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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新认识劳动价值论的几种认识的看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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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新认识劳动价值论的几种认识的看法 姚 挺 内容摘要:把社会分工看成“总体工人”不能忽略生产关系这个条件。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不可能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服务劳动本身不是商品,也不创造价值。亚·斯密按“苏格兰方式”理解劳动的物化,有草率的缺点,也有合理的内核。 关键词: 生产关系条件 运动形式的抽象劳动 服务 “苏格兰方式” 物质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 一 我国理论界有的观点为了论证服务也创造价值,认为:“首先,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极大提高,使创造价值的劳动呈现日益分解的趋势。……原来由单个工人独立完成的劳动,现在分解为‘总体工人’的共同进行的劳动,由此,创造价值的劳动也就由‘总体工人’的劳动共同构成,……。并且,这种多样化劳动的发展逐渐突破了物质生产领域,把一些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劳动者也纳入了‘总体工人’的范围,从而他们的劳动也具有了创造价值的属性。”①这就是说,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创造价值的原因是: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极大提高;二、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成为“总体工人”的组成部分。然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从社会方面看,只是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使以新兴科技为生产力的产业、行业、企业发展起来;至于“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极大提高”,从社会方面看,也就是社会分工的依赖关系极大提高;——这些都没有超出马克思的社会分工的范畴。从企业的“总体工人”方面看, “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极大提高”使企业“总体工人”的人员结构和结合方式在质和量上都发展了,但也没有超出马克思的企业“总体工人”的范畴。“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极大提高”,可以促进社会分工变为企业的内部分工,比如,跨国公司兼并其他企业将其作为自己的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商品买卖不是真正市场意义上的商品买卖关系,而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种控制形式);也可以使企业的内部分工变为社会分工,比如子公司从跨国公司中独立出来;但这同样没有超出马克思所阐述的社会分工与企业内部分工的相互关系规律。上述理论界的观点“把一些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劳动者也纳入了‘总体工人’的范围”,——这要么是把社会分工纳入企业内部分工的“总体工人”之中,要么是把社会分工本身看成“总体工人”。然而这两种情况要实现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不能只是“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极大提高”这种生产力的条件,它还必须具备生产关系的条件。马克思阐述了这个生产关系的条件:“社会内部的分工和工场内部的分工,尽管有许多相似点和联系,但二者不仅有程度上的差别,而且有本质的区别。”②“社会内部的分工以不同劳动部门的产品的买卖为媒介;工场手工业内部各局部劳动之间的联系,以不同的劳动力出卖给同一个资本家,而这个资本家把它们作为一个结合劳动力来使用为媒介。”③“工场手工业分工以生产资料积聚在一个资本家手中为前提;社会分工则以生产资料分散在许多互不依赖的商品生产者中间为前提。”④因此,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要纳入物质生产领域的企业“总体工人”范围,他就必须和物质生产领域的企业的联系不以商品买卖为媒介,而以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物质生产领域的企业的资本所有者为媒介;否则就不能是物质生产领域的企业的“总体工人”。再说,即使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物质生产领域的企业的资本所有者,他也不能成为该企业创造价值的“总体工人”,因为马克思的“总体工人”范畴是指参加“直接生产过程”的“总体工人”,而他仍不是“直接生产过程”的参加者,如:企业雇佣的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企业的购销人员、企业的记帐会计、经理的秘书、企业的电话服务员、企业的保安、门卫等,更不用说企业的独立懂事了。同样,如果要把整个社会分工看成是一个“总体工人”,那就必须取消作为社会分工的各企业之间的商品买卖的联系,把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积聚在一个所有者手中;否则也不能成为“总体工人”。可见,上述理论界的观点忽略了马克思指出的社会分工和企业的“总体工人”的本质区别。 上述理论界的观点还认为:“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使社会财富和商品的存在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从而价值存在的形式当然也呈现多样化。