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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1997】101号、【2006】5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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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平易近当局,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略称《决定》),是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化企业改革,适当调解和完美所有制结构,增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备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近几年来,我区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下发了《自治区人平易近当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6〕22号),确定了我区养老保险社会兼顾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具体方案,经过柳州、北海、桂林、防城港、玉林等市的小型试验并在全区推广。目前,全区已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我区的方案与天下统一制度在改革方针、基来源根基则、基本模式、个人帐户配备布置、待遇结构和标准方面都比较吻合。可是,从各地实施环境看,与天下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还不完全一致,部分地、市企业承担重、兼顾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还需进一步解决。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做好与天下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增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实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和对于象: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包孕国有、集体、股分制、共同经营、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和台港澳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别工商户。   二、企业交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跨越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包孕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如果离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承担过重、基金结存堆集少于应付出养老金6个月,费率确需跨越工资总额20%的地区、地级市,要供给详细测算资料和节制费率规划,报自治区劳动厅和财政厅审查核定,由自治区人平易近当局批准,并报劳动部和财政部存案。各地要进一步完美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一个基数缴费办法,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度统计局统计口径)等于企业缴费基数、等于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三、职工个人以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度统计局统计口径)为基数缴费。1998年1月起,职工个人按缴耗费功夫资的4.5%交纳养老保险费。1999年1月起,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终极达到本人缴耗费功夫资的8%。职工缴耗费功夫资高于上年度全区职工均等工资300%的,按全区职工均等工资的300%缴费;低于上年度全区职工均等工资60%的,按60%缴费。   个别工商户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区职工均等工资60%-300%,缴费比例在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全区兼顾前,暂按各地区、地级市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的80%执行。   四、按本人缴耗费功夫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慢慢降至3%。个别工商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划入个人帐户,其余划入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储额的“记帐利率”,暂按银行同期居平易近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钱,当年个人帐户存储额按一年定期利率半息计息;利钱并入个人帐户。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996年7月1日。   5、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凡单位和职工本人缴费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城镇个别工商户,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分两部分计发:   熬头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区职工月均等工资的20%计发。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存储额除以120计发。   2、实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实施个人帐户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分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治金四部分计发:   熬头部分基础养老金和第二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上款1计发。   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实施个人帐户前,企业和职工本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均等缴耗费功夫资的1.4%;缴费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均等缴耗费功夫资的1.3%;缴费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均等缴耗费功夫资的1.2%。实施个人帐户前缴费不满15年,但个人帐户先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补缴年限)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均等缴耗费功夫资的1.1%。   指数化月均等缴耗费功夫资是指:实施个人帐户前4年,职工缴耗费功夫资占当年全区职工均等工资比重的均等值,与退休时上一年全区职工月均等工资的乘积。   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按年度核定,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以上年度全区职工均等工资为准。   第四部分过渡性调治金,实施个人帐户前,企业职工本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9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9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85元;实施个人帐户前不满15年,但个人帐户先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补缴年限)的,发给80元。   (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而且本决定实施前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按退休时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分别由企业和职工本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钱至满15年止,此后按缴费满15年的标准每月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实在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发给2个月上年全区职工月均等工资,另将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全部发给本人,一次性付出,此后终止养老保雄瓜葛。   (三)实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安享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存储额一次付出给本人,此后终止养老保雄瓜葛。   六、个人帐户实施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自治区人平易近当局关于调解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5〕5号)规定计发的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桂政发〔1995〕5号规定的养老金的差额部分,跨越30%的按30%发给。随着建立个人帐户年限的增加,慢慢取消上限封顶线。   新老办法对于比时,按桂政发〔1995〕5号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以1995年12月本人标准工资为准。   实施个人帐户前已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变,并参加新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每年的养老金自动调解。   七、接续完美基本养老金正常调解机制,每年7月1日按规定调解基本养老金。当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参加当年养老金自动调解。   八、职工、退休人员灭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付出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从事个别工商户期间建立个人帐户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9、职工失业期间,接续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不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较算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存储额如常计息。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由档案代管单位按规定申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职工在兼顾范围内调动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转移;职工跨兼顾范围调动,个人帐户按规定全部随同转移;职工在企业和机关单位之间调动的,在机关单位没有实施个人帐户前,只转移1996年1月1日往后个人缴费部分。   十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于帐制度,各地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于上年个人帐户对于帐一次。按照全区统一的式样印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由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定期以“对于帐单”形式通过企业发给职工,并受理核对于和查询。   十二、提速养老保险全区兼顾的步伐。要进一步完美地、市级兼顾,完美地、市级兼顾的主要标志是养老保险实现了“四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在此基础上,经过测算和论证,实施由地、市级兼顾向全区兼顾过渡。为了做好全区兼顾的准备工作,从1998年7月起,建立自治区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按地区、地级市所辖全部职工缴耗费功夫资总额的1%,由地区、地级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向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交纳,调剂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三、提速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步伐。当前,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重点:一是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每满1年,由企业每年按其当年月均等缴耗费功夫资的30%,为其交纳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费;二是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每荣获一次由企业按不少于本人当年缴耗费功夫资的30%为其交纳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费;三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按一年提取不跨越两个月的工资总额的标准,为职工交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即企业为职工交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职工本人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10%,交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归职工本人所有。   