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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三违处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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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 为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从事煤矿、消防救护、洗煤、供水、供电、供气、建筑工程、化工(含煤化工)等生产从业人员或进入生产作业区人员的违规、违纪惩处。 1.3 职责 1.3.1 安监部 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监督实施。 1.3.2 所属各单位 1.3.2.1 负责组织本单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处罚的实施。 1.3.2.2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三违”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4 定义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1.5 根据三违产生和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三违”分为A、B、C三类: 1.5.1 A类是特别严重“三违”,即可能导致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违”; 1.5.2 B类是严重“三违”,即危害程度仅次于A类的“三违”; 1.5.3 C类一般“三违”,即危害程度较轻的“三违”。 1.6 处罚 1.6.1 对A类三违人员,给予1000-3000元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同时对“三违”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扣1分。 1.6.2 对B类三违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6.2.1 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按1.6.1条处罚; 1.6.2.2 未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给予300-1000元处罚; 1.6.2.3 同时对“三违”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扣0.6分。 1.6.3 对C类三违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6.3.1 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按1.6.1条处罚; 1.6.3.2 未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处罚50~300元。 1.6.3.3 同时对“三违”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扣0.1分。 2 安全处罚程序 2.1 集团公司安监部为“三违”处罚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中,依据本制度进行处罚。 2.2 各单位“三违”处罚金列入安全专项基金。由安全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建立安全奖罚台账。 2.3 集团公司“三违”处罚列入集团公司安全基金,由安监部设专人建立“三违”处罚台帐,处罚上缴集团公司财务部单独记账,做到专款专用。 2.4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三违”人员档案,详细记录违章情况。 2.5 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三违”人员的处罚,由检查人员直接开具处罚单并签字确认,“三违”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各一份,处罚结果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集团人力资源部执行。(详见附件四)。 2.6 对外包工队伍(包括个人)处罚,安全管理部门(职能部门)开据处罚单,交由财务部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处罚单(详见附件五)。 2.7 本制度未列入的“三违”,可根据产生和可能产生危害的程度,比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2.8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悖,并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审查备案。 3 附 则 3.1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3.2 对违反不属于“三违”分类列表中的内容,按集团公司的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3.3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4 相关文件 一 《安全生产法》 二 《劳动法》 三 《建筑法》 四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五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六 《煤矿安全规程》 5 相关附件 附件一:A类三违行为列表 附件二:B类三违行为列表 附件三:C类三违行为列表 附件四:处罚单 附件五:处罚单(施工单位) 附件一: A类三违行为列表 一 矿井采煤 1 采煤工作面无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就擅自开工的; 2 放明炮或糊炮的; 3 不按规程规定设置警戒、警戒距离不够或不实行自联自放的; 4 不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由下向上、由里向外”回柱原则的; 5 