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除鹤煤公司暂由其单位管理外,其他中央、省、外地驻鹤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非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他用人单位从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列支。
二、就医程序
(一)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急救外,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二)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有下列情况的,应先到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2、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
(三)职工因病情需要转院或者转往异地诊治的,医疗机构提出转院、转诊意见后,报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急诊急救的可先转院,但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转院备案手续。
(四)长期派驻异地工作或需异地生育的职工应于分娩前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报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意后,方可选择当地一家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五)女职工因公务、探亲、旅游等原因外出期间因急诊异地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应在入院5日内(不足5日出院的应在出院前)报告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服务电话:3335275(参保管理)
3335205(待遇审核)
报销程序
(一)参保职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报销,属个人支付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但目前暂由个人全额垫付,之后由单位或个人持有效发票及相关资料到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参保职工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转诊转院、异地工作、外出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全额垫付,之后由单位或个人持有效发票及相关资料到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二)参保单位或个人申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收费凭证等;
3、用人单位财务收据、银行账号或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受委托代为领取的,还要出具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存折(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夫妻双方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保单位或个人申请报销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领生育津贴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
2、有效发票、费用总清单、出院证;
3、市外住院的还需提供病历复印件,转诊转院的还需提供转诊备案表,异地工作的还需提供异地生育备案表,异地急诊住院的还需提供急诊证明。
(四)市区每月5日至10日(节假日、休息日顺延)为参保单位或个人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间。办理地点: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二楼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参保、结算、财务三个服务窗口。咨询电话:3335275(参保缴费)、3335205(就医报销)、3365352(待遇拨付)。
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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