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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各组织机构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全面贯彻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依据校长负责制的相关文件精神,建立以知、议、决、行、督五个环节为核心的决策机制,特制定本制度和程序。
一、议事决策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议事决策形式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使行政议事决策职责、体现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校务会议的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党支部纪检委员列席。校务会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负责决策。
三、议事决策内容学校重大事项包括: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3.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5.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
6.中层干部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7.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8.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和考核奖惩方案;
9.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大额经费支出;
10.重大基建项目的确立;
11.制定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12.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13.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级交流;
14.其他重大问题。
四、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列入议程。
1、个别沟通。校长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经与书记个别沟通后,提出会议议题及初步设想。
2、提前通知。会议的议题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议题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交流思想,由校长提交上会。
(二)调查研究,形成方案。
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书记就方案进行个别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会议讨论,形成决议。
1、会议条件。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到会人数须有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开会。
2、扩大会议。根据议题的需要,必要时,邀请部门分管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召开校务扩大会议。
3、联席会议。须提交教代会通过的重大事项,召开校务会与支委会联席会议,共同讨论研究。
4、充分讨论。应安排充足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5、做出决定。校长在听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且与会人员(除列席)赞同的人数超过应到人员的半数以上,校长做出最后决定。
a)决策过程中,允许个人保留意见;对于少数同志的意见,应当认真考虑。b)会议审议中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应暂缓决策,待成熟时再提交会议讨论。
8、会议记录。重大事项的讨论会议有专人负责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意见和态度(赞同或不赞同)记录要详细,年末将记录簿整理归档,以便查阅。
(四)明确分工,组织实施。
经校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支持实施。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交教代会讨论。
(五)监督反馈
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议事决策的落实和监督,建立监督反馈制度。
1、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按照党内“三先”的工作要求,就学校重大事项及重大工作的推进和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内通报。
2、征求意见制度。重大事项的讨论和执行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学校党支部或一定范围内的教职工征求意见,并指定相关部门及时搜集整理有关意见后向校务会报告。
联合关中心小学
第二篇:学校各组织机构议事规则2018.3顺天镇中心小学学校各机构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全面贯彻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依据校长负责制的相关文件精神,建立以知、议、决、行、督五个环节为核心的决策机制,特制定本制度和程序。
一、议事决策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议事决策形式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使行政议事决策职责.体现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校务会议的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等。校务会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负责决策。
三、议事决策内容学校重大事项包括: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3.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5.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
6.中层干部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7.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8.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和考核奖惩方案;
9.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大额经费支出;
10.重大基建项目的确立;
11.制定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12.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13.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级交流;
14.其他重大问题。
四、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列入议程。
1.个别沟通。校长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经与书记个别沟通后,提出会议议题及初步设想。
2.提前通知。会议的议题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议题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交流思想,由校长提交上会。
(二)调查研究,形成方案。
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书记就方案进行个别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会议讨论,形成决议。
1.会议条件。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到会人数须有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开会。