综合机械化采煤面采煤机停止或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未断开其磁力起动器、隔离开关的; 6 启动采煤机前,未巡视采煤机周围,确认有无人员而启动采煤机的; 7 在同一工作面使用多台放炮器同时放炮的; 8 工作面初放、收尾、过老巷、过采空区、过地质构造带时,未按照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 9 放炮崩倒支柱不及时扶起,仍继续作业的; 10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等措施的; 11 有自然发火征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二 矿井掘进 12 掘进迎头未使用临时支护的; 13 井下放明炮、糊炮的; 14 瓦斯超限或停风时,未及时将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的; 15 放炮时未设置警戒或未执行自联自放的; 16 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钻眼的; 17 工作面拒爆、残暴未处理完而从事钻眼、爆破等作业的 18 擅自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 19 未按作业规程规定, 采用镐刨、硬拉、压风吹炮眼等方法处理拒爆、残爆的。 20 放炮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放炮的; 21 使用失爆的发爆器爆破的; 22 无爆破证爆破的。 23 掘进过程出现瓦斯、透水等灾害可疑现象不进行试探直接掘进的。 三 矿井机电运输 24 在斜井(巷)中,蹬车、扒车、坐轨滑行、跳车及蹬、坐胶带机的; 25 斜井(巷)提升,未按规定使用三环链、插销的; 26 斜井(巷)提升超挂车或未挂保险绳的。 27 检查、检修刮板机、胶带机及其它运转设备不停电、闭锁的; 28 绞车带病运转及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继续提升的; 29 斜井人车安全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 30 各类绞车下放不带电滑行的。 31 斜井(巷)提升不挂钩头放车、不按规定使用挡车门、阻车器的; 32 用电机车把矿车顶入或人工推入斜井(巷)或在车场顶车、推车造成飞车的; 33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34 防爆设备失爆后继续使用的; 35 人为造成电气设备失爆的。 四 矿井一通三防 36 井下无措施,使用氧焊、电焊、气焊的; 37 井下瓦斯超限后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瓦斯超限瓦检员不制止现场人员作业或隐瞒不报的; 38 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39 将两道风门同时敞开,造成风流短路或破坏通风设施的; 40 将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甩掉不用者或短接闭锁的; 41 破坏井下瓦斯监控仪器或设备,致使安全监测装置不能发挥作用的; 42 无措施破闭并进入闭内的; 43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44 随意进入设栅栏、设警戒牌盲巷的; 45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46 违章排放瓦斯的; 47 故意破坏或损坏通风设施造成瓦斯超限的; 48 未经允许或无计划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 49 施工过程中,人为形成盲巷的; 50 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五 矿井地测防治水 51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 52 人为因素导致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漏报、错报造成事故的; 53 未按规定留设保安煤柱或超层越界开采造成事故的; 54 擅自修改设计开采边界及方案造成事故的; 55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56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的井下作业人员的; 57 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保安煤柱的; 58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探放水的。 六 矿山救护 59 指挥人员在没有救人的情况下,强行命令救护队进入高温、塌冒、爆炸、水淹危险的区域作业,或必须进入时,无安全措施,不能保证救护队员安全作业的; 60 值班、待机的指战员、电话值班员、司机擅离岗位的; 61 临阵脱逃或接到召请电话不随队出动的。 七 设备操作管理 62 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设警示牌的; 63 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64 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未停车的; 65 检修电器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的; 66 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而无相应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让员工冒险作业的; 67 有联锁合闸的高压开关,不解除联锁手动合闸的; 68 使用没有编号或检验不合格的接地线的; 69 随意调整厂控工艺参数,不上报审批的。 八 票证管理 70 属于车间级作业票证即二级作业票的,为省事不办理作业票,也不进行风险评价的; 71 各类作业(登高、动火、临电、有限空间、破土、检维修、开车/停车确认表)无票作业的; 72 在易燃易爆、有毒及缺氧等环境下凭经验办理各种票证,不进行取样分析的; 73 特种作业擅自扩大工作面,超出作业票许可范围的。 