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山市公路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中山市公路局
设立依据:中机编[2001]63号
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中山市公路局行政处罚(22项)
一、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亭收费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需利用、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签定协议,并根据利用、占用公路路产具体情况给予补偿或赔偿:
(六)设置各类站、卡、亭等。
以上各项规定如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公路路产损失50%的罚款;”
二、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法律依据:
《公路法》第七十五条“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七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置路障,占道、摆摊设点,设点修车、洗车,堆放杂物,打谷晒粮,积肥制坯或者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倾倒垃圾余泥,乱设广告、标牌,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车辆装载泥砂石、杂物抛落路面或者其他污染公路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四、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七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费用由构筑者承担。
对损坏路产、污染公路的,在办理相关赔偿手续前车辆应当停放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
3、《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在公路桥梁及公路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的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七条“下列行为,需利用、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签定协议,并根据利用、占用公路路产具体情况给予补偿或赔偿。”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六、七、八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公路路产损失50%的罚款;”
4、《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五、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公路法》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六、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3、《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六、七、八、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公路路产损失50%的罚款;”
4、《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暂扣施工工具和设备,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九、四十四条规定,或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当事者和其单位,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进行超限运输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
七、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卸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行驶,补办手续;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除责令赔偿外,并处以赔偿金额100%的罚款;”
4、《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九、四十四条规定,或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当事者和其单位,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进行超限运输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
八、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六、七、八、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公路路产损失50%的罚款;”
3、《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危及行车或者公路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九、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六、七、八、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公路路产损失50%的罚款;”
4、《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十、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试刹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六、七、八、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公路路产损失50%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或对公路路产损坏的当事者和其单位,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进行超限运输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
4、《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十一、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3、《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六、七、八、九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公路路产损失50%的罚款;”
4、《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十三、未经批准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擅自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3、《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六、七、八、九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公路路产损失50%的罚款;”
4、《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3、《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不准建筑区内新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4、《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未经批准任意砍伐、更新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作业,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每损坏一棵树,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砍伐公路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2、《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挖沟、采矿、取土、挖沙、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晒物等。”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公路路产损失50%的罚款;”
十七、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七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费用由构筑者承担。
对损坏路产、污染公路的,在办理相关赔偿手续前车辆应当停放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
2、《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填塞、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无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公路路产损失50%的罚款;”
十八、承运人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所要求规格不一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建筑材料和其他类似堆积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六、七、八、九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公路路产损失50%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三)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作业。”
二十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通行费或者违反本条例养路费使用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通行费或者违反本条例养路费使用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条例》第十八条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课以滞纳金;对情节严重倒换车牌或伪造、涂改征费凭证的,还应处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
3、《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规定,不缴纳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收费站稽查人员责令补缴,并处以应交票款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的,可将车辆拖离缴费通道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十二、倒换车牌或伪造、涂改征费凭证的、养路费票证的罚款单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条例》第十八条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课以滞纳金;对情节严重、倒换车牌或伪造、涂改征费凭证的,还应处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
中山市公路局行政许可(7项)
一、占用、挖掘公路(国道、省道)或公路两侧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公路改线、改建扩建及路口改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九条“需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二、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九条“需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八条“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行驶公路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县内行驶的,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县行驶的,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地级以上市行驶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部门批准。”
四、在国道、省道设置非公路标志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五米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其设计和施工应当经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其设计和施工应当经县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五、国道、省道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九条“需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六、砍伐公路(国道、省道)树木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不得任意砍伐、修剪公路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树木的修剪,由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实施。”
七、设置(拆除、移动)公路(国道、省道)附属设施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七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中山市公路局行政强制(3项)
一、限期拆除非法标志牌,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限期拆除违法构筑物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批部门予以纠正。
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不准建筑区内新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未经批准的超限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并卸载至符合轴载质量及其他限值
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
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有关单位和被检查人员应当配合。经检测未超限或者经批准超限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未经批准的超限车辆应当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停放,卸载至符合轴载质量及其他限值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已行驶里程的补偿费后方可继续行驶。”
中山市公路局行政征收(1项)
养路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
中山市公路局执法依据一览表
类别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5.1
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7.10.13
地方性法规
1
《广东省公路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3.1.11
2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6.1.1
部门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部
1988.6.28
2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0.4.1
3
《路政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3.4.1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