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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橋工程施工綱要及說明
工程名稱:(填寫工程名稱)
目錄
第一章 前言……………………………………..…….1~2
第二章 假設工程………………………………..…….3~6
第三章 吊橋新建工程………………………..……….7~13
第一章 前言
一、 一般共通事項
(1) 所謂設計文件
l 設計圖、施工說明書 特記規格說明書
標準規格說明書
l 優先順序(如果設計文件有矛盾時)
(1) 特記規格說明書(包括設計師在現場的說明紀錄)
(2) 設計圖
(3) 標準規格說明書
(2) 疑點發生時(設計文件的內容發生疑問點時)與設計監造單位協議後依其指示執行。
(3) 實施工程進度表
在開工之前做成實施工程進度表,並須獲得業主的許可。實施工程進度表有必要變更時,再作成變更後實施工程進度表,仍須獲得業主的許可。
二、 施工計畫書
開工之前作成施工計劃書,向業主及監造單位提出。
三、 材料
(1) 新品及需要調和的材料
a. 新品(除假設用材料以外),須接受監造人員的檢查使用合格品。
b. 需要調和的材料,必須向監造人員提出調和表,取得其許可,才能使用。
(2) 材料的檢查及試驗
a. 檢查及試驗依設計文件上規定的項目。
b. 試驗應由公家機關試驗所,或其他試驗所,或在工地等適當場所進行,決定後仍須取得執照人員(設計師)的許可。
c. 試驗完了之後,儘速將試驗成績單向監造人員提出。
四、 施工
施工上應依照設計文件及取得業主、監造單位負責人員許可的實施工程進度表、施工計劃書、施工圖等進行。
(1) 施工的檢查
設計文件上規定的項目及建照取得時已達監督員指定的工程進度時,應接受監督員的檢查。
(2) 紀錄
a. 紀錄工程整體經過的資料,原則上每週作成,向業主及監造單位提出。
b. 和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員協議的事項也應記錄後,向業主提出。
c. 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員認為有必要作施工適當性的証明時,應依其指示,匯整工程照片、樣品、試驗成績單等必要資料後提出。
(3) 完成圖(竣工圖)
工程完工時,有關完成圖及各保養說明書作成後向業主提出。
第二章 假設工程
(一) 建築用地的狀況
確認現場狀況之後,以放樣等方法表示出構造物的位置,並接受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員的檢查。
(二) 水準點
用木樁、混凝土樁等設置水準點,使之不致移動,並在其周圍進行養護。但是有不會移動的固定物時,得以代替水準點。水準點須接受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員的檢查。
(三) 特別說明事項
1.本工程現場為(填寫工程名稱);施工廠商應於得標後10日內擬具本案之施工計劃與甲方召開工程協調會議;經協議結論核准後使得開工。
2.施工計劃須包括:
(2) 工程範圍說明。
(3) 現場人員組織。
(4) 工程預定進度表。
(5) 工務所設施。
(6) 資材運搬及堆置計劃。
(7) 安全衛生設施。
(8) 品管計劃。
3.本工程承包商承攬範圍若依法須具備專業資格執照或簽證者廠商應於配合時間提送審查機關審查取得許可並依許可施作;其費用已包含於管理利潤中不另計價。
4.施工中需保持原遊憩機能及進出動線人員之安全,廠商應於進場前將本部分之假設安全措施計劃列入其施工計劃經甲方核可後始得進場施作。