九 安全管理 74 装置停、开车不按操作票,安全确认表执行的; 75 安排无上岗证的人员进行独立操作和现场监护、巡检的; 76 私自进行现场阀门开关不汇报的; 77 对工艺运行进行调整时,不按规程操作的; 78 擅自退出设备主保护或设备失去保护后继续运行的; 79 达到紧急停车规定时不及时果断停车的; 80 对报警只消音不确认,带联锁的报警未向调度室汇报的; 81 工艺联锁跳车后不查清事故原因便进行试车的; 82 不召开交接班会,私下交接班的; 83 进入各类塔器、罐类单独作业,无人监护的; 84 变压器拆除完毕后,未将裸露电线进行绝缘处理的; 85 检修设备时,需要加设盲板,以阀代替或不使用合格盲板的; 86 行车起吊重物时未判断重物重量是否超过起吊范围的; 87 刮风、下雨、下雪、大雾等天气登高作业的; 88 进入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限空间作业未佩带可燃气检测仪,盲目作业的; 89 受限空间作业发生突发事故时,地面监护人在不佩戴任何防护器具救人的; 90 在存有可燃气的管道、阀门上动火无特种作业证的; 91 私自动用地下管网或地下消防栓不及时汇报的; 92 化学清洗废水未经过分析处理确认直接排入厂区地下管网的; 93 施工作业未按规程进行的; 94 没有征得操作人员同意,随意动用生产设备的; 95 消防器材挪作它用的; 96 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使用的; 97 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的; 98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安全措施未落实的; 99 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的; 100 安全隐患未排除、未报告,仍冒险作业的; 101 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的; 102 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的; 103 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的; 104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105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106 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的; 107 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未配戴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108 指派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安全教育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的,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的; 109 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 110 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111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1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上岗的; 113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114 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安全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15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不挂停电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 116 在提升孔不按规定提升、放落物品或提升、放落物品工作结束后,不按规定将安全防护围栏复位的; 117 高压电气设备检修不装设接地线的; 118 强行送电、误送电的; 119 在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上或油漆未干的物体上进行焊接作业的; 120 人工清仓时无人监护,无安全措施、不系安全带、安全绳的;  121 人工清扫运行设备时,不执行停电挂牌、监护的。 十 车辆交通 122 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厂前未装阻火器。 123 无证人员驾驶车辆的。 十一 劳动纪律 124 无视安全警示标识随便进入隔离区域的; 125 员工在班前、班中故意酗酒或酗酒闹事的; 126 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换岗、代岗的。 十二 地面建筑安装工程 127 高处作业人员,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定系安全带或所系安全带不符合要求的; 128 搅拌机运转中,发现异常未停机断电,就排除故障的; 129 机械无专人管理,电气、机身无接零(地)保护的,漏电保护器失灵,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 130 物料提升机、吊篮随便载人上下的; 131 物料提升机的缆绳不拴在专用地锚上,栓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物体上或随意拆除的; 132 塔吊吊运过程中,随便上下塔吊或人员随吊物上下的; 133 塔吊司机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操作的; 134 进入搅拌机滚筒内维修时,开关箱不停电、不上锁、不设专人监护的; 135 将头、手、工具伸入旋转的机器内的;未通过计算,随意增减塔机平衡重的; 136 凡直接从事带电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的; 137 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前,未经专职电工检验接线,零线与相线错接的; 138 手持电动工具长期搁置不用或受潮工具在使用前,未经电工测量绝缘阻值就使用的; 附件二: B类三违行为列表 一 矿井采煤 1 安监员、现场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发现作业现场有重大险情,不停止作业,不撤出人员的; 2 采煤工作面发生变化,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3 