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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东升服装有限公司
BSCI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程 序 文 件
第一版
分 发 号:
编 制:行政人事部
审 核: 刘志勇
批 准: 王 宏
受控状态: 受 控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程 序 文 件 目 录
序号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备注
1
BSCI/B-01
供应商、分包商和分供商管理控制程序
2
BSCI/B-02
非强迫劳动控制程序
3
BSCI/B-03
防止歧视与结社自由控制程序
4
BSCI/B-04
工作条件、卫生及设施控制程序
5
BSCI/B-05
救济童工和未成年工控制程序
6
BSCI/B-06
健康与安全运行控制程序
7
BSCI/B-07
加工商管理程序
8
BSCI/B-08
职工权益和生活保障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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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SCI/B-01
供应商、分包商和分供商管理控制程序
第1版第0次修改
第1页 共2页
1.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供应商、分包商和分供商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有关要求,并逐步改善其社会责任表现,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供应商、分包商和分供商。
3.职责
3.1各贸易部或采购负责人负责落实供应商、分包商和分供商的控制及沟通,并采取行动督促其符合社会责任的相关要求。
4.工作程序
4.1贸易部应根据供应商的社会责任表现对供应商、分包商和分供商进行评审并有相关记录,要求所有供应商、分包商和分供商采取措施改善其社会责任表现。
4.2贸易部应建立供应商、分包商和分供商名单。
4.3公司所有供应商、分包商和分供商在订单或合同前都应对其发布公司供应商分包商自我评估问卷,要求其承诺遵守劳动法规和社会责任标准,并接受公司的现场审核。
4.4发现供应商、分包商和分供商故意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或其他严重违反劳动法规的现象,应立即停止合作关系。
4.5公司还应了解供应商和分包商与其分供应商的商业关系,防止其分供商严重违反社会责任标准,如使用童工、监狱劳工和其他强迫劳动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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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SCI/B-01
供应商、分包商和分供商管理控制程序
第1版第0次修改
第2页 共2页
5.相关记录
供应商分包商自我评估问卷
供应商分包商名单
供应商分包商评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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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SCI/B-02
非强迫劳动控制程序
第1版第0次修改
第1页 共2页
1.目的:
本程序是为了保障被本公司雇用的员工, 在和平和自愿的情况下工作。
2.范围:
本公司受雇的所有员工。
3.职责:
3.1 工会代表
代表劳动者与管理层进行沟通;
收集及整理劳动工人的意见。
将公司的答复和有关反映的回馈向员工进行传达。
3.2 公司代表、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每次内部审查中检查强迫性工作是否存在。
4. 强迫性劳动是指在惩罚的威胁下, 所榨取的非自愿性的工作或服务。强迫性劳动包括:
- 在受雇期间存放“押金”或变相收取“押金”;
- 扣押身份证等相关个人证件于本公司;
- 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等;
-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
5. 强迫性劳动绝对禁止在本公司范围内发生。本公司支持非强迫性工作制度, 并且建立员工意见收集箱或透过工会代表的协助等申诉渠道, 给雇员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及感受。如发现有强迫性劳动情况时, 工会代表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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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SCI/B-02
非强迫劳动控制程序
第1版第0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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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进行调查及收集意见后及时安排日期及时间与管理层进行讨论,
共同寻求解决方法。
6. 申诉方法可以透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工会代表或意见收集箱提出, 意见收集箱每月收集一次,意见箱的内容由专人向上递交,不得泄露意见人信息。
本公司不允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受雇用的员工劳动。
7.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记录:
工会会议记录。
公司对员工提出的问题回复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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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SCI/B-03
防止歧视与结社自由控制程序
第1版第0次修改
第1页 共2页
1. 目的:
本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使在本公司服务的员工在聘雇、薪酬、训练机会、升级、解雇或退休等事务上, 不会因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废、性别、 取向、工会会员资格或政治联系而出现歧视及员工受到任何骚扰。员工按照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有自由结社的权利。
2. 范围:
任何出现歧视及骚扰行为或干涉结社自由的情况。
3. 责任:
3.1 工会代表
负责与劳动者进行沟通, 了解是否有歧视及干涉现象存在。
工会代表应定期开会, 讨论对本公司在聘雇、薪酬、训练机会、升级、解雇或退休等事务上, 是否出现歧视及骚扰行为;应针对收集反映的情况搜集数据及证据, 以便向管理层发表意见;
工会代表负责跟踪纠正行动的进度及结果。