……无论是在物质生产领域,还是在精神生产领域,只要是创造了社会物资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劳动都应该纳入创造价值的范畴。”⑤是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使社会财富、商品存在形式,从而价值存在形式多样化,但这种“多样化”仍然是马克思所概括的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⑥因此,要说明什么劳动创造价值或不创造价值,应从单个商品的分析开始,从而应用“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来说明。而不能从商品或价值存在形式的“多样化”作为分析的开始,并以此来直接说明。 上述理论界观点认为:“再次,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劳动力这一要素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为实现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内容也越来越多。……因此,只要是为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这一要素的劳动,也都应该是属于创造价值的范围。”⑦社会经济对劳动力的要求会高到什么程度,实现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内容会多到多大范围,马克思早已论述过:“承认劳动的变换,从而承认工人尽可能多方面的发展是社会生产的普遍规律,……用那种把不同社会职能当作互相交替的活动方式的全面发展的个人,来代替只是承担一种社会局部职能的局部个人。”⑧“从工厂制度中荫发出了未来教育的幼芽,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⑨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不仅为当时的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发展所证明,而且为现代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劳动力的发展所证实。马克思认为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对劳动力的要求是劳动力的全面发展,从而实现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内容就是劳动力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内容。——恐怕没有比这对劳动力的要求更高和对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有更多的内容了。但是马克思认为教育不创造价值,认为为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而进行的服务劳动不创造价值。 二 为了论证服务创造价值,理论界还有的观点认为:“由于服务的劳动对象是被服务者,因此服务劳动凝固在人身上,劳务就是物化在人身上的服务劳动。”“现代服务劳动创造的商品价值,主要不是体现在物质商品中,而是主要凝结在非物质形态的服务商品中;主要不是以实物形式的使用价值作为其价值的物质担负物,而是以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作为其价值的物质担负物。”“服务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由维持他们的生活或者说由他们生产出来所必需的生产费用来决定。’”⑩ 首先,服务劳动并不会凝固或物化在被服务者身上。从服务的具体劳动来看,它在训练、保持和改变被服务者的劳动能力或形态的同时直接被被服务者消费掉。从服务的抽象劳动来看,由于在服务劳动进行的同时被服务者对该劳动进行直接消费,因此,同一服务的抽象劳动也不会凝固或物化在被服务者身上。 其次,不管服务如何现代化,——如:教师不用粉笔而用多媒体教学;医生不用笔而用电脑开处方;等等。——服务劳动都不可能以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作为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因为“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就是服务的具体劳动的现在进行时,同时同一服务的抽象劳动也处在运动形式中,所以,抽象劳动不可能形成价值,从而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也就不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如果认为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那就等于说活的抽象劳动本身是价值。然而,马克思说,劳动“它本身没有价值”。⑾ 第三、“服务的价值”与“服务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服务的价值”是指服务劳动者的劳动力本身所包含的物化形式的价值,而不是指“服务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关于服务的价值,马克思说:“正如亚·斯密所指出的,这不妨碍这些非生产劳动者的服务的价值,是由并且可以由决定生产劳动者的价值的同样方法(或类似方法)来决定,这就是说,由维持他们的生活或者说把他们生产出来所必需的生产费用来决定。”⑿这就是说,服务的价值是服务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而不是服务劳动者创造出的新价值。马克思认为服务是不创造价值的:“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他们不生产商品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商品本身从来不是直接消费的对象”。⒀ 三 近些年来,我国理论界有的观点常引用马克思的这段话:“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⒁由此,引用者便认为:一、服务本身是商品;二、服务也创造价值。笔者认为,这两点理解是不符合马克思这段话原意的。 首先,服务本身不能直接是商品。