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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类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协助调查函(空)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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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政策类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协助调查函(空) 4- 56、事项名称: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 4-56- 1、事项名称: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审核事项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办理时限:44个工作日及15日公示期(注: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核、年度复核工作中发现或街道群众举报申请家庭有不实申报行为的,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限不计入资格审核工作时限。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各区(县)上报的复审材料后,应会同社保、公安、地税、公积金等有关机构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情况进行数据比对核查,信息比对核查工作不计入市级备案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申报要件: 申请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5、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6、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7、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具体材料如下: (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审查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 3、《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 4、《关于印发XX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7]1129号)、 5、关于印发《XX省廉租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6号)、 6、《关于XX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住综字[2008]35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206号)、 8、《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时限的通知》(京建发[2010]332号) 9、《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23号)的规定。办理程序: (一)受理: 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1、接受申请人的受理后,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材料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 (3)组织评议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填写《评议记录》。 (4)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0日。 2、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申请家庭的《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的配租方案,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的书面申请材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租方案。在区(县)政府网站或规定的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情况及配租方案进行公示,期限为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 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三)告知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经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后,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XX省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通知单》。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 4-56- 2、事项名称: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资格审核事项依据: 办理时限:36个工作日及10日公示期(注: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核、年度复核工作中发现或街道群众举报申请家庭有不实申报行为的,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限不计入资格审核工作时限。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各区(县)上报的复审材料后,应会同社保、公安、地税、公积金等有关机构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情况进行数据比对核查,信息比对核查工作不计入市级备案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申报要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 5、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6、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7、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8、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9、危房户须提交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0、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11、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具体材料如下: (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 12、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审查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3、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 4、《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 5、《关于印发XX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7]1129号)、 6、关于印发《XX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5号)、 7、《关于XX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住综字[2008]35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206号)、 9、《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时限的通知》(京建发[2010]332号)、 10、《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23号)的规定。办理程序: (一)受理: 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核 1、申请后,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材料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 (3)组织评议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记录评议情况。 (4)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5日。 2、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售方案。在区(县)政府网站和指定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三)告知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经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后,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XX省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 4-56- 3、事项名称:限价商品住房配售资格审核事项依据: 办理时限:39个工作日及10日公示期(注: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核、年度复核工作中发现或街道群众举报申请家庭有不实申报行为的,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限不计入资格审核工作时限。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各区(县)上报的复审材料后,应会同社保、公安、地税、公积金等有关机构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情况进行数据比对核查,信息比对核查工作不计入市级备案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申报要件: 申请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5、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6、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7、复员转业军人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8、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9、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10、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1、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12、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具体材料如下: (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 13、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及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不再提供上述材料,只需提供拥有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审查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 3、《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 4、《关于印发XX省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的通知》(京建住[2008]226号)、 5、关于印发《XX省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8]223号)、 6、《关于XX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住综字[2008]35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206号)、 8、《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时限的通知》(京建发[2010]332号)、 9、《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23号)的规定。办理程序: (一)受理: 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审核 1、受理申请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人户分离家庭的入户调查工作由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3)组织评议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记录评议情况。 (4)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5日。 2、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 市、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三)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XX省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纳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册。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 4-56- 4、事项名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审核事项依据:《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办理时限:44个工作日及15日公示期(注: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核、年度复核工作中发现或街道群众举报申请家庭有不实申报行为的,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限不计入资格审核工作时限。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各区(县)上报的复审材料后,应会同社保、公安、地税、公积金等有关机构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情况进行数据比对核查,信息比对核查工作不计入市级备案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申报要件: 申请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5、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6、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7、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具体材料如下: (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审查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 1、《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2、《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3、《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 4、《XX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的规定。办理程序: (一)受理: 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1、接受申请人的受理后,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材料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 (3)组织评议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填写《评议记录》。 (4)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0日。 2、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申请家庭的《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的配租方案,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的书面申请材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租方案。在区(县)政府网站或规定的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情况及配租方案进行公示,期限为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 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三)告知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经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后,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XX省城市公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通知单》。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 4-56- 5、事项名称: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变更、终止资格事项依据: 办理时限:家庭增加或减少保障人口的,需重新填写《申请核定表》,补充相关材料后按“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重新审核,原登记编号不变。新生儿登记户口后家庭提出增加保障人口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可直接调整配租配售意见。不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资格取消核定表》说明原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取消家庭申请资格。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申报要件: 申请人提交以下变更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5、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6、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7、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具体材料如下: (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审查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 3、《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 4、《关于印发XX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7]1129号)、 5、关于印发《XX省廉租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6号)、 6、《关于XX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住综字[2008]35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206号)、 8、《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时限的通知》(京建发[2010]332号)、 9、《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23号)的规定。办理程序: (一)受理: 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1、接受申请人的受理后,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材料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2)公示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0日。 2、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申请家庭的《变更、终止单》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的方案,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的书面申请材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租、配售方案。在区(县)政府网站或规定的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情况及配租、配售方案进行公示,期限为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变更、终止单》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 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28页 共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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