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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8554103 上传时间:2025-02-18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33.1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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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指导意见     贵州省县(市、区)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讨论稿) 县(市、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是在国土资源部尚未出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的前提下,为推进和规范贵州省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证规划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待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程出台后,各地应按照国家技术规程的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贵州省88个县(市、区)及独立编制规划的开发区。 一、总则 (一)规划期限与规划范围 规划基期年:2005年,规划目标年:2020年 规划期限:2006~2020年 规划近期:2006~2010年,规划远期:2011~2020年 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为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 (二)指导思想 开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化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正确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完善用地机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编制原则 1、依法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制定的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2、统筹兼顾。按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各行业、各区域土地利用,加强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目标协调,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中的各种关系。 3、上下结合。落实市(州、地)级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提出的各项任务,注重与乡级土地规划的衔接和相互反馈。县、乡两级规划尽可能同步编写。 4、因地制宜。依据本行政区内土地利用实际情况,针对土地利用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客观分析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科学规划各项用地布局与用途空间管制。 5、注重实施。县级规划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充分考虑规划的效率和效益,切实提高规划的实施能力。 (四)编制依据 1、《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土地资源利用、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政策文件。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其他涉及土地利用编制与实施的政策、规定。 3、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行业与部门发展规划。 (五)基础数据 1、规划基础数据 采用根据规划基数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经有关程序审查确认的基期年各类用地数据。 2、人口、社会经济基础数据以2005年各县(市、区)统计系统发布的数据为准,并统一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 二、编制程序 县级规划编制程序一般包括以下阶段:组织准备、现行规划实施评价、确定规划基数、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编制大纲、编制规划成果、规划协调、成果报批。 (一)组织准备 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工作计划,安排工作经费,统筹规划编制的部门参与重大问题的协调,审定规划方案。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二)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通过“四清查、四对照”和其他补充调查,评价现行规划实施的成效与不足,论证规划修编的必要性,确定规划修编的重点与方向。 (三)确定规划基础数据 依照“合法性优先、尽量反映真实情况”的原则,根据规划基数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经有关程序审查确认,形成规划基础数据。 (四)开展重大问题研究 针对当前已经出现或未来可预见的重大土地利用问题,展开专题研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如果确定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如何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如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如果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如何统筹协调区域土地利用;如何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如何健全规划管理与实施保障措施等。 (五)编制规划大纲 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编制规划大纲,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编制的知道思想、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的基本战略定位,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土地利用用途分区和管制规则的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措施。 (六)编制规划成果 在经审查后的规划大纲的基础上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的编制工作,主要任务是:确定规划期间土地利用的目标和土地利用调控措施,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划定土地用途区,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生态环境建设,落实乡镇主要指标的分解,确定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规模和范围,健全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七)规划协调 编制规划成果应征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的意见,针对规划目标、用地规模、结构布局以及相关用地政策等进行协调论证;对重大工程与项目布局等征求下一级政府的意见,加强区域的协调衔接。 (八)成果报批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经县级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编制形成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件、附件等成果,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上报。 三、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任务 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分析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远景规划,落实上级规划的战略任务,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划定土地用途区并制定管制规则,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生态环境建设,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二)主要内容 1、评价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2、研究分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背景、土地利用现状; 3、预测、分析土地共需变化; 4、落实地(市)级土地利用规划任务,确定土地利用战略和规划目标; 5、提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方案,统筹安排城乡各行业、各类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划定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划定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管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6、划分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各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7、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计划; 8、分解各乡(镇)主要规划指标; 9、提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措施; 10、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 11、拟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12、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数据库; 四、编制工作内容 (一)规划基数转换与确认 在土地现状分类的基础上,遵循科学实用的原则,充分利用遥感等科技手段,结合实地调查,校核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或二调成果,依据规划基数分类进行转换,经有关认定程序,得出各类用地转换结果,形成规划基础数据,并在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有关用地规模和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1、规划基数分类体系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分类,原则上应分到二级类,对建设用地细分到三级类。 