进入工作地点,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规定的; 4 不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两巷回撤的; 5 配备专职瓦检员的采煤工作面,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放炮制度的;放炮员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 6 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不实行自联自放的; 7 炸药、雷管不分开存放,混装、混运或在井下私自存放炸药、雷管的; 8 刮板输送机运转时,进行装药作业的; 9 进入工作地点,不按规程、措施规定支护,在空顶下作业的; 10 回柱放顶中启动刮板输送机或在刮板输送机运转下回柱放顶的; 11 信号不清或未发信号启动刮板输送机的;打停止信号,不及时停止刮板输送机的;起动刮板机、胶带机前,未检查机头附近情况的; 12 使用刮板输送机、皮带机拉运单体支柱、棚梁等设备,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13 采煤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用煤电钻打眼的; 14 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爆破作业的; 15 采煤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它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5%时继续作业的; 16 工作面支柱初撑力未达到规程规定而不及时处理的; 17 支柱支设在浮煤、浮矸上的; 18 综采工作面支架下方有人作业时移设支架的; 19 支柱钻底超过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 20 工作面移溜时,从两头向中间或从中间向两头移的; 21 采煤机运行到上下端头时,未按规程规定设置警戒的; 22 无审批措施或特殊情况下,利用采煤机破碎矸石的; 23 采煤机割完煤后,未及时支设护帮板的; 24 两巷回撤与工作面回柱平行作业的; 25 拆卸或更换安全阀、测压阀及软管时,对液压缸未进行卸载的; 26 移溜时,中心点柱摘除长度超过规程规定且不及时支设的; 27 煤壁片帮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28 处理转载机故障或破碎机腔内大块物料时,未按规定进行停电闭锁的。 二 矿井掘进 29 装药前或放炮前,未全面检查工作地点安全状况,进行装药、爆破的; 30 放炮前后未加固或加强支护,进行放炮或其他作业的; 31 炮眼封堵不严、不实、封泥长度不够或封堵材料不合格进行爆破作业的; 32 爆破工未随身携带发爆器钥匙或将钥匙转交他人的; 33 爆破通电后拒爆时,未按规定时间等候,提前进入爆破地点的; 34 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打眼、装药、爆破方式,进行打眼、装药、爆破的;  35 警戒人员脱岗或责任不到位的; 36 在综掘机或耙斗机运行范围内停留、工作的; 37 在检修的综掘机截割臂或转载桥下方停留、作业的; 38 放炮后未及时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 39 在空顶下作业的; 40 进入工作面,未敲帮问顶或未检查支护质量就作业的; 41 井下爆破材料乱扔、乱放或私自存放的; 42 巷道开口或贯通时,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警戒、加强支护的; 43 斜巷掘进运输时,未使用“一坡三挡”装置的; 44 电雷管与炸药混装混运的; 45 使用未做通电试验或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进行爆破作业的; 46 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等当作回路进行爆破作业的。 三 矿井机电运输 47 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48 人为塞阻联锁开关,甩掉三大保护不用的; 49 井下明电操作,明电打点,带电打开防爆插销的; 50 大型固定设备安装后,未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的; 51 电机车运行中,驾驶人员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的; 52 斜井(巷)提升,矿车掉道采用脱钩处理或绞车强拉上道的; 53 井下各种原因造成机电火源的; 54 煤仓口堵塞时,不停给煤机或运转胶带机捅煤的; 55 矿车运行中,把钩工蹬钩、蹬车拔插销的; 56 钢丝绳不按规定检查的;主、副井绞车钢丝绳应更换而不更换的; 57 电机车或人力推车直接撞击风门的; 58 倒闸操作不唱票、不复诵;操作时顺序颠倒或两人同时操作的; 59 只挂主绳,未挂保险绳放车的; 60 斜井提升无灵敏可靠的“一坡三挡”及声光信号的; 61 井下各种作业人员(大型设备安装、检修等)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就擅自开工的; 62 绞车过卷的。 四 矿井一通三防 63 未按规定使用监测装置的; 64 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65 瓦检员对瓦斯积聚未汇报、未处理的; 66 未按规定期限封闭采空区的; 67 未及时进行风量调节,造成风速超限或欠风作业的; 68 未按规定及时对火区及采空区有害气体进行预测预报分析的; 69 人为破坏或甩开束管,致使束管监测不能正常使用的; 70 人为破坏防尘设施的; 71 高瓦斯矿井或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的; 72 操作失误造成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73 测风、测尘员未按规定测风、测尘,造假数据的; 74 风门不按规定进行连锁或人为破坏风门连锁的; 75 巷道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不及时,造成风流短路、紊乱,瓦斯超限的; 76 不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77 因操作不当或维修维护不及时,造成矿井防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78 瓦检员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79 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装置设置不齐全,使用不正常的; 80 易自然煤层用末煤充填老空区、空巷的; 81 被贯通巷道,未按规定设置栅栏、警标的; 82 未按规定安设或使用防尘设施的。 