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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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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学校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在学校内的安全和与学校责任相关的校外安全及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安全责任是指在学校安全法规规定的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二章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在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形成安全隐患或引发一般安全事故的,由学校主主部门实施安全责任追究;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学校主管行政部门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学校校长负责本学校安全工作的全面部署,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领导负责本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安排落实,是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学校副职领导和中层干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章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追究的程序 第七条对安全工作不到位的教职工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疏漏并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及相关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同时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可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对聘用制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扣工资、辞退(解聘)。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安全事故进行严格督查,派调查组协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拟写调查报告,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依据调查报告,核实后对有关学校及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组织处理的,由区委政法委纪检组审核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书记办公会研究依程序作出书面决定;需要行政处分的,由区委政法委纪检组审核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书记办公会研究后按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安全责任追究的办法 第九条学校安全职责划分: (一)校长负责本学校的安全工作管理: 1、主持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和重大制度措施,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2、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完善相应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解决工作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 4、与上级职能部门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其职责和要求,保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5、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抢救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善后处理。 (二)学校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安排落实: 1、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制定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和管理计划措施,指导有关部门和人员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贯彻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掌握职责范围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做好监控、整改工作;重要问题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3、加强检查督促工作,总结推广基层经验,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4、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工作。 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班子成员,负责协助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做好具体的统筹协调和管理落实工作。 (三)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安全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拟定学校安全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制度;根据领导小组布置,具体安排各项工作;组织综合性安全工作检查。 2、协调指导安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部门和工作人员结合业务落实好安全工作职责;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3、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工作的建议;提出对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建议。 4、全面掌握学校的安全工作信息;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学校安全工作相关信息。 (四)教职员工要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协助学校搞好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完成各自承担的安全工作: 1、门卫要严格遵守门卫登记制度,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证件登记,制止外来人员、机动车辆随便进出校园,防止师生及外来人员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管制器具带入校园,防止学生私自离校出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学校。 2、保安人员(含带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24小时进行监控监视,定时巡逻巡查,发现可疑人员、行为要及时制止;发现校园、宿舍及围墙边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排出,发现学生有自伤、自残、逃跑等行迹时要及时处理,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3、学校后勤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校内用电、用水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老旧设备及时更换,确保所有水、电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禁止私拉乱接电线,防止水源污源。 4、食堂工作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持证上岗,感染流行性疾病及时报告学校并主动隔离;认真作好工作间的防火、防毒、防盗等工作;搞好食堂卫生,将所有食物、蔬菜上架,发现腐烂变质食品及时处理,不加工来历不明及已腐烂的食品;阻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出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 5、后勤工作人员(采购员、保管员)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定期检查食品的进货渠道,对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加工、检查、出售等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监控,防止“三无”产品进入校园。 6、班科教师要组织班级安全教育活动。教职工发现学生携带不安全物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或从事危险活动、游戏,要及时收缴或制止,并予以告诫。任课教师要维护好课堂秩序,发现学生擅自离校逃走及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及时告知学校或其监护人;要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擅离职守,正确使用教育教学设备;不得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军训教官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应当提出安全要求,并采取防护措施。 7、后勤管理员要妥善保管教育教学仪电设备,对各种电器、危险化学品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防止发生教学事故,学校各室钥匙要做到专人专管,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8、宿舍协勤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学生宿舍,要定期维护宿舍防火、防电设施,保证楼梯等安全通道畅通,要定时查寝室,维持宿舍学生纪律,发现特殊情况及时处理、上报。 第十条安全责任按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分为四类: (一)重大过错。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控,工作不落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 (二)一般事故。一次5人以上轻伤;一次1—5人重伤;一次10—99人食物中毒;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不含20万元)。 (三)较大事故。一次死亡1—3人;重伤5人以上;一次10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出现死亡病例;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不含50万元)。 (四)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食物中毒3例以上死亡病例;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十一条安全责任追究: (一)学校安全工作出现过错和一般事故,给予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诫勉谈话,并进行通报批评。 (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作疏漏或出现重大过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第二责任人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1、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文件与会议精神传达不及时,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 2、学校安全管理领导机构不健全,安全制度、安全人员不落实的,或虽有相关制度且明确了相关责任,但工作失控、失查,学校安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 3、安全工作督查不力,未进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未建立隐患台帐的,或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4、违规使用危险房屋,或未对需修缮加固的设备、设施进行整治的; 5、未按要求宣传消防知识、配备消防器材的,规范管线管理的; 6、在学校学生集体活动中(含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防范预案不明细,出现人为失误的; 7、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化物品管理、使用不当的; 8、学校安全保卫、宿舍、楼道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 9、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采取相应措施,或发现学生有异常表现,不及时处理的; 10、因管理疏忽造成学校食堂、饮用水或环境卫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感染疾病或发生传染性疾病疫情的; 11、未严格执行食堂食品定点采购、试尝、留样等规定的,或采购、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 12、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对学校建筑物、悬挂物以及教育教学设施的配置、保管、修缮、维护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4、对学校的教学仪器、水(电)管线和电器、锅炉、微机、电闸等办公、生活设施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形成安全隐患的; 