3.2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负责制定防止歧视与结社自由控制程序
4. 本公司对所有员工, 不能够因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废、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或政治联系而产生歧视行为,公司不干涉员工选举涉及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废、性别、取向和工会的信条、规范或要求的权利;公司不允许带有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剥削性的行为包括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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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SCI/B-03
防止歧视及骚扰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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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共2页
势、语言和实际的接触;员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享有充分
的结社自由。
5.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记录:
工会代表会议记录
BSCI意见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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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SCI/B-04
工作条件、卫生及设施控制程序
第1版第0次修改
第1页 共2页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招工及工作条件卫生、设施等符合社会责任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员工。
3. 职责
行政人事部根据“公开招工,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工原则,根据公司需要招聘员工。
4. 工作程序
4.1行政人事部根据公司需要制定招工要求,内容包括职位、工作岗位、技术及工作经验要求等,避免任何歧视性要求。招工广告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布告栏等方式发布。
4.2招工时必须采取有效方法查验身份证,鉴别工人的真实年龄,确保工人入职时至少达到16周岁,防止因提供虚假年龄文件而误招童工。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者一律不招。
4.3招工时不得因种族、社会等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或政党等方面的原因采取歧视行为。公司禁止以任何形式歧视女工,特别是怀孕女工。
4.4招工时不得向工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或抵押物,也不得通过招工代理机构收取。
4.行政人事部需为进厂员工建立并保持完整的人事档案,入职员工个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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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SCI/B-04
工作条件、卫生及设施控制程序
第1版第0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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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情况登记表》,同时还应附加身份证复印件。
4.6根据法规要求,公司对员工同工同酬,如需加班需经员工同意。
4.7 公司按照社会责任对生产环境、工作条件及设施的相关要求,在员工工作场所设置温度计,对温度和湿度进行检测,对光线和通风较差的工作场所应安装通风设备和增加照明灯具,对生产场所的噪音、粉尘每年由政府专业职能部门进行检测。
4.8生产部负责对车间生产现场进行规范管理,要求整齐划一整洁干净,卫生状况符合公司《卫生管理规定》。
4.9生产部负责生产的程序。
5.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 相关记录:
员工登记表
入厂登记表
健康检查表
记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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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SCI/B-05
救济童工和未成年工控制程序
第1版第0次修改
第1页 共2页
1. 目的
为了确保及时发现因任何原因进入公司的童工,根据标准和法规要求妥善处理童工事件。同时为了确保遵守社会责任而严格对未成年工进行的控制以持续符合社会责任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调查和处理可能发生的童工事件或因各种原因误招未成年员工,即当地强制教育法律规定的或正在求学当中的未成年人。
3. 职责
行政人事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招聘员工,公司绝对禁止聘用十六岁以下的员工,遵守标准和法规要求,负责调查、处理童工事件,确保童工得到妥善的照顾。制定和实施未成年工教育计划。本程序应向所有工人传达。
4. 工作程序
4.1行政人事部应定期抽查工人的实际年龄,鼓励员工举报使用虚假身份证进入公司的事件,尽早发现因任何原因进入公司的童工。建立末成年工教育状况档案,登记每一名未成年工的年龄、受教育状况及辍学原因等。
公司制订具体措施,避免招用在校末成年学生。若该未成年工正在求学中,公司应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和其他资源,确保他们完成法定义务教育;如果他们需要工作,则不可安排他们在上课时间工作,并保证每日上课、工作及交通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
4.2一旦发现童工和未成年工,必须立即停止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送该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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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SCI/B-05
救济童工和未成年工控制程序
第1版第0次修改
第1页 共2页
工到医院检查身体的健康状况,并通知当地劳动部门。公司不得立即辞退童工,以致他们可能陷入更加严重的困境。对于发现的未成年工,应当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4.3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动局同意安排专人将其送到父母身边,公司负责全部费用;如果需要治疗,则公司应负担全部费用直到其痊愈。