5.廠商於工程施作期間需配合工區既有之人員管制規定及作息時間。倘若有施工作業上特殊需要,應於施作前一週提出申請,以茲配合。
6.現況中除可依圖說向甲方確認必需拆除之地上物外;廠商因施工需要需暫時拆除或移設的地上、地下現況,均需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計劃核可後始可施作。否則乙方需負責復原及衍生之損失。
7.於施工作業期間,倘遇到危險性較高之工作項目,須召開甲乙方臨時安全衛生協調會,提報作業內容及相對措施,以確保工作之安全。
8.本案有關甲方供料之疏伐木材,廠商應於簽約後兩週內提出材徑及數量需求,並告知甲方材料進場計劃,以利甲方安排疏伐作業及堆置場。另本供料之搬運、加工、安裝施作等費用皆已包含於承攬項目中不另計價。
(四) 假設物的撤除
工程用的假設物直到完工才拆除,附近應加以清掃,並將地面復原。
(五) 施工管理計劃及安全措施
1. 施工管理計劃
1-1 緊急連絡的作成
l 在開工前作成緊急時的聯絡網,緊急聯絡處不僅是承攬廠商亦須明記下聯絡處的負責人及電話號碼。
業主
設計監理
縣政府工務局
警察隊
消防隊
縣勞工局
醫院
天然瓦斯公司、台電、自來水廠、電信局、保險公司等。
l 不僅做成緊急連絡網,並應隨時揭示在工務所內醒目的地方。
1-2 連絡班的編成
l 當地震、豪雨、强風、火災、人身事故等災害發生時,根據緊急連絡網,馬上連絡相關單位在開工前須編組聯絡班及做成組織表。
l 組織表應隨時揭示在工務所內醒目的地方。
1-3 復舊班的編成
l 因為災害發生後馬上需要復舊,需編組復舊班不應僅包括承攬廠商,亦應包括專業下包業者,以期能迅速進行災害的復舊。
l 做成復舊班的組織表,並隨時揭示在工務所內醒目的地方。
l 在不妨礙工程進展之下,依據材料採購的日程,提出材料的樣品及資料及承認之計劃表,依此計畫表向業主或監理單位申請承認。
l 材料的樣品和資料的提出時,材料需與施工規範相符。
1-4 材料送審
l 關於工程使用材料方面,須由業主及設計監理單位承認。
1-5 購買
l 根據工事工程表,作成採購的計劃表。
l 在不妨礙工程進展之下,依日程進行採購。
l 材料使用需滿足交貨、時間、品質價格三項目要件。
1-6 運輸
l 材料的運輸方面,運輸中應避免材料的損傷,作好固定及保護措施。
l 材料搬入現場時,須受建築師查驗。
l 查驗不合格之材料,不得置於現場內,馬上搬離工地。
1-7 儲放
l 材料的儲放,無耐水性之材料,應於倉庫內保管。
l 基樁、鋼筋須使用枕木放置於地面上。
l 枕木應於設置不傷害材料的位置。
l 材料應放於所指定之置材場,妥善整理、保管。
l 置材場上之材料,亦須以帆布等作必要的保護。
1-8 安全計劃
(1) 保護用具的使用
l 全體作業人員需戴安全帽。
l 在高處作業時,須使用保護眼鏡、手套。
l 焊接作業時,須使用保護眼鏡、手套。
l 在有積水的地面作焊接時,須穿橡膠長靴。
(2) 開挖面的安定
l 整地時的邊坡,應作成無崩塌危險之安息角。
1-9 品質控制計劃
(1) 品質控制管理者
l 場以組織形態,設監督各工程施工人員的管理者,管理各工程掌握施工品質。
l 品質管理者方面,關於整地、擋土工程由承包商,派遣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擔任。
l 承包廠商,經由建築師事務所,在施工技術、品質管理、全方位支援。
(2) 業主、設計者、施工者協力提案組織(S.Q.C.D提案委員會)的組成;共同為安全衛生、品質、成本、工期的各種對策提案。
業主
安品成工
衛質本期
委
員
會
設計者
施工者
第三章 吊橋新建工程