十四、切合实际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包管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除留两个月周转金外,要全部用于购买国度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谋划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视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视,确保基金的安全。为加强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暂设立3个收支两条线基金管理帐户,即: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略称“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所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略称“基金专户”)。主要用于结余基金的存储。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略称“支出户”)。主要用于付出基本养老金和存储2个月的付出周转金。   十5、要提速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步伐,尽量加快转变由企业发放养老金的办法,实施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积极创造前提,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慢慢由企业转向社会。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平易近当局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落实措施,切合实际减缓企业的社会事件承担,树立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杰出形象。   十六、各地要下鼎力大举气抓好社会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完美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体系,特别要注意弄好窗户配备布置装备摆设和窗户文明服务,主动为企业和职工供给查询咨询服务。同时,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耿介自律,爱岗敬业,牢固树立起为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的意识,为推动我区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十七、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按照国度政策严格审批职工退休,特别要严格提前退休审批手续,以包管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遂进行。   十八、企业离休人员离休待遇仍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平易近当局现行规定执行。   十9、本决定除现已执行的条文和明确规定执行日期的条文外,全区统一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工作,是瓜葛到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大事。各级当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劳动部门要会同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视检查。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确保国务院《决定》和本通知的贯彻实施。   发布部门:广西自治区当局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3日 (地方法规)   *注:本篇法规已被第六条已被《广西自治区人平易近当局关于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0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下发以来,我区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我区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区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镇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以下决定: 一、我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区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明确自治区与各市、各市与各县(市、区)、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并切实保证资金安排到位,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做实个人账户,积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当前,各地要切实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做好个人账户的清理检查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记账到人。积极创造条件,为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奠定基础。 四、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要全面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要探索社会保险费征缴激励办法,充分调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征缴率,以减少基金缺口,减轻财政负担,形成社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切实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监管,严禁挤占挪用。严格退休审批和待遇计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五、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 年1 月1 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已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 年1 月1 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 年以上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 年1 月1 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 年1 月1 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二)改革后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办法。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其中: (1)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具体计算办法是:以参保缴费人员历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分别对应除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其中2002 年至参保缴费前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单位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实施个人缴费前按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实施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 的按1 计算,高于1 的按实际计算。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年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表)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三)实施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改革后相关政策的衔接。 1.2006 年1 月1 日后,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按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 年发给1 个月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 年不满15 年的参保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可以按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 年止再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不得采取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继续参保缴费人员至缴费年限满15 年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决定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其基本养老金,从缴费年限满15 年之下月起计发。申请继续缴费人员不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办法。 2.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为保证实施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后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衔接,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过渡期从2006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参保人员过渡期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本决定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改革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标准的,2006 年新退休人员在按老办法计发标准基础上,再按新办法高于老办法部分的20%加发基本养老金,从2007 年至2010 年新退休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比例依次递增为40%、60%、80%、90%,从 2011 年1 月1 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标准计发。同时,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 年1 月1 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在5 年过渡期内,另加发过渡性调节金。具体计发标准为:以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计算金额为基数,2006 年退休的按80%计发,从2007 年至2010年退休的计发比例逐年递减为60%、40%、20%、10%,2011 年1月1 日起新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过渡性调节金。 3.过渡期间或期满后,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基本养老金减发规定,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不足1 年的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 5.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1991 年10 月31 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折算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 6.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以上、2006 年1 月1 日后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决定规定的新计发办法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以上、2006 年1月1 日后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按本决定规定的新老办法对比计算。 六、统一规范各类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政策,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一)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2006 年1 月1 日起,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从2006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可以由其本人自愿申请在每个缴费年度内,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80%、70%、60%四个档次任选一个档次确定缴费基数进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1 年1 月1 日起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缴费基数选定申报后,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并按其实际申报缴费基数的8%计算计入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基数不足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差额部分,应在本人达到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一次性申报缴齐,同时按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储蓄一年定期利率,采用复利方式计收利息,并按规定计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现行管理体制,由其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三)规范各类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办法。