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标准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商品房销售
1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八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15套(间)以下或预付款300万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2%的罚款。
15套以上30套以内或预付款300万以上1千万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2%以上0.4%以下的罚款。
30套以上50套以内或预付款1千万以上2千万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4%以上0.6%以下的罚款。
50套以上80套以内或预付款2千万以上4千万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6%以上0.8%以下的罚款。
80套以上或预付款4千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8%以上1%以下的罚款。
2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涉及预售款总额20%以下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涉及预售款总额20%以上40%以下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涉及预售款总额40%以上60%以下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涉及预售款总额60%以上80%以下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2.5万元的罚款
涉及预售款总额80%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商品房套数占总套数15%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商品房套数占总套数15%以上30%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商品房套数占总套数30%以上50%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商品房套数占总套数50%以上75%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商品房套数占总套数75%以上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再行销售1套(次)以上10套(次)以下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再行销售11套(次)以上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督促一个月内仍不报送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经督促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仍不报送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经督促三个月以上仍不报送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未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物业管理方案未落实的
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拆迁安置未落实的、未通过竣工验收的
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
并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的或未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或未持有施工许可证的
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已现售10%以下的
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已现售10%以上30%以下的
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已现售30%以上50%以下的
并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已现售50%以上的
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三)、(四)、(五)、(七)、(八)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10%以下的
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10%以上30%以下的
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30%以上50%以下的
并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50%以上的
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六)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预付款300万以内的
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预付款300万以上1千万以内的
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预付款1千万以上2千万以内的
并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预付款2千万以上的
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1套以上10套以下的
并处以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11套以上30套以下的
并处以2.3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31套以上的
并处以2.6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拆迁管理
11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拆迁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拆迁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拆迁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拆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以上45元以下的罚款
拆迁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
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2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骗取拆迁许可证后尚未实施拆迁的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的罚款
骗取拆迁许可证并拆迁房屋25%以内的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骗取拆迁许可证并拆迁房屋25%以上50%以内的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骗取拆迁许可证并拆迁房屋50%以上75%以内的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骗取拆迁许可证并拆迁房屋75%以上的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5%以上3%以下的罚款
13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一)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超范围拆迁100平方米以内的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下的罚款
超范围拆迁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内的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超范围拆迁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的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超范围拆迁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内的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超范围拆迁2000平方米以上的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5%以上3%以下的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14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二)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委托拆迁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的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下的罚款
委托拆迁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的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委托拆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内的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委托拆迁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内的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委托拆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5%以上3%以下的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15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三)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擅自延长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下的罚款
擅自延长期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擅自延长期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擅自延长期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擅自延长期限超过一年的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5%以上3%以下的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16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转让给符合条件的拆迁单位,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内的
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转让给符合条件的拆迁单位,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
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转让给不符合条件的拆迁单位,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内的
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转让给不符合条件的拆迁单位,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
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40%以上45%以下的罚款
转让给不符合条件的拆迁单位,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的
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7
房屋拆迁单位无证承担委托拆迁、房屋拆迁单位未经批准跨越城市承担委托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五)
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已签订合同未实施拆迁的
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
拆迁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内(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
拆迁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内(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拆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内(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拆迁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8
房屋拆迁单位未经核准自行拆迁、房屋拆迁单位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二)、(四)
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已拆迁面积占拆迁许可面积10%以下的
警告、通报批评
已拆迁面积占拆迁许可面积10%以上30%以下的
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
已拆迁面积占拆迁许可面积30%以上50%以下
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已拆迁面积占拆迁许可面积50%以上80%以下
警告、通报批评、并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已拆迁面积占拆迁许可面积80%以上的
警告、通报批评、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9
房屋拆迁单位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
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涂改《资格证书》但未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
警告、通报批评
涂改《资格证书》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
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
转让《资格证书》但未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
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转让《资格证书》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证书、并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伪造《资格证书》的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证书、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管理
20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进场实施物业服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物业服务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获得收益50万元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获得收益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8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获得收益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处1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获得收益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获得收益400万元以上的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管理有关资料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移交29条第一款中的任一项中的部分资料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移交29条第一款中的任两项中的部分资料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移交29条第一款中的任一项中的全部资料的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移交29条第一款中的任两项中的全部资料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移交29条第一款中的任两项以上的部分或全部资料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正式接手物业管理的
不予处罚
物业管理区域小于5千平方米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区域大于5千平方米小于1万平方米的
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区域大于1万平方米的
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资格人员占全部人员10%以内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资格人员占全部人员10%-30%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资格人员占全部人员30%-50%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资格人员占全部人员50%以上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委托给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
