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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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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员
工
作
细
则
组织结构流程图
人力资源部经理
劳动力福利管理员
岗位职责
员工福利组织规章与制度
员工健康安全制度
员工婚丧.住房制度
员工退职.储蓄制度
员工子女教育及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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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制度
任命
员工福利组织规章与办法
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
(1) 本委员会设委员9人,除由本公司劳动福利员为当然委员外,其余由职员推选代表5名,工人推选3人充任。再由委员互1人为主任委员,任期除当然委员外,均为1年,连选得连任。
(2) 本会设总干事1人,由委员互推兼任或聘会外人员兼任。
(3) 本会委员、干事概为义务职。
(4) 本会每月开会1次,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任主席。
(5)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该在委员中委托1人代理。
(6) 本会任务如下:
1. 关于职工福利事业的审议、推进及督导事项。
2. 关于职工福利金的筹划、保管及动用事项。
3. 关于职工福利事业经费的分配、稽查及收支报告事项。
4. 其他有关福利事项。
(7) 本会办理福利事业设立员工福利社,其章程另订。
(8) 依法提拔的福利金,应由本会存入银行保管,非经本会会议通过不得动用。
员工福利金办法草案
(1)员工福利金来源:
本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福利金来源包括下列六项
1. 基金部分:由公司提拔20万元,以提拔一次为限。
2. 营业额提拔部分:由公司的营业额提拔前月份营业额的万分之五
3. 薪资提拔部分:由公司所有员工同仁的薪资。年终资金扣减千分之五移拔。
4. 伙食费移拔部分:由公司员工伙食补助费移拔。
5. 下脚出售价移拔部分:公司下脚品出售值移拔40%。
6. 福利金运用收入部分:由福利金的运用赚取的利息与利润。
(2)员工福利金之物使用范围:
本委员会福利金铁使用范围包括下列六项用途:
1.理本公司同仁的各项福利活动,包括旅行、电影放映、节庆活动、庆生会等。
2.办理本公司同仁的伙食,包括平日膳食、加菜、聚餐等。
3.办理同仁伤病的救济慰问、婚丧喜事的庆贺哀悼等。
4.同仁的借支。
5.其它由本委员会决议的用途。
6.福利金的营利性运用或购买本委员会设备的支出。
(3)福利金的运用:
1. 本委员会福利金的运用包括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项支出每月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月动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收入金额为原则,但特殊情形经由三分之二以上福利委员通过者不在此限。
2. 本委员会福利金的非营利性支出,应由福利金运用小组编列预算,于每月月初提交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预算表的格式参照表9.1.2的格式办理。
3. 员工伙食费、各项庆贺、慰问、奠仪、救济的金额标准,由本委员会制定公布。
4. 员工伙食的支出款项统由本委员会控制,参照支出标准按日实报实销,报销单的格式参照表9.1.3。
5. 本公司同仁的伤病、慰问、婚丧喜事互助金的发给统由当事人或其直接主管提出申请。
6. 本公司同仁因特殊事故需向本委员会申请借支,可由当事人填妥,申请单向本委员会申请,但借支的金额以不超出当事人一个月薪资所得为限,月息1.5%,但特殊情况由本委员会委员保证者可借支至高无3个月所得。借支单的格式参照表四。
7. 本委员会各项福利活动的费用支出以不超出当月份的预算为原则,实报实销,报销单的格式同表9.1.3。
8. 本委员会营利性的支出统由福利金运用小组运用,无动用部分得存入本公司帐上,以1%日息计息。
(4)福利金的运用状况报告与控制:
1. 本委员会福利金运用小组每月月底必须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支出编列结算表,交付本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结算表的格式比照表9.1.2的格式编列。
2. 福利金的收支帐务程序比照一般会计制度办理,支出金额超出2000元以上者必须提交福利金运用小组审议。
3. 福利金运用小组每半年应编列福利金运用表及资产负债表各一份交本委员会审议并予公布。
(5)附则:
1.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并得以修订。
员工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
(1)、本会为确定工作人员职责,便利会务处理,特制定本细则。
(2)、本会职责及会务的处理,除法令及本会组织简章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行之。
(3)、本会为本公司职工福利事业的决策机构。
本会主任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召集、主持委员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的提出研议及工作人员的提请任免。
(3)策划、指挥、监督本会及所属单位的业务、经费、人事。
(4)代表本会总理一切会务。
委员的任务如下:
(1)加委员会议研拟提案。
(2)提出有关福利事业的研究,推动改进事项的建议
(3)坚行本会推定及主任委员分配事项,并提出报告。
本会总干事的任务如下:
(1)秉承主任委员之命及本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预决算、报表等撰制事项。
