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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总论
【知识点】税法的目标★
一、税收与现代国家治理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内涵从三个方面理解: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
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1.为国家治理提供最基本的财力保障;
2.税收是确保经济效率、政治稳定、政权稳固、不同层次政府正常运行的重要工具;
3.税收是促进现代市场体系构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4.税收是促进依法治国,促进法治社会建立,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载体;
5.税收是国际经济和政治交往中的重要政策工具,也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税法的目标
(一)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提供法律保障;
(二)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提供一种经济法律手段;
(三)维护和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秩序;
(四)规范税务机关合法征税,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提供可靠保证。
【知识点】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间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2.性质上属于公法。不过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典型公法相比,税法仍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知识点】税收法定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遵守税法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二、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1.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2.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行政效率
3.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三、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税法适用原则体现着税法基本原则,同时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
具体原则
含义和内容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目的是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税法中普遍适用,但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可以对该原则有所突破。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这个原则可以突破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税法优位原则:属于特别法级别较低的,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即在纳税义务的确定上,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法规定为准,实体性的税法规则不具有向前的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该原则是为了确保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四、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双方。
我国对纳税人的确定,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不要把客体理解为纳税人,客体是征税对象,比如所得额、销售额等;征纳双方都是权利主体。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注意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税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例如自然灾害可以导致税收减免,从而改变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税收法律行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正常意志支配下做出的活动,例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和方法是很多的,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我国刑法对构成逃税、抗税罪给予刑罚的规定,以及税法中对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同时对其享有权利的保护。就是对其承担义务的制约。
【知识点】税法要素★★
一、税法构成要素的整体介绍
税法要素
含义和内容
备注
1总则
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人
(纳税主体)
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征税客体)
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体现征税的最基本界限;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4税目
对征税对象的具体分类
可以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也可以对不同的税目区别对待
5税率
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我国现行税率形式包括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四种形式
6纳税环节
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7纳税期限
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
纳税期限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缴库期限三层概念规范
8纳税地点
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9减税免税
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10罚则
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11附则
相关法律授权以及生效时间规定
【小提示】
在学习每一个具体税种时,应该按照税制要素的内容来把有关知识点梳理后再串起来,比如学习后自己要清楚,这个税种对谁征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征多少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怎么征税(纳税环节、期限、地点),再加上税收优惠,成为一个体系,这样一来,便于理解、记忆,避免出现知识点散乱、茫无头绪、错记漏记的情况。
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的基本形式
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税法可将自然人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或者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
法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税法可将法人可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
依法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设置有代扣代缴义务。
代收代缴义务人
依法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消费税、车船税设置有代收代缴义务。
三、征税对象
(1)税基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2)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形态:
价值形态的计税依据,即从价计征
计税依据是可以量化为货币数量的形态,如收入、所得、价款等。
物理形态的计税依据,即从量计征
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的自然计量单位,如面积、体积、容积、重量等。
四、税率的具体分类
类别
具体形式
含义和内容
适用税种
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单一比例税率
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全部采用: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契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
部分采用:消费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
差别比例税率
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又包括产品差别税率(如消费税、关税等)、行业差别税率(如营业税)、地区差别税率(如城建税等)。
幅度比例税率
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
累进税率:随着征税对象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
全额累进税率
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当税基超过某个级距时,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提高后级距的相应税率征税
无
超额累进税率
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部分采用:个人所得税
全率累进税率
无
超率累进税率
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全部采用:土地增值税
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或一个税额幅度。
全部采用: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
部分采用:关税、消费税、印花税、资源税
五、纳税期限包含的三个概念
税法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有三个概念,需要理解掌握:
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确定纳税义务发生、计算缴纳税款的时间起点。
【知识点】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这个概念是财税理论和实务领域都很重要的基础概念。
1.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2.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
3.按大类划分,可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
4.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
二、税收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三、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
(一)我国现行税制中具体税种的立法权划分
种类
立法权归属
具体税种
中央税
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立法权在中央
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
地方税
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共享税
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立法权在中央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具体地说,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层次是这样的:
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行经一段时期后,再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5.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税法的公布,税种的开征、停征,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规定,所立税法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上述权力除税法解释权外,在行使后和发布实施前须报国务院备案。
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所立税法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
四、税收立法机关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
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规定,所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立法机关
法律形式
备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税收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都是税收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各级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都不得与税收法律相抵触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
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
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须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暂行条例都属于授权立法﹟
国务院
税收行政法规
税法的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和规章的地位;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管法实施细则都是税收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税收地方性法规
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税收部门规章
范围包括: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法等,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
地方政府
税收地方规章
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如《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等
各级税收主管部门
税收规范性文件
除了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如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五、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目前我国税法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和公布阶段
六、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体系概述
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制;三是规范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