2.扩大会议。根据议题的需要,必要时,邀请部门分管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召开校务扩大会议。
3.联席会议。须提交教代会通过的重大事项,召开校务会与支委会联席会议,共同讨论研究。
4.充分讨论。应安排充足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5.做出决定。校长在听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且与会人员(除列席)赞同的人数超过应到人员的半数以上,校长做出最后决定。
a)决策过程中,允许个人保留意见;对于少数同志的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b)会议审议中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应暂缓决策,待成熟时再提交会议讨论。
8.会议记录。重大事项的讨论会议有专人负责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意见和态度(赞同或不赞同)记录要详细,年末将记录簿整理归档,以便查阅。
(四)明确分工,组织实施。
经校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支持实施。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交教代会讨论。
(五)监督反馈
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议事决策的落实和监督,建立监督反馈制度。
1.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按照党内“三先”的工作要求,就学校重大事项及重大工作的推进和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内通报。
2.征求意见制度。重大事项的讨论和执行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学校党支部或一定范围内的教职工征求意见,并指定相关部门及时搜集整理有关意见后向校务会报告。
顺天镇中心小学
2018年3月
第三篇: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XX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区机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严密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XX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编委)是区委、区政府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综合管理全区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法院、检察院、乡镇机关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职数核定等工作。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委办)为其常设办事机构,是区委、区政府主管全区机构编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编办指导。
第三条区编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坚持机构编制审批“三个一”制度(一个部门承办,一家行文,一支笔审批)。即所有机构编制事宜都必须经区编委办调研后提出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以区委、区政府、区编委名义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由区编委办承办行文;区编委的决定事项由
区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四条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均由区编委会实行统一领导,重大事项经区编委会讨论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现机构编制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六条坚持服务发展原则。树立机构编制服务发展的理念,把服务发展、保障发展作为机构编制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实现机构编制效用的最大化,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在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第七条坚持规范管理原则。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三定”规定,不断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查处机构编制管理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议事形式
第八条区编委议事形式分为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和区编委办工作会议三种形式。
第九条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编委主任适时决定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并
主持;主任不能参加时,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出席对象为区编委全体委员。召开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因公事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
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对象为区编委主任、副主任以及区编委办负责人,必要时可通知与议题相关的编委委员参加。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书面议事的方式,即由区编委办将议题以书面形式分别提交给区编委主任、副主任审议,由编委主任根据各位副主任审议的意见对议题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区编委办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办公室主任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
第十二条
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均由区编委办专人记录,凡需形成纪要的,由区编委办统一承办纪要起草事宜,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章议事范围
第十三条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执行办法。
(二)研究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重大事项,审议区编委办拟订的改革方案或“三定”方案,并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组织实施。
(三)研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与调整,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跟踪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协调裁定各部门及事业单位之间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事项。
(四)审议全区副科级以上单位(含副科级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及机构规格、编制、职能、领导职数的确定与调整等。
(五)审议机关股级内设机构(职位)与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
(六)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限制增量”的要求及职能、任务调整的实际,研究审议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编制调整方案。
(七)研究决定政策性安置、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等新增人员用编计划,并听取区编委办对上述事项用编情况的报告。
(八)审批副科级以下人员的逆向调动用编计划。
(九)研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审议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