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2006年1 月1 日起,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2. 按照《条例》规定应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条例》规定之外的未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现仍在上述单位连续工作未间断的,按现行管理体制,从本决定下发之日起30 日内,由所在用人单位持相关证件及材料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执行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从参保登记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补缴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成立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未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当地已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已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为参保缴费人员补建个人账户。 3.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为参保缴费人员补记个人账户。之后按规定继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在国有企业或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期间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按我区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固定职工之外的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且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从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属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 上述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为参保缴费人员补建个人账户。 4.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且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离开单位后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继续按规定未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时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工作年限,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为参保缴费人员补建个人账户。 5.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转制为企业的,从批准转制之日起30 日内,按现行管理体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执行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从转制批准之月起,按照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转制单位缴费之月起为参保缴费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前事业单位中正式在编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参保缴费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非在编人员,从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年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自治区政策规定补记个人账户,其中属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 6.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个人原因中断或多次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本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与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7.城镇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机关事业单位中在核定编制以外的人员),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未参保缴费的,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年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为参保缴费人员补建个人账户,其中属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 8.城镇用人单位使用的城镇临时聘用人员,从与用人单位建立聘用关系之月起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缴费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人员,从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年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补建个人账户,其中属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 9.上述所称“规定的缴费基数”是指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度上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其中2003 年1 月起统一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上述所称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包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补缴利息按补缴年份城镇居民银行储蓄一年定期利率、采取复利方式进行计算。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1998 年6 月30 日前按城镇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确定;1998 年7 月1 日至2005 年12 月31 日按18%确定;2006 年1 月1 日后按20%确定。从2008 年1 月1 日起,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参保缴费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凡经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判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的同时,一律加收滞纳金。 七、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明确新参保单位已退休人员待遇核定政策 1.城镇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规定的计发标准重新核定其退休金标准,加上至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增加的退休金,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按规定补缴应缴养老保险费之下月起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之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2.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没有正常事业费拨款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计发比例计算的退休金标准,加上至本单位参保缴费之月止国家规定的历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增加的退休金,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按规定补缴应缴养老保险费之下月起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之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3.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有正常事业费拨款的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离退休金支付标准及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范围。 (二)明确参保人员流动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政策。 1.参保人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账户的建立和转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 号)规定执行。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进入企业工作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保缴费和建立个人账户,个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并转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此前不予补建个人账户。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现改制为企业的,从转制为企业之月起参保缴费和建立个人账户,职工个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并转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此前不予补建个人账户。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地区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参保缴费时起本人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档案;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地区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时起本人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档案的同时,一并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2.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参保人员转出地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确定实际建账时间,并按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出的参保人员历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建立基础数据库,以此计算其退休后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三)其他相关政策 1.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本决定规定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本人可向档案托管机构申请,由其档案托管机构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档案托管的人员,由其本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申报材料及缴费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核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死亡后个人帐户继承及死亡待遇计发标准按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办法执行。 3.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足额到位时,不记个人账户,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在职参保人员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等有疑问,应在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起1 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核实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参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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