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1章 通用法律法规要求.
标准1.1
• 宜家供应商应了解、接受IWAY的要求,并签署遵守IWAY的承诺书,以了解并接受IWAY的要求。
标准解释1.1
• 工厂应与宜家签署并保留一份遵守IWAY的承诺书.(采购合同附件ICC)
• 签署的承诺书要是最新版本.
• 承诺书中要描述工厂能够在何时达到IWAY的要求
标准1.2
• 宜家的供应商必须向所有与宜家产品有关的下级供应商传达IWAY要求。
• 宜家的供应商必须确保所有与宜家产品有关的下级供应商已签署了解并接受IWAY要求的文件。
下游供应商的定义:
• 处理工序例如纺织、染色、缝纫、切割、抛光、表面处理等等(可以称为转包商)。
• 提供配件或原材料例如钢管、螺钉、布料、纱线、木材、化学品、金属线等等。
• IWAY要求不必传达给例如提供电力、燃料、办公用品等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下游供应商或是提供生产设备例如机器或工具的供应商。
标准解释1.2:
• 工厂应识别并建立一份与宜家产品有关的完整的下游供应商清单
• 工厂应将现行最新有效版本(2005年7月)的IWAY标准传达给所有与宜家产品有关的供应商.
• 工厂应与所有和宜家产品有关的供应商签署并保留一份能证明他们收到、了解、接受有关IWAY要求的文件.
标准1.3
• 宜家的供应商应向所有员工传达IWAY的要求。宜家的要求必须以员工可理解的语言张贴于所有员工均可阅读的地点,如公告栏。
标准解释1.3:
• 供应商必须将IWAY标准张贴于所有员工均可阅读的地点,如公告栏、楼梯口、食堂、宿舍等。
• 所张贴的IWAY标准应是中文最新的版本.
• 建议工厂把IWAY的要求作为新员工入职培训的内容之一
标准1.4
• 宜家的供应商应指定一位或多位负责人员,并确定其职责和权限,以保证本文件中要求的有关环境、社会与工作条件以及木材采购要求的执行。
• 负责人应具备足够的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能力和知识
标准解释1.4:
• 工厂要建立一个有效的IWAY小组/委员会(要有组织架构图).
• IWAY小组/委员会的成员有明确的职责及分工
• 工厂应保留一份对IWAY小组/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及分工的书面文件
• 工厂应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权力来实施IWAY工作.
• IWAY小组/委员会成员的应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
标准1.5
• 宜家的供应商应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IWAY内部审核。审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在宜家要求时提供。如果在内部审核中发现有不符合项,供应商应保证整改。
• 宜家会在IWAY审核中或拜访供应商时评估工厂内部审核的结果。
标准解释1.5:
• 工厂在过去的12个月内应做一次完整的IWAY内部审核
• 做完审核后要有一份书面的内审报告并存档以便下次宜家审核时评估其内审的有效性.
• 审核中如有发现不符合点, 应制定整改行动计划且确保其得以实施.
标准1.6
• 宜家的供应商应依据法律规定,具备营运所需的工厂营业登记/执照,并遵守相关条款。
标准解释1.6:
• 工厂的营业执照应该是在有效期之内
• 营业执照的厂名,营业范围,地址应与实际相符.
• 营业执照应该定期年审.
1.6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理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标准1.7
• 如果法律要求,宜家供应商要有环境、健康和安全以及消防的有效的等级分类证明。
• 宜家的供应商要遵守所属等级的相关规定。
标准解释1.7:
• 工厂应该清楚本工厂是否有被消防部门评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如果是, 工厂应该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7相关的法律法规: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法:第十六条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标准1.8:
• 如果法律要求,宜家的供应商应做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健康调查及生产场所危险分析。
• 如果法律要求,宜家的供应商要依法在更改生产工艺、工序和建筑物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且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标准解释1.8:
• 工厂应该对所有工艺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出示环评报告.(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 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到当地的环保部门进行报批并取得批复.
• 工厂的所有建筑物(包括宿舍)应申请消防验收并获得当地消防部门出示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 工厂应邀请疾控中心对工厂的工艺进行危害因素评价且出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监测报告(该报告必须有评价结果或建议).
