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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工作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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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和支持起诉案件。实践中,以民事行政抗诉为主,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2004年临淄民行科支持起诉的中国银行临淄支行诉淄博永发实业公司等三起案件,通过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临淄支行胜诉。2005年博山区院民行科对两起法官渎职案件进行了初查,对其中一起立案侦查。 二、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发展情况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历史。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并不是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才有的制度。新中国成立伊始,各项法律法令中就有了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权的规定,并在五十年代发挥了很大的作用。1949年12月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即全面规定检察署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最高人民检察署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之直辖,直接行使并领导下级检察署行使下列职权:……2、对各级司法机关之违法判决提起抗议。……5、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以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权和参诉权,并对人民检察院如何行使这些职权在程序上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全国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也开展了大量的民事行政检察的实际工作。1954年,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和北京9个省、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案件2352件,既有提起诉讼的,也有参与诉讼的案件。以后,随着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包括民事行政案件抗诉制度在内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才逐步发展起来,全国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也相继成立。从新中国建国以来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现在的民行检察不管是从监督的范围上,还是从监督的可操作性上都比以前削弱了而不是加强了。 (二)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民行科自1993年建立,2001年3月民行科与技术科合并,2006年民行科与技术科分离。我院民行科创建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客观原因限制,直到2003年工作才真正开展起来。多年来,我们的民行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一方面由于我县经济不发达,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由于民行工作开展的比较晚,宣传力度很不够,很多人都不知道我们检察院有个民行科更谈不上对民行科工作职责有什么了解,再加上与全县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平时沟通不够及时、到位,造成很多律师、法律工作者思想上认为检察院民行科门槛比较高,以致于很多案源提供不上来,民行工作一度处于被动状态。今年以来我们立足实际,认真分析了近年来民行工作中存在问题和难点,把解决民事行政申诉案源作为工作的突破口,在院领导的支持下,制定了针对性强的改进措施,从多种途径拓宽案源渠道,宣传民行工作。第一,召开了律师协调会。在县司法局基层科同志的帮助下邀请了全县所有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负责人进行座谈,分管副检察长季学锋同志对民行科的工作职责及双方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详细阐释,各所负责人各抒己见对民行工作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大家一致达成共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强联系和配合,双方形成合力,努力纠正当前民事行政审判中的司法不公,还老百姓真正的公道。会后民行科人员又进一步走访各律师事务所,大力争取他们对民行工作的支持。第二,专门制做了工作联系卡。到各个乡镇司法所进行发放,详细介绍和宣传民行科的工作职责,以求发现有价值的案源线索;第三,与人大、政法委、纪委建立联系,从多种渠道寻找案源。第四,先后与其他兄弟区县院的民行科取得联系,认真学习他们拓宽案源方面先进的工作方法和成功经验。 通过以上措施,今年民行科案源明显增多。共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9件,其中立案审查14件,审查终结14件,全部作了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处理,完成了年初市检察院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指标。同时经我们提请抗诉的三起案件法院作了开庭审理,其中一起买卖饲料款纠纷案法院再审后获得改判,办案效果明显。 虽然今年民行检察工作完成了任务,但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三、当前民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不完善是制约民行检察监督发展的根本原因。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它们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规定了抗诉权和提请抗诉权,没有明确的诉讼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当在多长期限内作出再审与否的决定,法律未作规定。这造成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对之可以任意拖延。 2、抗诉程序设计先天不足,检察资源配置不合理。 基层院没有抗诉决定权,导致案件涌入上级检察机关。而基层从事民行检察的人数占全国民行人员的80%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市三级检察机关只占20%,却要承担全部的抗诉案件。案件分布失衡成为制约民行抗诉规模化发展的瓶颈。民行检察的发展要求将案件向下分流,充分利用基层院的人力资源。 3、司法环境不和谐,法院不愿接受监督,从上到下普遍排斥检察监督。 (1)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单方面发布司法解释,排斥检察机关对其监督。 据不完全统计,自民行检察制度确立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在单方面就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作出限制的批复就有12个,而且这些批复全是专门针对检察监督范围而下发的。例如:1999年2月一三日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应否受理的请示 在实践中,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调解错误情况也是存在的。今年我们就受理了三起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因为无法律规定,只好劝当事人去法院申请再审。 (2)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久拖不审、久审不决。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导致很多当事人对抗诉失去耐心,这也是当前民行检察案源不足的重要原因。 (3)法院改判难。不能正确对待抗诉,认为检察院刻意责难他们,挑毛病,甚至从观念和体制上排斥检察监督。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在检察院抗诉后,明知原判决错误,就是不予改判。其原因在于不愿在对抗中承认错误,逞强斗气,更有甚者认为只要改判就意味着原审法官品质出了问题。在这种心态下,法院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是不愿改判的。 4、民事行政抗诉案源在减少。 (1)民行抗诉案件办理时间长、环节多,使部分当事人对民行部门失去耐心。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基层检察院只赋予了一审案件提抗权,但上级院因基层院的案源不足而以交办的形式赋予基层院对二审案件的建议提抗权,由此一审案件在经过基层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还须报市院审查,而二审案件要经过县、市、省三级院的审查手能决定是否抗诉,程序复杂,耗时漫长,一件案件少则半年,多则一年以上,方能引起人民法院再审,致使当事人对到检察机关申诉失去耐性。 (2)法院系统内部改革的深化客观上也减少了一部分案源。现在法院内部自上而下也在不断强化自身的改革,在加大对法官道德修养、业务素质培养力度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对案件质量的考核,甚至将考核与个人职务升迁、奖金福利挂钩,这些规定提高了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避免了一些错案的发生,从而减少了一部分民行检察案源。 