4.4根据需要,公司应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和其他资源,确保该童工完成法定的义务教育,直到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5公司应调查误招童工的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杜绝类似事件。
4.6公司应该跟踪来成年工教育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及时调整。
5.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1. 相关记录
未成年人名单
未成年人救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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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SCI/B-06
健康与安全运行控制程序
第1版第0次修改
第1页 共2页
1. 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重大危险因素有关的运行活动的监督控制,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ISO9001、ISO14001、及GB/T18001的各项要求,避免意外事故,实现职业健康安全与卫生环境的持续改进,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管理体系有关职业健康与安全卫生的运行活动的监督控制。
3.职责
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与卫生,同时负责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从机器设备的采购、安装阶段开始考虑如何降低意外事故,加强操作员工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对电、噪声、应急灯、消防设施设备、逃生通道等设置明显规范标识标志。
4.工作分工与职责
4.1 行政人事部负责在厂区内设立急救室并配齐药箱和常用药具。负责与就近的医院签订合同,遇有紧急情况可马上到医院进行救治。对饮用水送专门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张贴在饮水机旁。对生产现场的车间班组急救员由国家承认的专业卫生机构进行培训,每个车间班组配置药箱并配备药具,定期进行检查补充。
4.2 生产部设立工伤医疗事故处理记录,对所发生的工伤医疗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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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SCI/B-06
健康与安全运行控制程序
第1版第0次修改
第2页 共2页
4.3对电、噪声、应急灯、消防设施设备、逃生通道等设置明显规范标识标志的保养及检护。
4.4 当出现意外事故或违反规程的情况时,人事部安全主任应负责调查和处理,采取纠正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5.相关文件
重点设备操作规程
噪声、粉尘检查报告
员工健康查体报告
饮用水检测报告
6.相关记录
维修/检修记录
健康查体表
药箱药物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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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SCI/B-07
加工商管理程序
第1版第0次修改
第1页 共2页
1. 目的:
为确保加工商了解、懂得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并逐步改善其社会责任的表现,完善加工链的社会责任的管理,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指定的加工商和负责承包我公司产品的部门及人员。
3. 职责:
3.1. 贸易部:负责联络加工商及在社会责任管理的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加工商的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要求来协助加工商的社会责任的管理。
4. 定义:
4.1. 半成品或外包加工服务的外部的企业、公司、商行及个人等机构。贸易部根据加工商经营性质的不同,划分为生产商和加工商两种。
4.2. 社会责任表现:是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运行的结果,是公司通过建立和实施管理体系,来控制公司的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5. 管理内容:
5.1. 登记、挑选和审核:
5.1.1. 加工商调查:要求加工商签回协议书及自我评估问卷。
5.1.2. 书面审核:贸易部会同社会责任管理相关部门对其资料进行审核。
5.1.3. 实地审核:为省内重点加工商,每年一次,审核通过后报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登记。
5.2. 贸易部根据加工商的社会责任表现挑选,表现好的加工商,淘汰表现不好的加工商,鼓励所有加工商采取措施对社会责任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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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SCI/B-07
加工商管理程序
第1版第0次修改
第2页 共2页
6. 日常考核:
6.1. 贸易部建立加工商社会责任档案,并保留所有加工商评估结果和采取改善的证据和记录。
6.2. 所有加工商在得到订单或合同前应签署社会责任承诺书,承诺遵守国家和当地的一切法律法规和BSCI社会责任标准,并接受公司要求现场的审核。
6.3. 贸易部每年安排至少一次加工商现场审核,并评估加工商的社会责任表现,持续改善的措施。
6.4. 在审核中发现加工商故意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或其它严重违反劳动法规的现象,贸易部将向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主管部门提报停止合作关系。
7. 记录:
7.1. 合格名录
7.2. 加工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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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SCI/B-08
职工权益和生活保障管理程序
第2版 第0次修改
第1页 共 5页
1 目的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权益及生活,促进和改善职业健康安全条件,确保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正常运行。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职工权益、生活保障及福利待遇的管理。
