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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性质、地位、职能
工会的性质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基础,他体现阶级性与群众性的高度统一。
一、工会的阶级性
1、工会会员必须是工人阶级成员,工会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2、工会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
党和政府都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但党作为执政党,政府作为国家政权,要站在中华民族的利益代表者的高度去代表和维护阶级、各阶层人民的利益、,对工人阶级利益的代表更多地体现在根本利益,整体利益上,工人群众的具体利益还需要工会来代表和维护。
3、工会在政治上自觉接受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群众组织接受先锋队的领导。中国工会只有始终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大局,才能实现工人阶级的奋斗目标,最终实现工人阶级的阶级利益。
二、工会的群众性
1、工会在组织上的广泛性
一是会员构成的广泛性;二是工会组织建立的广泛性。
2、工会在入会和活动上的自愿性
一是工会会员自愿入会;二是会员活动自愿参加。
3、工会内部生活的民主性
一是工会内部具有充分和广泛的民主性;二是工会活动方式的群众性。
工会的地位
工会的地位是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
一、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工会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代表。劳动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系统中最基础的层面,劳动者的权益维护也是最基本的维护,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是实现工会地位的基本点和出发点。
二、工会的法律地位
工会的法定权利包括组建工会的权利,工会的代表权,工会的维护权,工会的参与权,工会的法人权利等。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三、工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工会作为执政阶级的群众基础,在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中,能全面行使参与权利,充分发挥其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在国家的法制建设中,能参与相关的劳动立法和工会立法工作,通过有关立法和决策参与,表达和反映职工群众的利益要求,工会作为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在社会政治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四、工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工会参与经济建设,涉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工会参与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发展计划,参与经济立法,参与劳动关系的调解,参与困难救济、再就业、职工互助保险等经济生活的众多领域。工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特殊作用,从而使工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五、工会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工会以职工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参与协调社会关系,调解职工群众与其他社会群众与其他社会群众具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以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工会通过组织职工参与社会文化生活,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从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六、工会的地位是劳动者地位的反映
劳动者的地位具有重要性:一是职工群众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者,是国家、社会和公有制企业的主义;二是直接的物质生产者,在具体的劳动过程中又是被领导者,被管理者。
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
一、维护职能
工会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权益和民主权利的职能,是工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职能,其直接目的就是维护工人自身的利益。
二、建设职能
建设职能就是社会主义时期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具体维护职工群众参加经济活动、技术活动、经营活动、社会活动的建设。
三、参与职能
工会发挥职工群众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作用,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职能。
四、教育职能
工会帮助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是工会成为职工群众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的职能。履行教育职能,切实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并开展技术文化教育,努力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建设一支“四有”职工队伍。
妇委会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制定妇委会工作计划,全面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团结动员广大女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在学校改革与发展中建功立业。
二、参与学校有关保护女教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组织女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女职工享有的权利。
三、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坚决制止对女教职工歧视、虐待的行为。
四、激励女教职工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立足本职岗位,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五、发动和组织女教职工积极参与各项教学竞赛及文娱体育活动。重视女教职工的成长和进步,选树典型,培养一批骨干女教师和女干部。
六、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关心女教职工身体健康。
工会、妇委会基础工作
各基层工会、妇委会要建立“三种名册”。即:工会会员花名册、女教职工花名册、困难教职工花名册。“二个本子”即会议记录本、活动记录本。“十有”:有班子、有会员、有制度、有阵地、有经费、有活动、有计划、有总结、有评比、有档案。
基层工会主席职责
一、努力贯彻上级工会的文件精神和会议精神,做好上级工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在学校党委(党支部)的领导下,积极起到“桥梁、钮带”作用。参与学校改革、发展方案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制度的制订及劳动争议的调处,努力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积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教职工说话、办事。
四、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贯彻好教代会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三项职能,促进学校工作,负责协调工会与学校各部门的关系。
五、配合学校党委、行政,采用多种形式,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业务文化素质,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六、配合学校抓好劳动模范等先进工作者的培养、推荐,做好各类先进的评选、表彰与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工作。
七、关心教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娱乐活动。
八、关心教职工疾苦,为教职工排忧解难,做好离退休教职工与在职教职工生病住院的慰问工作。
基层妇委会主任职责
一、努力贯彻上级妇委会的文件精神和会议精神,做好上级妇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女教职工妇科普查,办理妇科防癌保险。
四、配合学校党委、行政,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努力提高女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勤于练兵,提高女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六、重视对女教师和女干部的培养和推荐,善于发现人才,建立女教师后备人才库。
七、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为女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八、着力抓好妇女维权、巾帼建功活动、五好文明家庭创建评比等妇女工作。
会 议 制 度
