顯然是依據你們的需求來訂定的
特殊這個訓練的部份
就會有很多的一些彈性
不過叫做特殊訓練
我就覺得這個名詞
用的太特殊了
看起來有點怪對不對?
其實應該是說
我們需要服務的時候
有的專業訓練或專門訓練
我覺得為什麼會叫特殊訓練
基礎訓練又不是叫普通訓練
為什麼還有第二款的特殊訓練?
這名詞用的有點怪
不過他的利益是說希望我們
志工都能夠接受一些訓練
好第十條
志願服務應用單位應依照志
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
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
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第十條這個部份
也是利益良好啊
希望說我們在服務的過程當
中能夠在安全跟衛生的情形
下進行
在志願服務的過程當中
需要一些訓練或者了解機構
的時候
這都會被當成必要性資訊
就是說我在服務的過程當中
你要給我一些教導
那麼在這個部份也是
所有的志願服務條件
都要建立一個督導制度
督導…
督導你整個服務的品質
尤其是那個第一線的
受服務者跟你面對面的接觸
那個直接服務的部份
你更要特別注意
那種所謂的服務的品質
所以所有的志願服務團隊
他都應該都有一個督導制度
好第十二條
志願服務應用單位對其志工
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
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呃志願服務
服務政策部份大概
沒什麼問題
你到一個服務單位裡頭
他要認定你是他的志工
他一定會給你一個服務證
就是像我們的識別證
這個部份
那我識別證這個部份大概就是你離開這個單位
你必須要繳回該單位
那麼服務紀錄冊這個部份
這個就顯然不太一樣
所謂紀錄冊是每個人有一本
所以他是跟著你走的
譬如你現在在這個國科會
這邊做志願服務
下次你到醫院做志願服務的時候
那麼你把國科會這個
志願服務冊帶到醫院裡頭
因為他紀錄了你
所有的服務的時數
那麼服務證跟紀錄冊管理辦法裡頭
他規定的譬如說
時數怎麼去登錄
那麼比較特殊的規定他就說
譬如你是早上九點開始值班
到十二點
但是你八點就從家裡出門
那麼你到底要登記三個小時
還是四個小時?
通常來講是不包括交通往返
時間
所以是九點到十二點是你的
服務時間
所以你是三個小時
這是服務紀錄冊當中的
比較特殊的規定
好第十三條
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
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這個就是未來的志願服務當中
也些是需要職業證照的
譬如說你要去義診的時候
他一定要有醫師執照
也很多的法律顧問
他必須要有律師的證照
現在是鼓勵那些
所謂的專門的職業人員
來從事志願服務工作
所以這是志願法第十三條的規
定
好
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
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
、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
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
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
擬定、設計、執行、評估
還有後面一句話
呃沒有了好
這個權益的部份
權益的部份其實
他有一些重複的規定
包括什麼教育訓練
包括這是安全、衛生的條件下從事
包括獲得完整的資訊
這個部份其實都是
前面的條文所提到的
那你說把前面的條文
刪掉的時候
志願服務法就變簡單了
大概只有二十條左右
接下來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志願服務應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志願服務應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願服務應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前項所規定之倫理守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好
像所謂的譬如說義務的部份
法律上的義務
其實是有點強制限時的
譬如說我們規定
憲法當中的義務是什麼?
服兵役
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
所以除非說你
非常特殊的狀況之下
不然的話
所有的義務
其實法律上義務都是強制的
大部份是你第一款到第八款當
中你必須要去遵循的
就必須要去遵循這
樣的一個原則
那麼有關於倫理守則這部份
林勝義老師
已經有跟各位上過課了
那麼最重要的部份
就是倫理守則這個部份
這些其實都是倫理守則當中所
常常提到的這幾個部份
好
志願服務應用單位應為志工辦
理意外事故保險
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
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好這個是志工的服務倫理關係
所以你可以看到說
志願服務當中的
強制的一種福利
大概只有意外事故保險
因為他是應
應那麼有些單位會給他
這個志工一些的交通費、誤餐費或者特殊管理費這個都是的得
所以他是可得可不得
所以他這個單位沒有給他誤餐費、交通費
他不能去抗議
因為根據法規的規定
是可得可不得
但是意外事故保險這個部份
這個就必須要怎麼樣?
就是應
就是一定要替他保險
但是現在有一種狀況就是
有些志工為了要得到意外事故
保險
跑去那邊登記
但是實際上沒有從事服務
那怎麼辦呢?
