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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医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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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乡村医生考核表 2.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   附件1 乡村医生考核表 乡村医生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号码: 注册村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职称: 学历: 毕业学校和专业: 执业起始时间: 年 月 考核信息 考核周期: 年 月至 年 月 考核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个 人 述 职 个 人 述 职 签名: 年 月 日 考核结果 考核委员会主任: 年 月 日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附件2 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 乡村医生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号码: 注册村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职称: 学历: 毕业学校和专业: 执业起始时间: 年 月 考核信息 考核周期: 年 月至 年 月 考核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复 核 理 由 及 申 请 签名: 年 月 日 复核结果 考核委员会主任: 年 月 日 乡村医生本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东港关于做好2009年度乡村医生考核业务水平的通知 2009-9-9 21:31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各镇街道卫生院,各中心卫生院,区直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市《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考核业务水平的通知》和市卫生局乡村医生考核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乡村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能力,保障广大乡村医生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民身体健康做出更大贡献。   二、考核的范围及对象   在我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持有《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法定资格的在岗乡村医生。   三、组织实施   区卫生局成立局长任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此次考核的领导,并分组对各镇街道卫生院考核工作进行的督导。各卫生院要高度重视,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采取得力措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掌握考核标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考核的内容与方法   考核分实践技能和理论考核。实践技能考核由卫生院具体组织实施,卫生局派员督导,理论考核由省卫生厅统一命题,9月26日由区卫生局组织统一考试。   实践技能考核项目:包括处方、门诊记录等医疗文书,接诊、消毒、处置病人情况等,实践技能操作考核细则按照《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考核技能操作考核标准》执行。医学教育 网搜集整理   考核方法:卫生院组成技能操作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以抽签的方式抽取1——3项进行操作考核。考核记录及结果,有各单位汇总报卫生局。   考核时间:2009年9月15日前全部完成,各单位考核前一天与督导组联系。   五、职责分工   1、各卫生院负责安排实践技能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区卫生局将分组到各镇街道卫生院组成操作技能考核小组,进行现场指导及考核。   一组:郑世君副局长   焦自锋办公室主任   负责督导日照街道、河山;   二组:张德聚副局长   安佰玲卫生监督科科长   负责督导秦楼街道、两城;   三组:汉敬德副局长   厉彦宝医政科科长   负责督导石臼、涛雒、西湖;   四组:王斌纪检组长   张岩新农合管办副主任   负责督导南湖、陈疃、三庄。   2、区卫校负责理论考试考场设置、监考等考务工作。并按照要求做好理论考试准考证的制作、发放及考务组织工作。   3、各卫生院加强领导,统一组织,要确保各项工作做到实处,理论考试当天要组成专门班子,制定方案,给所有参加考试的乡村医生提供有力保障,确保考务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福建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2011-01-10 19:01 来源 易考吧 分享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于每个考核周期当年12月上旬完成。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全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但应与乡村医生同期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省、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六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总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考核委员会可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乡镇卫生院的卫生管理和卫生技术人员组成,人数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   第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考核工作制度、考核工作方案,规范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九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条业务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占70%)。主要考评是否完成《福建省农村“六大员”管理办法(试行)》(闽农办(2009)43号)中规定的乡村医生岗位职责:   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服务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协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健康教育,宣传计生卫生防病知识;协助卫生院根据有关规定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执行传染病报告和防控,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有关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填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饮食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承担妇幼保健工作;进行一般常见病初级诊治与转诊工作,积极提供上门巡诊服务,及早发现孕妇,动员孕妇或追踪高危孕产妇到乡镇卫生院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鼓励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服务;协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   各项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性任务应列为考评的重点内容进行考评。   (二)业务水平考核(占20%)。考核内容应以实践技能考核为主,可根据需要组织理论考核。考核委员会确定乡村医生考核题库,乡村医生从中抽取若干考题现场应答。   (三)学习培训情况考核(占10%)。乡村医生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每年1次规范化培训的合格记录。   第十一条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内容包括: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医患关系、依法执业、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委员会(小组)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及其他乡村医生的意见。   第四章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等内容;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评定。 第十三条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过乡镇卫生院等将书面通知送达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收到书面考核通知后签字,签字材料留存于考核委员会备案。   书面考核通知应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内容。   (二)考核委员会(小组)按照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小组)根据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应于考核完成后15日内向乡村医生书面送达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如乡村医生不签署意见,送达人及证人应签署送达时间、地点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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