1、各基层工会、妇委会至少每学期召开两次委员会议,研究当前工作,并对下一段工作提出要求。
2、为配合中心工作和临时任务而召开的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举行,主要研究具体工作计划及活动安排。
3、会议由工会、妇委会召集并主持,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4、各类会议都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通知报告等内容都要及时整理成文字材料,归档。
5、会议精神要及时贯彻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落实情况。
6、上级召开的会议要积极参加,认真学习作好记录,并切实贯彻和落实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
学 习 制 度
1、积极参加区教育局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2、常年坚持业务自学,熟悉本行业的工作程序,深入群众当中,做群众的知心人,做到情况了如指掌,工作得心应手。
3、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做到理解透彻,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4、各类学习都应认真作好笔记,方便工作备查。
5、参加学习的人中不得迟到、早退,溜号,以保持良好的学习秩序。
芙蓉区教育局
“巾帼文明示范岗”评选条件
1、岗位女性比例占总人数的60%以上,有女性领导;
2、岗位成员政治业务素质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受到公众的好评;
3、发挥了群体的先进模范作用,一直是教育行业和单位的样板,在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中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没有违纪违法现象;
4、岗位管理规范,能从本行业、本岗位的实际出发,制定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行业新风的目标、措施,规范服务标准,明确岗位责任,立足岗位建功,岗位成才,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
5、领导重视,坚持把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活动纳入单位工作计划,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制度健全,措施得力。
芙蓉区教育局
“巾帼建功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四自”精神强;
2、在教育改革和实践中奋力拼搏,锐意进取,开拓创新,艰苦创业,作出突出贡献;
3、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业绩显著,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4、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识大体,顾大局,遵纪守法,计划生育,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自觉维持社会稳定,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
芙蓉区教育局五好文明家庭评选条件
一、爱国守法,热心公益好;
二、学习进取,爱岗敬业好;
三、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好;
四、移风易俗,少生优育好;
五、勤俭持家,保护环境好。
芙蓉区教育局参评
市先进、模范职工之家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政工共建职工之家并形成合力。依靠职工群众搞好工作,把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基层工会较好履行维护的基本职责,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职工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和落实。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为职工办实事,积极参政议政。
五、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本单位改革和建设,不断改善职工工作、生活条件,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六、重视职工队伍建设。积极组织有益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建设“四有”职工队伍。
七、依法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工会组织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档案齐全,管理规范。
八、模范职工之家得到职工群众的认可,凡职工认可率在90%以下的不能通过验收。
芙蓉区教育局参评
市“女职工优秀集体”评选条件
1、女职工组织富有凝聚力和战斗力,能出色完成本单位工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女职工群众中有效高的威信;
2、素质达标竞赛纳入工会全局工作目标之中,有措施、有考核、有奖励,女职工参赛面达90%以上,达标面达80%以上;
3、坚持开展本级“芙蓉标兵岗”、“芙蓉百岗明星”创建授牌,并创建一个以上市级标兵岗;
4、女职工权益维护落到实处,源头参与有文件,集体合同有规定,劳动保护有措施,平安保险有实绩,困难帮助有实效。
5、创建“学习型”女职工组织有创新、有特色、有影响。形成了本地本单位的工作品牌,工作经验和成果在本地区、本行业总结推广,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长沙市芙蓉区教育局参评
市“十大女杰”、“三八红旗手”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2、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奋力拼搏,锐意进取,艰苦创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3、职业道德高尚,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业绩显著,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4、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弘扬家庭美德,敢于抵制不正之风,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长沙市芙蓉区教育局参评
市“劳模集体和劳模”评选条件
劳动模范集体条件:
1.领导班子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与时俱进,团结协作,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2.教育教学任务完成出色,主要管理和教育指标达到或超过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在学校管理、校本培训、课程改革等方面成效显著;
3.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形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劳动纪律教育、科学文化和技术技能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公德教育,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方面成效显著;
4.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注意发挥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校务公开成绩显著,制度完善、管理健全、工作落实,劳动关系协调顺畅;
5.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生产经营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集体福利、社会保障和物质文化生活逐步得到提高。
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劳动模范应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锐意创新,与时俱进,在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个人:
1.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教育事业进步,促进教育发展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2、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创造先进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
3.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为推进科技、教育事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4.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5.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6.在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教职工基本功比赛等工会活动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7.在其他方面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突出贡献。
凡已经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者,不重复参加评选。
长沙市芙蓉区教育系统参评市级
“芙蓉标兵岗”、“芙蓉百岗明星”创建条件
一、创建范围
“芙蓉标兵岗”的创建范围是指全区各企事业单位、各类机关中同工种组成的行政建制最小的生产、工作集体,其中女职工须占在岗总人数的60%以上,主要负责人由女职工担任。
“芙蓉百岗明星”的争创范围为全区所有参加女职工素质达标竞赛的女职工。
