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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三篇 建筑设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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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学习网 〓 〓 第三篇 建筑设备 1 给水和排水设备 1.1 管道布置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7.1.2图书馆书库内不得设置配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86 6.1.2档案馆库区内不应设置用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库区。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88 2.4.2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3.7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3.9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0;94 6.1.15防空地下室的给水管道,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爆波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于1MPa。 6.2.11透气管如需穿过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时,在其内侧应设公称压力不小于1MPa的阀门。 6.2.16压力排出管在穿越外墙或顶板处的内侧设公称压力不小于1MPa的防爆波阀门。 6.4.8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爆波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于1MPa。 1.2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0;&#0;88 2.2.3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水管配水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二、给水管配水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配水出口处给水管管径的2.5倍。 三、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可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防污隔断器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隔断措施。 2.2.5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2.2.7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化粪池的净距,不应小于10m。当净距不能保证时,应采取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 2.2.10生活或生活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底结构作为水池池壁和水箱箱壁。 3.3.3下列设备和容器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一、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二、厨房内食品制备及洗涤设备的排水。 三、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四、蒸发式冷却器、空气冷却塔等空调设备的排水。 五、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间、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1.3 卫生设备和水处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0;88 5.2.3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土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5.2.6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 15-88 3.2.11卫生器具和工业废水受水器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注:卫生器具构造内已有存水弯时,不必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3.3.2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3.9.17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应单独进行专门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3.8.6E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除臭系统。 3.8.6F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在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 2 燃气设备 2.1 室内燃气管道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7.2.1用户室内燃然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7.2.1的规定。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表7.2.1 燃 气用 户 最 高 压 力 工业用户及单独的锅炉房 0.4 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户(中压进户) 0.2 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户(低压进户) 0.005 7.2.3在城镇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 7.2.4当供气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而需要加压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加压设备前必须设浮动式缓冲罐。缓冲罐的容量应保证加压时 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力工况; (2)缓冲罐前应设管网低压保护装置; (3)缓冲罐应设贮量下限位与加压设备联锁的自动切断阀; (4)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 7.2.10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 7.2.11燃气引入管进入密闭室时,密闭室必须进行改造,并设置换气口,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 7.2.13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7.2.14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等燃气时,不应小于25mm; (2)当输送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燃气时,不应小于15mm。 7.2.16建、构筑物内部的燃气管道应明设。当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必须便于安装和检修。 7.2.17暗设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2)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沙; (3)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4)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可能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5)当敷设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敷设在钢套管中; (6)敷设燃气管道的设备层和管道并应通风良好。每层的管道并应设与楼板耐火极限相同的防火隔断层,并应有进出方便的检修门; 7.2.18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 7.2.19室内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必须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7.2.20燃气管道严禁引人卧室。当燃气水平管道穿过卧室、浴室或地下室时,必须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并必须设置在套管中。燃气管道的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或厕所中。 7.2.21当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楼板、楼梯平台、墙壁和隔墙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 7.2.24燃气管道必须考虑在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 7.2.25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0℃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均应采取保温措施。 7.2.26室内燃气管道和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7.2.26的规定。 燃气管道和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表7.2.26 管 道 和 设 备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cm) 平行敷设 交叉敷设 电气 设备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25 10(注) 暗装的或放在管子中的绝缘电线 5(从所作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1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的导电部分 100 100 配电盘或配电箱 30 不允许 相邻 管道   应保证燃气管道和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2 注:当明装电线与燃气管道交叉净距小于10cm时,电线应加绝缘套管。绝缘套管的两端应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 7.2.28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敷设人工煤气和天然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应小于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地下室或地下设备层内应有机械通风和事故排风设施; (3)应设有固定的照明设备; (4)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一起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5)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6)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电话间、变电室、修理间和储藏室隔开; (7)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7.2.29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设备层内。 7.2.30室内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表前; (2)用气设备和燃烧器前; (3)点火器和测压点前; (4)放散管前。 7.2.31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lm以上,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吹洗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7.2.32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支撑和消除燃气附加压力的措施。 7.2.34当燃气燃烧设备与燃气管道为软管连接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家用燃气灶和实验室用的燃烧器,其连接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应有接口; (3)燃气用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管; (4)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 (5)软管不得穿墙、窗和门。 2.2瓶装液化石油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6.6.2设置在室内的单瓶供应系统气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2)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l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 0. 