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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经济普查的实施意见.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8611640 上传时间:2025-02-21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6.6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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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经济普查的实施意见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20*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省、市、县都作了统一部署和安排,此次经济普查是为全面掌握各行政区域内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区域布局、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生产要求的构成等情况。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国民经济制度,修正常年统计数据奠定基础,从而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民经济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为确保我镇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圆满完成各项规定任务,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为了全面调查了解第二、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支持和配合。我们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负责,扎实开展此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 我县经济普查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我们应立即启动宣传程序,运用会议、广播、街道宣传、专栏、传单、标语等多种形式对广大普查对象进行经济普查相关精神的宣传。让他们主动参与、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为我们此次经济普查工作营造一个宽松、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普查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1.普查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 2.普查范围。经济普查具体包括的行业有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政和仓储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农林牧渔服务业。 3.普查方法。经济普查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二)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 1.普查表式。经济普查按照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 2.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经济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3.普查标准: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年度;个体经营户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年9月30日,时期资料为20*年预计数。此次普查在地原则按县级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对跨县(市、区)的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双重报送原则:一方面由法人单位组织填报本地和异地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另一方面,异地产业活动单位按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向当地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地方普查机构对本地法人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外地法人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应分别进行汇总,以满足地方统计的需要。 四、普查进度安排及交表时间 (一)普查进度安排。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自2007年8月起,到2010年底基本结束。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是准备阶段(20*年12月31日前)。主要工作是。成立各级政府普查机构、落实经费和物资保障;完善普查方案、人员培训、社会宣传、清查摸底等基础工作。全面部署实施普查方案。 二是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1月至9月)。主要工作是:入户登记(1—3月)、数据处理(3—6月)。县级普查办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普查表的入户登记、整理、审核、录入、订正和普查数据上报工作。 三是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和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主要工作是:发布普查数据,编辑出版普查成果,以普查资料为基础,修订和调整历史统计数据,做好分析研究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开展普查总结表彰工作。 (二)交表时间。 单位清查摸底表的上报时间为11月3日前,个体经营户的上报时间是11月7日前,普查区域图的上报时间是11月26日前。 五、普查人员及工作纪律 此次经济普查涉及行业多,表种多,技术性强,对普查人员素质要求高。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多形式、多渠道选调高素质人员的普查人员。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共同做好普查员的选调工作。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奖惩、考核和处罚的依据。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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