(3)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撰拟、保管及开会的通知、布置、记录等事项。
(4)本会资产、用品、各项福利设施的登记保管以及对外连络等有关庶务事项。
(5)本会各小组暨所属单位的联系事项。
(6)本会为促使委员分工合作,设供应、康乐、财务等有关庶务事项。
本细则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
员工福利委员会分期付款办法
第一条 本会为谋员工经济的利益与生活的改善,便利员工购买分期付款物品,不计利息原价售予员工,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一律限于本公司依法缴纳福利金的员工。
第三条 为确保货款偿还起见,购买人应觅具各社认为适当时可要求另觅更换。
第四条 欲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员工,应于每月10日以前填具申请书连同保证书送交各社销售组,并由销售组于申请结束5日内注明购买人薪资及对本社赊欠金额等资料,送请审查小组召集人召开会议审查。
第五条 购买人经核准分期付款后,应凭各社发给的购买证,于月底持往特约商店购货,逾期以自动放弃论,不予保留。
第六条 分期付款物品限于自用,如有转售图利或虚购物品将所得货款流为其他不正当用途者,经查明即予停止分期付款一年,并得提前偿还其向各社赊欠的一切货款。
第七条 购买人在货款未全部清偿前离职或不能如期付款时,各社得随时将所欠的金额作一次全部清偿,购买人及连带保证人不得异议。
第八条 连带保证人对于购买人所欠货款无条件负连带清偿之责,并抛弃一切抗辩权。
第九条 购买人滞缴货款2次以上者,应即停止其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权利,直到其货款清偿日起一年后始予恢复。
第十条 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保证规定,购买人应覓具固定员工2人或固定员工1人非员工3人为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人未经各社核准不得变更,其保证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分期付款物品的限额及付款规定:
(1) 分期付款之限额不得超过购买人每月缴纳福利金1000倍数为限,但最低限额规定为1000元,最高限额规定为一五000元,购买人每月应分期付款连同赊购品总额不得超过每月应领薪资总额60%。
(2) 分期付款物品付款规定:
1. 1000元至3000元每月至少应付300元。
2. 300元至6000元每月至少应付400元。
3. 600元至9000元每月至少应付500元。
4. 900元至12000元每月至少应付600元。
5. 1200元至一五000元每月至少应付700元。
(3) 分期付款应付货款日期为发薪日。
第十二条 分期付款物品特约商店经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员工福利委员会审查公布施行。
员工互助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员工的团队及互助精神,安定生活,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配合本办法的推行而成立员工互助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办理有关款项的保管、核发、生息、运用的事宜。
1. 本公司员工除临时工人员外,应一律参加本会。其互助权益自缴纳互助费的月份起生效,自奉准离职之日起失效。
2. 本会除设置当然委员6人,由公司厂部一级主管及总务(或人事)、会计主管担任外,另设委员3至6人,由全体员工推选,并由委员互选主任委员一人,负责总理本会一切业务。前项委员中除当然委员外,任期皆为1年,连选得连任。
3. 本会设总务干事、会计各一人,承办本会事务。
4. 本会每月定期召开二次会议,如遇紧要事项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如无重大事项时可以传阅方式进行。
5. 参加本会的员工,每月应缴纳互助费及互助基金。互助费由本人负担,互助基金由公司按薪资(本薪)的1%金额补助,皆于发薪金时扣缴。所缴的互助基金及互助费系互助捐款性质,概不退还。
6.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所发生的互助事故,不适用于本办法,但因工伤假或特别病假逾期而停薪留职者不在此限。
7. 本会经办的互助事项应每月公布一次。本会收支应每年结算一次,于次年一月公布。
8. 员工申请互助事项时,以“互助事项给付申请表”申请。
9. 员工应缴互助费及互助事项给付标准如附表9.1.7-8。
10. 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a) 本公司为促进社会互助风气,并激发员工仁爱精神,使社会上急待济援的同胞,能获得精神慰籍与物资救助,特设置慈善基金,并制定办法。
b) 基金来源:按月由本公司营业总额中提取1数额。
c) 基金的保管:每月10日前由财务部依上月份营业总额规定比例将款提交人事部,以总经理名义在银行开一活期存户,专案列帐,汇存保管,并每月11日由人事部公布10日止收支明细及余额。
d) 基金的运用:
i. 济授对象及条件:
1. 孤寡老幼、身世怜悯、无以为生者。
2. 遭受天灾人祸,短期内无法维生者。
3. 社会舆论呼吁救助者。
4. 其他可值援济者。
ii. 原则:
1. 为贯彻默默行善的美德,施济时,不得以公司名义,应以无名氏或“同仁”名义。
2. 为避免受施者对本基金的长期依赖,故救济对象应逐月更换。
3. 来函、来电或登门来募者,当面或推荐者一律不予考虑,对事后须经调查才予考虑。
iii. 方式:
1. 凡本公司员工皆可就各人接触环境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救济对象,将事实报请单位负责人核准后发动募捐(以自由捐献为原则)。
2. 各单位将捐献人员造成名册,并注明捐献金额寄送人事部,转呈总经理核准后,由慈善基金拨付与“捐献总额”相等的金额,一并捐助。
3. 除平日外,并定每月地二个星期六(遇假日顺延一周为“行善日”各单位均于此日救济对象发动募捐,分公司由经理,总公司由人事部经理召集。)
4. 为贯彻本基金会的基本精神,确保其运用得当,各单位选定的救济对象必要时人事部可进行调查。
5. 当月份基金经捐助后还有余额时,应将其并入下月基金总额内。
6. 每月的捐助金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基金总额为原则,但若有前月的累积余额,得酌情拨补。