一、 材料
(1)混凝土:新澆置的混凝土28天最小抗壓強度f’c:175kg/cm2
f’c:210kg/cm2
f’c:280kg/cm2
(2)鋼筋:圖面除有特別註明外:鋼筋∮≦16mm降伏應力應為2800kg/cm2(GRADE40)
圖面除有特別註明外:鋼筋∮≦16mm降伏應力應為4200kg/cm2
(GRADE60)
(3)就地澆置之混凝土鋼筋保護層厚度應分別為:
直接澆置於土上者
7.5cm
暴露室外者
∮≧19mm 5cm
∮≦16mm 4cm
於室內部分者
板牆及柵欄∮≧19mm 5cm
∮≦35mm 2cm
樑及柱之主筋及箍筋 4cm
(4)木質材料:
一、木纖擠型木(具耐用及止滑作用),其使用回收聚乙烯(PE)與纖維均勻混合,經擠型處理(Extrude)塑合而成。
1.密度(ASTM D792) 1.0g/cm3以上
2.抗壓強度(ASTM D695) 120kgf/cm2以上
3.抗曲強度(ASTM D790) 100kgf/cm2以上
4抗曲彈性係數(ASTM D638) 10000kgf/cm2以上
5.釘著力(ASTM D1037) 350kgf以上
6.吸水率(ASTM D570) 2.5%以下
7.耐候性(200hr) 無粉化及龜裂現象
二、木料尺寸誤差為±3%
三、施工前承包商應檢送樣品及相關文件經設計、監造單位認可後,方可進場施作。
(5)鋼索:
一、A式主索
1.預力錨錠鋼絞纜高耐索(Tie cable)
2.採用JIS G3536 SWPR7B 19*∮11.1PC鋼絞纜
3.高耐索每條破斷力為270T,抗拉強度258.5T 降伏強度226.2T,容許抗拉荷重:常時90.5T,地震135.7T
4.鋼纜索直徑∮55.5,HDPE披覆後∮75.5mm,斷面積1409.6mm2,重量11.78kg/m,HDPE披覆後14.1kg/m
5.於拉力試驗時兩端以壓接固定端套管之鋼絞纜其最小拉力強度不得低於其規範最大拉力強度之95%
二、B式主索
1.預力錨錠鋼絞纜高耐索(Tie cable)
2.採用JIS G3536 SWPR7B七股鋼絞索7*∮12.7mm
3.高耐索每條破斷力為126T, 降伏強度110ton/條,容許抗拉荷重:常時44.2T,地震66.2T
4.鋼纜索直徑∮38.1mm,HDPE披覆後∮48.1mm,斷面積691mm2,重量5.45kg/m,HDPE披覆後6.54kg/m
5.於拉力試驗時兩端以壓接固定端套管之鋼絞纜其最小拉力強度不得低於其規範最大拉力強度之95%
三、抗風主索*2件
1.鋼索直徑∮28.5mm,HDPE披覆後∮38.5mm
2.斷面積383mm2,抗拉強度為70T,降伏強度61.5T
3.容許抗拉荷重:常時24.6T,地震36.9T
四、直接式抗風索
1.鋼索直徑∮17.8,斷面積191.1mm2
2.破斷力為33.6T,降伏強度28.5T
3.容許抗拉荷重:常時11.4T,地震17.1T
五、抗風支索
7*19∮10mm鍍鋅鋼索PVC披覆(披覆後∮14mm),抗拉強度6TON
(6)垂吊索7*19∮10mm鍍鋅鋼索PVC披覆後∮14mm,抗拉強度6TON
(7)欄杆鋼索7*19∮10mm鍍鋅鋼索PVC披覆後∮14mm,抗拉強度6TON
(8)鋼材: 1.本工程電焊採E70XX焊料,除特別註明外其用料、施工應按照本工程施工說明表及AWS之規定
2.鋼材構件及其加強鈑,續接及填塞板:ASTM A36.JIS SS41或同等品
3.普通(安裝)螺栓:SUS 304不透鋼(含螺帽及墊片)或同等品
4.錨錠螺栓:ASTM A36.JIS SS41或同等品(含鍍鋅螺帽及墊片)
5.本工程鋼構圖說如有未盡事宜,工程管理單位得依JIS.CNS.ASTM.