这些内容的法律形式也就是税法。税法还可以分为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其中,“税法通则”规定一个国家的税种设置和每个税种的立法精神,各个税种的“税法(条例)”分别规定每种税的征税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各税税法(条例)的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则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性法规。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单独制定税法通则,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各税税法(条例)之中。
(二)税法分类
税法分类在理论和实务领域都有比较重要的意义。税法的一般分类如下:
分类依据
分类内容
内涵
例说具体内容
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
税收基本法
税收通则,起税收母法的作用
我国目前空缺
税收普通法
具体税种或事项的法律
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
税收实体法
确定税种立法,规定税制要素的法律
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程序法
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程序性权利义务关系
如税收征管法等
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
商品和劳务税税法
对流转额课征的税法;流转税也称间接税
按照“(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分类口径记忆
所得税税法
对所得额课征的税法;所得税也称直接税
财产行为税税法
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征的税法
资源税税法
对资源类物品课征的税法
特定目的税法
对某些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特定调节作用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国内税法
一国内部税法
国际税法
国家间的税收制度(效力一般高于国内税法)
如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外国税法
外国的税收制度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
按性质作用分类
具体税种
性质和作用
备注
商品和劳务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以货物、劳务为课税对象,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属于间接税
其中关税由海关征收。其余各税由税务部门征收。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对法人和自然人的纯收入进行调节;属于直接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
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资源税类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特定目的税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
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1.上述17个税种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收的实体法体系。还有一个船舶吨税,可放入财产和行为税中。
2.除此之外,还有税收程序法体系。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按照税收征管法执行;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3.我国目前税制是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双主体税制结构。
【知识点】税收执法★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税收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
税收执法权是指税收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依法进行税收管理活动的权力。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
一、税款征收管理权限划分
1.在征管权限划分上,中央税和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2.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如全国性地方税种某些税目税率的调整权以及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以外的其他一些管理权等。
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经济特区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上述地方(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的税收管理权的行使,必须以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中央财政收入为前提。
5.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税法规定之外,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税收征收机构
征管范围
国税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部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地税系统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
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及其地方附加
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海关系统
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4大税3小税:
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证券交易的印花税。
四、其他税收执法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
【知识点】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权利
1.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
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3.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负责税收征管工作;依法行政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义务:参看教材。注意以下几项义务:
①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宣传税法;
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③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④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征管法第八条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有一个集中表述,见下表:
权利名称
内容
知情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保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减免退税权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陈述申辩权及行政司法救济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控告检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注意】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3)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4)收到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二、税务代理等税务服务是税法遵从的重要途径
税务代理有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确定性的特点。
三、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权益。其现实意义:
1.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税收筹划有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
3.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纳税人利益最大化。
4.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
5.税收筹划有助于税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6.从长远和整体上看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增加税收。
[已用]知识点】 国际税收关系★
一、国际重复课税
(一)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原则
类型
含义
属地原则
地域管辖权
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属人原则
居民管辖权
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公民管辖权
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提示】居民、公民概念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团体、企业或公司。
(二) 国际税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三)国际重复征税
(1)含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2)类型:3种
1.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重复征税
2.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重复征税
3.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各国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度,有可能对同一征税对象可能征收 几种税
(3)产生的前提条件: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产生的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3)地域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二、国际税收协定
定义: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按照处理的税种不同:所得税的国际税收协定、遗产与赠与税的国际税收协定。
2.按照所涉及的缔约国数量不同: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单边国际税收协定。
3.按照处理问题的广度不同:综合性国际税收协定、单项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1.协定适用范围。
2.基本用语的定义。
3.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
4.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
5.税收无差别待遇。
6.防止国际偷、漏税和国际避税。
三、国际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简称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为此,2012年6月,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同意通过国际合作应对BEPS问题,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开展研究,自此BEPS项目启动,我国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积极参与。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二部分 本章知识点讲解
【知识点】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具体规定
1.特殊项目(22项)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交割时以开具发票方为纳税人(交易所或者供货会员单位,谁开票谁交税)
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不得抵扣交易所其他进项税额。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增值税。
(4)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5)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增值税;否则征营业税。
(6)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7)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电压调节并按电量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
(8)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9)油气田企业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以及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
(10)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1)对企业销售(购进的)电梯并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企业销售自产的电梯并责安装,属于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别规定);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12)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①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②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③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1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14)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受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仍适用上述规定,其中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15)航空运输企业的征税范围确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与旧政策不同)。
(16)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7)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新增)
(18)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9)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罚没物品: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公开拍卖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不具备拍卖条件的,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手饰),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1)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2)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③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视同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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