四、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对策 1、加大宣传、拓宽案源,让民事行政检察家喻户晓。加大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了解,使人民群众自觉把民事行政检察当成自己合法权益的守护神。一是利用报纸、电台、网络、上街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做好经常性的普及民事行政检察知识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二是做好典型案件的宣传工作,选择标的额大、改判效果好、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提请抗诉案件进行宣传,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知名度,充分体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效果。三是加强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及本院各业务科室的联系,从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案件及本院查办的案件中发现案源。四是加强同党委、人大、政府等机关的信访部门联系,从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来源。 2、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缩短办案周期。 对每一起抗诉案件都要做到严审查,细取证,要抗得准、抗得稳,让再审法官在铁的事实面前认识到原审的错误,从而达到改判的目的。办案中要坚持单个审查与综合审查相结合,在查清事实上下工夫,同时要提炼抗诉理由,使抗诉理由准确充分,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在严把质量关的同时,尽量缩短办案周期。 3、加强协调、理顺关系,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酿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虽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但每改判一件案件,必然会影响到审判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因此需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争取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操作规程,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使民行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既互相监督又互相配合。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汇报民行检察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部署和工作情况,特别是对办案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寻求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使党委、人大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坚强后盾,从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4、适当运用调解手段,合理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同样应借鉴到民行检察工作中。有目的、有针对性、适当地运用这种方式,可以使当事人双方更容易接受,更为有效地解决问题。在审查申诉案件的同时,对于有错误的裁判、或者可抗可不抗的案件,通过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结合实际,把握纠纷和争议的核心问题,运用有效的调解手段加以处理,以利于安定社会秩序,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5、继续推进检察建议的开展。 这里所讲的的检察建议特指高检院2001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检察建议的第一种情形,即指对个案再审的建议。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对民行检察监督意义重大,基层院有了可以监督的手段,节约了诉讼成本,并可以证明"同级抗"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的。 6、提高民行干警的整体素质,尽快适应形式的需要。 作为一名合格的民行干警必须不断改善自身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对民事、经济、行政法律知识做到耳熟能祥,通过办案逐渐提高综合分析论证能力。同时,还要加大培训力度对新出台的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要组织集体培训,做到随时弃旧更新。 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趋势 虽然民行检察工作历经艰难,但是多年在民行干警的不断努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正在蓬勃发展。  2006年11月一八日全国民行检察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今年前三个季度,全国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充分履行民行检察职责,积极探索监督新方式,加强法律监督能力,民行检察工作呈现出履行法定职能与创新监督方式并重的发展势头。截至9月底,全国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8315件,立案27733件,同比上升2.57%;提出抗诉8507件,同比上升5.23%。法院审结抗诉案件4483件,其中改判2166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16件、调解777件、维持原判1155件、其他169件,原判改变率74.2%。办案效果均好于往年。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积极稳妥地探索、创新监督方式。首先,继续对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进行深入探索。今年1月至9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097件,同比上升13.9%。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1475件,采纳率为47.6%。再审检察建议正在成为一种广为接受的有效监督方式。其次,积极探索对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海南、四川、河南等地开展了执行监督的试点,从申诉人反映的执行不公案件入手,发现和纠正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再次,各地继续进行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工作的探索,并认真开展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 2007年,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重点要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民行抗诉工作,维护司法公正;二是继续进行民行检察新方式的探索,为司法体制改革和相关法律修改提供实践基础,如继续推广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探索对民行裁判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等;三是积极协助和参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的调查研究以及相关理论研究;四是改革现有民行检察工作机制,规范民行检察执法行为。 四川、海南等10个省级检察院介绍了当地开展民行检察探索工作的经验。 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国家法院对一般案件的审理上,受法官自身素质的制约以及其他一些外部干预,法院判决错误现象还是存在的。民事行政案件抗诉制度对于人民群众树立司法公正意识的作用还是实实在在的。现在的社会条件下,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维护了司法公正,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能够实现它作为一项制度的法律价值,就是其存在的最大的法理基础。 二、民事行政检察将成为检察业务建设的第三次辉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加入,民事行政纠纷必然会越来越多,当前,存在于民事、行政裁判领域中的不公,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突出的问题,是司法腐败的重要表现。党的十六大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检察机关必须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保证司法部门的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民行检察部门作为审判活动的监督者与人民群众的最直接切身利益有关。民行检察工作就是关心老百姓身边的事,这项工作做好了,就是人民群众看的见、摸的着的"三个代表",对于凝聚民心、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动员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的作用。在民事诉讼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越来越来受到重视的今天,广东省院检察长张学军提出了"第三次辉煌"即民行检察业务的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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