7. 本基金不得擅自移作其他用途。
e) 各单位员工对本办法各项工作的执行,纯属义务性质,不得要求任何报酬。
f)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其修订由人事部呈董事长核定。
部门基金管理办法
(一) 使用范围:
1、部门内福利活动。
2、部门内表现特殊人员的奖励。
3、部门内喜丧事的贺悼。
4、部门内伤病救济、慰问、送医。
5、其他由上级核准的动用事由。
(二) 基金来源:
基金的来源由公司按月拨发,视生产绩效而定:
1. 效率在一三0%以上每人拨发200元。
2. 效率在120%以上每人拨发一五0元。
3. 效率在105%以上每人拨发120元。
4. 效率在100%以上每人拨发100元。
5. 效率在95%以上每人拨发80元。
6. 效率在85%以上每人拨发60元。
7. 效率在70%以上每人拨发50元。
8. 效率在60%以上每人拨发30元。
9. 效率在60%以下不发 。
(三) 基金的运用与控制
1. 部门基金不事先拨发,动用时视实际状况由各部门主管签报。
2. 各月份未用完的部门基金并入下一月份处理。
3. 部门基金的动用应填具“部门基金动用表”,格式如表9.1.10。一式二联。一联自存,一联交会计作帐。
4. 各单位部门基金统一由财务部作帐处理,每月核对一次,对帐单格式一式二联,一联自存,一联交总经理。
员工健康、安全福利制度员工健康检查办法
(1)为促进员工健康加强预防疾病起见,特定本办法。
(2)本公司员工健康检查,以每年举办一次为原则,有关检查事项由人事部办理。
(3)X 光摄影由人事部与防疾中心接洽时间,请派巡回车至公司或工厂办理。经防病中心通知必须进一步检查者,应前往指定医院摄大张X光片,以助判断疾病。
4.一般检查由人事部负责与市立医院接洽时间,分别至该医院接受检查。工厂由人事部接洽医师至厂内检查。
5.有关费概由各部门负担。
6.经检查结果有疾病者,应早期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令其停止继续工作,返家休养或往劳保指定医院治疗。
7.人事部每届年终,应依检查表作成疾病名称、人数及治疗情形等统计,以作有效措施及卫生改善的参考。
8.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二.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俣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样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40元;员工子女补贴一个,
即每月40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20元。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30元。
第四条 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
据,经公司有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 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 收据金额在5000元至20000元的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 收据金额在20000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
第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 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批准后,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九条 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
三、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
1. 本公司显加强员工福利,安定生活,提高工作效率,特订定本办法。
2. 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得适用本办法。
3. 员工及其家属自员工离职日及留职停薪日起即丧失此补助权益。
4. 凡本公司员工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患伤病住医院接受门诊时,由福利委员会补助其医药费50%。每户补助金额按员工本人及其配偶与直系一等血亲人数每人每年以补助200元计算。(例如,员工某甲,包括其配偶及直系一等血亲在内,共5口,则某甲全年补助额以1000元为限)。
5. 本公司员工,由员工本人先行垫付医药费同时填具医院门诊医药费证明单(公司印备)请医院盖章,然后提出该证明单向福利委员会申请医药补助费。如医师开处方至药房购药者,添附处方及药房收据申请补助费。
6. 员工本人及家属经由劳工保险费负担医药费者,不予补助,但超过劳保标准,自付医药费部分有医院收据或证明者,不在此限。
7. 员工本人或其家属因美容外科、义肢、义齿、义眼、眼镜、接生及其他附带治疗、输血、证件费均不得申请补助。但因紧急伤病,经医院诊断必须输血者,不在此限。
表9。2。1
门诊医药费证明单
股分有限公司福利委员会 .
员工姓名: 就诊日期 年 月 日
部门经理: 医疗院所及经办人 盖章
四、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办法
1. 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为加强职工福利,增进其生活保障,增进其生活保障,特订定本办法。
2. 本公司正式雇用的职工,自到职日起,至离职日止,得以发生的事实,分别引用本办法。条款,申请补助费,惟其配偶或直系亲同在本公司服务者,不得以同一事因重复申请补助。
3.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因伤病住院时,得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户籍誊本(职工本人免附)、住院证明书、及医疗费用单据,提送职工福利社申请补助。
4. 伤病补助费的给付标准如下:
A. 职工本人得申请补助保险机构给付津贴的全部医疗费用,但自第一次住院日起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3000元为限。
