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
担保方式:
□ 住房公积金保证
□ 房地产抵押
□ 质押
□ 其它担保方式
借款人姓名:
公积金账号:
工作单位 :
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档案编号 : 年第 号
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簿
(复印件资料粘贴处)
申请人
(复印件资料粘贴处)
配偶
说明:1、若申请人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
2、若申请人未婚(或离婚),只需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
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复印件资料粘贴处)
申请人
(复印件资料粘贴处)
配偶
说明:1、若申请人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若申请人未婚(或离婚),只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贷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复印件资料粘贴处)
说明:1、若申请人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2、若申请人未婚(或离婚),需申请人工作单位提供单身证明。
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证明
贷款申请人工资收入证明
襄樊市樊城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同志系我单位(正式、招聘)职工,其工资月收入 元。
本单位保证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公章)
年 月 日
贷款申请人配偶工资收入证明
襄樊市樊城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同志系我单位(正式、招聘)职工,其工资月收入 元。
本单位保证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若申请人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2、若申请人未婚(或离婚),只需提供申请人收入证明。
申 请 人 购 房 合 同
(复印件资料粘贴处)
说明:申请人需携带购房合同原件,验证后退回。
申请人购房付款收据
(复印件资料粘贴处)
说明:申请人需携带购房付款收据原件,验证后退回。
单方面保证书
襄樊市樊城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以下保证人自愿为贵单位与借款人 签订个贷字 号职工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贵单位出具此单方面保证书。如果贵单位在接受本保证书后,对各项条款没有提出异议,本保证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一条 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上的本金及利息(包括贷款人违约的罚息)、贵单位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委托代理费和诉讼费)等。
第二条 保证人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现有的和今后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保证金,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贵单位有权直接向保证人予以追偿。
第三条 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完毕之日止,保证人不得支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
(保证签字见背面)
此单方面保证书,保证人签字如下:
序号
保证人工作单位
保证人联系电话
保证人签名
保证人签字日期
中心业务监签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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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个贷借字第 号)
委托人(甲方):襄樊市樊城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委托人(乙方):
借款人(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丙方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委托乙方向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第二条 贷款用于丙方购房座落于襄樊市 区 路(街) 号
小区 幢 单元 层(楼) 室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购房总价款为 元。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 年,计 个月(期)。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当期月利率 %,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丙方。
第五条 乙方应以丙方购房款的名义,将贷款划入丙方认同的售房者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地产。
第六条 自贷款发放次月起,丙方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定为每月20日,每期金额 元,共 个月(期)。
第七条 丙方可选择现金还款或甲方认同的其他还款方式,丙方于还款日之前将应还本息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票据送存甲方。
第八条 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第九条 丙方需提前一次性还款的,应于还款日前十个营业日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经甲方和乙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
第十条 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按本合同项下第十九条之规定条款履行。
第十一条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丙方应向甲方提供抵押、质押、第三人保证等担保。相关当事人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二条 在发生下列事项时,甲方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
(六)丙方发生其他甲方认为可能影响还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二条(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传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甲方有权依据担保合同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第十四条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如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丙方负责支付。
第十八条 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甲方有权承受时向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利息。
第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丙方不得在贷款第一年内提前还清贷款;
(二)丙方在贷款一年后申请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甲方加收取提前还贷总额的一个月利息。
(三)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效力。由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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