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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
一、对上级部门部署工作完成情况(20分):各项细则扣分均在本项分值内扣完为止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标准
评分细则
说明
1
环保部、省、市统一部署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
10
按要求及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未开展的,不得分;
3.未按要求开展的,每缺一项工作内容扣2分;
4.未制定总体和单项工作实施方案扣2分;
5.未上报阶段性报告,每缺一个扣1分;
6.未按要求上报各类检查信息报表的,每缺一个扣1分;
7.未上报工作总结的,每项扣1分;
8.挂牌督办企业、环境违法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治要求的,每个扣1分;
9.上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10.虚报、谎报的,该项不得分。
1.国家、省、市统一部署的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指以市环保局文号下文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
2.整改是否到位认定同考核指标2说明;
3.上报各类信息时间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2
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和市支队交办件办结情况
10
按要求办结交办件,按时上报完成情况报告,对涉及群众举报案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信息,按时落实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并按时上报完成情况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不按时办结交办件(经请示省、市环保局可以延期办结的特殊案件除外)的,每件扣1分;未按时报送办理情况的,每件扣0.5分;
3.未按要求办理,有退回重办件的,每件扣4分;
4.未按时落实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的,每件扣4分;
5.因办理不及时或工作失误,造成群众进京.进省上访的,每件扣4分;
6.涉及群众举报案件,由于未向群众反馈情况导致群众重复举报的(未留下联系方式的除外),每件扣2分;
7.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该项不得分;
8.后督查中发现交办件反弹的,每一个扣0.5分;处理不到位,每一个扣1分;
9.谎报、瞒报办理情况的,本项不得分;
10.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案件未及时移交的,每件扣1分。
1.涉及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办结认定:查清情况后,依法对违法排污单位下达处罚决定或以正式文件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未涉及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办结认定:查清情况后,及时报送检查情况报告,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及时移交。
3.落实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认定:严格执行环境监察通知书处理意见并上报环境监察通知书各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4.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二、本级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65):各项细则扣分均在本项分值内扣完为止
3
环境监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5
严格执行环保部《环境监察报告制度》。报告按内容和报告时间分为快报、季报、半年简报和年报。快报主要适用于各类污染事故和典型事件处理报告,以文字报告型为主;季报主要适用于排污收费.现场执法监督检查等情况的各类数据阶段性统计,以数据报表型为主;半年简报适用于半年情况小结,以文字报告为主;年报适用于全年各类数据综合统计,以及综合分析和工作总结,包括数据报表型和文字报告型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3.不按时上报半年简报的,每项每次扣1分;
4.不按时上报年报的,扣2分;
5.谎报、瞒报、不报的,该项不得分。
1.报告内容及时限以《环境监察报告制度》相关要求为准,区级环境监察机构与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相同;
2.半年简报于每年的7月10前上报,年报于每年的1月1日前上报。
3.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4.排污收费、排污申报及各类污染事故和典型事件处理情况的报告参照考核指标5、6、7项的评分细则执行,不重复扣分。
4
受理案件(含来电、来信、来访、网络投诉等)办理情况
10
及时处理受理各类环境违法案件,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没有设立环境信访机构的扣1分;没有专职人员扣1分;没有固定场所扣1分;
3.本级受理案件处理率达到100%,每低1%扣1分;
4.本级受理案件结案率达到95%,每低1%扣1分;
5.涉及群众举报案件,由于未向群众反馈情况导致群众向环保部和省局举报的(未留下联系方式的除外),每件扣2分;
6.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信息导致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该项不得分;
7.后督查中发现办理不到位,出现反弹的,每件扣1分;
1.处理率指对受理案件的处理数占受理数的百分比;
2.结案率指受理案件的结案数占受理案件的百分比。
3.办结认定同第2项考核指标说明。
5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处理情况
10
及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处置处理情况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全年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的一般环境事件1起,扣3分;发生较大以上的1起,不得分;
2.发现突发环境事件不及时处置处理的,不得分;
3.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4.谎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不得分。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处理及报告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发[2006]50号)要求执行。
6
排污费征收入库成情况
5
完成市级下达的排污费征收计划;依法全面征收排污费,严格执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相关规定,无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报告制度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未完成征收计划,距离计划在10%以内的扣2分,距离计划在10%-20%的扣4分,距离计划超过20%的不得分; 3.不按时上报排污费征收月报.季报.年报及统计分析报告的,每次扣2分;
4.排污收费报表数据逻辑关系错误.内容不完整,每次扣1分;虚报.谎报的,该项不得分;
5.不按规定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扣1分
6.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服务业.洗车场.建筑工地业等未全面开征排污费,每发现一家扣0.5分;
7.排污费稽查中,发现漏征一家扣1分;少征一家扣0.5分;
8.报表及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9.违反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每违反一项扣2分。
10.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不能与市环保局联网的,扣1分。
1.报告内容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关于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考核评比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准(闽环总队〔2006〕39号),上报时间按照此文件的要求提前5天;
2.收到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3.排污费收缴使用情况依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进行考核。
7
排污申报登记与核定工作完成情况
5
所有申报登记使用环保部开发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辖区内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申报率达100%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不按时报送排污申报季报.年报的,每1次扣1分;
3.排污申报核定数据逻辑关系错误、内容不完整,每次扣1分;虚报、谎报的,该项不得分。
4.未使用环保部统一要求的排污费征收管理软件的,扣1分;
5. 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申报率每低5%扣1分。
1.报告内容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关于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考核评比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准(闽环总队〔2006〕39号),上报时间按照此文件的要求提前5天;