B. 配偶或直系血亲得申请补助半数医疗费用;但每一眷属自第一次住院起一个内,其累积总额以1000元为限。
5. 职工本人或其眷属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违反生理的手术等,及因自戕而致伤病时,均不得申请补助。
6. 申请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他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补助费,须由职工本人或其判属于灾害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本公司同事2个证明文件,提交职工福利委员会核定。
7. 重大灾害补助的给付,须由本会委员2人查明实际受害情形后,核定补助金额。但最多以5000元为限。
8. 申请丧葬补助费应由申请人于事实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附户籍誊本、死亡证明书,提送职工福利社核发。
9. 丧葬补助费给付标准如下:
A. 职工本人补助5000元
B. 配偶或其直系血亲每人补助1000元。
10.丧葬补助费的受益人,如无特别指定(指定受益人须由职工本人自动向福利社登记)其顺序如下:
A. 配偶
B. 子女
C. 父母
11.申请各项补助费,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领等事情除追回款项外,并报请议处。
12.本办法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注:所谓重大灾害的范围,经第三届第一次委员会决议依照下列办理:
A. 员工所有的房屋因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者始得申请重大灾害补助费。
B. 因工作关系,将迁移而另租屋,但其原所有房屋或租与他人,遇重大灾害者,可申请补助费。
表9。2。2
股份有限公司专案福利补助费申请书
事由
适用条款
申请补助金额
证明文件
人事单位签注
承办人意见
福利社主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五、员工公伤补助费支给办法
1.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使其能认真工作,免有后顾之忧,特订定本办法。
2. 公伤补助费的支给计分:
A. 医疗给付
B. 残废给付
3. 医疗给付:员工因公受急需医疗者,得发给医疗补助费
4. 已参加劳工保险的员要,因公受伤者可凭据由公司补助下列医疗费用。
A. 于送往劳保局指定医院前,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其所付费用。
B. 急救所做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
C. 主治医师认为必需的针药,而劳保不能给付者。
5. 因受劳工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不能参加劳保的员工,其医疗费用的支给比照毂保规定由公司发给。
6. 残废给付:员工因公受伤经医疗后,诊断为残废者,依照本公司退休办法的规定支领退休金。
7. 临时及试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但得视实际情况酌予补助。
8. 公伤补助费的发给应检附医院证明及收据申请核付。
9.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六、特约医院医疗贷款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增进员工福利特指综全医院为本公司特约医院。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疾患医疗优惠条件如下:
1.检验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2.药品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3.手术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4.住院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5.治疗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6.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费、会诊医师费不予优惠。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及其头眷属在特约医院住院或门诊就医费用达3000元以上者经本公司同意得予记帐并于每月底通知本公司一次代缴,其费用属第二条所列优惠项目者并以七折优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眷属系指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兄弟姊妹、孙等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由公司员工负担生活费的家属而言。
第五条 就医费用扣除幸福团体保险给付金额之余额由员工分期付款办法如下,但代款最高金额以2。5万元为限。
表9。2。3员工医疗贷款分期付款表
金额
摊还月数
1-2000
1
2001-3000
2
3001-4000
3
4001-5000
4
5001-6000
5
6001-7000
6
7001-8000
7
8001-9000
8
9001-10000
9
10001-11000
10
11000元以上
每期1100元
第六条 贷款金额包括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旨费、会诊医师费等。
第七条 员工申请贷款达6000元以上者须觅保证人一人,限本公司四阶以上员工。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于特约医院医疗优待手续由人事科与特约医院联系订定。
七、旅行意外保险
纽约总公司国际部为海外地区工作人员投保的意外保险,对于到职员提出“ ”经报备后即予加保,离职人员则须退保。保险费由总公司负担。
