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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2012,年,3,月,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管理现状简介,规范化管理要求,产生单位,处置单位,管理部门,现场核查要点,固废管理法律法规,概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省危废管理现状,总体来看,我省因危险废物而引发的污染事故呈不断上升趋势,违法案件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递增,针对危险废物的信访举报在各类环境类举报中增长相当明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已成为影响环境保护全局工作的重要因素。,一是各级管理部门及企业重视程度不足;,二是基础设施严重滞后;,三是机构及制度建设滞后;,四是系统内外合作机制不健全。监管能力不足,现场管理不到位,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局面;,五是处理、处罚不到位。,全省危废管理现状,全省危废管理现状,据上报,全省,2011,年危险废物产生量约,190,万吨,实际产生量不详。,危废处置利用能力约,400,万吨,其中填埋,4.5,万吨,焚烧,19.4,万吨,最终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且大多不符合规范要求,可以综合利用的处置能力严重过剩,某地污泥露天堆放,危险废物最终处置方式,焚烧,填埋,非法洗桶,待洗桶,清洗液,加清洗剂,竖着摇,横着摇,洗好了,废液,废水池,废油非法处置,重金属污染,重金属污染中,最严重的是镉污染、汞污染、血铅污染和砷污染。而在这其中,由于采矿、冶炼和,化工,企业“三废”中的重金属离子随水和空气扩散导致的污染事故,占有相当的比例。,2010,年发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我国工业废水中汞、铅、镉、铬、类金属砷,5,种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量为,2.43,万吨。其中,金属制品业、,皮革,及其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业,5,个行业排放量占全部工业总排放量的九成以上,重金属污染,目前我国耕地面积的,10%,以上约,1.5,亿亩已受到重金属污染。而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罗锡文的估计,我国每年有,1200,万吨粮食被重金属污染,经济损失达,200,亿元。,受污土壤是由于化肥、农药使用中的重金属积累以及化工企业生产所造成的。,国家规范化管理要求,2011,年,环保部及卫生部联系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保部下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保部下发,关于遏制危险废物异地倾倒多发势头的通知,省规范化管理要求,关于做好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资料制作和汇总上报的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的档案要求),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定期申报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加强危废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在线监控的通知(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硬件),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全面检查危险废物管理流程及规范化情况),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档案资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必备,辅助,1,企业概况,2,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监测、验收材料,3,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参照“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格式),5,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6,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材料,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至少最近,2,年的联单),8,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的相关合同,9,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0,环保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11,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台帐,12,职工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档案资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必备,辅助,1,企业概况,2,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监测、验收材料,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4,年度环境监测报告,5,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参照“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格式),6,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7,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材料,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至少最近两年的联单),9,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进、出)的相关合同、接受单位资质材料,10,年度经营情况报告(领证期间),11,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帐,12,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保部公告,2009,第,55,号 附,2,和表,6.2,),13,环保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14,危险废物贮存一年以上审批材料,15,危险废物入厂分析记录,16,设备、设施检查和维护记录,17,职工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18,环境污染事故记录,“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网址:,218.94.78.64:9090/EIDS/sys/,办理转移联单,危废标识,贮存场地应有标识,贮存包装应有标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仓库标识,各类台账,危废贮存不规范,规范贮存,高浓度废液渗漏,污水处理设施运转不正常,污泥压滤长期停运,私设临时管网偷排,偷卖有机废液,危废露天堆放,台账作假,尾气处理不正常,1,、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暗访合格率,36%,),2,、全省医药企业及双危专项检查,3,、,2012,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4,、省环监局,2012,年重点监察内容,5,、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6,、全省危险废物鉴别及鉴定机制,2012,年工作,现场检查要点,检查企业范围: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要纳入国家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100,吨的单位以及由省环保厅颁发经营许可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纳入省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年产生危险废物,1,吨,-10,吨的单位、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废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以及由市、县环保部门颁发经营许可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纳入市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注意:不能仅限于已经掌握的企业名单,要按照企业类别及污普、排污申报、环评等资料全面梳理产生单位产生量。(精细化管理要求知道达到,10,吨级),电镀企业、化工、印染、船舶、机械行业,电镀企业:电镀废渣、废液和污泥,化工:废液(副产品)、精馏残液、精馏残渣、废催化剂、废包装桶及包装袋、废活性炭、废酸废碱等;,印染:污水预处理物化污泥;,船舶:漆渣、油漆桶、废油、废油桶等;,机械制造:废油、含油废物、漆渣、油漆桶、电镀废物、废酸;,注:电镀、电子、化工、医药、农药、机加工等行业是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査内容具体包括,2,个方面,一方面是台账检查,一方面现场检查,两方面检查结合并相互印证,基本可全面掌握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全貌。