因马克思这段话中的“服务”是指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活劳动;这种活劳动不是象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那样去生产物质性的商品,而是直接用活劳动进行服务(虽然有的服务也生产物质性的产品,但不是商品),而活劳动本身不能是价值。马克思所说的服务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包含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指提供服务的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另一种含义是指服务价格,就象原始土地没有价值而有价格从而不是商品而称之为商品一样。马克思指出,服务有两种形式:一是劳动与收入直接交换,称个人服务;二是劳动与资本直接交换,称生产资本的服务,即为雇佣自己的老板赚剩余价值而向顾客的收入提供劳动的服务。个人服务的交换价值就是提供服务者的劳动力价值——“以服务直接同收入交换的劳动者,绝大部分就只提供个人服务,他们中间只有极小部分(例如厨师、女裁缝、缝补工等)生产物质的使用价值。”“正如亚·斯密所指出的,这不妨碍这些非生产劳动者的服务的价值,是由并且可以由决定生产劳动者的价值的同样方法(或类似方法)来决定,这就是说,由维持他们的生活或者说把他们生产出来所必需的生产费用来决定。”⒂而生产资本的服务的交换价值就是服务价格;这种服务价格一般是由物质生产领域里的资本雇佣的生产劳动者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下所创造的v+m(假定价格等于价值,下同)来决定的(假定上述这两种服务的生产资料都是由用收入购买服务的顾客提供的,这不会改变服务报酬的决定规律。下同)。当然,不管是提供个人服务,还是提供生产资本的服务的劳动力都是指能大量再生产的劳动力;不能大量再生产的劳动力所提供的服务的报酬是由供求关系直接决定的。 其次,服务不创造价值。不管是个人服务,还是生产资本的服务,向顾客收入提供的都只是使用价值,而不是商品,因而不创造价值。马克思说:“但是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只是他借以消费自己收入的对象。”⒃马克思举了两种例子来说明服务不创造价值。一种是顾客用收入购买女厨师的劳动,即请女厨师到家里烹调肉食等等。这种服务的劳动也物化在物质产品即肉食中,但一般不构成价值;只是由于顾客不中意这些肉食等偶然原因,才可能将其卖出而成为商品;但这种可能性是偶然的东西,不是顾客购买女厨师服务的目的,不是顾客为了消费自己的收入,因此必须把这种可能性排除,才能把握服务的实质。马克思说:“如果女厨师为我烹调肉食等等,我购买女厨师的劳动,不是为了把这个劳动当一般劳动来获取剩余价值,而是为了把它当作这种特定的具体劳动来使用;那未,在这种情况下,她的劳动就是非生产的,虽然这种劳动也固定在物质产品中,而且同样可能成为(从结果来看)可以出卖的商品,就象它对饭店老板来说确定是商品一样。可是,这里仍然有重大的差别(实质上的差别):女厨师并不补偿我(私人)用以支付她的基金。因为我购买她的劳动,不是把它作为构成价值的要素,而完全是为了它的使用价值。她的劳动不补偿我用以支付她的基金,即不补偿我给她的工资,这就好比我在饭店里吃的一顿午餐本身,不能使我再购买和吃一顿相同的午餐一样。”⒄如果女厨师是个人服务,那么,顾客支付给她的服务的报酬是她的劳动力的价值,虽然她得到的工资所包含的劳动量比她创造的物质产品这种使用价值上所固定的劳动量少。如果女厨师是生产资本的服务,那顾客支付给她的服务价格一般就由她在她的老板的店里所生产的同类同量的肉食商品中她所创造的v+m来决定。 另一种例子是“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的,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学校教师的服务(只要他是‘产业上必要的’或有用的)、医生的服务(只要他能保护健康,保持一切价值的源泉即劳动能力本身)——购买这些服务,也就是购买提供‘可以出卖的商品等等’,即提供劳动能力本身来代替自己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入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或再生产费用。”⒅如果医生和教师所提供的是个人服务,那么,“很明显,医生和教师的劳动不直接创造用来支付他们报酬的基金,尽管他们的劳动加入一般说来是创造一切价值的那个基金的生产费用,即加入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⒆如果教师和医生是向顾客的收入提供生产资本的服务,那么其服务价格一般就由资本在物质生产领域中所雇佣的类似的复杂劳动者在相等或相似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下所创造的v+m来决定。 四 为了论证服务也创造价值,理论界有的观点引用《资本论》第四卷的一段话:“但是,对劳动的物化等等,不应当象亚 · 斯密那样按苏格兰方式去理解。如果我们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来看,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指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商品代表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或货币。”⒇于是引用者得出结论:没有生产出物质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的服务,也能创造价值,因为不应当象亚 · 斯密那样按苏格兰方式去理解劳动的物化,价值的存在是与商品的物质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毫无关系的。笔者认为,这样理解不符合马克思对亚 · 斯密这段批评的原意。 亚 · 斯密的“苏格兰方式”的缺点是什么呢?马克思指出:“亚 · 斯密的缺点只是多少过于草率地把劳动的物化理解为劳动固定在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中。但是,这在他那里是次要的事情,只是表达不当。”斯密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是象制造业工人那样,“劳动固定和物化在一个特定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而这个对象或商品在劳动结束后,至少还存在若干时候。”