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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8541836 上传时间:2025-02-1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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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1 漯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口冻猪肉检验检疫工作规范 1、目的:为了保证出口冻猪肉产品质量,规范检验检程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26号令”《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2001]80号”《关于印发<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等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2、范围:本工作规范适用经检验检疫机构卫生注册的出口企业生产的出口冻猪肉及冻猪副产品的检验检疫。 3、备案养殖场管理: 3.1总则: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抽查备案场生产、防疫、用药、饲养管理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建议写出书面报告,报局党组;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养殖场,上报省局,予以取消;本辖区或辖区外符合备案条件的养殖场,推荐考核备案或报上报省局。 3.2要求出口龙头企业加强对备案养殖场的后续管理。 3.3按“漯检办[2003]4号”“漯检办[2004]3号”,要求出口肉类企业建立三级兽医体系。 3.4及时向各备案养殖场宣传贯彻相关要求。 4、生猪收购及宰前检验检疫: 4.1总则: 4.1.1用于屠宰的猪只应来自非疫区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须严格执行,并有证明材料,驻厂兽医定期核实。 4.1.2由市畜牧部门和企业经过培训的兽医共同把好进厂生猪质量关,检验检疫人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保证进厂活猪安全无疫。 4.2供屠宰猪只凭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场屠宰,证书中应注明详细检疫项目。 4.3运输猪只的车辆凭农牧部门出具的《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承运并经消毒后方可进场,卸猪完毕,车辆必须彻底清洗消毒。 4.4企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的兽医对猪只进行逐头检疫,按“漯河办[2004]3号”要求,对猪只来源进行登记,并根据检疫情况分别将猪只存放于待宰圈、观察圈和病畜隔离圈。 4.5凡确定急宰的猪,不得就地放血和冷宰,应及时送急宰间进行处理,患传染病的猪,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6猪只在宰前应进行12—24小时断食休息,并充分给与饮水,到临宰前3小时。 4.7企业兽医应做好宰前检疫纪录。 5、 宰后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5.1总则: 5.1.1 企业应建立并执行ISO9000、HACCP、SSOP体系; 5.1.2胴体、内脏、头蹄和皮张应编统一号码进行检验检疫。 5.1.3企业应逐头对头部、体表皮肤、胴体、内脏(心、肝、脾、肺、肾、胃肠)等和寄生虫进行检验。 5.2 头部检验检疫应剖检额下淋巴结和咬肌,以检验检验咽部炭疽和寄生虫病为主。 5.3 体表皮肤应检查有无出血、瘀血、炎症、结节和坏死等病症。 5.4胴体检验检疫,剖检腹股沟淋巴结,同时检查脂肪、肌肉、胸、腹膜有无异常现象。 5.5内脏检验检疫、 5.5.1 肺部检验检疫:观察外表色泽,大小形态、触检其弹性,检查肺脏有无结节性病变。剖检支气管淋巴结及纵膈淋巴结。 5.5.2心脏检验检疫:检查心包膜及心脏,切开心房、心室,检查心内膜、瓣膜有无病理变化,同时注意血液的凝固状态。 5.5.3肝脏检验检疫:检查肝脏有无肿胀、出血点、坏死等病变,触检其弹性,必要时剖检皮实质。 5.5.4脾脏检验检疫:检查有无肿胀、出血点、坏死等病变,除检其弹性,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5.5.5胃肠检验检查:剖检未淋巴结及肠系膜淋巴结并观察胃肠浆膜色泽, 有无出血点、税种、化脓和节结,必要时剖开胃肠观察粘膜变化。 5.5.6肾脏检验检疫:切开申报膜,检查其形态、色泽等有无一场,与出血点、坏死、肿胀等,必要时纵剖检查。 5.6寄生虫检验检疫。 5.6.1旋毛虫、肉孢子虫检验检疫:采隔肌进行镜检或经检验检疫局批准的方法检验。 5.6.2囊唯有检验检疫:主要检验咬肌、深腰肌和膈肌。必要时剖检肩胛外侧肌和股内侧肌。 6、成品检验 6.1成品存放出口专用库: 成品存放专用冷库的卫生、温度、消毒情况以及标识、码放和“三防”措施等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有关冷库管理的要求,并有相应记录。 6.2核对相关记录,做到货证相符: 查看生猪来源、宰前宰后检验检疫、不合格品处理、出入库登记表等相关记录,并与实物核对,是否与实际相符。 6.3抽样检验 6.3.1企业自检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按规定标准和采样方法随即取样,按SN/T0410.1—95进行感官检验;取混合样品在企业实验室检验,主要有是对食源性致病微生物(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性大肠杆菌、沙门氏菌、李斯特杆菌、空肠弯曲菌等)进行监测和自控。旋毛虫等寄生虫检验按有关规定操作。并出具相应《检验报告》 6.3.2抗生素、激素、重金属和农药残留、兽药 残留等按照国家局残留监控计划和合同或进口国指定的有关标准及规定检验。 6.3.3其它检验项目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和检验,对外贸易合同中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检验。 7、企业报检 7.1总则:按国家质检总局“第16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报检。 7.2证单审核:接到报检单后,先审核报检单所附证单(如合同、信用证、装箱单、发票、厂检单等)是否齐全,核对证单内容(如:货物名称、产地、数/重量、品质、规格、唛头、输往国家(地区)、检验检疫要求等)是否一致,并做好检验检疫准备工作。 8、检验检疫 8.1现场检验检疫 8.1.1查看6.1情况和6.2记录; 8.1.2按《出口肉类检验管理规定》,抽样进行现场感官检验。主要检验包装、数量、重量、规格、型号、温度、唛头、批次、冷冻、色泽、气味、有无冰霜、风干、生产期、保质期等,必要时解冻检验检疫。 8.2实验室检验 按出口产品的总重量的0.05%采样(每批最低采样500克,最高采样量50千克),作微生物(细菌总数、打场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和兽残(四环素、磺胺嘧啶)的检测。 8.3疫情、疫病和兽残检测 每3个月在屠宰加工厂的待宰圈抽取血样、尿样进行口蹄疫和盐酸克伦特罗、氯霉素检测。 9、监装发运 9.1检验检疫人员对出口肉类产品装运情况进行监督。 9.2运输肉品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并根据情况进行消毒处理。装运肉品的车辆应提前进行清洗、消毒。 9.3装车人员应穿着工作服装车,在装货过程中应保持车内清洁卫生。 9.4检查车厢温度及卫生情况,核对证书与车号及货物封识号等是否相符。 9.5装运协理员填写《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装记录表》,检验检疫人员进行核对。 10、监督管理 10.1驻厂兽医负责对进口国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凡经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其产品不能出口。 10.2驻厂兽医对出口企业严格执行专厂专号专用制度,严禁非注册企业生产的肉类以注册加工企业的名义出口。 10.3驻厂兽医督促企业认真推行GMP、SSOP和HACCP为基础的安全卫生质量保证体系,驻厂兽医对出口企业日常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卫生注册企业日常监管记录表》,发现问题要督促企业整改,整改不力的出口企业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4驻厂兽医对出口企业的卫检人员要进行监督管理培训,考核检查出口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运转良好,培训和上岗是否有合格证等。 10.5驻厂兽医监督出口企业的生产检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进企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00六年三月十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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