分类体系:一级类3个,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用地;二级类11个,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滩涂沼泽、未利用土地。 2、规划基数转化要求 (1)规划基数转化应遵循行政辖区内土地总面积不改变的原则,转换前后的土地总面积应保持一致。(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用地面积也保持不变) (2)农用地、建设用地转换中,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归并或细分的基础上,分别纳入规划基数分类中的相应地类。其中,将附属于城镇的独立工矿用地按照附属性质分别纳入城市、建制镇;其他独立工矿用地从空间上作解释判断,按照独立建设用地和采矿用地进行区分。水域、滩涂沼泽、未利用土地等其他地类可参照地类释义和转换对应关系,分别纳入规划基数分类中的相应地类。 3、规划基数的认定 对批而未用的土地,在基期年仍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规划基数分类纳入相应的农用地和其他用地,并在现状图上标注位置、范围。规划实施期间转为建设用地的不计入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但应纳入建设用地总规模。 对已经依法查处到位的违法用地按建设用地认定,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基数,未查处到位的不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基数,在现状图上标注。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结果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在历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土地利用变化趋势,理清土地利用现状,确认规划基数,明确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的关系,提出本论规划需要解决的重大土地利用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土地利用的自然与社会经济背景分析; 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及动态变化及原因分析; 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分析; 土地利用程度与效益分析;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综合评价; (三)土地共需预测 根据当地土地资源利用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各部门相关规划,合理预测规划期各类用地特别是耕地、建设用地的需求与供给状况。具体内容如下: 1、人口预测; 2、农用地需求预测,重点是耕地需求量的预测; 3、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包括:城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等建设用地预测。 4、土地供给潜力分析包括:农用地供给分析(重点是耕地供给量的分析)、建设用地供给分析。 5、土地共需状况分析; (四)确定规划目标 根据各县(市、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上级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划控制指标确定保障当地社会经济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 规划目标的内容一般包括:保护耕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资源;保障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城镇、工矿等各业用地需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进行土地整理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改良中低产田土;加强生态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主要控制指标包括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规划期内不得突破的或必须实现的指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任务量、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预期性指标是规划期内应该实现的指标,包括建设用地总规模、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交通水利用地规模、园地、林地、牧草地规模、亿元GDP耗地量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围绕主要规划目标和调控指标,根据土地利用变化趋势,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提出各类土地利用规模与结构调整方案。依照当地发展能力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规划期内主要用地。 县级规划重点要落实基本农田、生态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布局与空间管制。 1、基本农田的调整 (1)基本农田调整的要求 按照县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依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指导意见》和以下规定调整划定基本农田。 新调入的基本农田范围:新划入的基本农田必须为现状耕地;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的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作为“绿心”、“绿带”保留的耕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作为绿色开敞空间确需保留的耕地可以划入基本农田。 调出的基本农田范围:土面坡度大于25度的基本农田、石漠化严重的基本农田;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基本农田;受自然灾害损毁难以恢复耕种或塌陷损毁严重难以生态修复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范围内的基本农田; 不划入基本农田的范围: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土面坡度大于15度的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可调整地类不能划入基本农田;地质灾害频发地区的耕地,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土地、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农用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 现有基本农田中的优质园地、高产人工草地、精养鱼塘,可继续作为基本农田实施管护。 (2)基本农田调整检验分析要求 整部分的基本农田比例原则不得高于20%;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不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的比重应当有所降低;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集中程度或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3)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求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为基本农田和生态建设服务的无法剔除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县级规划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同时,应落实并细化市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集中区。有条件的县还可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基本农田集中区内基本农田所占比例应在5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基本农田所占比例应在75%以上。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边界应依据上一级规划目标和分区的要求,综合考虑生态与环境建设用地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等因素来确定,尽可能利用明显的线性地貌或河川、山脊、林带等自然、人工地物界限,兼顾行政界限。 (4)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的布局与落实 县级规划中,可根据县级重点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布局落位或选线走向,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和布局范围(线性工程部局可调整的布局范围原则上不超过规划线路两侧125米)。对于规划期间确实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如防灾救灾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污染企业搬迁等),应列入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建设的项目清单,预留相应的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落实到图斑、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根据各县实际需要确定。 允许在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的基础上,预补划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作为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落实到图斑。规划期内已安排预留建设占用耕地的独立建设项目以及布局走廊范围内的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占用耕地面积不突破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规模的,视为符合规划,按一般耕地报批,按基本农田补偿。 2、生态用地布局 县级规划要落实林地、园地、草地、水面等基础性生态用地的布局,重点是天然林区、自然保护区、特殊生态保护区、河流湖泊、集中连片的园地、草地等地类的布局。 3、建设用地的布局与空间管制 (1)布局要求: 按照上级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与相关规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布局。城、镇、村、工矿等用地的布局,应形成中小城市紧凑发展、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集聚发展的土地利用格局。 ─城镇新增用地布局时应尽量少占耕地和水域,避让基本农田、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生态环境用地,与城镇规划充分衔接。 ─各类园区必须在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内,尽量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统筹布局。 ─农村居民点新增用地,应当主要用于中心村建设,并与旧村缩并相挂钩,布局适度集中; ─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项目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发展战略、行业规划等要求。布局时要与相关规划充分衔接除考虑项目建设的要求,还应尽可能避免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负面影响。采矿、能源、化工、钢铁等项目以及其他高污染性、危险性用地布局时应当与居住、商业等人口密集的用地保持安全距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应当与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相协调。在规划图上标注交通项目的示意走向,用符号标注能源、水利项目的位置。暂时无法明确定位的重点项目,可先预留建设占耕指标,在规划图上示意选址、选线的位置。 (2)空间管制与划定要求: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县级规划应当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划定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管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重点是落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边界和扩展边界,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无序的扩张。 边界: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是城乡建设用地控制规模落实到空间商的预期用地边界。 ─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是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规划期内可选择布局的范围边界。 ─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是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等特殊需要,划定规划期内需要禁止各项建设与土地开发的空间范围边界。 区域:边界划定后,规划范围内形成四个区域。 ─允许建设区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限制建设区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在特定条件下区内土地可作为本级行政辖区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新建用地。 ─管制建设区是指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 ─禁止建设区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 划定要求: ─允许建设区与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允许建设区包括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建设用地。 划定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范围时,对经济建设强县、试点县、贵广沿线涉及的县(区),进行工矿产业带布局时,允许产业带建设预留地的范围适当大于规划控制指标,原则上不超过规划指标的10%;进行城镇用地布局时,允许城镇预留地的范围,在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增加5%的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到图斑。其余各县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范围符合上级下达的建设用地规模。 ─限制建设区与建设用地扩展边界:限制建设区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依托允许建设区划定。城、镇、村、工矿等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应尽量采用主要山体、河流、高速公路、铁路、绿化带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地物。无原则冲突时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可采用其他相关规划的同类边界。除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必须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各项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可不划定基本农田。 ─管制/禁止建设区与禁止建设用地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必须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规模边界之外,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土地一律划入管制/禁止建设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自然栖息地、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要河流的滞洪泄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划入禁止建设区。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向外1000米范围,原则上划入管制建设区。 管制规则: ─允许建设区: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限制建设区:区内城镇工矿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按允许建设区的要求进行管理,区内线性基础设施和其他独立建设项目用地按照管制建设区的要求进行管理;在城镇工矿(或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突破的前提下,经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区内土地可安排用于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农村居民点缩并)的新增建设用地;区内新增城镇工矿(或农村居民点)用地受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并与拆并建设用地规模挂钩,实行“先拆后建”,建设占用的耕地必须严格依靠辖区范围内的旧村庄拆并复垦补充;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管制建设区:区内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导区域;区内禁止城、镇、村新增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新增用地;规划中已列明、且已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用地符合规划,未列明或虽已列明但未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须由规划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选址和用地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审批。 ─禁止建设区: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与开发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划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区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果如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选址和用地的论证。 (六)土地利用分区 土地利用分区是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划定土地利用区。土地利用分区应以土地适宜性为基础,根据规划原则、土地利用调整次序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并确定各用途区的面积,制定相应的管制规划。 1、各地应结合实际,确定本县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类型。一般可划分为以下九种土地用途区。 (1)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耕地及其他优质农用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可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油、蔬菜基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集中连片、产量较高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土;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2)一般农地区: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可划入一般农地区的土地包括:现有成片的园地、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城镇绿化隔离带用地、坡度大于25度的旱地、石漠化严重的耕地、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增加的耕地和园地。 (3)林业用地区:是指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可划入林业用地区的土地包括现有成片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已列入生态建设规划的造林地;规划确定为林业使用的宜林后备土地资源。 (4)牧业用地区:是指发展畜牧业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可划入牧业用地区的土地包括:现有成片的人工、改良和天然草地;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项目的人工种草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等活动增加的牧草地。 (5)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含各类开发区和园区)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可划入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包括:现有的城市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规划期间新增的城市和建制镇建设发展用地。附属于城镇的开发区、大学城等现状及规划建设用地。 (6)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可划入村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包括:规划期间重点发展的中心村、集镇现状及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期间维持现状的中心村和集镇建设用地;附属于中心村、集镇的工业小区、集贸市场、学校等现状及规划建设用地。 (7)工矿建设用地: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为工矿建设需要划定得土地用途区。可划入工矿用地区的土地包括: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的采矿地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其中已划入其他土地用途区的除外;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规划期间已列入计划的采矿业发展用地;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其他建设用地。 (8)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是指为自然、人文景观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可划入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的土地包括: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保护能够恢复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等自然遗迹;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和人文景观、文物古迹、历史遗迹等保护区域。 (9)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可划入风景旅游用地区的土地包括:风景游赏用地、游览设施用地、为游人服务而独立设置的设施用地。 (10)其他用途区:是指根据市级管制需要划定的其它土地用途区,其命名按管制目的确定。如水源保护区等。 2、各用途区的总面积应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指标相协调。在规划图上分区划线应尽可能利用明显的现状地物或山脊等自然地物界线来划分。 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区域的土地,按照土地的规划用途进行管制。 (七)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计划 围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任务和当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潜力,划定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落实以具体项目计划,确定项目位置、范围。并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目标分项落实到整理、复垦和开发。 (八)乡(镇)土地利用控制指标的分解 根据各乡(镇)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和潜力、未来经济发展变化趋势,将县级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分解到各乡(镇),确保县级规划目标的落实。 (九)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政策与措施 围绕各项规划措施,从法律、行政、经济、社会方面提出具有操作性、针对性、实用性的保障机制或办法。 五、规划成果 县(市)级土地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件及附件。 (一)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规划决策结果的表达,是规划实施的法律依据。要求目标明确、内容丰富、重点突出、任务具体、措施可行、文字表达简明,数据计量规范。 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 1、总则 简述规划编制的目的、任务、指导思想、原则、依据、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和规划基数等。 2、规划背景 简述县域概况、土地资源利用现状、阐明土地利用的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规划执行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和存在问题、土地利用的背景分析(规划编制背景、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分析)等。 3、土地利用战略和规划目标 建设土地利用战略和规划目标,规划目标分总体目标、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阐述。 4、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阐述规划期各类用地调控数量、结构变化和布局情况,突出耕地、林地、城镇工矿、交通路网、水利设施等用地布局情况。 5、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阐述各功能分区(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管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面积、分布及其管制规则。 阐述各类土地用途区的面积、分布及其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6、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简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区域范围、潜力分布、利用方向和目标;重点项目概况、分期实施计划等。 7、耕地和优质农用地保护 阐述耕地、基本农田和优质农用地数量、质量、分布及管护措施。 8、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简述当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现状水平、调控指标及促进措施等。 9、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简述当地生态环境现状、存在问题、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规模布局、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等内容。 10、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简述交通(公路、铁路、航空)、水利。能源及工矿等重点建设项目发展用地规模、用地位置等情况。 