所以我說每一個應用單位當中
都必須要自己去確定
什麼樣的服務時數
或者是對象
才是你的志工
否則你的意外事故保險費用
相信會非常、非常的高
這個是應用單位
從中間要特別注意的
好第十七條
志願服務應用單位對於
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
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
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
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前項服務績效之認證及證明
書格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會商定之
好服務績效的認證及證明書
這個部份現在已經有一些規定
那麼他的規定是什麼?
至少一年要服務一百五十個小
時才能夠發給服務績效的證明書
一年要一百五十個小時
那麼他的用意是什麼?
就是說有很多的志工
他就像蜻蜓點水似的
來服務一下就要那個績效證明
但是如果沒有服務滿一定的時
速或是時間的時候看不出他服務
的績效所以最基本的是一年一百
五十個小時才可以由那個應用單
位發給他服務績效證明書
是希望說
他能夠留在這個單位久一點
然後做的有一些績效的時候
再發給他證明書
而不要太突然
因為可以知道說
現在有很多的升學
尤其是升學這個部份
有些時候是需要推薦甄試
它需要一些志工證的
它希望學生不要那麼現實
好像來這邊沾一下就跑掉
他希望說
他至少留在這個單位當中
服務個一年一百五十個小時以上之後
才發給他會比較好一點
好第十八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
汰舊之車輛、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
關志願服務應用單位使用
車輛得供有關志願服務應用單位供公
共安全及公共衛生使用
有時候我看這一條
我覺得是那種汰舊的車輛
如果是淘汰又很舊的車輛
不如捐給資源回收單位比較好
拿給我們志願服務單位又很不好
我覺得有一點牽強
除非說你太舊的那個部份
不是說很舊啦
譬如說你規定車子
車子公路單位是幾年?
七年七年好像還可以
我的車子已經八年了還可以開
可是常常有一些小毛病
所以志願服務都要編列什麼
車輛維修費用
因為它已經是汰舊車輛
不過我倒覺得
這部份看起來是資源回收的這
個部份比較適合
因為如果說
他志願單位真的需要
那建議他不要編列預算來補助
對不對?
你不要給人家一個淘汰的東西嘛
而且不止是淘汰還是很舊的東西
所以這個東西就違反了現在所寫
的什麼?
提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使用
他已經不太安全了
那還要提供他使用
我覺得這一條
有一點沒有什麼誠意喲
好
志願服務應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
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
就前項服務績效特優者選拔楷
模獎勵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
及志願服務應用單位定期辦理
志願服務評鑑主管機關及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得對前項評鑑成績優
良者予以獎勵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予
獎勵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
分成績前項獎勵辦法由各級主
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
別定之這個獎勵的部份
分為兩個部份對不對?
第一個是團隊表揚的部份
最近內政部也在委託
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辦
績效的志工團隊表揚
那麼兩個部份呢
有一個志願服務的獎勵辦法裡頭
他是對個人表揚的部份
個人表揚的這個部份
他已經訂了一個標準
就是如果服務時數滿三千小時
給他銅牌獎及當選證書
五千小時給他銀牌獎
八千小時給他金牌
所以我遇到一個志工
他今年六十歲
然後每年服務二百小時
所以他給金牌獎
剛好是一百歲
因為他要四十年
八千小時剛好四十年
所以對那個志工
祝福他說希望他長命百歲
剛好他一百歲的時候可以
得到金牌獎
所以你會發現到
他是時數有點多啦
時數有點多
那麼時數有點多的時候
我倒建議說這是中央的表揚
但是自己單位的表揚
可以時數少一點
我們社政單位的表揚時數
就少一點啦
他也不是就叫做金牌獎、銀牌獎
他就給他金紙獎章或者銀紙獎章
甚至你自己單位自己去訂啦
五百小時就可以給他獎勵啦對不
對?
兩百小時也可以嘛
多多的獎勵沒有關係
但是你要到中央來獎勵
顯然他的條件就比較苛一點
比較苛一點
這個是志願服務的獎勵辦法裡頭的一些規定
好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
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這個是志願服務卡當中的一種優惠措施
那是志工年滿…服務滿三年
三百小時以上
他就可以有志願服務的榮譽
那麼這個是怎樣?
這個是發給你一次之後
他不是終生有效的喲
他是怎樣?
三年之後他再檢視你前三年到底有沒有服務三百小時
如果有過審核他就繼續發給你
所以他是什麼?
他是服務滿三年之後三百小時他給你第一次
第二次什麼?
他去檢視你最近三年有沒有上滿三百小時
這個不是發一張就終生有效
不過你可以看到說他優惠是什麼?