保险期间:凡公司工作人员为公司事务旅行时才被保险。所谓商业旅行,是指一个工作人员代表公司离开办公地点、家庭或其他地方开始算起,直到他回家或办公地点为止的一段期间而言。
保险内存:被保险人因意外身体伤害而致死亡、失败、失明或永远残废时可得到赔偿。
保险给付金额:最高为年薪的5倍,最高每人美金一五万元或每团体美金300万元。
不包括事项:经常工作地点与住家间的往返、休假或请假旅行均不予保险,但“回国休假”时家庭所在地与派驻所在地间的旅行则包括在内。搭乘公司所有、公司租用或专为公司利益飞行的飞机均不予保险。
给付时间:在当地无相当的赔偿时,由纽约总公司管理当局决定后,经纽约国际人事部门授权当地公司给付。但人事部门将先要求提供受伤状况的书面报告(如系死亡,包括死亡证明)以及确因公务旅行而受到伤害的证明。
八、员工抚恤细则
1. 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2. 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3. 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
4. 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A. 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B. 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C. 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D. 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E. 服务4年以上未满5年者,给予5万元。
F. 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5. 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A. 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B. 有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C. 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6. 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7. 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8. 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9. 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A. 配偶
B. 直系血统的子女。
C. 父母。
D. 兄弟姊妹。
E. 祖父母。
F. 孙子女。
10.死亡者如无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藏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藏,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11.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12.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九、员工抚恤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2. 因出差遇群众险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
第三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其支给标准如下:
1. 因公死亡者依劳基法第59条第4款的规定办理。
2. 基本薪资数(基数)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
3. 以上年资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 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资的特别恤金。
1. 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2. 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 于危险地点或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五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2个月基本薪资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 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
第七条 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恤葬费。
第八条 遗族于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
第九条 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孙子女
5. 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前项各顺序内的遗族,以未出继者为限。
顺序在后的遗族具领时,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明,同一顺序有数有时,应共
具名承领,平均领受抚恤金,如有愿放弃者,顺具声明书。
第十条 遗族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抚恤金领受权。
1. 褫夺公权终生者。
2. 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
第十一条 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的时效,自请恤或请领事由发生的次日起经过5不行使而消减。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时效中断者,自中断的事由终止时,重新起算。