二、基本条件
1、“芙蓉标兵岗”创建条件
(1)学习型班组。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女职工在素质达标竞赛中参赛率100%,并取得显著成果。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岗位练兵、业务考核获得大专以上学历、单位岗位业务能手和技术资格证书的人数比例不低于女职工总人数的40%。
(2)自主管理型班组。有较强的“四自”精神和自主管理能力,班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规范,在本单位或本行业行政班组升级考核中获得一级班组或其他先进称号。
(3)创新型班组。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积极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工作创新等活动,创新成果被单位认可采纳的人数不低于女职工总人数的30%。
(4)整体超越型班组。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班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居本单位或本行业领先水平。有50%以上的女职工获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班组成员无违法乱纪行为,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维权型班组。有较强的维权意识和维护能力,了解掌握有关女职工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女职工的民主参与、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和婚姻家庭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6)竞赛基础工作具备“六有”,即有规划、有目标、有园地、有考评、有奖励、有台帐。
2、“芙蓉百岗明星”争创条件
凡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综合素质好,在第四轮“芙蓉杯”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芙蓉百岗明星”。
(1)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在优质高效、优良服务、双增双节、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有突出工作业绩,并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先进称号者可申报岗位建功明星。
(2)参加素质达标竞赛在思想道德、文化技术、创新创效等方面进步显著并取得本地本单位三项以上达标成果者可申报学习成才明星。
(3)勤于探索,勇于创新,在技术革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等方面取得本地本行业重大成果者可申报创新创效明星。
(4)具有民主和睦、夫妻互敬、尊老爱幼的家庭美德,崇尚科学、献身事业、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邻里互助、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高尚境界,并获得本地区本行业“五好文明家庭”称号者可申报“明星文明家庭”。
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一、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的筹备
1、在党委(或党支部,下同)的领导下,成立有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由工会牵头的大会筹备机构(如筹备委员会等),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进行具体筹备工作。
2、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一般以行政建制或分工会为单位)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3、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4、行政、工会和教职工代表都可以提出教代会议题的意见。大会筹备机构将议题内容整理、审议后,与校长协商,然后,提请党委讨论,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
5、有关部门将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至少于前10天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学校工会。
6、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7、提出专门工作小组(或委员会,下同)组成方案。
8、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
9、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10、召开首次教代会时,根据教代会条例和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教代会实施细则。如颁布了新的教代会条例或者学校实际情况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时,对细则提出修改意见。
11、制订会议经费预算(由行政开支)。
12、做好其它会务准备工作。
13、工会向党、政、工负责人联席会议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14、由党委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也可以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二、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1、由工会制定选举教职工代表方案,征求行政意见后,报党委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如会议需要,方案还应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也可以扩大到中层中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教职工家属等。
2、代表名额。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
教职工在50至1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30%;
教职工在101至2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25%—30%;
教职工在201至5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20%—25%;
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教职工不足50人的,全体教职工参加。
3、各选区工会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同意。
4、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后,由工会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程序。审查合格后,将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
5、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工会负责对教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二)教职工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
1、凡有下列情况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处理。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单位内部调动一般不作处理;
(2)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停止。
(3)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停止。
(4)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中小学也可以为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5)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对拟撤销的教职工代表的资格进行讨论,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决定。
2、教职工代表的增补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
(1)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
(2)经学校工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3)学校工会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三、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资金分配、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一)、提案的征集
1、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附表1)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小组。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一般须有两人以上附议。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小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合并,合并后,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
立案的原则是:
(1)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