(十)审议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机构编制责任审核报告,并提出相应意见。
(十一)审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经费供给渠道及其调整。
(十二)监督检查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机构编制重大违规违纪案件做出处理决定。
(十三)审议以区编委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及相关材料。
(十四)审议区编委办提出的重要工作计划、重要情况的专题报告。
(十五)研究其他需要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讨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有关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讨论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编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编制管理事项。
(四)研究决定区编委内部建设的重要事宜。
(五)审定区编委主任提请区编委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六)在遇有机构编制重大、紧急事件或无法召开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时,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可对须提请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区编委办工作会议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
2、讨论研究须提请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
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议题。
3、审定股级、副股级行政、事业机构的更名、增挂牌子及领导职数配备。
4、审定各系统内人员顺向流动、平行流动或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平行流动。
5、讨论研究区编委办年度和月份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研究决定区编委办内部建设的重要事宜。
7、其他需要区编委办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议事和决策
第十六条
议题的确定。提请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送区编委办审核后,报区编委主任审定。
第十七条决议的形成。议事采取编委成员集中审议或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办法。会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由区编委办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请编委会议议定。
第十八条区编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需行文的,均由区编委办拟稿,经区编委办主任审查、分管编委办工作的编委副主任审核后,由区编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须由区委、区政府行文的,经区编委主任或分管编委办
工作的副主任审阅后,呈区委、区政府领导签发;区编委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事项,以区编委办文件行文,由区编委办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须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先由区编委会审议后,再由区编委办报送区委常委会研究;对须提交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的事宜,经区编委会、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区编委办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六章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条
凡经区编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区编委办具体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原会议议定结果的,应召开相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上级已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区编委办经请示区编委主任同意后,可直接通知有关单位作出变动或调整。
第二十三条凡经区编委会、区编委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的政策性安置、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调动等用编事项,均先由区编委办办理用编许可,再由组织、人社部门按职责落实;区属事业单位招聘由区编委办、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经区编委会、区编委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的
编外用工管理决定及年度编外用工计划,由区编委办牵头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编外用工人员经费预算的审核及监督检查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编外用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议事纪律
第二十五条参加会议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所有保密事项公布前均不得对外泄露,也不得传播。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议事规则,造成机构改革或机构编制管理重大危害的,将按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如有与上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颁布的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区编委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学校党委议事规则学校党委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1、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3、党要管党、党管干部的原则;
4、不包揽行政事务的原则;
5、保守党的内部秘密的原则;
6、顾全大局,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1、研究如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体教职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适合素质教育要求的高质量的卫生技术人才。
2、讨论研究如何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研究决定全校建设与发展规划、研究学校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人事、教改、重大财务决策及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有关全局性大事。
4、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管理、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向上级党委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工作。
5、研究招生和学生分配工作政策,提出原则,研究方案及其他特殊问题的处理,并加强监督检查。
6、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7、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职代会等群众组织,对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三、议事程序