,台账检查:,环评,-,三同时,-,申报,-,转移,-,规范化管理台账(,13,、,14,条,,1,、,18,、,30,条为否决项),现场检查:,产生工段,-,贮存,-,转移去向追踪,现场检查要点,案例,*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偏苯三酸酐项目每年产生偏酐残渣,2000,吨、生化污泥,500,吨,1,、将污泥委托给无污泥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置;,2,、转移联单不规范;,3,、排污申报中未申报污泥;,4,、废活性炭无台帐、无联单;,5,、现场标识不清,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对含有水溶性污染物的废物原料进入防雨堆放,现场检查时,发现原料都是露天堆放,无防雨、防渗措施。厂区无组织排放污染严重,除尘措施不到位。环境管理体系不健全,企业环保负责人对污水处理方式解释不清。厂区内有大量废机油露天堆存,无“三防”措施,不符合危废贮存要求,企业也未将其做为危废处置,处置方式不明。环评中未明确定义各类危废产生的种类、数量和处置方式。未完全按照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在企业上市环保核查过程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如:原料堆场露天堆放、排污口设置不规范)。环评对企业产生的重金属种类,法律法规介绍,刑法,固废法,省固废条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338,条),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本罪论。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至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是什么,有待进一步作出解释。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10,日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法律处罚,-,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法,擅自跨省转移固废,1,万,-10,万;,未“三同时”,-10,万以下;,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限期整改,-2,千,-2,万;,不设危废标识、未申报或作假、未分类贮存,收集,运输,处置、危废扬撒,流失,渗漏的、运输中丢失遗弃的、未制定危废意外事故防范及应急预案的,1,万,-10,万;,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危废处置设施,将危废提供给无证单位的,未填联单或填写不规范的,2,万,-20,万,行政代处置(不处置又不承担处置费用),-,限期整改,-1,到,3,倍处置费,无证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得及,3,倍以下罚款,固废污染的,由加害人应进行举证无关,我国现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体系,1,、法律,:,(,1,)刑法(1997年修订),(,2,)环境保护法,(,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2,、法规,:,(,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3,)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3,、部门规章,:,(,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2,)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4,、地方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目录:国家危险废物目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6,、标准、技术和经济政策,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1990年3月22日,我国签署了该公约,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巴塞尔公约修正案。,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一)定义,固废法,定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的“废弃”特征,废:物品丧失原有利用价值,丧失使用功能,丧失使用目的,弃:物品所有者放弃所有权,由于功能的丧失,由于价值的降低,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性状固态废物半固态废物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废物液态废物(但是不包括排入水体的废水),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二)基本属性,1,、自然属性:固态物质有一定的体积和形状,可以堆存和转移。,2,、资源属性:其被,“,废弃,”,的性质随时、空的变迁而具有相对性。,3,、危害性:,(,1,)占用土地,影响景观;,(,2,)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3,)常常以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大气为其表现形式;,(,4,)其危害具有隐蔽性、间接性、滞后性以及不可逆性。,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三),固体废物的,分类,按来源,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按危害,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中绝大部分是一般废物,一小部分是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中虽然也有少量危险废物,但由于目前管理能力所限,新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其进行了,豁免,,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所以目前环保部门的主要管理对象可以简单地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源普查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危险废物,固废法,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3,),01,医疗废物,02,医药废物,03,废药物、药品,04,农药废物,05,木材防腐剂废物,06,有机溶剂废物,07,热处理含氰废物,08,废矿物油,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10,多氯(溴)联苯类废物,11,精,(,蒸,),馏残渣,12,染料、涂料废物,13,有机树脂类废物,14,新化学药品废物,15,爆炸性废物,16,感光材料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3,),17,表面处理废物,18,焚烧处置残渣,19,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20,含铍废物,21,含铬废物,22,含铜废物,23,含锌废物,24,含砷废物,25,含硒废物,26,含镉废物,27,含锑废物,28,含碲废物,29,含汞废物,30,含铊废物,31,含铅废物,32,无机氟化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3,),33,无机氰化物废物,34,废酸,35,废碱,36,石棉废物,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38,有机氰化物废物,39,含酚废物,40,含醚废物,41,废卤化有机溶剂,42,废有机溶剂,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46,含镍废物,47,含钡废物,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49,其他废物,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社会源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第一类废物,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出台后,医疗废物成为与危险废物并列的概念。,2003,年,10,月卫生部与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五类,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1,医疗废物(,851-001-01,)、,HW03,废药物药品、,HW16,感光材料废物(,900-019-16,)、,HW29,含汞废物(,900-024-29,)有交叉。,目前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按照使用,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于其在管理方面的特殊要求,在环境管理中一般也作为一个独立的管理内容。