1.8 相关的法律法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6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7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 (一)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二)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排放污染的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且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五条 :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 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3条:工业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
第2条: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 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标准1.9
• 宜家的供应商要遵守所有相关适用的涉及环境、社会与工作条件、消防、健康与安全以及劳动用工问题的法律法规。
• 宜家的供应商应建立与其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清单和定期对其进行更新的程序。
宜家的供应商应一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IWAY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
标准解释1.9:
• 工厂应建立一份与IWAY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清单
• 法律法规清单包括国家的、地方的、政府红头文件及标准等
• 工厂要保留所有法律法规的文本(可以是电子版)
• 工厂应建立一份书面的法律法规的更新程序并包含以下内容:
-- 确定负责人
-- 搜集、更新渠道,如:上网搜索、订阅报刊杂志、定期拜访相关政府部门等。
--更新周期(更新周期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 2章 环境-空气、噪音和水污染
标准 2.1
• 宜家的供应商要确保服从环保部门检查的结果。检查中提出的整改建议应有书面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
标准解释2.1:
• 如果当地环保部门曾来过工厂检查,工厂要保留以下记录:
---如果有但未留下任何报告, 工厂自己有做内部记录
---如果有发现的不符合项,工厂应在对环保部门所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整改措施,并保留记录
标准2.2
•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证遵守关于废气排放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法律要求,应获取必要的排污许可证并证明符合。
标准解释2.2:
• 如果工厂有废气排放, 工厂应到当地的环保部门申请废气许可证.
• 工厂应定期(12月内至少一次)对不同的废气做监测如:锅炉、喷漆、打磨、发电机及其他焊接工序等.
• 各种废气的监测结果应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根据环评的要求)
• 废气处理设施应得到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废气处理设施要求其正常的运转
2.2相关法律法规:
•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22条 建设项目投入运行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须在限期内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申领排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一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第36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标准 2.3
•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证遵守关于噪音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法律要求,应获取必要的排污许可证并证明符合。
标准解释2.3:
• 如果有噪音排放, 工厂应申请噪声排放许可证.
• 工厂应定期(12月内至少一次)对厂界噪音做监测
• 监测结果达标应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根据环评的要求)
• 监测厂界噪声时应该包括白天和夜间两个时间段
2.3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5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标准2.4
•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证遵守关于污水排放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法律要求,应获取必要的排污许可证并证明符合。
• 应保证污水处理设施(ETPs)的正常运作及维护。操作人员应具备适当的能力。
标准解释2.4:
• 如果有废水排放, 工厂应该申请废水排污许可证.
• 工厂如有污水处理设施,应得到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报告.
• 工厂应该保持污水处理设施在正常的运转,并保证所有的废水得到有效处理及达标排放.
• 工厂应定期(12月内至少一次)对最终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
• 监测的项目应该包括所有的污染因子(依据环评报告).
• 生活污水也应得到处理.
• 污水处理操作人员必须相应的能力和知识.
2.4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一、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
二、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四、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 3章 地面污染
标准3.1
•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证遵守有关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供应商要根据过去和现在的生产活动可能造成的土壤污染风险进行调查和评估。
• 如果发现土壤被污染,应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污染仍在排放,应立即切断污染源。
2.供应商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清理土壤,确保根据法律要求以环保的方式来处理废弃物(通常是作为有害废物来处理)。
3.如果地面清理的方案不可行(例如涉及到巨额投资的问题),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宜家报告并商讨解决。
标准解释3.1
• 工厂禁止将可溶性废渣直接埋入地下的现象
• 工厂禁止有地面土壤污染的现象,如化学品泄漏到土壤中.
• 工厂不能将液体危险废物储存在土壤地面上以免导致土壤污染
3.1 相关法律法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41条:原(燃)料露天堆场,应有防止雨水冲刷,物料流失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第50条: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直接埋入地下或排入地下水体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工业企业的生产,应积极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凡已有综合利用经验的,必须纳入工艺设计.利用有害工业废渣,必须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废渣堆放或填洼时,应有防止扬散、流失、淤塞河道等措施,以免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 4章 化学品
标准 4.1
• 4.1至4.6的要求适用于工厂在生产和维护保养过程中所用到的所有化学品。
• 宜家的供应商应建立并维持在生产与维护保养过程中用到的所有化学品的清单并及时更新。这个清单至少要包括:化学品名称、用途、使用场所和MSDS索引号。
• 宜家的供应商应收集在生产与维护保养过程中用到的所有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物料安全数据表MSDS)
• 供应商要有在生产和维护保养过程中所用到的所有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标准解释4.1:
• 化学品是指化合物和化学产品,如润滑油、柴油、胶水、漆、溶剂、涂料染料、硬化剂、蜡、酸、盐、添加剂、气体等.