而不创造价值的劳动是象家仆的劳动那样,“劳动不固定或不物化在一个特定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他的服务通常一经提供随即消失,很少留下某种痕迹或某种以后能够用来取得同量服务的价值。”马克思针对斯密认为生产商品的劳动应“留下某种痕迹”这种“只是多少过于草率的”的理解,指出:“使商品产生出来的那种具体劳动,在商品上可能不留任何痕迹。”在这里,马克思首先指出具体劳动是“使商品产生出来的”即创造出物质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来的具体劳动;其次指出在该种“商品”上具体劳动可能不留痕迹,即不留“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但劳动仍可物化为价值。这似乎是一个矛盾:具体劳动既要生产出物质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又不留痕迹。为此,马克思举了两个例子进行说明。 第一个例子是生产商品的农业劳动。“例如小麦、公牛等等商品所取得的形式,虽然也是人类劳动的产品,而且是一代一代传下来、一代一代补充的劳动的产品,但这一点在产品上是看不出来的。”代代相传的农业的具体劳动并没有在商品小麦、公牛上留下代代具体劳动的痕迹,至少从商品的外形上肉眼不容易看出来。农业的具体劳动在创造出物质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的时候,没有在该商品上留下当代农业具体劳动的痕迹,——这就是既生产物质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又不留痕迹相统一的具体劳动。可见,劳动没有留下“痕迹”,并不是说没有留下物质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把劳动没有留下“痕迹”,理解为劳动创造价值不需要具体劳动创造物质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的观点是不符合马克思所举的生产商品的农业劳动的例子的。 第二个例子是运输业的货(商品)运劳动。“在那里,劳动的目的决不是改变物的形式,而仅仅是改变物的位置。例如,把商品从中国运到英国等等,在物本身谁也看不出运输时花费的劳动所留下的痕迹(除非有人想起这种东西不是英国货)。” “商品一到达目的地,它的使用价值所发生的这个变化也就消失了,这个变化只表现为商品的交换价值提高了,商品变贵了。虽然在这里,实在劳动在使用价值上没有留下一点痕迹,可是这个劳动已经实现在这个物质产品的交换价值中。-------在这个领域,劳动也体现在商品中,虽然它在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并不留下任何可见的痕迹。”这个例子同样说明了具体劳动既生产物质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又不留痕迹的同一。货运的具体劳动创造了物质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位移,但却没有留下这种创造的痕迹,而劳动仍同时物化为价值——仍以物质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为前提条件。同样,把具体劳动不留“痕迹”理解为对物质性商品的使用价值这个创造价值的前提条件的否定是不符合货运劳动的实际的。 综上所述,“苏格兰方式”的缺点,就在于没有看到生产商品的具体劳动没有在该商品上留下痕迹时,却仍然创造或保护了物质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从而劳动仍物化为价值。反过来说,具体劳动不是创造出以交换为目的的物质性的产品的使用价值时,即使在该产品上留下痕迹——如顾客用收入请到家里的厨师所烹调的肉食等等——劳动也不会物化为价值。“苏格兰方式”的缺点并不严重,因为它没有因此而否定价值存在的前提即物质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所以,马克思说它的缺点是“次要的事情,只是表达不当”。“如果我们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来看”即从价值本身来看,价值代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劳动关系,即代表“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它与商品的使用价值即“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因它“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但是,价值要存在,即“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要存在,必须以物质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存在为前提,——这就是“苏格兰方式”的合理内核。 注释: ②③④⑥⑧⑨⑾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218、218、342、369、625、640、392页。 ①⑤⑦程恩富、顾钰民:《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论》,《当代经济研究》2001年第11期。 ⑩陈 征:《论现代服务劳动》,《当代经济研究》2003年第10期。 ⑿⒀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第151、149页。 ⒁⒂⒃⒄⒅⒆⒇《马恩全集》26卷1册,第149、150-151、149、157、159、159-160、163-164、152、152、164、164、164、445页。 《马恩全集》46卷下册,第375页。 《资本论》1卷,第50页。 作者简介:姚 挺(1948——),男,(马克思)经济学硕士,福建省委党校经济学部教授,研究方向:《资本论》逻辑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邮编;福州 350001,福建省委党校15号楼603室 电话:0591——83728123(H) 13615019971(手机) 电子邮箱:littleka@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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