,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基本管理原则,1)全过程控制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处置),2),“,三化,”,原则;(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3)生产者负责和禁止排放固体废物原则;,4)对危险废物实行特别严格的控制和重点防治的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固废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固废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二),“,三同时,”,制度,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固废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三)转移审批和联单制度 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转移审批,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及转移联单制度,(四)申报登记制度,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固废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五)分类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固废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六)污染消除制度,第三十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六十一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固废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七)污染损害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第八十六条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特别规定,(一)名录和鉴别制度,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现行鉴别体制:个案处理。由部环科院固体所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危废污染防治特别规定,(二)识别标志制度,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是指以文字、图案、色彩等综合形式表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的制度。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基础性制度和措施。,固废法第,51,条确立了识别标志制度,并在第,52,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危废污染防治特别规定,(三)按计划管理制度,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危废污染防治特别规定,(四)行政代处置制度,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危废污染防治特别规定,(五)经营许可制度,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危废污染防治特别规定,(六)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和接受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一项国际通行的对危险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的成熟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发生污染事故及控制污染范围。,(七)危险废物贮存限期制度,固体法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危废污染防治特别规定,(八)应急预案制度,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产生、收集、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可参考本,指南,。,(,九,),事故报告制度,固体法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十),责令停产制度,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产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一)减量化责任,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三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产生单位的其它相关责任,(二)设施维护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产生单位的其它相关责任,(三)清洁生产责任,第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产生单位的其它相关责任,(四)禁止性规定,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条例相关内容,产生企业的责任,1,、,建立台帐、申报登记,第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第二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时间、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保存,五年,以上。,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将台账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管理。,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条例相关内容,产生企业的责任,2,、污染修复,第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的,应当事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环境监测、评估、修复等费用由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造成污染的单位承担。,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条例相关内容,产生企业的责任,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第二十六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年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变更,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调整,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相应,调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一)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发生变化,的;,(二)危险废物产生数量,超过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的;,(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四)委托他人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受托方变更的,;,(五)其他重大变更事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条例相关内容,产生企业的责任,5,、废物转移,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一)不同单位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转移要求:接受单位资质要求、审批、转移联单、包装和运输安全、持续关注,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条例相关内容,产生企业的责任,6,、实验室废物管理,第三十七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废物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实验室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实验动物尸体及其他实验室废物的管理,防止其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实验室产生的液态废物应当分类暂存,不得直接倾倒。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应当设置专门贮存场所分类存放,不得擅自弃置、填埋。,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条例相关内容,产生企业的责任,7,、医疗废物管理,-,互相监督机制,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或者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不当或者医疗废物数量无故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条例相关内容,产生企业的责任,8,、水处理污泥处理,第四十三条,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的单位应当建立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管理台账,按照有关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属于危险废物的,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应当符合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含污泥利用或者处置方案。,自行利用和处置污泥的,应当配套建设污泥利用或者处置设施,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自行利用或者处置污泥的,应当将委托利用或者处置污泥的情况,在污水处理设施试运行前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谢谢!,省固管中心:林凯,邮箱:,lk,电话:,1391393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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