5m; (3)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6.6.3单瓶供应系统的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应设置在专用的小室内。 6.6.6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小于lm3时,可将其设置在建筑物 附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健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 (2)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室温不应高于45℃,并不应低于0℃。 2.3燃气的计量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7.3.2由管道供应燃气的用户,应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7.3.3用户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堆存处,以及与上述情况类似的地方; (4)安装隔膜表的工作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天然气时,应高于0℃;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 7.3.4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 2.4 居民生活用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7.4.1居民生活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 7.4.2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安装在卧室内。 7.4.3居民住宅厨房内装有直接排气式热水器时应设排气扇。 7.4.5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廊作厨房时,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 2)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 2.2m; (3)燃气灶与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水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20cm; 燃气灶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lm的通道。 7.4.6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过道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接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内; (3)平衡式热水器可安装在浴室内; (4)装有直接排气式热水器或烟道式热水器的房间,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2燃气设备 3-2-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30mm的间隙; (5)房间净高应大于2.4m; (6)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7)热水器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lm的通道。 7.4.7燃气采暖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暖装置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2)容积式热水采暖炉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lm的通道; (3)采暖装置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2.5 公共建筑用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0;93 7.5.1公共建筑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 公共建筑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卧室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 7.5.2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7.5.3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和烟道处必须设爆破门; 2.6 燃烧烟气的排除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一93 7.7.1燃具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室外。 7.7.2安装生活用的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厨房,应符合燃具热负荷对厨房容积和换气次数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7.7.3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 7.7.4公共建筑用厨房中的燃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吸气罩。 7.7.5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2)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防爆装置; (4)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7.7.6高层建筑的共用烟道,各层排烟不得互相影响。 7.7.7当用气设备的烟囱伸出室外时,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m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脊0.5m; (2)当烟囱离屋脊1.5~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可与屋脊等高; (3)当烟囱离屋脊的距离大于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线上; (4)在任何情况下,烟囱应高出屋面 0.5m; (5)当烟囱的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 (6)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的保护罩。 7.7.8用气设备排烟设施的烟道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 1)热负荷 30kw以下的居民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不应小于 3Pa; (2)热负荷为30kW以上的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烟道抽力不应小于10Pa; 7.7.11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安全排气罩上部,应有不小于0.25m的垂直上升烟气导管,其直径不得小于热水器排烟口的直径。热水器的烟道上不应设置闸板。 7.7.12居民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非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易燃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 7.7.13有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无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在烟道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m的孔。 7.7.14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以上。 7.7.15烟囱出口应设置风帽或其他防倒风装置。 3 通风和空调设备 3.1 一般规定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0;87 2.1.1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 2.1.3冬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应采用18~22℃ 相对湿度应采用 40%~60% 风速不应大于0.2m/s 2.1.6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应采用24~28℃ 相对湿度应采用 40%~ 65% 风速不应大于0.3m/s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0;1999 6.2.2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表 表6.2.2 用 房 温 度 (℃)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3.2 采暖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87 3.4.10采用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3.6.3当供汽压力高于室内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时,应在采暖系统入口的供汽管上装设减压装置。 3.6.24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镶嵌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3.6.25当采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管道穿过处应采取固定和密封措施,并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 3.6.27采暖管道不得同输送蒸汽燃点低于或等于120℃的可燃液体或可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6.2.4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3.3 通风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 19&#0;87 4.6.29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包括空气调节的新风系统)的风管,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可每隔五层设水平集合管,分别连接各层的送排风支管;当送排风支管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时,每个垂直风管所管辖的楼层数,不应超过十层。 4.6.30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 4.6.31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应穿过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或可燃物质的风管,亦不得沿上述风管外壁敷设。 4.6.33输送温度高于80℃的空气或气体混合物的风管,在穿过建筑物的可燃或难燃烧体结构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隔热层,其厚度应按隔热层外表面温度不超过80℃确定。 4.6.35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等,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当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6.4.1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构件。当排油烟机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通风道时,竖向通风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的措施。 6.4.3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87 5.1.3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5.2.13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房间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房间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风管、水泵、冷水管和水箱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5.3.8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直接表5.3.8采用; 民用建筑最小新风量 表5.3.8 房 间 名 称 每人最小新风量 (m3/h) 吸烟情况 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商店 办公室、图书馆、会议室、餐厅、舞厅、医院的门诊部和普通病房 旅馆客房 8 17 30 无 无 少量 5.3.10空气调节系统,特别是无窗建筑物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有排风出路,且应满足新风量变化的需要。 