11、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阐述为保障县级规划的实施应该落实和采取的措施。 12、附表 规划文本至少应包括一下表格:土地利用现状表、规划目标指标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耕地保有量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表(分解到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及相应的集约利用指标表(分解到乡镇)、新增建设用地及建设占补计划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任务表(分解到乡镇)、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项目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项目表。 (二)规划说明 规划说明主要阐述规划决策的理由依据和技术过程,是规划实施中配合规划文本实用的主要参考,是规划文本的解释性文件,其内容应翔实充分。 规划说明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概况 阐述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及区位发展的优势。 2、现行规划实施情况 阐述规划主要目标实现程度、规划实施的主要成效及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3、土地利用现状、特点与主要问题 阐述土地资源构成、土地利用特点、当前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规划编制工作过程、采用方法及创新思路。 5、规划若干问题的说明,一般包括: (1)基础资料与数据来源; (2)规划大纲编制与审查情况; (3)各类土地供给与需求预测; (4)规划目标确定的依据、协调过程及上级规划指标的落实情况; (5)各类土地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原则和方法,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管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划定的过程; (6)各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性指标的分解依据、方法; (7)土地用途分区划分的原则与方法; (8)规划供选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效益评价,最终方案确定的理由; (9)与上级规划及各部门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10)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情况; (11)规划数据库建设情况; (12)规划实施的条件和调控的措施。 (三)规划图件 规划图件是配合规划文本及其说明内容的图形表达,应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现状数据转换标示图、土地利用规划基数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图。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编制其他专项规划图,上图内容按具体情况确定。 1、图件的基本要素 (1)图件比例尺 县(市、区)图件比例尺为1:5~1:10万;云岩区、南明区及独立编制规划的开发区图件比例尺为1:1万。 (2)图例 现状图图例的表示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为准。如: 地类名称 地类符号及颜色 有林地 绿色+Ο 规划图图例的表示包括现状和规划两部分内容,现状部分用地类符号表示,规划部分用色块表示(见下表)。图例表示的分区内容要与规划文本保持一致。如: 现 状 规 划 地类名称 地类符号 用途分区名称 颜色 有林地 林业用地区 绿色 规划图图例应体现出三条建设用地边界线与四个功能区的内容。各县级规划图统一用黑色粗虚线表示允许建设区与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虚线内为允许建设区;红色粗虚线表示限制建设区与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红色粗虚线与黑色粗虚线之间为限制建设区;用蓝色粗虚线表示禁止建设区与禁止建设用地边界,蓝色粗虚线内为禁止建设区;红色粗虚线与蓝色粗虚线之间为管制建设区。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统一用以绿色虚线表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范围,以拼音字母Z(整理)、F(复垦)、K(开发)表示项目类型。 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统一用白色虚线表示预留范围。 批而未用建设项目用拼音字母A表示;未查处的违法建设用地用拼音字母W表示。 (3)图廓整饰 图廓整饰一般包括: ─图名:位于图廓内正上方居中; ─年限:现状图标注2005年,位于图名正下方;规划图标注2005~2020年,位于图名正下方; ─地理位置示意:采用小比例尺显示在上一级行政区域内的位置,一般位于图廓内上方(也可根据图面情况进行位置的调整); ─图例:规划图配置规划图图例(并含有现状图内容),现状图配置现状图图例,一般位于图廓内左下方; ─指北针:宜采用风玫瑰式,一般位于图廓内右上方; ─比例尺:宜采用直线比例尺,总长为10CM,尺头长为2CM,一般位于图廓内中下方; ─坐标与高程系统:土地利用规划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一致,一般注于图廓外左下方; ─编制单位、编制时间:一般注于图廓外右下方; ─四至:表明相邻的四至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2、图件的主要内容 (1)土地利用规划现状数据转换标示图 土地利用规划现状数据转换标示图应以2005年土地利用变更(更新)调查图件作为相应的工作地图,并根据规划需要表明以下内容: ─转换地类的规模和范围; ─批而未用建设项目名称、位置、范围,以拼音字母A标注在范围内; ─未查处的违法建设用地名称、位置、范围,以拼音字母W标注在范围内。 (2)土地利用规划基数现状图 土地利用规划基数现状图应以土地利用规划现状数据转换标示图作为相应的工作地图,并根据规划需要表明一下内容: ─主要地名,标注到村名; ─行政区划界限,县级标注到村界; ─土地利用分类,按规划基数分类体系标明各类用地范围。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应以土地利用规划基数现状图为底图,保留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并标明以下内容: ─土地用途分区(含基本农田集中区)范围界线;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位置或范围; ─主要交通骨架网、工业产业带(块); ─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突出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建设用地扩展规模边界,突出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扩展规模边界; ─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管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边界; ─预留建设占耕地规模; ─中心城镇城市规划用地范围。 (4)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图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图应以土地利用规划基数现状图为底图,保留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并标明以下内容: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分布区域;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项目的位置及范围,以拼音字母Z(整理)、F(复垦)、K(开发)标注在范围内。 (四)附件 主要包括:规划大纲、规划大纲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工作报告、规划数据表册、规划数据库建设成果等。 1、规划大纲及说明 2、专题研究报告 规划前期工作过程中编制的专题报告,必须包括以下7个专题研究(南明区、云岩区、独立编制规划的开发区可根据实际确定相关专题研究)。按照国办发【2005】32号文件要求编制专题研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 ─《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问题》 ─《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规划的组织领导、参加人员;规划编制过程;规划内容与方法;完成的主要成果;工作体会等。 4、规划数据表册。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表、规划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主要指标分解表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项目表、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表册、基本农田调整情况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项目表等。 5、规划数据库成果。 六、规划评审和审批 (一)申报 规划成果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上报材料包括: 1、规划成果评审请示(2份); 2、规划文本及说明(各30份); 3、规划图件(2份); 4、规划大纲及说明(各5份); 5、专题研究报告、工作报告及规划数据表册(各2份)。 6、上述成果的电子文档(文字材料采用WORD格式、图件采用JPG或TIF格式)光盘(2份)。 (二)评审 上报的规划成果材料,由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并提出评审结论,明确评审合格或不合格。 (三)审批 县级土地利用规划经评审合格后,按法律程序要求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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