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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开挖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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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开挖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 本细则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内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参照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和有关土方开挖工程管理法规等文件规定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水闸闸室基础(破堤)开挖、进水及出水口建筑物基础开挖、土料场开采及与本工程有关的临时工程土方开挖等所有的土方开挖工程。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 施工单位在具备了土方开挖的开工条件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和相应技术规范,结合自然条件和施工技术水平编制施工技术措施计划报监理部批准。 施工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管理与作业劳动组织; (3)施工进度计划; (4)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质量检验、检测措施; (5)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事项。 2.2.施工单位应于开工之前,完成施工放样工作,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批,其内容: (1)工程施工范围布置图; (2)放线依据及对原点检测校核情况; (3)施工方法,使用的仪器和人员配备; (4)放线结果(包括记录和平面布置图)。 2.3.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限时批复,原件不退回。 2.4. 除非施工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可及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在接到开工申请单后,24h内开出开工许可证,否则视为已报经审阅。 2.5.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1. 土方开挖施工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开挖尺寸,基面坡度高程符合设计要求,并附设一定的排水设施。 (2)清理地基时,应将树木、草皮、树根、乱石、古墓以及各种建筑物全部清除,并认真做好水井、泉眼、地道、洞穴的处理。 地基的粉土、细砂、淤泥、腐植土均应按设计要求清除。 (3)地基清理完毕后应有地质、设计人员参加,系统地进行地质描绘、编录,必要时应进行摄影、取样和试验。 (4)开挖过程中应选用适宜的机具,不得扰动地基。 (5)开挖弃土要放在指定的区域。 3.2. 土方开挖质量标准符合下表规定: 检 测 项 目 质 量 标 准(允许误差) 开挖高程 30mm 基坑长、宽尺寸 50mm 边坡坡度 3% 3.3. 基础开挖和坡面清理单元工程质量检测数量符合以下规定: (1)开挖高程,清坡高程每100m2设一测点; (2)开挖长、宽尺寸每10m取一个测点; 3.4.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1)评定程序:当完成一个单元工程量时,施工单位及时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格和本单元竣工断面,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报监理部复核,不合格工程应立即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评定标准:质量检测点次合格率不小于70%为合格,不小于90%评为优良。 四、其 他 4.1. 本细则未列其他施工技术要求,按合同技术规定、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规程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4.2.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认可,所进行的批准、审核并不能减免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合同责任。 4.3. 已按设计要求完成的工程量,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规定给予支付的工程量才予以计量支付。 4.4. 料场清理反滤层的地基及有关基础处理工程施工标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C 土(砂)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有利于土(砂)方填筑工程的过程控制,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鉴定的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以及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二、开工申请控制 2.1.土(砂)方填筑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现场生产性碾压试验及土料土力学试验。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碾压试验调整、优化和确定主要填筑区的碾压参数和碾压施工工艺。试验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碾压试验成果及碾压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监理部审批。 2.2.土(砂)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施工单位应将土(砂)方填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外道路规划。 (3)分区填筑料及其堆存与供料平衡计划。 (4)施工程序(包括填筑区、段划分,反滤排水设施及护坡工程等施工作业程序)。 (5)通过碾压试验确定的分层碾压参数[包括压实机具、行车速度、铺筑厚度、碾压方式、遍数及洒水量(灌水密实)等]。 (6)施工进度(包括工期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分期填 筑形象、填筑强度与分区累积填筑工程量等)。 (7)施工方法(包括卸料、铺料及碾压方式,岸坡和分区接头、接缝与结合面等特殊部位处理,边角部位的铺填、压实方法与机械设备,压实层间结合处理措施,必要时还应报送特殊条件下的填筑措施)。 (8)填筑质量检测计划。 (9)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 (10)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措施。 2.3.上述文件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 2.4.监理部审核批准施工组织计划后,施工单位可及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5.监理单位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6.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施工单位在24h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三、施工过程控制 3.1.土(砂)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根据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如需调整或修订施工组织计划,应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才能执行。 3.2.