5.5.6采用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时,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用盐水作冷媒;采用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时,严禁用氨作制冷剂。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6.4.5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3.5 制冷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 19-87 6.1.10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水箱和排气、泄水装置。 6.2.4风冷式冷凝器的空气进出口温差,不应大于8℃。 6.2.5压缩机气缸水套的冷却水出口温度,不应高于45℃。 6.2.6所有贮存制冷剂且在压力下工作的制冷设备和容器,均应设置安全阀。氨制冷系统的排氨口必须装设排放管,排放管的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 6.2.7当设置两台或两台以上氟利昂压缩式制冷机时,各台的制冷剂管道,不得连通。 6.4.5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两个互相尽量远离的出口,其中至少应有一个出口直接对外,且应由室内向外开门。 6.4.6氨制冷机房的电源开关,应布置在外门附近。发生事故时,应有立即切断电源的可能性,但事故电源不得切断。 6.4.7氨制冷机房内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和安全器材(如灭火器和防毒面具等)。 6.4.8设置集中采暖的制冷机房,其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5℃。氨制冷机房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3.6 自动控制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87 7.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 一、采用自动控制,方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时; 二、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 三、工艺或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 7.2.5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7.4.1压缩式制冷装置,应设下列安全保护: 一、压缩机的安全保护: 1.排气压力的高压保护和吸气压力的低压保护; 2.润滑系统的油压差保护; 3.电动机过载及单相运行保护; 4.冷却水套断水保护; 5.离心式压缩机轴承的高温保护; 二、卧式壳管式蒸发器冷水的防冻保护; 三、冷凝器冷却水断水保护及蒸发式冷凝器通风机的事故保护。 7.4.2吸收式制冷装置,应设下列安全保护: 一、冷水或冷剂水的低温保护; 二、溴化锂溶液的防结晶保护: 1.发生器出口浓溶液的高温保护; 2.冷剂水的液位保护; 3.冷却水断水或流量过低保护; 4.停机时防结晶保护; 三、冷却水温度过低保护; 四、屏蔽泵过载及防汽蚀保护; 五、蒸发器中冷剂水温度过高保护。 3.7消声和隔振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 19-87 8.2.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8.2.8管道穿过机房围护结构处,其孔洞四周的缝隙,应填充密实。 8.3.1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程度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 4 电气和防雷设备 4.1 供配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0;95 2.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2.0.2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 2.2.2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 表2.2.2 敷 设 方 式 最小芯线截面(mm2) 铜 芯 铝 芯 裸导线敷设于绝缘子上 10 10 绝缘导线敷设于绝缘子上: 室 内 L≤2m 室 外 L≤2m 室内外 2>L≤6m 2<L≤16m 16<L≤25m 1.0 1.5 2.5 4 6 2.5 2.5 4 6 10 绝缘导线穿管敷设 1.0 2.5 绝缘导线槽板敷设 绝缘导线线槽敷设 塑料绝缘护套导线扎头直敷 1.0 0.75 1.0 2.5 2.5 2.5 2.2.11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 2. 2. 12在 TN&#0; C系统中, PEN线严禁接入开关发备。 3.2.1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3.2.2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 4208-84)的IP2X级。 4.4.4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一、PE、PEN干线; 二、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三、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四、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4.4.7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大于 5S; 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 0.4S。 4.4.21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o 4.5.6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 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在 TN&#0;&#0;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当需要在PE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4.2 变电设备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0-94 2.0.5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4.2.1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mm) 表4.2.1 符 号 适 用 范 围 场所 额 定 电 压 (KV) <0.5 3 6 10   无遮栏裸带电部分至地(楼)面之间 室内 屏前2500 屏后2300 2500 2500 2500 室外 2500 2700 2700 2700   有IP2X防护等级遮栏的通道净高 室内 1900 1900 1900 1900 A 裸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的裸带电部分之间 室内 20 75 100 125 室外 75 200 200 200 B 距地(楼)面2500mm以下裸带电部分的遮栏防护等级为IP2X时,裸带电部分与遮护物间水平净距 室内 100 175 200 225 室外 175 300 300 300   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之间的水平距离 室内 1875 1875 1900 1925 室外 2000 2200 2200 2200   裸带电部分至无孔固定遮栏 室内 50 105 130 155 C 裸带电部分至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或拆卸的栅栏 室内 800 825 850 875 室外 825 950 950 950   低压母排引出线或高压引出线的套管至屋外人行通道地面 室外 3650 4000 4000 4000 注:海拔高度超过 1000m时,表中符号 A项数值应按每升高 100m增大 1%进行修 正。B、C两项数值应相应加上A项的修正值。 4.2.6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6.1.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燃(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6.1.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2. 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3. 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4. 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5. 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5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6.1.7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6.1.8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时,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3防雷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0;94 2.0.1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2.0.2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0.3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2.0.4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口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3.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3.1.2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3.3.5二类防雷建筑物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10mm钢筋的截面积。 四、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 S≥4.24Kc2 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焊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3.3.10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一、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 二、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三、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四、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3.4.10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其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炉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一、二、四款的规定,并应将60m及以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5.1.1接闪器应由下列的一种或多种组成: 一、独立避雷针; 二、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 三、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 5.2.1接问器布置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接 闪 器 布 置 表5.2.1 建筑物防雷类别 滚球半径hr(m) 避雷网网格尺寸(m) 一类防雷建筑物 30 ≤5×5或≤6×4 二类防雷建筑物 45 ≤10×10或≤12×8 三类防雷建筑物 60 ≤20×20或≤24×16 5电梯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10-88 2.1.5钢丝绳应擦拭干净,严禁有死弯、松股及断丝现象。 2.2.3导轨架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焊接时,双面焊牢,焊缝饱满。 2.6.3 安全钳试验: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下降,使安全钳动作,电梯必须能可靠地停止。动作后应能正常恢复。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器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310&#0;88 2.0. 1电梯电源应专用,并应由建筑物配电间直接送至机房。 2.0.3机房照明电源与电梯电源分开,并应在机房内靠近入口处设置照明开关。 2.0.5.1每台电梯均应设置能切断该电梯最大负荷电流的主开关。 2.0.5.2主开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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