3职责
3.1行政人事部(工会)负责职工权益的维护。
3.2、行政人事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工伤、安全生产、作业条件的检测。
3.3计划财务部负责工资管理。
3.4职工代表就职工权益、生活保障、福利等方面的问题向工会反映并监督处理。
4 程序。
4.1劳动合同
4.1.1劳动合同草案内容必须经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协商。
4.1.2行政人事部负责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实施。
4.1.3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工会和行政人事部负责协调,协调解决不了,由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进行仲裁或判决。
4.2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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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SCI/B-08
职工权益和生活保障管理程序
第2版 第0次修改
第2页 共 5页
4.2.1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各部门核算本部门工资,计划财务部负责管理。
4.2.2工人出满勤,完成定额任务,最低工资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
4.2.3各部门不得随意克扣职工工资。
4.3保险
4.3.1计划财务部按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按时交纳保金。
4.4招工用工管理
4.4.1行政人事部招工时不得招录年龄低于16岁的童工。
4.4.2对于16-18岁以下的未成年工、女工、有职业病或其他疾病的员工,没有从业资格的特殊工种,生产部不得安排从事禁忌范围内或与其能力、资格不符合的工作。
4.5职工劳动保护
4.5.1行政人事部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检查工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佩戴、使用。
4.5.2生产部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并报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4.5.3员工向行政人事部(工会)反映的改进建议,行政人事部(工会)应尽快协调相关部门。
4.5.4在管理者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时或发现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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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SCI/B-08
职工权益和生活保障管理程序
第2版 第0次修改
第3页 共 5页
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时,员工有权向管理者提出建议,并停止作业。当管理者不采纳时,员工应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反映。
4.6女工保护
4.6.1生产部、行政人事部及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其禁忌范围内的工作。
4.6.2女工在“四期”期间,享受国家依法规定的假期,工资待遇,并不得安排从事“四期”期间所禁忌的工作。
4.6.3行政人事部应当向女工宣传教育“四期”保护、保健知识。
4.6.4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给予女职工产假和哺乳假。
4.6.5 女职工经期不得在—5。C以下或高温状态下工作。
4.6.6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孕期应给予产前检查的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应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4.6.7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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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SCI/B-08
职工权益和生活保障管理程序
第2版 第0次修改
第4页 共 5页
4.6.8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7工时管理
4.7.1正常情况下,每日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
4.7.2当超过规定时间,应当按规定为工人加发工资。
4.7.3工人在工作时间请假或因其他情况不能参加工作,需办理有关手续。
4.8工伤事故
4.8.1行政人事部、生产部负责工伤事故的处理。
4.8.2计划财务部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工伤期间工伤员工享受待遇。
4.9职业病防治
4.9.1行政人事部负责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
4.9.2应对员工进行定期查体,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4.9.3行政人事部负责职业病的检测。
4.10工作设施
a.公司应确保所提供作业场所卫生、安全,保障员工健康安全。
b.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向员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室、餐厅等设施,并保证设施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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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SCI/B-08
职工权益和生活保障管理程序
第2版 第0次修改
第5页 共 5页
c.制定食堂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从业人员健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消毒规范、操作规范、卫生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等。
5.相关文件
《食堂卫生管理规定》
6.记录
职工代表座谈会记录
职工代表建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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