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口灯具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辖区内的出口灯具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自行车灯具洗衣机插头插座收录音机等产品检验监管模式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2〕128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总局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出口灯具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第三条 出口灯具产品按“出口产品型式试验+出口批次的抽批检验+工厂质量体系的监督”的模式实施检验监管。
第四条 对灯具检验监管人员实施岗位资格确认制度。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应对其进行培训考核备案,岗位能力认定,各分支局应确保上岗检验人员持证上岗的资质。
第二章 核查备案
第五条 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受理辖区内出口灯具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备案和质量保证能力核查申请。
第六条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一)《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三)关键元器件清单及其供应商名录;
(4四)产品信息资料(包括国内外产品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等);
(5五)质量管理信息资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程序文件等);
(6六)标准信息资料(包括与出口产品相对应的检验标准等)。
第七条 分支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审核通过的企业,组织人员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核查;对资料审核未通过的企业,要求企业补充完整相应的资料后,再进行核查。
第八条 核查人员按《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见附件2)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核查。核查完成后填写《企业出口能力核查反馈表》(见附件3)。
第九条 对通过核查的企业,予以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受理出口报检,但对核查中存在的不符合项,分支局应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未通过核查的企业应积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分支局再次进行核查。
第十条 予以备案的企业应签署《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4),对其产品质量安全、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暂停出口、召回缺陷产品、承担相关责任等方面做出承诺。
第十一条 分支局应将予以备案企业的《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送交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一份。应建立备案企业台账,每半年上报一次《备案企业一栏表》(附件13),上报时限为3月1日、9月1日
。应建立备案企业台账,每年上报备案企业一栏表。
第三章 型式试验
第十二条 对予以备案的企业,由分支局负责型式试验抽封样。
第十三条 抽样前,应按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单元划分原则对产品进行分类,确定主检和涵盖产品。对于样品,可以暂时不予抽封样。
第十四条 对主检产品,按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抽样数量,由检验检疫人员从企业拟出口的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对涵盖产品,每个型号各抽取一台样品。同时,填写《电器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见附件5)、《电器产品抽样/封样/送样清单》(见附件6)。,同时,并要求企业填写《电器产品整机技术资料清单》(见附件7)、《电器产品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见附件8)、《电器产品涵盖范围表》(见附件9)。
第十五条 分支局应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盖章,与抽封的样品一起,送交省局指定实验室;同时,将《电器产品涵盖范围表》送交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一份。
第十六条 实验室收取样品,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在《电器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上盖章,并将此单返还分支局;若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通知分支局,补充抽样或补送资料。
第十七条 型式试验按照产品进口国的标准要求进行检测,进口国没有标准的,按照IEC 标准或国内相关标准进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 并确认涵盖范围,报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
第十九条 型式试验合格的,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分支局和实验室各执一份,并及时在实验室网站上发布《型式试验合格通知单》和《产品涵盖范围表》。
第二十条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一式三份,企业、分支局和实验室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允许企业整改。分支局对整改后的产品重新抽封样,交实验室复测。
第四章 型式试验确认书的颁发
第二十二条 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负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的最终确认及制证、颁发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验室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分支局提交的《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和《电器产品涵盖范围表》出具确认书一式三份,企业、分支局和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各执一份。
第二十四条 分支局应每年对确认书进行一次年度审核,内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请换发确认书。
第五章 报 检
第二十五条 分支局检务部门凭确认书、《产品符合性声明》(见附件10)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其他单证受理报检。
第二十六条 对未取得确认书的企业,确有特殊需要的,分支局应进行风险评估,经分支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特殊报检程序,填写《特殊报检审批表》(见附件11),准予临时报检一次。
第六章 检 验
第二十七条 对受理报检的产品,分支局应审核确认书的有效性、产品是否在涵盖范围内、出口电器产品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性及其他相关单证。
第二十八条 分支局应根据企业的分类管理情况、产品质量状况、管理水平、输往国别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抽批检验和监督管理的频次。