五 矿井地测防治水 83 工作地点有出水征兆,但未及时撤人并上报而继续施工的; 84 未按批准的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施工的; 85 人为因素造成排水能力不足的; 86 地测防治水预测预报失误的; 87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六 设备操作管理 88 高压操作前无预演,不唱票的; 89 电器操作单人进行的; 90 设备检修完毕,送电前不到现场确认的; 91 电气设备拆线时不停电、不验电的; 92 送电未按操作规程进行,烧坏元件的; 93 现场停电不挂标示牌的; 94 单人进行联锁投运或解除操作,操作后没有确认的; 95 发现仪表联锁报警信息不及时汇报的; 96 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安全装置出现故障时不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的; 97 电动设备交出前未断电,未填写交出表的; 98 泄压不完全便安排进行设备检修的; 99 用柴油、石脑油擦洗设备的; 100 关键设备带病运行,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101 加润滑油不执行三级过滤的; 102 加润滑油不确认油品型号的; 103 设备出现明显漏点不及时处理或上报,无记录的; 104 设备检修后的检查、验收和确认无记录的。 七 票证管理 105 先操作后办理票证的; 106 作业票在缺项、漏项情况下审批通过的; 107 未经单位(车间)领导授权的人员签发作业票的; 108 现场安全措施不落实,私自签发票证的; 109 批准人意见不填写,直接签发作业票证的; 110 安全、工艺负责人未向作业人进行现场危险因素的交底,不落实安全措施的; 111 不同地点作业仅开一份作业票,即一票多用的; 112 一人监护多处作业点,即一人多管的; 113 作业负责人、监护人落实不到位,负责人临时离开现场后,未临时委托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代替并告知现场作业人员的; 114 现场化验分析尚未报出之前发出作业票的; 115 作业完成后没有验收确认便签字的。 八 安全管理 116 接班不按要求执行,会上不讲安全的; 117 巡检时只查看巡检牌,对装置运行情况未仔细查看,即巡检只为换牌而换牌或不巡检、不换牌的; 118 交接班时接班人未到位,交班人离开操作岗位的; 119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上岗的; 120 对新进员工厂级、车间和班组安全教育走形式的; 121 对出现过“三违”现象的人员未进行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便上岗的; 122 车间安全检查不按时进行,检查存在“走形式”现象的; 123 车间级事故应急预案未定期进行演练的; 124 不用防爆工具检修易燃易爆设备的; 125 现场调试动设备时戴手套的; 126 动火加热轴承时不对定子线圈进行隔热保护的; 127 对阀门螺栓紧固时不均匀进行,紧固完毕后不检查的; 128 检修机泵时,进出口阀未悬挂禁动牌的; 129 临时接电时,带负荷拉闸的; 130 变压器油不做试验直接使用的; 131 对电机补油时不将废油从排油孔内掏出的; 132 对电机补油时不将加油嘴清理干净的; 133 检修负责人对检修内容、项目不清楚,盲目检修的; 134 检修前对检修所需工器具没有认真检查或带病使用的; 135 带电部位不设明显警告标志的; 136 起重时未通知地面人员和指挥人员,私自操作的; 137 起吊重物时,对捆绑效果不检查的; 138 在有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下面工作的; 139 滑轮起吊时,牵引绳单人控制的; 140 监护人与作业人不交接,未进行安全确认的; 141 用一般灯具代替防爆灯具进行照明的; 142 绳索未检查或形式检查,拴系不牢的; 143 存在需要安全隔离的区域不能有效隔离的; 144 管线介质不经分析将水管和气管混接的; 145 未经专业技术人员确认,私自在许可的临电设备上接设其他线路用电设备的; 146 非本单位人员或本单位人员非电工进行临电接线的; 147 发现线路出现绝缘脱落现象未及时处理的; 148 气防、消防器材使用后未归位的; 149 在生产装置区内和禁烟区域携带火种的; 150 在易燃易爆装置区现场打手机的; 151 配电室不采取封堵小动物的措施的; 152 易燃易爆区使用金属工具敲打设备的; 153 操作室内有电缆沟,在打扫卫生时用水冲洗地面的; 154 安全附件到期未复检的; 155 现场作业踩踏管线的; 156 润滑油、机油油桶混存未标识的; 157 消防、气防器材检查不合格时未及时更换的; 158 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159 安全带未高挂低用或拴挂在不牢固的物件上; 160 岗位员工对本岗位消防、气防器材的摆放位置不熟悉的; 161 岗位人员对应急器材使用不了解的; 162 无事故状态下未经批准动用消防器材的; 163 进入现场、工作中长头发未盘入安全帽中的; 164 在有毒有害等危险区域工作不按规定穿戴专用防护用品,使用专用防护器具的; 165 带手套或衣袖口未系扣擦洗运转设备、操作运转机床的; 166 雷雨天气打伞上罐采样的; 167 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放的; 168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不可靠便进行操作的; 169 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吸烟的;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的; 170 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的; 171 冲压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的; 172 攀登吊运中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的; 173 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的; 174 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的; 