AWS及AISC規範之有關規定要求廠商按之施工,廠商不得異議或藉詞要求加價。
6.鋼構件尺寸如施工廠商提供替代方案,必須滿足原設計斷面面積模數的要求。並經工程司同意後始可施工。
7.鋼板電焊:承包廠商需採適宜焊接程序,不得使鋼板因過熱產生脆化、裂縫現象
8.承包商若因施工製造之問題,必須變更細部設計時,須將變更部份之詳圖、有關說明連同結構計算書送工程司認可後,方得變更,但不得因此要求任何加價。
(9)熱浸鍍鋅:
1.熱浸鍍鋅規定詳細施工規範說明書。
2.廠焊鋼構件(含購件接合扣件)須先訂位焊接後再行熱浸鍍鋅。
3.鋼構件有工地焊位置需作適當隔離再行熱浸鍍鋅,構件工地焊位置待工地焊接後再施以鋅鋁熔射。
4.除圖上特別註明外,螺栓、螺帽、墊圈施以熱浸鍍鋅而不需油漆。但鋼構件(含合扣件)均施以熱浸鍍鋅後再塗刷正字品牌油漆或柏油防銹漆;油漆色系承包商需於工地施工前提出,經工地工程司核後方可施工。
二、施工部分
1.施工規範依據交通部台灣國道高速公路局施工標準規範及本工程特定條款中所列之各注意及事項處理。
2.設計圖上之尺寸,除公里數、高程及另有註明外,均以公分表示。
3.承包商應根據施工計劃中施工方法妥為研析,就所需之臨時工程提出詳細臨時設施設計計算書及施工圖,送請工程司核可,臨時工程之結構應於施工完成後拆除,並運離工地。
4.承包商於施工前,應詳細核對設計圖上所示結構各部尺寸、高程,如有不符或疑問,應報請工程司處理,位於平豎曲線上之結構尺寸及高程,需由承包商繪製施工圖送請工程司核可。
5.承包商於施工前,應調查現場既有管線埋設情況,施工時應與有關管線單位配合施工。
6.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應維持橋下之通行,並確實設置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司核可,以避免模板,碎片混泥土塊及其他任何雜物掉至橋下面引導人車之安全。
7.承包商於施工前應繪製施工詳圖(SHOP DRAWING),提送工地工程師核可後方可施工。
8.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有關交通維持場面佈置、施工順序、安全措施等工程圖表及計劃書,提送工地工程司核准後方可施工。
吊橋新建工程施工作業流程
檢驗要項
整體施工測量與放樣 1.各施作點確立與放樣
2.施作長度、高程測量
架設索道與材料進場 1.鋼構材料、材質規格
2.主索、垂吊索、抗風索材質規格
NO
3.五金配件、材質規格
4.木質材料、材質規格
5.各項材料合格試驗報告
檢 驗
錨錠與橋塔基礎混凝土施工 1.RC結構及混凝土養護期
NO
檢 驗
橋塔結構施工 1.柱頂主索跨座輪座與橋塔安裝結合
NO
2.橋塔活動基座安裝結合
檢 驗
錨錠安裝
主索、垂吊索安裝、測量與調整 1.主索夾具固定緊密性
2.垂吊索懸吊桿、螺桿、調節器、
NO
連接桿結合強固性
3.垂吊索間距長度量測
檢 驗
補強桁(橫、縱)吊裝 1.型鋼、槽鐵結合強固性
NO
2.橋底桁架安裝準確度
檢 驗
橋面板安裝組合
護欄與扶手安裝 1.護欄、扶手與橋面固定強固性
NO
檢 驗
抗風索及支索安裝調整 1.調節器微調
NO
2.鋼索夾固定緊密性
檢 驗
橋樑照明設備安裝
NO
檢 驗
40T及60T預力地錨施工說明:
1.1本工程地錨容許設計拉力40T及60T使用PC鋼絞線,承包商必須在施工前提出施工計劃書,內容包括:使用工法,計算公式,假定自由端長,錨錠端直徑及長度,經設計工程司認可後方准正式開工。
1.2地錨鑽孔過程中如遇地質有異樣時,承商需自行延長地錨長度至良好之錨錠層或加大錨錠孔徑,使錨錠拉力達到設計強度標準(Pw),並負「責任施工」之責,每支地錨施拉預力,必須100﹪傳至地錨固定端。
1.3施工中如遇豪雨,颱風或地震過後,必須檢測地錨之拉力是否存在1.0Pw±0.1Pw,如有變化時必須全部重複施拉,調整預力至設計標準,主管機關或監造工程師隨時可檢測地錨之拉力是否確實達到設計標準。
1.4檢測地錨拉力,使用HHL地錨預力檢測儀或同等品,抽驗時同時使用兩個電子荷重計,一個檢測儀本身自備有,另一個由施工單位提供,在一個月內公家機關校正。
1.5本工程地錨再鑽孔時所需深度,應依據地層強度、設計承載之荷重及錨錠系統而決定,如鑽孔深度,已達設計深度,而承載之荷重尚未達到設計要求,應繼續施工至符合設計承載力之需求,其所增加之費用,不另計價。如鑽孔深度,尚未達設計深度即已符合設計承載力,則該鑽孔深度可由工程工程司依據實際狀況予以決定,而該深度以實做數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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