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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地抛投比赛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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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地抛投比赛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陆地抛投比赛是由钓鱼运动派生的一项以抛竿进行的没有渔获的陆地抛 投运动(简称抛投)。 第二条    陆地抛投比赛包括陆地抛准比赛和陆地抛远比赛。 第二章 比赛场地 第三条   比赛场地的选择、布置,应以顺风或侧顺风为原则,尽量避免逆风或 侧逆风。 第四条     陆地抛准比赛场地(附场地示意图) (一)划一直横线为起投线,线长6米。 (二)与起投线垂直距离不少于30米处为圆心,以5米为半径划一圆环为靶。 (三)园环中心插小红旗为明显标志,圆环内为抛投落点有效区。 第五条       陆地抛远比赛场地(附场地示意图) (一)划一直横线为起投线,线长6米。 (二)与起投线垂直距离不少于60米处划一平行线,线长30米,其中心点在起 投线的垂直线上。 (三)平行线距中心线两端各取15米作垂直延长线为抛远有效区(距起投线60 米外每隔10米划一平行线)。 第六条   陆地抛投场地必须地势平坦,无障碍物,视野广阔,在落点有效区周 围插旗示警,并设巡视人员以保证安全。 第三章 比赛器械 第七条    比赛器械可由竞赛部门统一准备,也可自备,一般以自备为宜。 第八条    自备比赛器械时,应在竞赛规程中明确规定竿长、竿调、线径、坠重, 严格禁止挂钩。 第九条    自备比赛器械可准备多份,但使用前必须经过检验合格。 第四章 比赛要求 第十条    运动员资格应经组委会审查,报名后,如需更换,应在赛前申报征得 同意。 第十一条 赛前,统一组织运动员适应比赛场地,熟悉比赛器械。 第十二条 运动员到达赛场后应在预备区等候,不准越出区外,不准试投抛竿。 参赛顺序按报名先后或抽签确定。 第十三条 运动员进入起投线前,裁判员必须检查其参赛证和携带的比赛器械。 第十四条 赛前的试投次数(不计成绩)和计算成绩的比赛次数由竞赛规程统一 规定,一般试投不多于2次,正式比赛不少于3次。 第十五条 运动员每次抛投必须听裁判员发出信号后方准进行。 第五章 成绩计算 第十六条 陆地抛准比骞,以运动员正抛投中铅坠落点与圆环中心最近的一次距 离为其成绩。 第十七条 陆地抛远比赛,以运动员正式抛投中铅坠落点与起投线最远的一次距 离(起投线与平行线的垂直距离加平行线与落点加、减的垂直距离)为其成绩。 第十八条 落点不在有效区内不计成绩。其得分按参赛人数加“1”计算。 第十九条 成绩相同的运动员以其应得名次分之和除以人数为其得分。 第二十条 团体成绩以每队运动员的得分相加计算。 第六章 裁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比赛现场的裁判工作,由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负责领导实施, 下设投点裁判长,落点裁判长和裁判员。裁判员分别负责巡检、计量和记录工作。 第二十二条   裁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第二十三条   投点与落点裁判之间应规定联络信号和标志,保证比赛准确、有 序和安全进行。 第七章 犯规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规,不计成绩,并不给予补投。 (一)裁判员三次唱名、号未到。 (二)运动员在裁判员发令前投出。 (三)运动员在裁判员发令后超过二分钟再行投掷。 (四)运动员在投掷过程中脚踩起投线。 (五)运动员投掷时失手抛出投掷线。 (六)运动员投掷过程中断线、飞坠。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不听从裁判指挥,无理取闹,以至 于影响他人比赛的正常进行,均视为犯规给予扣分或取消比赛资格。 第八章    参赛队与运动员 第二十六条    参赛队必须经过推荐,代表一级钓协组织或为其团体会员,其成员 必须当年在当地钓协注册。 第二十七条   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已注册的中国钓鱼协会会员,身体健康。 第九章 申诉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对裁判员的判决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有效时间内写出书面 申诉,交仲裁委员会复审。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作出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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