第十二条 领受抚恤金的权利及未经其遗族具领前的抚恤金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 抚恤年资的计算,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所订的服务年资十足计算。
第十四条 临时或试用员工,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者,除丧葬费2个月仍照发给外,得一次发给相当于同能正式员工一五个月薪数的抚恤金。
十、从业人员抚恤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编制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抚恤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伤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本薪,但以24个月为限,逾期得予停薪留职12个月内或命令退休。
第四条 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包括患职业病死亡)者,按照其服务年资及最后月份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低不得少于4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2万元。
1. 服务未满5年者一次发给40个月本薪的恤金。
2. 服务满5年以上,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本薪的恤金,但最高以发给28个月为限。
第五条 特别恤金 从业人员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伤或死亡者,除照第三、第四条规定办外,并得由厂处主管叙明事实,呈总经理或董事长另行议恤,依最后月给本薪,酌情给予44个月以内的特别恤金。
1. 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2. 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 于危险地点或时间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六条 在职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非因执行职务)者,按照其最后给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高以4万元为限:
1. 服务未满一年者,发给5个月恤金。
2. 服务满一年以上者的年数,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但最高以发给10个月为限。
第七条 停薪留职期间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于停薪留职期间内死亡时,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公伤假者,得按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规定请恤;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特别病假者,可按第六条规定请恤。
第八条 丧葬费 从业人员死亡除按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抚恤外,并加给丧葬费计1万元,因公致亡者给5个月工资。
第九条 领受顺序 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须备有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依政府有关法令的规定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孙。
5. 同胞兄弟姊妹。
第十条 共同承领 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同一顺位内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
平均承领,如有愿意放弃者,应出具书面声明。
第十一条 申请手续 申请抚恤金应于死亡一年内由遗族填具抚恤金申请表及申请抚恤
金保证书检同死亡证明书、户籍誊本及保证书向本公司请恤,但遇有不可抗力事故时,其期限准延长。
请假时应由人事、会计部门审核各项凭证后呈总经理核发,但配有眷属宿舍者,应俟遗族办理退舍手续后,始予核付。
第十二条 受领抚恤金的权利 受领抚恤金的权利,不得押扣、让与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 代殓的处理 死亡者如无遗族时,得由其服务部门就应给丧葬费指定人员代为
殓葬。
死亡者如遗族居住远方或不及亲临殓葬时,得比照前项规定代为殓葬,但其应领抚恤金各费应待其合法领受遗族到达时,按照规定手续给领,并扣除代为殓葬所需的用费。
第十四条 编制外人员的公伤抚恤 聘约、定期契约人员及临时有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
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薪金,但以聘约期内或二年为限;其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得一次核给最后月给本薪40个月死亡补偿及5个月丧葬费,但最低不得少于4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遗族迁宿处理 从业人员死亡其配租有宿舍者,准其遗族继续居住半年,其遗
族未往满半年迁出者,按未住月数比照其死亡时的房租标准给予房屋津贴,在
未迁离宿舍前须将其遗族抚恤金的一半代为存入银行,如住满半个仍未迁出时,每超过一个月须向遗族或就专户存储的抚恤金项下扣缴双倍房租。
第十六条 公伤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或死亡的认定均以劳保“因执行职
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为依据。