(一)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三)要充分作好会前的准备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由分工部门拟出方案,经主管校领导同意,然后在会上集体研究、审查,作出决议。一般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
(四)会上讨论时,每个委员要发表自己的意见,要做到。不搞无原则的争论,不做无根据的发言,不武断地否定少数人的意见。
(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中,一时难于决议时,下次再议。决议一旦形成,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但会后在言行上必须和党委意见保持一致,分工负责,坚决执行。
(六)做好会议记录和归档工作,并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七)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四、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一)党委委员必须坚持执行集体做出的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后有任何反对的言行。
(二)党委成员要按照分工,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工作。敢于负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三)党委要及时听取委员的工作汇报,掌握集体决议的实施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改正措施。
五、议事纪律
(一)领导班子成员要按时参加会议,如因故不到会,必须事先请假。
(二)会议期间不处理主题以外的其它事务。
(三)严守党的机密,凡会议内容没有传达任务的,任何人不得外传。
第五篇:学校民主集中制议事规则学校民主集中制议事规则
学校会议是有目的、有组织地商议学校事情的集会,总要有一个规范的开法,并不是随意性的,不能想怎么开就怎么开,要谁参加就谁参加,想讨论什么就讨论什么。否则,学校会议就成了漫无边际的交谈,不能达到会议的目的,就会成为乱成一团的聚会毫无秩序可言。学校正式会议,除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外,还必须要有一个会议规则。会议规则是约束会议开法的规范。有了会议规则,学校会议就能有条不紊地进行,达到会议预期的目的。因此学校会议规则是提高会议质量与效率,使会议有序、有效的保证。
一、学校会议的会期规则
学校会期是指学校会议的时间及频率的要求,包括何时举行会议、开多长会议和多长时间开一次会议。
临时性会议是因需要而及时召开的应急性会议,如校园内突发事件的处理,防台风,防暴雨,防流行性传染病、防意外伤害等会议,这些都是十万火急,不得延误的。这种临时性学校会议不存在“何时召开”的问题。这类会议通常开得简短、紧凑,大多是一次性会议,因此也不存在“开多长”和“多长时间开一次”的问题。学校行政会议的会期
学校行政会议的会期,原则上每星期召开一次。许多学校一般都是利用周一的上午或周五的下午举行。校长办公会的会期
多数情况下,为应付突然而来的紧急情况或紧急任务而临时召开解决问题的班子成员会议,其会期短暂而不长。其他群众组织的会期
学校群众组织(工会、团组织、少先队、妇协)的会期,一般由相关的章程规定,会期由章程所规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校会议的会员规则
学校会议成员,或称会员,这里指出席会议的人员。成员规则是规定与会者的资格、权利与义务的规则。
学校会议成员的构成,临时性会议因会议性质不同而迥异,通常由会议主办者根据会议的目的任务而确定与会人员,会员资格都是临时赋予的、一次性的。而出席这种会议的权利义务比较单一,不少会议只有聆听的义务,而没有议论或议决的权利。因此,会议成员规则,是对例行会议成员的规定。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会员规则
在学校的各种会议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成员规则最为严格。包括会议成员的资格、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
教代会成员的资格资格问题。正式代表,一般由选举单位(部门或年级、科组)的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资格通常需要严肃认真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具体代表条件;选举程序是否完备。一般说,没有代表身份的行政干部可作为列席代表身份参会,校内外的部分知名人士可作为特邀代表身份参会。
(二)行政会议(校务会议)的会员规则
行政会议的会员规则主要规定与会人员的范围、人数。学校行政会与会人员范围是:学校正副校长,部门主任、副主任,党群系统的负责人等。需要召开行政扩大会时,也可邀请年级长、科组长等人员列席会议。
学校行政会议的与会人员的确定,要坚持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与会人数。无限制地任意扩大列席会议者,会造成大量的人员陪会,或者以列席人员代替正式人员参与会议的讨论,影响决策的结果。
(三)学校党群团体的会员规则
党群团体召开的会议,其参加会议人员的规则,因会议内容、性质不同而不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会员规则与学校教代会规则大体相同,有些要经过一定程序选举产生和会员资格审查认定;有些则是全体成员参加。工作会议就有各种具体情况。一般要在团体章程和组织规程中规定参加会议人员范围、人数以及权利义务。
在党群团体中,会员的地位是平等的,与会者有讨论和表决的权利,同时有遵守会议规则、维护会场秩序的义务。
三、学校会议的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是会议举行的基本法则。从大的方面来说,包括学校会议的举行、召集,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发言和表决等。
(一)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举行会议、通过表决和进行选举时所需要的人数,是一个组织力求合法性而在与会人数上达到一定的数目和比例。没有达到法定人数,会议不能举行,所进行的表决也是无效的。如学校党代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党员出席,教代会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人数出席,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学校行政会议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一般都规定为半数以上。通过决议,一般以简单多数通过即为有效。
(二)召集会议
凡是会议,总得有人召集。会议的召集人,是指会议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各类会议的召集人有所不同。有的会议,是由有关文件明文规定的,有的则是由专门制定的会议规程所规定的,还有的是按照惯例确定的。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召集人的规定比较严格。它由上届教代会主席团召集,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来举行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并主持。其他党群组织的法定性会议的召集规则,大体与教代会规定相同。
行政会议的召集人一般是学校校长,当校长临时离岗时,由校长指定一名副校长作召集人。
有些会议的召集人由会议推选产生。如学校发展咨询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而主席是由全体会议上推选出来的。
(三)发言规则
发言是每个与会者参与会议的主要方式。也是会员的基本权利。一般会议的发言,是发表意见和参与讨论。其发言规则有:发言要在会议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有的要经主席或主持人同意才能发言;发言必须围绕会议的议题进行,不能东拉西扯“离题万里”;在所有与会者轮流讲完之前,一人不能讲两次;发言严格控制时间,一般一人发言在数分钟之内,切忌长篇大论,滔滔不绝。
学校法定性会议的发言规则较为严格。一般有以下几点。
发言的顺序。提议人或报告人有优先发言权,给机会解释议案,同时给最后发言机会;未发言有优先权,少发言比多发言者有优先权;赞成与反对双方轮流发言,双方发言机会均等。
发言次数和时间。大型会议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超时须经主持人同意。
(四)议事方式
议事方式一般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即在议事过程中,准许旁听和记录。这种方式一般称为公开会议。
也有采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就是不设旁听,议事过程不公开,议事记录不发表,这种方式称为秘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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