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委托给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
处委托合同价款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委托给无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
处委托合同价款40%以上45%以下的罚款
委托给非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
处委托合同价款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委托给非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且给业主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处委托合同价款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该证书非本级机关颁发的,建议颁发机关吊销证书
26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挪用资金30%以内,挪用时间不超过半年,且在立案前已经归还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挪用资金30%以内,但挪用时间超过半年,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经归还的
并处挪用数额0.5倍以下的罚款
挪用资金30%以内,但尚未归还的;或挪用资金30%以上,挪用时间不超过半年,且在立案前已经归还的
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
挪用资金30%以上,挪用时间超过半年,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经归还的
并处挪用数额1.5倍以下的罚款
挪用资金60%以上,挪用时间超过半年,一直未还的
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27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将规划部门确定的物业用房改变用途另行配置的
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配置但位置不合理或没有使用价值的
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配置,但系共用部位等改建成的
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配置经营用房但建设单位只配置管理用房的
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配置经营用房但建设单位将经营用房全部出售,已无法补配的
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他人使用的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物业管理用房作经营用房出租的
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物业管理用房群租的
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物业管理用房作经营用房出租,并严重影响到业主日常生活的
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物业管理用房分隔群租,并引起火灾等严重后果的
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变用途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
个人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变用途面积15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的
个人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变用途面积4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以下的
个人处4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变用途面积8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的
个人处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变用途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
个人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增设接坡、增开出入门而占用道路场地,不超过10平方米的
个人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增设接坡、增开出入门而占用道路场地,超过10平方米的
个人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用绿化带等地方种菜、养家禽的
个人处4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围墙等方式圈占道路、场地不超过15平方米的
个人处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围墙等方式圈占道路、场地超过15平方米的
个人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
个人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面积15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的
个人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面积4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以下的
个人处4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面积8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的
个人处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
个人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修金总额30万元以内的
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修金总额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
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修金总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
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修金总额200万元以上的
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越一个等级的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越二个等级的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或出借一次,转让,受让单位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
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或出借一次,转让,受让单位已实施物业管理的
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或出借一次以上五次以下的
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或出借五次以上的
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没有办理手续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但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买受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户以内的
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10户以上50户以内的
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0户以上100户以内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户以上200户以内的
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户以上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开发建设单位未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分摊的费用在3千元以内的
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应分摊的费用在3千元以上6千元以内
处以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应分摊的费用在6千元以上1万元以内
处以4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
应分摊的费用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内
处以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应分摊的费用在1.5万元以上
处以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挪用资金在5000元以内的
并处挪用金额0.5倍以下的罚款
挪用资金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
并处挪用金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挪用资金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
并处挪用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挪用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
并处挪用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管理
39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九条
给予警告,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济收入或住房情况中的一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给予警告,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
住房与经济收入都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给予警告,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0
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应退还廉租住房但拒不退房的;或在租赁期间有闲置住房、擅自出租等违规行为的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三十条
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情节恶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拒不退房的
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1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注销其准购证,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水平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但收入符合购房条件)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注销其准购证,并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家庭收入情况,(住房条件符合购房条件的)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注销其准购证,并可处以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同时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注销其准购证,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或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得经济适用住房的
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水平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得经济适用住房的
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水平的差价款,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2
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转让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责令其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满年限但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
责令其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
订立合同后满三年未满五年转让的
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订立合同后满一年未满三年转让的
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订立合同后未满一年转让的
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3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并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4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家庭其他人员异地已享受政策优惠房屋,但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明情况在本地购房的
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本人隐瞒真实情况再次购房的
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本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伪造证明再次购房的
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产权产籍管理
45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在房管部门审核测绘成果时即发现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给房屋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不按本条例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房屋不申请办理初始登记的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3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应办理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等登记的房屋未按期办理登记的
对个人处以3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房屋权利证书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注销登记,收缴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房屋有共有人等真相的
并对个人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房屋有纠纷或领取产权证的要件已被撤销等真相的或伪造共有人身份证明、结婚证等证件的
并对个人处以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于欺骗手段骗取有关部门文件或证明骗取登记的或伪造相关部门文件骗取登记的
并可对个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8
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缴销其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房屋权利证书中地址、地号等内容的
并对个人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房屋权利证书中产权人、面积、用途、共有人等内容的
并对个人处以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本人房屋权利证书但未实施诈骗行为的
并对个人处以3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本人或他人房屋权利证书来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的
缴销其房屋权利证书,并对个人处以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管理
49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
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
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0
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各类证书的
并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房地产估价员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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