15、对校园周边环境监控不到位、安全隐患报告不及时的; 16、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演练等工作的; 17、未对学生进行身理、心理安全教育的; 18、聘用未取得合法资格人员从事食堂、教学、管理工作的; 19、不按规定落实“一岗双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20、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任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卫生工作岗位,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21、对卫生行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 22、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事态扩大的; 23、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24、未按要求制定、修订相应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第二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1、具有上述第十一条第 (二)款第1—23项行为,造成一般事故的; 2、学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拒不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 3、发生事故后,不及时处理、上报,或处理不当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 1、具有上述第十一条第 (二)款第1—23项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2、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或瞒报、漏报、谎报安全事故的; 3、学校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阻碍事故调查的。 (五)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第二责任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主管行政部门将协助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六)对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若学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属直接责任人个人行为过错造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10%以上的经济责任;属直接责任人行为失误造成意外的,追究直接责任人5%以上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十六中学。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处理完毕的各种安全责任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毕节十六中学2017年3月8日 第二篇:XX县区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XX县区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学校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在学校内的安全和与学校责任相关的校外安全及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安全责任是指在学校安全法规规定的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二章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 第四条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学校校长负责本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领导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是具体责任人。 第三章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措施 第六条对安全工作不到位的学校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学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本学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疏漏并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及相关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同时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可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对聘用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扣津贴(奖金)、辞退(解聘)。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安全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七条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对学校的安全事故进行认真调查,调查核实后对有关学校及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学校安全事故的分类第八条安全责任按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分为五类: (一)一般过错。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控,工作不落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造成人员轻微伤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较小经济损失的。 (二)重大过错。一次5人以下轻伤(不含5人);直接经济损失0.5-3万元(不含3万元)。 (三)一般事故。一次5人以上轻伤;一次1—5人重伤;一次10—99人食物中毒;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不含20万元)。 (四)较大事故。一次死亡1—3人;重伤5人以上;一次10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出现死亡病例;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不含50万元)。 (五)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食物中毒3例以上死亡病例;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分类。 第十条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七章安全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一条学校安全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学校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教职工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作疏漏或出现一般过错、重大过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一)对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教学等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三)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在岗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七)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学生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八)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育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提醒的; (九)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一)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二)对学生擅自离校或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三)学生下课、放学时,学校未在楼梯及转弯处安排校领导、教师值班防护,因学生拥挤而发生踩踏事故的; (十四)未按消防要求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及应急灯的; (十五)未开设安全、法制、禁毒、心理教育课程的; (十六)未建立学校传染病防治主管校长负责制或未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校医和保健教师的; (十七)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隔离、消毒制度,饮食饮水卫生管理制度,预防接种制度、常见病防治制度、定期体检制度以及健康教育制度等,或已建立制度但未落实的; (十八)发生疫情后,责任报告人不报、迟报(2小时以上报告的为迟报)、漏报、瞒报或授意他人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疫情的; (十九)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后,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或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控制措施的; (二十)对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时间要求进行整改的; (二十一)有其它与学校传染病疫情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二十二)学校食堂、小卖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就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 (二十三)学校食堂、小卖部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以及未培训考核上岗的; (二十四)未按上级规定,自行向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订购学生饮用水、学生饮用奶或未与有资质的企业签订有效的供货协议、未及时索证的; (二十五)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向未经许可经营学生餐的生产经营者订餐的,或未与订餐生产经营者签订有效协议的; (二十六)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迟报(2小时以上属迟报)、瞒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迅速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二十七)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以及未批准销毁可疑食品的; (二十八)学校集体或个人在基建、维修、装修时未通过招标或未向乙方索取合格资质证件,且在施工时未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 (一)具有上述第十一条第 (二)款第1—28项行为,造成一般事故的; (二)学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拒不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 (三)发生事故后,不及时处理、上报,或处理不当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 (一)具有上述第十一条第 (二)款第1—28项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或瞒报、漏报、谎报安全事故的; (三)学校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事故后,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十五条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将协助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所称学校,是指我县公办幼儿园、各中、小学、高中和职业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安全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主要包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质量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各类事故的分类和分级参见《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因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过失或不作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所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责任划分 第五条根据事故性质,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一)责任事故是指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 (二)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属于非知领域因素引起的不可抗拒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分为无责任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同等责任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全部责任事故。 