土(砂)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测量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对填筑区域进行测量放 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土(砂)方填筑横断面。 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算土(砂)方填筑方量 的控制网点资料。 按土(砂)方填筑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 他测量工作。 3.3.土(砂)方填筑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土(砂)方填筑必须在基础清理(开挖)和岸坡处理以及隐蔽工程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后进行。填筑第一层时对局部的低洼处,要按技术规范和碾压试验的要求进行处理和补平。 对于基础内的地质缺陷,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用适当的填筑材料覆盖;或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其挖除后进行回填处理;或另行报经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研究决定。 3.5.土(砂)方填筑质量控制以工序控制为主要手段,重点控制以下项目: 各填筑部位的填料质量,包括土料的土性参数及含水量。 铺料厚度、碾压遍数、速度、洒水量和表面平整度。 碾压机规格、重量等。 有无漏碾、欠碾或过碾现象。 堤身及其他填筑部位填筑时,各部位接头及纵横向接缝 的处理与结合部位质量。 堤身填筑断面控制情况。 堤身及坡面平整度。 反滤料的颗粒级配厚度、含泥量与施工断面控制。 铺料应分层平行摊铺,层面如出现明显的凹凸不平整,必须进行整平,才允许进行碾压。构造边角部位或碾压不到的地方,应通过压实试验采用其他有效压实机具压实。 3.6.填筑土(砂)料的土(砂)质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不允许进入施工作业面。对于已运至填筑地点的不合格料,施工单位必须挖除并运出施工作业面,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3.7.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填筑层厚度,必须符合碾压试验确定值。卸料前设置层厚标尺,以控制铺料厚度,每一填层碾压后,按20m×20m方格布网进行高程测量,据此检查填筑厚度,并作为质量、计量认证依据的附件。 3.8.对于含水量低于最优含水量范围的土料,应按碾压试验要求对填料加水,填筑中的加水必须充足均匀,并随碾压作业保持连续不间断。施工单位应配备能进行现场含水量快速测定的设备,以便进行土料填筑的过程控制。 3.9.碾压宜采用进退错距法,在进退方向上一次延伸至整个单元,错距不应大于碾轮宽除以碾压遍数,碾压速度必须符合碾压试验要求。当采用分段碾压时,相临两段交接带碾迹应彼此搭,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及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应不小于设计文件要求,设计文件未明确规定的,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不小于0.3~0.5m,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不小于1.0~1.5m。相临各层的填筑,原则上应均衡上升,当不能均衡上升时,相临各层的填筑高差应严格按设计文件执行,并应采取放坡搭接措施。 3.10.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程、规范,以及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监理部批准的检测计划进行自检,并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查合格后,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应对填筑区域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时(如土(砂)质不符合要求,土块过多、过大,土(砂)料中草皮、树根等杂质未清除干净,或填筑区出现弹簧土、填土面凹凸超标、干密度或压实密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监理工程师将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扩大抽检范围。 对不合格部位进行返工处理。 对抽检范围内的填筑工程全部返工。 其他处理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监理工程师的抽检均在施工单位“三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但并不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3.11.土(砂)方填筑质量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填筑施工参数应与碾压试验参数相符。 (2)压实质量检测的环刀容积:对细粒土,不宜小于100 cm3 (内径50mm),对砾质土和沙砾料,不宜小于200cm3(内径70mm)含砾量多环刀不能取样时,应采用灌砂法或灌水法测试。 (3)取样部位应具有代表性,且应在填筑面上均匀分布,不 得随意挑选,特殊情况下取样须加注明。 (4)应在压实层厚的下部1/3处取样,若下部1/3的厚度不足环刀高度时,以环刀底面达下层顶面时环刀取满土样为准,并记录压实层厚度。 (5)每次检测的施工作业面不宜过小,机械填筑时不宜小于 600m3,人工填筑或老堤加高配厚时不宜小于300m3 (6)每层取样数量:自检时可控制在填筑量每100—150m3 取样一个,监理抽检量可为自检量的1/3,但至少应有3个。 (7)特别狭长的作业面,取样时可按20—30m一段取样一个。 (8)若作业面或返工部位按填筑量取样的数量不足3个时, 也应取3个。 3.12施工单位对外委托的检测单位必须经国家或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证合格,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的资格。 3.13凡涉及隐蔽工程的填筑作业,在施工前和施工后,均应报经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计量认证。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将对施工过程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24h通知监理工程师。 3.14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施工单位质检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当认为施工单位提出的质检资料及测试结果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作出补充、解释、甚至返工。 3.15在土(砂)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理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不按标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条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其他 4.1土(砂)方填筑施工过程中,中途更换土(砂)源或土(砂)源至填筑区的距离发生变化引起土(砂)方填筑单价的变化时,应报经项目法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核准,并经测量监理工程师进行阶段收方计量。 4.2每一土(砂)方填筑单元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填报《土(砂)料碾压填筑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组织质检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评定本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有关监理文件执行。 4.3工程计量支付按合同条件和监理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4本细则未列之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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