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种类:
(一)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优秀团支部、优秀学生团体、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优良)毕业生。
(三)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科技创新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质量奖、各项专项奖学金。
第三条 奖励的原则:
(一)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考核,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公平竞争的原则。
(四)评选过程及结果公开的原则(公示时间为三天)。
第四条 奖励的方式:
(一)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奖品等。
(二)获得学校及以上表彰奖励的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组织实施:学生奖励工作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统一组织,各学院(部)、学生社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第六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全班同学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道德品质良好,综合素质高;全班无损害学校、集体、他人利益和荣誉的现象,本学年内无一人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3.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良好,本学年全班同学课程考核成绩名列本学院、本年级或本专业前茅;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率在同年级中较高。
4. 全班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其它集体活动,身心健康;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在校争先创优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5.班委会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群众、务实创新,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工作效率高,效果好。
(二)评选程序:
1.先进班集体评选活动,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各学院(部)具体实施,学生社区党总支配合。
2.在先进班集体评选活动中,各学生班按照先进班集体自评自查表中的内容随时作好相关记录。每学年末,各学生班实事求是地写出总结材料、填写好自评自查表报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核实、考察的情况进行认真评比推荐,并将初评结果向学生社区党总支征求意见后,在本学院学生中公示,若无异议再附相关材料上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部)推荐的先进班集体进行认真复查,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时间:
1.各学院(部)按照学生班级总数10%的比例向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申报。
2.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进行)。
第七条 文明寝室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寝室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寝室学风优良,严谨求实,勤奋创新,学习成绩良好,本学年寝室成员补考和重修人数不超过25%。
3.寝室成员劳动观念强,寝室卫生检查评比优良。
4.寝室成员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其他集体活动,身心健康,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在争先创优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二)评选程序:
1.文明寝室的评选,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各学生社区党总支具体实施,各学院协助。
2.各学生社区对学生宿舍每周例查一次,并根据文明寝室评比指标体系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纪律等情况作好记录。在此基础上按各寝室的得分推荐出文明寝室,并征求其所在学院意见,公示后向学生工作部申报。
3.学生工作部组织“文明寝室评比委员会”对各学生社区党总支推荐的文明寝室进行复查,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时间:
1.各学生社区按学生寝室总数的5%进行推荐申报。
2.文明寝室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进行)。
第八条 优秀团支部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团支部所属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团支部所属成员按期缴纳团费,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团支部积极组织、开展、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所安排的工作任务,活动有特色,对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和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有成效;本学年团支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效果明显。
3、团支委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群众、务实创新,有完善的工作机制。
4、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的各项工作认真、扎实。
(二)评选程序:
1、优秀团支部的评选,由校团委组织,各学生社区具体实施,各学院(部)、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2、在优秀团支部评选活动中,各团支部实事求是地写出总结材料、填好相关的表格报所在分团委(团总支);各分团委(团总支)根据核实、考察的情况进行认真评选推荐,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附推荐表格上报校团委;经校团委认真复查,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时间:
1、各分团委(团总支)按照评选学生团支部总数的10%的比例推选。
2、优秀团支部每学年评比一次,一般在4月进行。
第九条 优秀学生团体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学生团体所属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学生团体成立满一年,按照要求已完成本学年注册,并严格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开展各项工作,能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特色鲜明、实效突出、影响力大。
3、学生团体机构完善、制度健全、材料齐备;自觉配合校学生团体联合会的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团体组织机构的产生民主、公平、公开,团体经费来源和管理规范;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二)评选程序:
1、优秀学生团体的评选,由校团委组织,校学生团体联合会具体实施,各学生社区、学院(部)、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2、优秀学生团体的评选分为自评、材料评定、现场答辩三个环节:各学生团体根据评选条件开展自评,申报材料报校学生团体联合会;校学生团体联合会根据材料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现场答辩阶段学生团体名单,并报校团委审核;校团委组建评审小组,以现场答辩的形式评选优秀产生学生团体。全校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时间:
1、按照我校现有学生团体总数的10%评选。
2、优秀学生团体的评选每学年一次,一般在每年4月进行。
第十条 “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团队评选:
(一)评选条件:
1、按照本年度“三下乡”活动的总体要求组建实践服务队,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活动成效显著;服务队成员积极性高、参与面广,服务态度好,受到实践单位好评。
2、社会实践活动宣传报道及时,吸引社会媒体的关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较好地维护和提升学校的形象。
3、活动期间能主动向校团委汇报活动开展动态;在活动结束后及时上交社会实践报告。社会实践报告内容翔实,资料丰富,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并能提供活动的图片、音像、实物等资料。
(二)评选程序:
1、“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团队评选由校团委组织实施,各学生社区、学院(部)、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2、每年6月底之前,各申报团队向校团委提交活动方案和书面申请;9月初,各申报团队认真填写“社会实践先进团队申报表”,并附申报材料(活动总结、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媒体报到情况)报校团委。校团委根据各团队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选,全校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时间:
1、按照当年申报团队的总数的30%进行评选。
2、“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团队评选每学年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进行。
第三章 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优良)毕业生评选:
(一)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勤俭节约。全学年无违纪处分。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它集体活动,身心健康,在争先创优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热爱所学专业,有钻研精神和一定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学习成绩优良,全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考核合格且平均成绩85分以上(全校性任选课除外,有突出贡献或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可酌情降低1~5分参评),体育成绩达标。”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第⑴、⑵、(3)项条件。
(2)在本学年曾担任学校、学生社区学生会干部、学生团体干部、班干部职务满一年,且工作积极肯干,富有开拓精神,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同学好评。
(3)全学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或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前30%者,所修课程一次性考核合格(全校性任选课除外),体育成绩达标。
3.优秀(优良)毕业生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条件的第⑴、⑵、(3)项。
(2)在校期间曾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一贯表现优秀(优良),未受过任何处分。
(3)所修课程一次性考核合格且平均成绩80分以上或综合积分名列同专业同年级前30%(全校性任选课除外),体育成绩达标。担任过班委、团支委以上学生干部且成绩显著或获得校级以上奖励者,平均成绩可降低1-5分参加评选。
(4)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取消优秀(优良)毕业生资格:毕业前违反校纪校规者;毕业论文成绩良好以下者;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和相关规定者。
(二)评选程序:
本条所列的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三好学生、优秀(优良)毕业生的评选,由各学院(部)具体实施,学生社区配合;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校团委、学生社区和学院(部)共同组织实施。经公示后附推荐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审查,并全校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时间:
1.三好学生按学生总数的6%推选。
2.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学生社区按学生总数的2%推选,学院按学生总数的1.5%推选,校团委、学生工作部按学生总数的0.5%推选。
3.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得同时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4.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10%推选,优良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15%推选。
5.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一般在每年10月进行;优秀(优良)毕业生一般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科技创新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评选:
(一)评选条件:
1.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艰苦朴素,全学年无违纪处分。
(3)积极参加共青团组织的各项素质拓展活动,认真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共青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且所修课程一次性考核合格(全校性任选课除外)。体育达标。
2.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的各项条件。
(2)本学年担任共青团干部职务满一年。
(3)工作认真负责,出色履行工作职责,积极组织、参加所在团组织的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工作有实绩。
(4)关心团员青年,及时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的(1)、(2)、(3)项。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技活动获校级以上奖励;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在校内外公开刊物及报纸上发表科技论文;获得国家专利。
4.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的(1)、(2)、(3)项。
(2)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全年参加志愿者活动时间达到96小时。
(3)工作成绩显著,获得良好社会效益。
5.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的(1)、(2)、(3)项。
(2)立足专业,服务社会,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突出表现,受到指导老师和实践单位的好评。
(3)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2次以上,社会实践报告等级为“良”及以上。
6.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的(1)、(2)、(3)项。
(2)有良好的个人文明素养,受到师生及社会好评。
(3)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在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他救援抢险等关键时刻表现突出。
7.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的(1)、(2)、(3)项。
(2)擅长体育或文艺,积极参加学校体育或文艺活动,在市(省)、国家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在国际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8.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团员评选条件的(1)、(2)、(3)项。
(2)具有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的精神;勇于面对、克服各种困难,取得了良好效果,各方面表现突出。
(二)评选程序:
1.本条所列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由校团委统一组织开展。
2.先进个人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团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3.经团总支、分团委审核,经公示后向校团委推荐,校团委评审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时间:
(1)优秀共青团员按团员总数的3%进行推选;优秀共青团干部按全校团干部的10%进行推选;科技创新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按当学年学生参加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推选。
(2)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4月进行;其它各项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10月进行。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一)评选范围:我校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勤俭节约。全学年无违纪处分。
(3)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所修课程一次性考核合格。平均成绩90分以上,单科最低成绩85分以上可评一等奖学金;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最低成绩80分以上可评二等奖学金;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最低成绩70分以上可评三等奖学金。全校性任选课成绩不计算在内。
(4)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符合以下条件:
英语专业:一、二年级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或英语专业四级)及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者,在达到同等级奖学金所要求的学习成绩条件下优先评定;三、四年级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或英语专业四级)及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考试不合格者,降低一个等级评定(三等奖除外)。
非英语专业:一、二年级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及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者,在达到同等级奖学金所要求的学习成绩条件下优先评定;三、四年级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及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考试不合格者,降低一个等级评定(三等奖除外)。
(三)评定程序及时间:
(1)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学生社区协助。经公示无异议,报学生工作部审定。
(2)每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两次评定、发放,分别在4月和10月进行。
(四)评定比例与等级划分:
(1)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学生所在学院同年级同专业为计算单位,按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0%进行评定。
(2)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共三个等级。具体比例划分与奖励标准见下表:
等 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比 例
3%
10%
17%
标准(每生每学年奖励金额)
1500元
1000元
500元
(3)每一个等级符合条件的名额超过规定比例时,从高到低依次评定,各个等级均不得突破相应比例。
第十四条 优秀新生质量奖的评定:
为鼓励、吸引高中优秀毕业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优秀新生质量奖。优秀新生质量奖分四个等级:
(一)特等奖:奖励金额3000元,条件为高考分高出我校在该省调档线150分以上(含150分)。
(二)一等奖:奖励金额2000元,条件为:
1、高考分高出我校在该省调档线120-149分;
2、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
(三)二等奖:奖励金额1500元,条件为:
1、高考分高出我校在该省调档线100-119分;
2、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赛省级一等奖;
3、高中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
(四)三等奖:奖励金额1000元,条件为:
1、高考分高出我校在该省调档线80-99分;
2、高中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
3、高中阶段获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称号。
注:①以上考生均不含政策性加分;②实行标准分省市的新生考分按6.5折换算;③重复获得多项奖励的新生按获奖奖金最高额发放;④奥赛科目限以下五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⑤获奖新生必须具备获奖证书原件;⑥以上奖励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发放,不限名额。
第十五条 各专项奖学金的评定:各专项奖学金的评定按各专项奖学金评定办法及协议规定执行。本学年内同一学生不得评定多项奖学金。
第五章 科技创新与突出成就的奖励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与突出成就的奖励标准:
(一)学生科研论文或科研成果(以作品计)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在其它有公开刊号的一般刊物上发表,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元(国家核心刊物的增刊按一般刊物对待,一般刊物的增刊原则上不奖励)。学生公开出版著作、获得国家专利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
(二)参加国家、市级组织举办的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课外学术作品竞赛和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并获科技作品、科技项目奖(以作品或科技项目计),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额度
获奖级别
特等奖
一等奖(金奖)
二等奖(银奖)
三等奖(铜奖)
国家级
10000
5000元
3000元
2000元
市级
2000
1200元
1000元
800元
(三)参加国家、市级举办的其他竞赛并获奖(以参赛队计),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
额度
获奖
级别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备注:1.个人获奖按此标准的30%给予奖励(体育田径全能获奖加倍奖励);2. 获奖团体中的个人补足团体所获奖额的20%;3.体育竞赛破记录者,按国家、市、校级再分别奖励200、150、100元。一等奖对应1、2名;二等奖对应3、4、5名;三等奖对应6、7、8名
国家级
1500
1000元
800元
600元
市 级
800
500元
400元
300元
(四)受全国、市、学校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额度
获奖级别
先进集体
文明寝室
优秀个人
备 注
国家级
2000元
100元/人
300元
各级标兵加倍奖励
市 级
500元
20元/人
100元
校 级
300元
10元/人
50—100元
(五)做好事、见义勇为,有显著成绩,产生良好社会影响者奖励100—500元。
(六)以上未提及的其它突出成绩,经各学院、学生社区推荐,报学生工作部审核,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章 市级以上各类先进集体、个人及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七条 市级以上各类先进集体、个人及奖学金的评选:
(一)市级以上各类先进集体、个人及奖学金的评选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市级先进从校级先进中择优推荐。
(三)国家级先进必须在市级先进中择优推荐。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解释。应用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部学生的奖励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