公立風景區
未編定座次的文教設施
而志願服務卡回饋
譬如說公立風景區
台北市有什麼公立風景區?
陽明山
陽明山票價多少錢?
二十塊
烏來烏來也是公立風景區
也許五十塊
聊勝於無、嘸魚蝦嘛好
未編定座次的康樂場所在哪裡
是不是大安森林公園那個表演台前面的座位啊?
那個都規定座次了
都規定座次了
還有文教設施
文教設施大概譬如說
文教設施還要看什麼展覽
對不對?
什麼莫內展啊
故宮博物院
他不叫文教設施
不適用這條
他一收就收兩佰塊
他怎麼讓志工這麼容易跑進去呢?
所以大概是
如果說故宮博物院那個
譬如說票價五十塊
那個大概可以
特展的部份大概不行
所以我們說
有一天我們希望說小人國半價
六福村半價
那這樣子有多好
那就有很多人要當志工了
這個革命尚未成功
同志仍須努力
好、第二十一條
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
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好現在有一種兵役替代役
各位知道嘛
除了兵役之外
譬如社會役、警察役、消防役
、環保役等等這個部份
如果你的子弟不想服兵役
而想服兵役替代役的時候
包括他早一點要進到所謂志願
服務的領域
那這個最基本的至少要到什麼?
一年一百五十小時
那個績優證明書
可以拿到那一個標準
進入所謂的兵役替代役
這個得到兵役替代役的優惠
、機會會比較大一點
所以如果不想服兵役的
那我鼓勵你們指定早一點
來服所謂的這個……早一點來當志工
好第二十二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
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
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所有的志願服務法當中
只有這一條當中
對志願服務的缺失有一些規範
所以那麼他的規範就是說
如果有故意過失或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時候
他可以做一些損害賠償這樣的
一種求償的行為
還好他是先由志願服務義工單位負責損害賠償
就是說先去找單位
先去找單位
找完單位之後
如果這個單位認為這個志工有故意過失的時候
他可以對這個志工有求償權
這是應用單位對志工有求償權
所以這是所有志願服務法條當中唯一一條對志工違法、失職的行為有規範
我們希望這一條是備而不用
希望不要用到
但是也就是說告訴我們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的有時候要特別注意
不要在無形當中去傷害到受服務者的權益
不然的話在這一條當中有一些行為的規範
好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
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這一條主要的用意是什麼
所有的志願服務工作不是免費的
你不要說這些人都是無酬的來從事服務
所以我一毛錢都不編
很抱歉
這個違反志願服務的原則
志願服務裡頭他必須要什麼?
他要訓練啊對不對?
他要一些如果說可以的時候
給他一些獎勵、表揚啊
一些福利啊這個部份
其實都需要經費啊
所以他有什麼應編的預算啊
或結合收入支列
不管怎麼樣
他在推動志願服務工作的過程
當中應盡量去籌措經費
這個部份是對志願服務經費當中的一個很重要的規定
自己去當志工他觸犯法律
他也沒有什麼服務單位啊
啊不是
這個應用單位的意思就是說
所有的志工都會到一個單位去從事服務
譬如說這個家庭主婦
到去醫院裡頭去從事志願服務工作
那麼這個家庭煮婦她萬一侵害到受服務者的權益的時候
那麼她應該可以跟這個醫院去求償醫院去求償
但是你處理到後面那一段的時候
我是家庭主婦那麼醫院認為說我是故意過失的時候你怎樣跟我求償對不對?
會牽涉到這個問題沒有錯
所以我說這一條還有得爭啦
這一條我們是希望它備而不用
所有的自願志工都是本於助人
的心理來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的
她也不是故意的
也不是過失
所以這個故意或是過失的部份
認定要嚴謹一點啦
否則的話這個會打擊志願服務
工作的一個精神
我覺得這一條要審慎的去使用
譬如上次有一個玻璃娃娃
有一個同學揹他
結果本來那個揹他的同學
他那一天請假沒有去
後來另外一個同學揹他
結果他下樓的時候不慎滑倒把那個玻璃娃娃摔死了
結果法律上要判定這個揹他的這個同學過失致人於死
那麼這個都值得爭議啦
都值得爭議啦
那個同學也是基於好心
對不對?