• 工厂应建立并保留一份完整的化学品清单.
• 实验室和打样品用的化学品可以不需要列入清单,但必须注明其用途.
• 化学品清单至少包括化学品名称、用途、使用场所和MSDS索引号.
• 所有列入清单的化学品都要有完整有效的MSDS,混合物的MSDS必须由化学品的生产商所提供的.
• 所有化学品的MSDS必须有中文版本.
• 办公室要保留一份所有化学品的MSDS.
4.1相关的法律法规:
•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8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第12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19条: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标准 4.2
• 宜家的供应商应建立有关化学品购买、储存、管理和使用的书面程序。这个程序要包括安全管理和使用化学品的指导,特别针对有害危险化学品。
• 程序应明确负责人.
标准解释4.2
• 工厂应建立书面的化学品管理程序
• 管理程序至少应包括购买、储存、管理和使用化学品的信息
• 管理程序里应明确不同环节的负责人或职位.
• 管理程序应包括化学品的安全操作和使用规定(至少要提到参考相关的MSDS).
• 不同的化学品的安全操作/使用规定应依照其MSDS的信息来制定.
相关法律法规4.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一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标准 4.3
• 供应商要确保购买、储存、管理和使用化学品的员工得到足够的培训并具备相应的能力。供应商应保留培训记录。
标准解释4.3:
• 工厂应该给所有涉及到化学品的员工提供培训
• 参加培训人员应包括购买、储存、管理和使用人员
• 工厂应该保留所有参加化学品培训记录.(包括签到表).
• 培训教材至少包括相关的MSDS及管理程序
• 培训老师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 培训的有效性:员工需要知道其所接触的化学品的危害性;如何安全操作,使用哪些个人防护用品及急救措施等.
4.3相关的法律法规:
•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12条: 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标准 4.4
• 防止化学品泄漏到空气、地面和水域。化学品储存设施要存放于易于清理的硬化地面上。储存液态化学品的仓库要避免有排水孔并且有围槛保护围堰的容积必须至少能够容纳所储存的最大容量的桶/罐的容量。
• 仓库要有足够的通风,避免在储存易燃液体和气体时发生爆炸和其它危险。在这一类仓库中电气设备(例如开关和照明装置)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引爆引燃。
• 仓库要有足够的通风,避免在储存易燃液体和气体时发生爆炸和其它危险。在这一类仓库中电气设备(例如开关和照明装置)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引爆引燃。
• 放置在生产线上的化学品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溢出或对工人造成意外伤害。其存量不要超过平时一天(24 小时)的用量.
• 对户外储存的化学品上述围栏要求同样适用。另外,还必须采取防雨措施。例外:对储存在未开封容器中和罐中的化学品,在户外储存时只要不会导致容器腐蚀就不需要防雨和围槛。但是仍然要求必须存放于硬化的地面上,如:水泥或沥青地面。
• 为了防止泄漏,凡是超过1.5立方米的地上或地下储存罐都要针对罐体腐蚀和其它损害:
--由具有资质的检查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的检查程序进行检查,或
-- 至少每5年对包括地上储存罐进行一次内部和外部检查,并对地下储存罐进行压力测试。
• 在使用化学品的生产区域和存储区域必须张贴有关该化学品的危险性与安全使用说明。该信息可以是该化学品相应的MSDS或者是安全使用指导说明(摘录于MSDS)。所有相关信息必须以员工能够理解的语言书写。
标准解释4.4:
• 化学品(仓库、车间)应有二次防泄漏措施/二次容器.
• 如果多个桶/罐共用同一二次容器,那么该二次容器的容积至少能容纳其中容量最大的桶/罐的容量.
• 化学品仓库的地面应是易清理的硬化(水泥或沥青)地面.
• 液态化学品的仓库不应有排水孔.