第二十九条 对确定实施抽批检验的报检批,分支局应按照检验规程,结合进口国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进口国没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按照检验规程,结合IEC或我国的相关标准实施检验。
应对关键元器件进行核对,对不在型式试验合格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立即抽封样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合格前,应实施批批现场检验。
应对型式试验一次检测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不合格项目未进行有效整改的,立即停止受理报检。
应准确、如实、完整、清晰地填写《出口电器产品检验记录》(见附件12)。
第三十条 抽批检验不合格的,应出具不合格通知单,允许企业整改后,重新报检。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一条 对不实施抽批检验的报检批,审核资料无误,直接予以放行。
第三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批批检验:
1.(一)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对外出具检验证书的;
2.(二)国家法律法规或检验检疫另有规定的;
3.(三)政府间另有协议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分支局应按照确定的频次,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管理,可以结合抽批检验同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第三十四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在关键安全零部件和原材料的供方管理、进货检验、生产工艺、过程检验、成品检验、不合格品控制、检测设备计量等关键控制点进行审查、评估。
发现不符合项,应督促企业限期整改,纠正后,应实施现场验证。整改期间,应增加抽批检验的频次。
应准确、如实、完整、清晰地填写《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
一年内应覆盖所有审查内容及要求。
第三十五条 针对企业生产和产品关键安全件的变化,在型式试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三种检测”方式,确保产品型式试验的有效性。:
(1一)扩展检测。,出口产品的规格与原型式试验报告的产品不一致,但仍属于同一个划分单元的,应进行“扩展检测”。;
(2二)差异检测。,企业生产场地、生产工艺、设备变化,产品结构、材料、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变更,标准换版,出口国家或地区发生改变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能改变的,应进行“差异检测”。;
(3三)周期检测,。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产品的特点,对型式试验有效期内的产品开展指定项目的“周期检测”。
对以上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分支局在收到《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后,应及时收回相关确认书,通知检务部门停止受理报检,待企业整改合格后,发还确认书,恢复受理报检。
第三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
(1一)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二)产品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未及时进行有效整改的;
(3三)企业检验人员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
(4四)产品设计、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等影响安全卫生环保项目发生的重大变化而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5五)冒用他人型式试验报告出口的;
(6六)有其他严重违反《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行为的。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按照《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良好企业和黑名单企业管理制度》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分支局应建立企业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认证证书;型式试验全套资料(包括安全件清单、涵盖范围表、不符合通知单、型式试验报告、确认书等);企业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记录、监督管理记录;国外质量调查、索赔、召回记录;不良违规记录和行政处罚记录等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检验监管人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的,应调整其工作岗位,并追究有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检验检疫机构管理责任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分支局应将检验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
第四十条 分支局应定期进行质量总结分析,并上报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
第四十一条 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负责行业指导管理,定期组织工作质量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公布之日起执施行。
附件:1. 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
2.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
3.企业出口能力核查反馈表
4.产品安全质量承诺书
5.电器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
6.电器产品抽样/封样/送样清单
7. 电器产品整机技术资料清单
8.电器产品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
9.电器产品涵盖范围表
10.产品符合性声明
11.特殊报检审批表
12.出口电器产品抽查检验原始记录
13.备案企业一览表
—23—
附件1
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
编号: 填制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盖章)
地 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登记号
法人代表
电话
手机
技术主管
电话
手机
联 系 人
电话
手机
出口产品
主要出口地区
年出口量/金额
件/ 美元
出口额占
产值比例
______%
体系认证情况
□ISO9000 □无 □其他
产品获国内
外认证情况
□3C □GS □CE □UL □EMC □其他
主要生产设备
主要检测设备
企业对产品
质量的控制措施
企业掌握的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
检验检疫的审核意见
填表说明 : 当产品出口情况写不下时 , 该页填总数 , 另附页填具体数字。
附件2
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
企业名称: 申请产品: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结果
评定说明
1
企业应建立关键元器件、原材料的供应商名录和合格供应商评价管理体系;如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应对该产品重新确认。
□通过
□未通过
2*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进货检验规范和可靠完整的出厂检验记录。
□通过
□未通过
3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出口产品追溯体系。