所以我說雖然有這一條這樣的一種權責上的規定
我們希望說它備而不用
至少讓我們志工在服務過程當中提醒有一些超過自己服務能力這個部份不要去做
他有時候不見得有一些這個夭壽福折的一些幫助
好 請
就是剛才的條規裡面老師要講福利主管事業機關跟應用機關單位他都可以辦理
所謂志工的一個訓練、課程那像有一些基礎教育訓練到底是福利主管機關要來辦?
還是我們應用單位他就自己可以來辦基礎訓練的課程?
通常來講的時候
看你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多大
有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很大的
順便提一下
有些單位是很大的
譬如說我最近在台北市的衛生局
他們一系列的有關於志願服務的基礎訓練是衛生局自己辦的
所以他每一次來就是七、八百個人然後連續五、六場這樣的
所有台北市所謂的公立的醫院
的志工全部去那邊受訓
這是一個方式
第二個方式是什麼?
醫院自己辦
應用單位也可以自己辦
所以並他沒有規劃說到底要誰來辦
通常來講
應用單位他覺得他的志工已經夠多的時候
那麼他就可以自己辦了
不見得說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報辦
因為有時候那個場幕太大、太
多人了
所以視情形而定 好、請
我們昨天第一堂課就提到這個
志願服務他是人類最偉大的情操之一
因為他不分對象、不求報酬
可是我們這個志願服務裡面有很多還有給他有些記錄、認證免服兵役什麼的
他那個精神好像有點不於此設為什麼要這麼做?
是這個問題滿好的
志願服務本來就是出於個人助人心
但是志願服務法當中他是在建立一個助人制度
情操的部份
也就是道德層次的這一部份的問題
譬如說我們願意去幫助別人
制度這一部份就是一種機制
譬如我透過這個東西
可以去鼓勵、獎勵、表揚讓制
度更健全
讓更多的人願意來從事志願服務工作
我想這個東西應該沒有什麼衝突就是說
前面是我們助人的一種動機
後面是制度的健全
這兩個都是彼此違背的
所以這個動機的部份
還是道德層次的部份
有時候是我們可以用抽象的這個部份去做要求
但是怎麼樣落實到具體的操作成立
顯然就必須去做一些規範
尤其是落到一個法規的過程
各位都知道說法規所規定的大概就是具體的、明確的一種制度
我想這個部份大概沒什麼衝突啦
如果你不進入這個制度裡頭
你要個人去行善
其實也可以也可以
那麼進入這個制度裡頭
他顯然就會給他一些相互配套的權利義務關係
你可以自己說我自己去行善
其實也沒有什麼關係
我覺得這個並不衝突
法律的這個立法委員
自己不但不懂法律
而且他根本沒有看過志工
不像老師你這樣有那麼多的經驗
所以定這些標準很多都是外行人在訂
或者很多都是籍口講的都是垃圾
我們很綁手綁腳你知道嗎?
就是剛才講的這個志工應該是很崇大的
會不會造成我們要做的時候
反而有很多的擔憂
會不會觸犯什麼法律?
會不會掉到什麼陷阱?
會不會……..
他不訂還好
訂了我們反而很害怕
我想法規訂定的這個部份
就讓我想到說
我們小姐告訴我講說
你要簽一個著作權保護的條文
我就跟那個小姐講說
有沒有什麼陷阱啊?
其實在一個法制的國家當中
難免會希望透過法律的過程當中做一些行為的規範
那麼就像是刑法的過程當中
他有很多的犯罪事實
但是並不表示說刑法不要訂
因為他最重要的就是規範
當然我們需要的時候
他有一個行為的規範
所以志願服務法當中我們如果按照我們的善行義舉去做
那麼你就不會觸犯任何規定
以下所講的一些違法的規定
本身他自己的運作秩序
他就可以自己去運轉
所以我們不要把他看到那麼嚴重
事實上應該要把他朝向個我們在實施志願服務的時候
當他可能受到潛意上
或者是外來的侵害的一種保障方便權利法才對
而不是說
我要把這個志願服務團體規範成為部隊一樣
他就一個口令一個動作來做
所以這樣的法令是在綁他
那事實上志願服務法
應該是說我要用政府的力量去輔導他
給他很多的資源
當他受到外界的質疑的時候
他有適當的保障
從這方面去立法的話
這個志願服務法才是正面的
不然的話這個立法
本來他的用意是說
我要好好規範我國內的志願服務
能夠有很強烈的數據能夠掌握
那麼事實上這樣的結果
這個法
讓任何一個想做志願服務的人來看的結果
我自己做的比較好
我根據你這個來做的話
我不會在你這邊得到任何好處
但是我要被你綁的一塌糊塗
所以我認為說
這個方向
應該是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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