175 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 176 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77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的; 178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的; 179 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的; 180 非专责或非电气人员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 181 指挥岗位人员强行操作带故障设备的; 182 指挥无证人员上岗或无证人员擅自上岗的; 183 指挥岗位人员超负荷运行各种机电设备的; 184 要害岗位睡岗、串岗、脱岗的; 185 停电检修不办理停电工作票和操作票的; 186 易燃易爆场地,无动火证动火或不按程序报批的; 187 起重作业人员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起吊物件斜拉斜拽,吊物不平衡,起吊操作不稳,致使吊物脱钩的; 188 起吊时人站在吊物下方、吊物上站人或用人作平衡物的; 189 钢丝绳及其它起重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应报废还继续使用的; 190 电器作业时,对邻近的带电体、盘面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191 登杆作业不进行安全检查、无保护接地、无保护措施、无人监护进行作业的 192 胶带机运转中用铁锹刮机头、机尾物料的; 193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行作业的; 194 锅炉三大安全保护装置,未按规定使用、校验、试验的; 195 检修设备前不挂停电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 196 电工作业不按规程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 197 操作高压电气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 198 在皮带运输机上坐、卧或跨越没有过桥的运行皮带机的; 199 未查清电气事故原因而强行送电的; 200 未经许可带电作业或指挥他人带电作业的; 201 锚链运行中处理跳链现象或捅堵塞溜槽的; 202 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检修和“搭车”检修的;  203 开关带负荷拉合隔离刀闸的;非电气设备专业人员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 204 在无起重设备情况下,从高处向下抛掷杂物、重物或设备配件不设专人监护的; 205 带水焊接时不穿绝缘靴的; 206 进入带电间隔的;单人巡线攀登电杆的; 207 使用喷灯时,在明火附近放气或加油的; 208 调和电解液时,把水直接倒入硫酸中的; 209 电气作业不执行“两票三制”的;签发工作票种类不符的; 210 电动工具绝缘破损、无双重绝缘、无可靠接地而使用的; 211 强行启动设备的; 212 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的; 213 特种作业不带安全防护用具直接作业的; 214 无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的; 215 高压试验时,不穿绝缘靴、不设置围栏及悬挂警示牌的; 216 拆除地线前项目负责人不对设备进行检查的; 217 带电移动电动工具的;工作中电流二次回路短接不可靠的; 218 未接到任务单、工作票、调度命令,允许工作人员工作的; 219 倒闸操作时,进入高压设备区不戴安全帽,不穿绝缘靴的; 220 用木楔或其它物品将开关跳闸装置塞住,致使其失去作用的; 221 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的; 222 使用电压等级不相符的验电器验电的; 223 设备运转时,触摸运行设备运转部位及私自打开防护罩、栅栏的; 224 电气、运输、提升设备(设施)的各种保护不齐全就开机使用的; 225 未严格执行起吊、运输、装卸、捆绑大型设备安全技术措施的; 226 机器运转中或未停止前,清扫、擦拭、润滑和冷却机器旋转部位的。 227 皮带运行时,处理或清理胶带托辊,机头、机尾滚筒的; 228 破碎机工作过程中,随意触摸传动装置及破碎部件的。 九 车辆交通 229 车辆在厂区行使速度超限的; 230 叉车托盘升高后站人的; 231 插车进入生产区在地沟盖板上行使的。 十 地面建筑安装工程 232 施工现场明火作业,未办用火证或未经现场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未做防护措施指派专人监护的; 233 工具自带的软电缆或软线随意接长的;工具原有插头随意拆除或改换的; 234 发现工具外壳、手柄破裂不进行更换或工具的旋转部件无防护装置的; 235 临时用电总配电箱、开关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或安装失灵的漏电保护器的; 236 木工操作机械时戴手套,在运转中维修保养、加油清理和调整的; 237 料斗提升时,在其下有人工作和穿行、清理斗坑时,未将料斗双险钩挂牢或未挂的;接料平台口未装防护门,沿通道两侧未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 238 搅拌机运转中将工具伸人搅拌机内扒料的;维修保养搅拌机未拉闸断电或电闸箱未上锁或未指派专人监护的; 239 运长料时超出吊篮或在吊篮内立放时未捆绑牢固的;吊物前未对索具进行检查就吊装的;吊散物不装箱或装笼的;吊长料不捆绑牢固,吊物不平衡造成重心偏移的; 240 作业层脚手架外侧未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网及档脚板的;脚手架搭设时,未严格按照搭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规范施工的;脚手架拆除时,现场无专人监管和设置警戒标志,拆下的管件直接向下投掷的;支设高度大于2米梁柱模板时不设置工作台的; 241 高处作业无临边安全防护设施的;拆模时不设置安全工作平台猛撬硬砸,大面积撬落模板的;高处绑扎钢筋时无安全工作平台,无上人马道、无临边防护的; 242 浇筑砼框架柱不设操作平台,直接站在模板上作业的;基槽、基坑开挖时,未根据土质及开挖深度放坡和进行必要支护的; 24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不按规定设置的;安全保护接地接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按规定检查用电设施安全功能的; 244 吊物超重的;起吊钢丝绳断丝、磨损、变形超限继续使用的;塔吊司机不对塔吊进行必要检查和维护的;设备安全防护功能不全或失灵,未及时修理更换的; 245 油漆与其它易燃物品存放在一起的。 