(2)是否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是否具有实际价值或者作用。
(4)纯属个别人的问题,一般不予立案。
(5)对有争议的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附表2)。凡未立案的提案,应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
4、重大提案应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三)、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校长。
(2)校长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者个人)。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4)分管校长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四)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工会和专门工作小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2、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
3、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五)首届一次教代会提案工作由学校工会按程序办理。
四、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主席团职责
大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主持会议。
3、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二)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每次会议前,由工会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同行政协商,报党委审查。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教师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2、将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3、根据需要可以设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三)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五、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工会主持。全体教职工正式代表参加。
1、工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通过工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者由工会作关于代表增补情况说明。
3、通过大会议程和议题。
4、民主评议干部时,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5、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6、通过代表团正、副团长名单(为便于工作,一般由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工会负责人任代表团团长)。
7、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8、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9、党、政领导讲话。
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六、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主要包括(根据会议需要舍取)
1、由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2、宣布大会议程。
3、由校长作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
4、由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议案的报告。
5、由工会主席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向大会作出报告。
6、由工会主席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7、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8、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经统一认识,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9、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10、通过教代会实施细则或者实施细则修改意见。
11、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
12、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发言。
13、大会总结。
七、 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决议、决定的内容
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二)决议、决定的分类
1、贯彻实施型决议:主要适用于校长工作报告和教代会审议、建议权范围内的事项。教代会通过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动员全体教职工为实现这些重大决策而努力。
2、认可型决议:主要适用于教代会审查同意或否决权范围内的事项。教代会对上述问题进行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如果认为可行,就应当作出同意的决议。
3、对教代会审议、决定权范围内的事项,经教代会审议或修改后,应当作出决定。
为了保证教代会决议、决定的准确性,应坚持“一个议题、一个决议(决定)”的原则。
(三)决议、决定的形成
1、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3、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如分歧较大,应反复征求意见);
4、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逐一进行表决;
5、由计票人员宣布各项决议、决定表决结果。
校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教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意见不一致时,由党委协商。
注意事项:
1、表决方式分举手和投票两种,如遇意见不集中时,以投票为宜;
2、各项议案只有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方能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3、表决须经应到会教职工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不能搞会外投票。
4、对未获教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也可以提交下次教代会再议。
(四)决议、决定的实施
1、行政是教代会决议、决定的主要执行者。
2、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校长和行政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并提出整改的意见。
3、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工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
(五)决议、决定的修订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校长或承办部门向工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2、召开联席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
3、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八、 民主评议干部
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必须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并由工会、民主评干工作小组会同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制定评干方案。
(一)评议对象
重点是校级行政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一般由同级教代会评议。民主评议干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二)评议内容
主要是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是指干部是否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尊重教职工民主权利,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密切联系群众。
能:干部的决策、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
勤:干部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及事业心、责任感。
绩:干部的实绩,主要包括学校的两个文明建设是否达到任期责任目标。
(三)评议形式
主要有两种。
1、口头评议。口头评议有“面对面”和“背靠背”两种。
2、书面评议。常用的有评分式和评语式等。评分式即把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分解成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又分成若干等次,由评议人在等次中选择打“√” 。评语式即对被评干部的优、缺点进行书面评价。