□通过
□未通过
4
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应有工序检验及质量控制要求,有相应的检验标准及检验记录。
□通过
□未通过
5*
检验用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能满足检验要求,并应有计量合格检定证。
□通过
□未通过
6*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产品检验规范,掌握产品的国内标准及进口国标准。
□通过
□未通过
7
企业应有可靠完整的产品检验记录。
□通过
□未通过
8*
检测人员能力应能满足检验要求,对检测人员的检验流程和基本知识进行现场考察。
□通过
□未通过
9*
检验人员按照抽样标准和检验标准在企业仓库中抽查成品进行现场检测。
□通过
□未通过
10
对客户来样和新产品,在投入生产之前进行产品验证审查。
□通过
□未通过
11*
对已进行型式试验产品的型式试验不合格项目进行有效整改,并落实到生产当中。
□通过
□未通过
评定方法:每个检查项目按“通过”或“未通过”进行评定。其中带*符号项中任何一项未通过,即评为核查不合格;对其他未通过的项目,企业应在限期内改进。
验证人员: 日期:
附件3
企业出口能力核查反馈表
验证企业名称
产品
验 证 依 据
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
验 证 内 容
企业出口能力
验 证 时 间
验证结论:□通过
□未通过
验证未通过情况描述:
验证人员: 日期:
企业法人代表确认意见:
法人代表: 日期:
备注:此表一式二份,检验检疫机构和企业各执一份。
附件4
质量承诺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诚信守法、质量第一”是企业的立业与发展之本。本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现做以下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的有关规定,诚信生产、诚信经营;
二、出口电器产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进口国(地区)技术法规、标准等相关要求;
三、型式试验不合格,对检测期间出口的相关产品,进行及时召回;
四、有新产品出口或产品结构改变、关键元器件及其供应商变更、关键工序和设备改变等情况发生时,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五、发现生产能力、质控体系不能确保生产合格产品或企业处于整改期间,暂停报检出口;
六、发现出口电器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安全的质量隐患时,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告知进口商停止销售,召回产品;
七、报检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信息,且出口电器已生产完毕并经厂检合格;
八、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检验检疫机构、企业各存一份)
附件5
电器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
管理编号:
委托检测实验室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抽样型号规格
型式试验性质
新抽
周期
差异
扩展
封样日期
生产单位
地 址
电 话、传真
联 系 人
送检检验检疫机构
地 址
电 话、传 真
联 系 人
实验室签收(签名、盖章)
实验室签收日期
备 注
注:实验室须是国家局指定的型式试验承担实验室或经国家认可委认可的实验室
附件6
电器产品抽样/封样/送样清单
企业名称: 日期:__________
1.整机样品数量:
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台)
备 注
2.安全件数量:
序号
元件名称
数量(只/每种)
备 注
熔断器
10
热熔断体
10
铭牌
3
开关
3
电容器
3
电动机
3
电子线路板
3
程序控制器
3
电磁阀
3
温控器
3
限温器
3
热断路器
3
定时器
3
发热元件
3
变压器
3
光电耦合器
3
光源
3
镇流器
3
注:按产品实际情况对上述元器件进行封样。
生产企业(签名、盖章):_________ 检验检疫机构(签名、盖章):________
附件7
电器产品整机技术资料清单
日期:__________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
备注
1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2
工作原理图、电路图
3
电路印制板图、部件配置图
4
整机安全认证证书、报告
5
产品安全标准
6
产品技术标准
7
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
8
安全件认证证书
9
合同、技术协议
10
11
生产企业(签名、盖章):_________ 检验检疫机构(签名、盖章):________
附件8
电器产品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 产品型号规格: ________________
元器件技术清单
序号
安全件名称
型号规格
主要技术指标
制造厂/商标
认证情况
备 注
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同一安全件可申报选用不同制造厂的元器件,送检样品所选用的应在备注栏注明。
1、通用安全件: 开关、插头、电源线、电动机、印刷线路板、程序控制器、接线端子、变压器、电容器、继电器、热断路器、熔断器、热熔断体等
2、家电产品安全件:电磁阀、温控器、限温器、发热元件等
3、灯具产品安全件:电子镇流器、电感镇流器、灯头、灯座、调光器等
4、收录音机安全件:光电耦合器等
材料技术清单
序号
部件名称
材 料
制造厂
温度特性
认证情况
备注
外壳
印刷线路板
绕组绝缘
其他绝缘材料
注:未注明的关键安全件由制造厂自行填写。
生产企业(签名、盖章):_________ 检验检疫机构(签名、盖章):________
附件9
电器产品涵盖范围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
抽样产品型号规格: ________________
涵盖范围:
序号
型号规格
主要技术指标
认证情况
备 注
生产企业(签名、盖章):_________ 检验检疫机构(签名、盖章):________
附件10
产品符合性声明
企业名称:
对我们生产出口的下列产品: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数 量:
出口批号:
本企业郑重声明如下:
1.属于编号为 《型式试验确认书》涵盖范围内;
2.符合 标准要求;
3.如该批产品出口后因质量问题引起国外客户异议、索赔或其它一切后果的,本企业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签字人:
日 期: (签字、盖公章)
附件11
特殊报检审批表
申请企业名称
日 期
产品品名/规格
出口国别
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
情况说明/申请理由:
检验监管
部门审核
分支局
领导批准
附件12
出口电器产品抽查检验原始记录
(型式试验合格后适用)
报检号:
生产单位
唛 头 标 记
品名型号
检验依据
确认书审核
该产品是在 号确认书涵盖范围内
抽样
根据GB2828.1,正常检查,特殊检查水平S-I,抽取样品 台。
铭牌和
商标
认证
情况
结构
检查
是否有较大变更:□否
□是。变更描述:
核对关键安全元件
是否有较大变更:□否
□是。变更描述:
安
全
项
目
检
验
检验项目
□ 1.电气强度
□ 2.泄漏电流
□ 3.接地电阻
□ 4.电源线
□ 5.绝缘电阻
□ 6.功率/电流
□ 7.防触电保护
□ 8.其他
标准要求
Vac/50Hz,1min不击穿
≤ mA
≤ Ω
电源软线的横截面积≥ mm2
≥ MΩ
≤W/A≤
类器具
检验结果
□ 合格 □不合格
mA
Ω
mm2
MΩ
W/A
类器具
评定:合格□ 不合格□
检验员: 日期: 审核人: 日期:
附件13 出口________产品备案企业一览表
填制单位:___________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填制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企业名称
CIQ注册
登记号
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及电话
备案
时间
分类管理等级
型式试验确认书
份数(份)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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