第十七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十一、员工福利残废给付等级标准表
员工福利残废给付等级标准表
障碍项目
身体障碍的状态
身体障碍序列
残废等级
给付标准
精神障害
1、精神遗存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且经常需医疗看护及专人在身边时常行周密的监护者。
2、精神遗存高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3、精神遗存显著障碍,终身不能从事劳作者
4、精神遗存显著障碍,终身不能从事轻便劳作者
一
二
三
八
神经障害
5、中枢神经系统机能遗存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且经常需医疗看护及专业人在身边时常行周密的看护者。
6、中枢神经系统机能的病变,引起截瘫或偏瘫,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7、中枢神经系统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终身不能从事劳作者。
8、神经系统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终身只能从事轻便劳作者。
9、神经系统的病变,局部遗存顽固神经症状者
视力障碍
10、双目失明者。
11、双目视力减退至0。02以下者。
12、双目视力减退至0。06以下者。
一三、双目视力减退至0。1以下者。
14、一目失明,另一目视力减退至0。02以下者。
一五、一目失明,另一目视力减退至0。06以下者。
16、一目失明,另一目视力减退至0。1以下者。
17、一目失明者。
一八、一目视力减退至0。02以下者。
19、一目视力减退至0。06以下者。
20、一目视力减退至0。1以下者。
21、两目遗存半盲症,视野狭窄或视野变状者。
22、一目遗存半盲疾,视野狭窄或视野变状者。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
十四
缺损障碍
23、两眼睑遗存显著缺损者。
24、一眼睑遗存显著缺损者。
十
十二
运动障碍
25、两眼睑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26、一眼睑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十二
十三
听觉障害
27、两耳鼓膜全缺损或其他病变,致听觉机能完全丧失者。
28、两鼓膜全缺损或其他病变,致听觉机能完全丧失者。
29、一耳鼓膜全部损或其他病变,致听觉机能完全丧失者。
30、一耳鼓膜大部分缺损或其他病变,致听觉机能非以大声接近耳廓,不能觉察者。
六
八
十一
十二
缺损障害
31、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者。
32、鼻部缺损,致其机能遗存显著障害者。
十三
十
咀嚼
、咽下及主语机能 障害
33、丧失咀嚼、咽下及言语的机能者。
34、丧失咀嚼、咽下或言语的机能者。
35、咀嚼、咽下及言语的机能遗存显著障害者。
36、咀嚼、咽下或言语的机能遗存显著障害者。
二
四
五
七
牙齿
障害
37、缺损5齿以上不能镶补者。
38、缺损10齿以上不能镶补者。
十三
十一
胸腹部脏器障碍
39、胸腹部脏器机能遗存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且经常需医疗看护及专人在身边时常行周密的看护者。
40、胸腹部脏器机能遗存高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41、胸腹部脏器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终身不能从事劳动者。
42、胸腹部脏器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终身只能从事轻便劳作者。
43、丧失脾脏或一侧肾脏者。
44、膀胱机能完全丧失者。
45、膀胱萎缩者。
46、生殖器遗存显著障碍者。
一
二
三
八
十二
五
八
十二
畸形或运动障碍
47、椎骨大部分发生骨性融合者。
48、脊柱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49、脊柱遗存运动障害者。
50、脊柱遗存畸形者。
51、胸骨、肋骨、销骨、肩胛骨或盆骨脊柱遗存显著形者。
七
八
十二
十二
十三
上肢缺损障碍
52、两上肢肘关节以上残缺者。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残缺者。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残缺者。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残缺者。
二
三
五
六
手指缺损障碍
56、双手十指均残缺者。
57、一手五指均残缺者。
58、一手拇指残缺者。
59、或无名指残缺者。
60、一手小指残缺者。
61、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有四指残缺者。
62、一手拇指及食指残缺者。
63、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有三指以上残缺者。
64、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有二指残缺者。
65、一手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有二指残缺者。
66、一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残缺者。
67、一手中指及食指以外的任何手指有二指残缺者。
四
七
十
十二
十四
七
八
八
九
十
十
十一
上肢机能障碍
68、两上肢均丧失机能者。
69、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二大关节丧失机能者。
70、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丧失机能者。
71、一上肢丧失机能者。
72、一上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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