民主评议干部可以和学校年终总结或者党委考察干部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以由教代会单独进行。
(四)评议的主要程序
1、宣传发动。宣传民主评干的意义,要求教职工代表一分为二全面看待干部,在充分肯定干部的优点、成绩的前提下,善意指出存在的缺点和问题。要求受评干部虚心听取教职工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干部述职。受评干部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向教职工代表作述职报告。
3、民主评议。按原定评干方案开展评议。
4、归纳整理。专门工作小组综合评议意见后,填写“民主评干意见综合表”。
5、评议意见与受评干部见面。评议意见与受评干部见面后,受评干部在综合表上签署本人意见。
6、提出奖惩建议。工会、民主评干工作小组根据教职工代表的评议意见,提出奖惩建议,提交教代会或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部门。学校职权范围内的奖惩,由学校实施。
九、 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
专门工作小组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一)专门工作小组机构设置
根据教代会职权的需要,一般可设教学科研、生活福利、民主评干、提案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成立其它临时性专门工作小组。
(二)专门工作小组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小组一般以3-9人为宜。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需要,专门工作小组可以吸收非教职工代表参加。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一般由工会的部门负责人或专门工会委员会负责人担任。对口行政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不宜担任专门工作小组组长。
(三)专门工作小组机构及成员的产生
1、工会根据需要提出专门工作小组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行政协商。
2、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3、各专门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推选组长1-2人。
4、制订各专门工作小组工作制度。
(四)专门工作小组职责
1、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
2、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3、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本小组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工会汇报。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处理。
4、根据需要,向大会或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5、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保持与对口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每届专门工作小组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产生为止。
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一)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
1、教职工代表团团长。
2、各专门工作小组组长。
3、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委员人数比较多的基层工会,也可以只由工会正、副主席、常委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4、邀请党、政主要领导参加。
5、根据需要邀请党、政其他领导和与议题有关的行政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
6、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业务骨干参加。
(二)联席会议的职权
联席会议的职权主要是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对教代会决议、决定中的不适应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调整。
2、根据上级教育主管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民主推荐或者民主选举校长的意见,审议通过民主推荐或者民主选举方案。
3、根据教代会授权,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4、听取专门工作小组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小组的意见和建议。
5、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提交下次教代会予以确认。如被教代会否决,联席会议的决定应中止执行。
(三)联席会议的召开
1、根据党委书记、校长、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团或专门工作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碰头会讨论确定是否召开联席会议及会议的主要议题。
2、工会将会议时间、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如有文字材料应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3、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
4、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协商,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会议纪要。
5、各代表团团长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教职工代表。
6、会议纪要精神由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十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
(一)建档原则
1、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具有参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本来历史面貌。
2、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
3、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
4、一般应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
(二)建档范围
1、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指示。
2、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3、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4、教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等。
5、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6、民主评议、推荐、选举行政领导干部的资料。
7、教职工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记录。
8、教代会闭会期间,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重要问题的情况及会议记录、纪要。
9、教职工代表或者专门工作小组检查、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记录。
10、学校及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
11、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
12、与教代会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管理
1、分级管理。校、系、室、组,乡中学、完小、村小、校办厂等民主管理的文书资料自行整理、建档保管。
2、确定专人管理。
3、建立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制度。
4、民主评议、选举干部的文书资料,被评被选对象不得查阅。
十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结合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结合召开。
1、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结合举行,但应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次不能混淆。
“两会”结合召开时的会议名称为:
×××学校 ×届 ×次教职工 代表大会
×届 ×次工会会员
2、教职工代表是工会会员的,即为会员代表。不是工会会员的教职工代表,不参加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3、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合一。
4、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工作小组和工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能相同的,可以合设。
5、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团可以共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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