十一 矿山救护消防 246 救护、消防指挥员没有参加抢救指挥部工作,未参与制定事故处理方案的; 247 未制定救护、消防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而命令从事救护、消防工作的; 248 指挥少于6人的小队进入灾区侦察或作业的; 249 不服从指挥、不服从管理,不按时完成救灾或日常训练任务的; 附件三: C类三违行为列表 一 矿井采煤 1 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2 未进行停、开工检查,擅自停、开工的; 3 风、机两巷发生支护变形、损坏等现象,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 打眼工打眼时,戴手套、未系好工作服纽扣、未绑扎好上衣袖口的;作业前未对工作地点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的; 5 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制作引药、装药、爆破的; 6 采煤工作面缺梁少柱,不及时补齐而继续作业的; 7 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8 采煤工作面不严格执行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9 放炮警戒绳、牌、哨不全的; 10 一次放炮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1 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而不及时处理的; 12 装完药后,雷管脚线不短接、不悬空的; 13 放炮员不随身携带瓦斯报警仪的; 14 炮采工作面不及时支护、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割完煤后不及时移架支护的; 15 综采工作面作业人员进入无支护溜道内的; 16 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补、铺、联网的; 17 采煤工作面局部采高超过支柱支撑高度,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8 移动刮板输送机机头时不切断电源的; 19 刮板输送机飘链、出链、溜槽损坏、刮板输送机不平继续操作的; 20 移刮板输送机时不使用移溜器的; 21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回柱分段距离回柱的; 22 工作面回柱时,无监护人而进行回柱作业的;; 23 支柱不按规程规定进行捆绑的; 24 不按规程规定的迎山角度支设支柱的; 25 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处理的; 26 不按规程规定发出放炮信号而放炮的; 27 泵站司机未携带检测乳化液浓度有效器具的;乳化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28 乳化液泵箱不使用过滤网或过滤网破损不及时更换的; 29 工作面卸压支柱不及时更换的; 30 综采工作面支架歪斜度超过规程规定未及时调整的; 31 工作面支架排距、棚距不符合规定,未及时处理的; 32 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不及时处理的; 33 工作面梁、柱及柱帽失效未及时更换的;未按规定及时支设煤帮柱的; 34 采煤机作业时,未使用内外喷雾的;综采支架架间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5 注液枪不按规定悬挂且乱扔乱放的;注液前不冲洗三用阀的。 二 矿井掘进 36 炮眼质量(角度、深度)不合格或炮眼内发现异常情况(瓦斯、水、温度、透孔等情况)时进行装药的;戴手套打眼的; 37 装药后未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悬空的; 38 放炮母线的材质、悬挂、扭结不符合规定的; 39 放炮警戒绳、哨、牌不全仍然放炮的; 40 移动打眼机具时,用电缆拖拉打眼机具的;检修打眼机具时,未切断电源而进行检修的; 41 操作司机离开综掘机或耙斗机时,未及时切断电源的; 42 掘进机停止作业时,切割头未落地放置的; 43 临时支护、永久支护使用不规范、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44 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未穿抗静电服装的; 45 无爆破工资格证,运送电雷管的; 46 井下未用专用箱存放或使用专用箱存放爆炸材料,但未上锁的; 47 井下存放炸药、电雷管专用箱的间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48 在机械、电气设备附近或在支护不完好、有淋水或放炮警戒距离内存放井下爆炸材料的;在爆破点附近制作引药的; 49 用手硬拽电雷管脚线或硬拽管体,或取出电雷管后不及时将脚线扭结短路的; 50 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在药卷上扎眼或将电雷管斜插、捆在药卷上的; 51 打眼前后及打眼过程中,未检查作业地点安全状况的; 52 巷道开口处支护不规范、不可靠的;临时支护、永久支护接(背)顶、帮不实的; 53 锚杆、铺网不紧贴岩面,锚杆角度及联网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54 岩石巷道掘进采用干打眼的。 三 矿井机电运输 55 拆除过流和欠压释放装置,短接电机综合保护,甩掉其它安全保护设施的; 56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未经防爆员检查而入井的; 57 绞车司机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未执行八不开(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不开;钢丝绳磨损超限不开;安全保护不全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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