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08年第54号
《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已于2008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经理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规 章 制 度 控 制 表
制度名称
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制度编号
Q/YX-2.7.22-2008
版本
签发日期
下次评估时间
起草人
归口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修订
2008
2008.12.1
2009.12
马晓丽
荆树友
谢国强
翟金梁
新增
此
次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本制度为新颁布管理标准,编写的主要内容有:
1、 明确了制定本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和职责。
2、 明确了环保事件的分类,对环保设备进行了责任划分,制定了责任追究相关规定。
解释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部
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安全生产管理部科技环保主管岗位
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为落实各单位责任,建立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中层领导及管理人员。中层正职包括部门经理、书记,中层副职为部门副经理,管理人员包括专业主管、专工。
3 职责
3.1 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制定、完善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负责环境保护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3.2 总经理工作部、发电运行部、设备管理部、化水部、煤管部、质检中心协助对所分管业务环境保护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定、认定工作。
3.3 党群工作部参与对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对生产管理部提出的初步处理建议予以核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受理或要求所属单位受理处罚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
3.4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生产管理部提出的初步处理建议和党群工作部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提请公司党组会议讨论决定,负责落实公司党组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4 工作内容、要求、程序、检查与考核
4.1 环境事件分类
本制度所指的环境事件,是指由集团公司组织的环境事件调查确定的责任性事件。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Ⅲ级)
4.1.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4.1.1.1 发生环境事件导致5人以上死亡或中毒30人以上;
4.1.1.2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的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4.1.1.3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1.1.4 因环境污染造成的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4.1.1.5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1.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4.1.2.1 发生环境事件导致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
4.1.2.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4.1.2.3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1.3 一般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4.1.3.1 发生环境事件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下;
4.1.3.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众性影响的;
4.1.3.3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1.4普通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普通环境污染事件
4.1.4.1 发生环境事件导致人员中毒的;
4.1.4.2因环境污染造成民事纠纷或向国家级环保部门投诉事件;
4.1.4.3 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10万元以上污染罚款的事件;
4.2 环保设备责任划分
4.2.1 环保设施维护
4.2.1.1 运行部:电除尘器、脱硫设备、消音器、事故灰场的正常运行维护,避免因设备停运造成环境污染。
4.2.1.2 化水部: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化学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水源井的运行维护,避免因维护不当造成水环境污染。
4.2.1.3 设备管理部:电除尘器、脱硫设备、消音器、事故灰场、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化学废水处理的设备维护。
4.2.1.4 生产管理部: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督和考核。
4.2.2 重点监控设备
4.2.2.1 设备部:135MW机组电除尘器料位计的安全使用和专人保护。
4.2.2.2 化水部: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安全使用和专人保护。
4.2.2.3 生产管理部:金相X光探伤仪的安全使用和专人保护。
4.2.2.4 煤管部:煤质快速分析仪的安全使用和专人保护。
4.2.2.5 总经理工作部:对生活水源井建立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不法分子井中投放异物;对135MW机组除尘器料位计、X光探伤仪、煤质快速分析仪的等含放射源设备的制定安全防盗措施。
4.3 责任追究
4.3.1 责任追究分类
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分:警诫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等)、组织处理(调整领导职务、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解聘)等三类。
4.3.2 责任追究规定
4.3.2.1 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 对责任部门分管副职给于免职及以上处分。
2) 对责任部门正职给于降职及以上处分。
3) 对责任部门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于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 对责任部门相关管理人员给于待岗及以上处分。
5)由司法部门介入后确定构成环境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3.2.2 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1) 对责任部门分管副职给于降职及以上处分。
2) 对责任部门正职给于行政降职处分。
3) 对责任部门相关领导班子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4) 对责任部门相关管理人员给于降级及以上处分。
5) 由司法部门介入后确定构成环境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3.2.3 发生一般环境事件
1) 对责任部门分管副职给于降职处分
2) 对责任部门正职给于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3) 对责任部门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进行进行通报批评。
4) 对相关责任管理人员给于降级及以上处分。
4.3.2.4 发生普通环境污染事故
1) 对责任部门分管副职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2) 对责任部门正职给于经济处罚。
3) 对责任部门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于诫勉谈话。
4) 对相关责任管理人员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4.3.2.5除以上处理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可同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5 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