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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质量保证程序 MTN-QAP2.08,版次:C 第7页/共7页 第7页/共11页
SEP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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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0.25
99.11. 9
200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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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审查
根据审查意见修改
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目 录
1. 目的
2. 范围
3. 定义
4. 相关文件
5. 职责
6. 程序
6.1 物项的接收检验和试验
6.2 过程检验和试验
6.3 最终检验和试验
6.4 物项接收时检验和试验状态控制
6.5 维修过程中检验和试验状态控制
7. 记录
8. 附录
1. 目的
为了验证维修活动的质量是否达到维修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要求,保证适当的验证方法得到有效实施。并通过对维修过程中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控制,确保维修的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明确化。
2. 范围
2.1 本程序适用于SEPC所承担的维修活动中所涉及的检验和试验。
2.2 本程序不涉及维修中焊接检验和试验焊接检验和试验见相应的管理程序。
3. 定义
无
4. 相关文件
MTN-QAM1.01 质保手册
MTN-QAP2.05 采购控制
MTN-QAP2.06 物项控制
MTN-QAP2.07 过程控制
MTN-QAP2.09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
MTN-QAP2.10 质量缺陷控制
MTN-QAP2.12 质量记录控制
MTN-QMP3.02 质量计划编制程序
5. 职责
5.1 QC部根据质量计划负责维修过程中的检查、验证及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控制。
5.2 供应部负责物项的接收过程中的检验和试验,并控制其检验和试验状态。
5.3 QA部负责维修检验和验试过程中质保监督、检查。
5.4 维修工程处负责组织质量计划的实施及其所承担的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控制。
5.5 维修工程处工程师负责质量计划及其记录的管理和移交。
5.6 文件中心负责维修完工后工作包的全面管理和向业主移交。
6. 程序
6.1 物项的接收检验与试验
见MTN-QAP2.05《采购控制》和MTN-QAP2.06 《物项控制》程序。
6.2 过程检验与试验
6.2.1 文件中心收到维修程序、工作指令和图纸后,应及时提供给相关的维修工程处。
6.2.2 维修处工程师根据文件中心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物项的质量等级按MTN-QMP3.02的规定编写质量计划,并设“见证点”和“停工待检点”,送QC部和QA部审核。
6.2.3 审核后的“质量计划”在项目维修前由文件中心报业主审批,同时确定业主的“见证点”和“停工待检点”。
6.2.4 根据业主的审批意见,维修处工程师进行修改、升版。修改升版后的质量计划重新报业主批准后,由文件中心出版,并分发给维修工程处。
6.2.5 维修工程处工作负责人根据质量计划的要求和规定填写相关记录及维修报告。
6.2.6 一道工序完成之后,由维修工程处工作负责人指定工作人员按照质量计划、维修程序和图纸要求进行100%自检。工作人员自检是工作人员对自己所从事的活动的质量所进行的符合性检查。
6.2.7 在维修活动实施过程中,为保证工作质量和安全,必须进行第二方验证和监护验证。
6.2.8 需进行第二方验证和监护验证时,工作人员在活动开工前通知班长/分项工程师实施第二方验证和监护验证。
6.2.9 有设点的工序,维修处工作负责人应提前通知QC部。
6.2.10 QC部工程师根据预报点时间进行独立检查验证。
6.2.11 进行独立检查验证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
6.2.12 有业主设点的工序,维修处工作负责人应提前通知QC部和业主QC人员,并在具体实施前由工作负责人再次口头通知确认。
6.2.13 对设有“停工待检点”的工序,只有当验证的结果满足要求时,才能进行后续工作,任何人不得跨越。
6.2.14 在检查与试验活动中,有质量记录的项目,各级检查验证人员必须在相关记录上签字。
6.2.15 在检查与试验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时,由发现人员开出质量缺陷报告。质量缺陷报告的处理见MTN-QAP2.10。
6.2.16 质量缺陷报告关闭后,仍按本程序6.2.6条至6.2.15条进行。
6.2.17 检查与试验过程中产生的记录由维修工程处工程师保管,该项目完工后,所有记录交QC部工程师。
6.2.18 QC部工程师对该文件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做最终审查,无误后交文件中心保存。
6.3 最终检验与试验
6.3.1 根据维修规程或工作指令要求对维修后的设备进行品质再鉴定。品质再鉴定执行MTN-QMP3.03《质量再鉴定程序》。
6.4 物项接收时检验和试验状态控制
6.4.1 对顾客提供的设备进行接收检验和试验时,对已检验和试验的设备挂上已检标识牌。标识牌内容:设备名称、设备数量、检验人员、检验日期。对未检设备放入待检验设备区域,该区域要有明显“待检设备”标识。
6.4.2 对顾客提供的设备进行接收检验和试验时,发现质量缺陷时按MTN-QAP2.10的规定进行标识。
6.4.3 自行采购的产品,到货后立即进行检验和试验,经检验合格后同6.4.1条挂同样标识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拒收。
6.4.4 供应部应确保发放的设备和材料已经过检验和试验。
6.5 维修过程中检验和试验状态控制
6.5.1 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工程处应按质量计划和维修程序对检验和试验状态进行标识,并检查和保护状态标识。
6.5.2 QC部对维修过程中的检验和试验状态进行检查和控制。
6.5.3 维修过程中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包括:标签、标记、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6.5.3.1 标记可采用标识色、标识牌、标识号。进行标记时,根据现场条件进行选择,同一项目应采用同一类标记。
6.5.3.2 检验和试验后,质量缺陷按MTN-QAP2.10《质量缺陷控制》程序进行标识。
6.5.3.3 对需要形成检验记录、试验报告的项目,均以检查记录或试验报告的形式标识其状态。
6.5.3.4 维修过程中,需要进行校验的仪器、仪表等测试设备,贴SEPC合格标签,标签形式见 MTN-QAP2.09《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
6.5.4 在维修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保留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7. 记录
所有质量记录执行MTN-QAP2.12《质量记录控制》。
8. 附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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