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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统计局明确执法职责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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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统计局明确执法职责材料 一、行政执法主体: 盈江县统计局(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 盈江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年1月1日   2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国务院 2004年9月5日 国务院令第415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国家统计局 1987年2月15日 国家统计局令第5号 4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0年5月26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5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国家统计局 2001年6月20日 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 6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 2004年10月13日 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7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统计局 2005年7月1日 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 8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统计局 1999年10月27日 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 9 《盈江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盈江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 中共盈江县委、县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9日 瑞政复[2002]46号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 5项) 第一项:统计登记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基本统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统计登记,领取《统计登记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盈江县统计局法规办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第二项:统计师事务所及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设立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统计师事务所及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经审核同意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盈江县统计局法规办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第三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统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统计法》第九条第三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2)《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地方和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实行统一管理。 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4)《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1、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2、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3、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4、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盈江县统计局法规办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第四项: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 《统计法》第十五条“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 (3)《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统计公报。地方统计数据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为准。     各部门公布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统计数据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需要公开发表或者引用未公布的统计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盈江县统计局法规办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第五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初审)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统计法》第二十四条“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 (2)《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统计岗位证书》。” (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二)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三)乡镇统计员; (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盈江县统计局法规办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二)行政处罚(共6项) 第一项: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统计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政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盈江县统计局法规办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第二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盈江县统计局法规办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第三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盈江县统计局法规办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第四项:任何单位违反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盈江县统计局法规办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第五项: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或者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盈江县统计局法规办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第六项:未按规定期限接受调查任务的;未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进行统计调查的或违反规定隐匿、毁弃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和原始凭证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政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期限接受调查任务的;(二)未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三)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进行统计调查的;(四)违反规定隐匿、毁弃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和原始凭证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盈江县统计局办法规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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