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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承包商自觉自愿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
第二条 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
第三条 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检维修、抢修及日常保养等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二章 承包商的预认证
第四条 确定HSE预审查的范围
1. 承包商的资质证书;
2. 承包商的HSE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
3. 承包商以往的HSE业绩和表现。
第五条 承包商预审查的具体内容
1. 承包商的经营范围和工程能力;
2. 承包商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 承包商的HSE保障体系和HSE管理措施;
4. 承包商的HSE业绩和表现;
5. 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和现场HSE管理员的上岗证件;
6. 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持证情况。
第六条 发展基建处负责对承包商预审查结果进行确认,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对承包商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本公司HSE要求的承包商,形成《合格承包商清单》。
第三章 承包商的选择
第七条 各区域公司、物流中心、润滑油公司基建发展部门及相关部门在上级批准审定工程项目后,从认可承包商清单中选定候选承包商发放招标通知书。
第八条 承包商在接到招标通知书后,应按照招标书中的HSE要求,编制HSE管理实施程序。
第九条 各区域公司、物流中心、润滑油公司基建发展部门召开承包商投标会议前,各区域公司、物流中心、润滑油公司HSE管理部门检查承包商编制的HSE管理实施程序是否满足本公司提出的HSE要求,如达不到要求,则予以否决。
第十条 各区域公司、物流中心、润滑油公司基建发展部门和HSE管理部门在确定符合本公司HSE要求的承包商后,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商,并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书”。
第四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承包商HSE管理规定》和《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质评审或安全资质评审;对本单位及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HSE表现做出评价,将承包商HSE表现评价送交施工单位,并抄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应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内容及应负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在双方确认签订应报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未经会签的施工、检维修、劳务等合同不得开工。如有违反,应按《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还应追究领导责任。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临时追加的工程项目),应制定安全措施,经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施工前,承包商应持“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到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HSE教育。对于实施厂区封闭化管理的,建设单位保卫部门凭安全教育“合格证”,向承包商发放“临时出入证”,有效期应与施工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基本条件
1. 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 确定双方现场HSE管理的联络人员;
3.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
4.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已向施工单位明确了HSE措施及要求;
5.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资格证,报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 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
7. 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第十七条 承包商HSE管理要求
1. 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
2. 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3. 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HSE条款,接受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 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建设单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章 对承包商的监督和制约
第十八条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发生违反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可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更具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HSE管理规定,应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检查。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凡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HSE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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