第六条通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具体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其所应负的责任。 (一)因设计上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追究设计者和审核者责任;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分别追究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及检验者责任; (三)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追究生产经营和安全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操作不当而发生事故的,追究指挥、操作者责任; (六)属于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的问题,或安全教育不够等发生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七)因购买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发生事故的,追究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责任; (八)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或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分别追究生产单位或培训部门责任; (九)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责任认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追究的责任包括: (一)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二)因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发现事故危险征兆不立即报告,不立即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四)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造成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用具,造成事故的; (六)私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第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为领导责任者,应追究的责任包括: (一)发布的指示、指令、决定或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规及企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三)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造成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未按规定对有关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造成事故的; (五)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或超负荷带病运行及设备有缺陷且无防护设施,造成事故的; (六)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存在缺陷,造成事故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未落实,造成事故的; (八)发现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导致事故的; (九)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事故扩大的; (十)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一年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十一)指派经体检确认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禁忌作业,发生事故的; (十二)批准或同意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或设备有严重缺陷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造成事故的; (十三)擅自批准或同意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造成事故的;; (十四)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派放生产用车,越权派私车,发生事故的; (十五)违反规定,安排未经考核批准的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发生事故的; (十六)违反外雇车辆管理规定,擅自使用外雇车辆,发生事故的; (十七)批准将本单位车辆借给其它单位、个人使用或借用其它单位车辆发生事故的。 第三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九条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也可视事故大小、情节轻重,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并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扣除年终奖金)经济损失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一般c级事故。对负直接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般b级事故。对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者视情节通报批评并给予记过处分。 (三)一般a级事故: 1、对负直接和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公司各部门、单位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和重要管理责任的给予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3、对负次要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 4、对业务分管的领导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 5、按照单位安全风险大小,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或免职处分。 第十二条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对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公司各部门、单位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和重要管理责任的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负次要管理责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四)对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分。 第十三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事故责任者,除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外,还要进行经济处罚。 (一)对一般c级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1、直接责任(全部责任)者,罚款500-3000元; 2、主要责任者,罚款400-2000元; 3、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300-1500元; 4、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300-1500元; 5、主要管理责任者,罚款200-1000元; 6、现场监督责任者,罚款200-1000元。 (二)对一般b级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1、直接责任(全部责任)者,罚款1000-4000元; 2、主要责任者,罚款800-3500元; 3、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500-2500元; 4、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500-2500元; 5、主要管理责任者,罚款500-1500元; 6、现场监督责任者,罚款500-1500元。 (三)对一般a级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1、直接责任(全部责任)者,罚款6000-15000元; 2、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10000元; 3、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4000-12000元; 4、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4000-12000元; 5、主要管理责任者,罚款3000-10000元; 6、现场监督责任者,罚款3000-10000元; 7、领导责任者,罚款3000-10000元。 (四)对较大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1、直接责任(全部责任)者,罚款15000-30000元; 2、主要责任者,罚款12000-25000元; 3、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0-20000元; 4、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10000-20000元; 5、主要管理责任者,罚款8000-20000元; 6、现场监督责任者,罚款8000-20000元; 7、领导责任者,罚款8000-20000元。 发生其它无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者,除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外,可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由当地政府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总监以上领导的经济处罚由公司qhse管理委员会执行,罚款交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其它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部执行,交安全生产监督部,罚款一次交清,处理结果安全生产监督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部对罚款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对事故应急组织不力,在事故调查处理中不履行职责,以及蓄意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要从严进行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组查询和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单位或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不负责任、避重就轻、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监督和保障有关单位和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防止校食堂和小卖部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休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食物安全事故,是指学校食堂和小卖部面向师生、职工供应的食物所发生的食物中毒、意外投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食物安全事故按涉及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等分为重大食物安全事故、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和一般食物安全事故。重大食物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人以上;出现中毒症状50人(包括50人)以上。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49人(包括30人)。一般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人以下。 第五条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总责、副书记分管,总务处具体实施的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由学校食堂管理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追究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学校内的食堂和小卖部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食物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事件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八条学校发生一般性食物安全事故应当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食物安全事故 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管理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中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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