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表一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主要设备型号检查表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28号令《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设备供应商 安装企业 安装地点 检查日期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监测原理
生产单位
适用性检测
报告编号
颗粒物检测仪
二氧化硫检测仪
氮氧化物检测仪
流速检测仪
排污单位(章):
设备供应单位(章):
检查单位(章):
附表二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设备安装位置图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28号令《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的要求,
单位相关大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位置如下:
安装企业 锅炉型号及编号
日期 环保监测部门
排污口示意照片
环境监测部门人员(签字) 企业代表(签字)
附表三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调试检测技术指标
调试检测项目
考核指标
颗粒物
零点漂移
不超过±2.0%F.S
量程漂移
不超过±5.0%F.S
相关系数
0.85
气态污染物
零点漂移
不超过±2.5%F.S
量程漂移
不超过±2.5%F.S
线性误差
不超过±5%
响应时间
≤180s
准确度
≤15%
当参比方法测定SO2排放浓度<250ppm(715mg/m3)时,
绝对误差≤20ppm(57mg/m3);
当参比方法测定NOX排放浓度<250ppm(513mg/m3)时,
绝对误差≤20ppm(41mg/m3);
流速
速度场系数
调试检测方提供
精密度
当流速≥10m/s时, 优于5%;
当流速<10m/s时, 优于8%
氧量
相对准确度
≤15%
注:F.S为仪器的满量程值。
附表四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主要设备比对监测指标
项目
指标
颗粒物CEMS
准确度
当排放浓度≤50mg/m3时,绝对误差≤15mg/m3;
>50mg/m3~≤1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5%;
>100mg/m3~≤2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
>2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
二氧化硫CEMS
准确度
排放浓度<250ppm(二氧化硫:715mg/m3)时,
绝对误差≤20ppm(二氧化硫:57mg/m3)
排放浓度≥250ppm(二氧化硫:715mg/m3)时,
相对准确度≤15%
氮氧化物CEMS
准确度
排放浓度<250ppm(氮氧化物:513mg/m3)时,
绝对误差≤20ppm(氮氧化物:41mg/m3)
排放浓度≥250ppm(氮氧化物:513mg/m3)时,
相对准确度≤15%
流速
相对误差
(速度场系数)
不超过±10%
温度
绝对误差
不超过±3℃
氧量
相对准确度
≤15%
注:附表中排放浓度均指参比方法所测浓度。
附表五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基础通信情况表
项 目
使用类型
是否符合
要求
确认人
签名
备 注
基础通信网络
(GPRS/CDMA/ADSL)
基础通信协议
(TCP/IP)
环境监测部门人员(签字) 企业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附表六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通信规范自检内容和联网检查指标
自检内容
序号
自检项目
自检内容
1
应答模式
应用情况如何,是否符合相关通讯协议
2
超时重发机制
3
通讯协议数据结构
4
通讯流程
5
代码定义
联网检查内容
序号
验收项目
联网检查要求
1
通讯稳定性
1. 大气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现场机在线率为90%以上;
2. 正常情况下,掉线后,应在5分钟之内重新上线;
3. 单台现场机(数据采集仪)每日掉线次数在5次以内;
4. 数据传输稳定,报文传输稳定性在99%以上,当出现报文错误或丢失时,启动纠错逻辑要求数据采集仪重新发送报文。
2
安全性
1. 对所传输的数据,在需要时可以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通信规范》中规定的加密方法进行加密处理传输,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2. 服务器端对请求连接的客户端进行身份验证。
3
通讯协议正确性
现场机和上位机的通讯协议完全符合《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通信规范》中规定,正确率100%
4
数据传输一致性
系统稳定运行一星期后,对一星期的数据进行检查,对比接收的数据和现场的数据完全一致,抽查数据正确率100%。
5
联网稳定性
联网稳定性,系统稳定运行一个月,不出现除通讯稳定性、通讯协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以外的其他联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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