2.收到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8
污染源现场监管情况
5
严格按环境监察工作制度规定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现场监察记录齐全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每少1次扣0.5分;
3.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环境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每少1次扣0.5分;
4.对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每少1次扣0.5分;
5.现场监察记录不完整的每件扣1分;
6.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不到位的每件扣1分。
1.本项考核指标所指监察次数包括市级环保部门及县、区级环保部门现场监察次数,以现场监察记录为准。
2.办结认定同第2项考核指标说明。
9
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5
按省、市环保部门要求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未按要求部署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不得分
3.辖区内有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海岸地区、矿区以及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非污染性建设项目但未按省、市环保部门要求部署开展相关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
4.未按省、市环保部门要求部署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扣3分。
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以省、市级下发了有关文件并提出相关要求为准
10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5
严格执行环境监察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每少1项制度扣2分;
3.未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的扣2分;
4.未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扣2分;
5.现场监察记录不规范.不能准确反映单位工作情况的扣2分;
6.档案管理混乱,未建立一企一档的扣1分;没有专人管理的扣1分;
7.装备管理混乱、不能保持装备正常使用的扣2分。
环境监察相关工作制度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装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政务公开包括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身份、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公开排污收费标准、公开行政处罚情况、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受理部门。
11
稽查工作开展情况
5
按环保部环境监察稽查有关规定开展稽查工作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未开展稽查工作的不得分;
3.对稽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4.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有违反有关稽查纪律行为的,每发现一起扣除2分。
环保部未出台环境监察稽查的办法之前,开展稽查工作以省级下发了有关文件并提出相关要求为准;环保部出台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后,按环保部办法执行。
12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情况
10
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对辖区内国控、省控及其他重点污染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实施在线监测监控,与市环境监控中心实现稳定联网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未按《污染源自动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履行环境监察机构职责的,每缺一项职责扣2分;
3.未完成省、市环保部门年度污染源监控设备安装计划,每少一个扣2分;
4.新、扩、改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安装监控设备的,每少一个扣1分;
5.已安装的自动监控装置未能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的,每一个扣1分;
6.向市环境监控中心传输数据的稳定连通率不能达到75%的,每低5%,扣2分;低于60%的,扣5分。
7.对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设施等不及时进行处理的,每一个扣1分。
监控中心建设及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进度按省、市环保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考核,国家.省重点监控企业以环保部、省环保厅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数据稳定传输依据国家及环保部关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有关标准和规范。
13
政务信息
5
按总队《关于加强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闽环总队[2009]159号)的要求开展政务信息工作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未按要求时间上报信息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3.未按要求上报信息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报送信息内容包括:
1、月报:月报以工作动态、工作通讯等形式于每月1日前报送;
2、半年报: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于每年7月1日前报送;。
3、年报:环境监察机构的基本情况、能力建设情况、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环境监督执法及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生态环境监察情况于次年1月1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1日前报送。
三、本级环境监察工作管理情况(15分);各项细则扣分均在本项分值内扣完为止
13
环境监察队伍管理情况
5
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岗位培训制度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持证上岗率以100%为基数,每低5%扣0.5分;
3.持证上岗率以100%为基数,每低5%扣0.5分,低于60%的,扣3分。
持证上岗率指辖区内已持环境监察执法证人数占应持执法证人数的百分比;岗位培训率指辖区内已参加培训(指环保部或省环保厅组织)人数占应参加培训人数的百分比,其中县(区)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以参加环保部培训为准。
14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情况
5
达到环境监察标准化三级标准并正式行文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达到三级标准但未提出验收申请的,扣2分;
3.未达到标准的不得分。
“标准”按《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东部地区标准(环发[2006]185号)执行。
15
12369举报网络建设情况
5
各县区全面开通12369举报电话,国控重点污染源所在县采用统一的12369管理信息系统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辖区内“12369”举报电话开通率以100%为基数,每低于5%扣1分;
3.未使用统一“12369“管理信息系统,扣2分。
“12369“举报电话开通率指辖区内开通号码为”12369“举报电话的环保部门占所有环保部门的百分比。
四、奖惩情况(附加项,加、减项各5分)
16
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5
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环境监察机构当年受到国家、省或市级表彰奖励的,一次性加5分
加分项
17
受到通报批评和处罚情况
5
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批评
1.环境监察机构当年受到国家、省或市级通报批评的,一次减5分;
2.辖区内有环境监察人员违反《环境保护违法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相关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省、市级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1分,减完为止。
3.单位主动查处违法违纪的不减分。
4.违反《莆田市环境信访工作制度》有关规定被市局处理的,每起减1分,减完为止。
减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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