• 化学品仓库应有足够的通风设施来避免在储存易燃液体和气体时发生爆炸和其它危险.
• 化学品仓库内的电气设备应具备防爆功能. 例如防爆开关和防爆灯及防爆通风设施等.
标准解释4.4:
• 放置在生产线上化学品的存量应不超过平时一天(24 小时)的用量.
• 户外储存的化学品应有二次容器和有防雨措施
• 化学品不得同其它物品混放.
• 化学品使用现场或存储区域应张贴MSDS, 或者摘自MSDS的安全方面的条款如: 防护用品、急救措施、消防要求等
• MSDS及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应是中文版本
• 性质不兼容的化学品应按类分开存放.如:酸碱不能存放一起.
相关法律法规4.4: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16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标准4.5
• 宜家的供应商应确保所有的化学品容器(包括临时容器)都有适当的警告标识和正确的化学品名称标识。以保证容器内的盛装物被知晓并把潜在的危险降至最低。
• 标准解释4.5:
• 所有的化学品容器(包括临时容器)都应有包括化学品中文名称的标签
• 化学品容器上应有相应的危险标识, 如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标识.
• 化学品仓外应张贴有相应的危险警告标识
4.5相关的法律法规:
•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第8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12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
第一三条: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14条: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时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标准 4.6
•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证遵守化学品的采购、储存、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 对法规规定限制使用的化学品,供应商应持有效的许可证并保证遵守许可证的要求。
标准解释4.6:
• 工厂如有使用国家限量或禁止使用的化学品, 应能提供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采购及使用证.
• 工厂应该遵守剧毒化学品的管理条理.
4.6 相应的法律法规:
•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 第34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向公安部门申请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氰化钠、氟、一氧化氮、吗啡等)
第 5章 有害与无害废弃物
标准5.1
• 供应商应建立和维护一个有害和无害废弃物清单,以便于监控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清单应清楚地标明有害废弃物和无害废弃物,并且至少要每12个月更新一次。
标准解释5.1
• 工厂应识别其所有的危险废弃物及无害废物并做出完整清单.
• 废物清单每12月至少更新一次,并需要有更新日期
• .工厂要保留其所有废物的产生量的记录.至少有年或者季度统计量,建议每个月都有统计量。
标准 5.2
• 供应商应建立一个安全操作、储存、运输和最终处置废弃物的程序。这个程序要确保符合法律和宜家的要求.
标准解释5.2:
• 工厂应建立一个安全操作、储存、运输和最终处置废弃物的管理程序.
• 管理程序中要明确负责人或其职位
• 废弃物管理程序中对有关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安全指导说明应依照MSDS中的安全信息来制定.
标准 5.3
• 供应商必须确保有害废弃物操作人员有适当的能力并接受足够的培训。培训包括:
— 在处理有害废弃物中可能涉及的危险。
— 有害废弃物处理指南,包括意外发生时的应急预案。
• 供应商应保存培训记录。
标准解释5.3:
• 所有涉及危险废物的员工都应接受相关的培训.
• 工厂应保留有包括员工签到表的培训记录.
• 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在处理危险废物中可能涉及到的危险, 及意外发生时的紧急处理.
• 培训中应对员工讲解废弃物的安全管理程序和相关废弃化学品的MSDS
• 培训老师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 培训的有效性:员工应知道处理废弃物其应该如何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及相关的急救措施;员工应该能够区分危险废弃物和无害废物.
标准 5.4
• 依法管理、储存、利用、运输和处理废物。如果需要,供应商要取得必需的许可证并证明其行为符合要求。
• 不同种类的有害废物不得混放,有害和无害废物必须分开放置,储存区域和空桶/罐都要有正确的标签
• 有害废物储存设施要安放于有明确标识的指定的安全区域。储存设施要避免泄露以将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可能减少到最小(章节4.4中关于化学品储存的要求同样适用于此)。
• 总的来说,废物储存的地方应当给来访者一个好的印象。原材料,化学品,废物等不应到处杂乱堆放.
5.4 标准解释:
• 危险废物应放置在硬化地面上(水泥或沥青),以免造成地面污染
• 危险废弃物储存区域应有围堰、顶棚来避免废物日晒雨淋.
• 废旧灯管应储存在指定的木箱或空桶里,防止破损
• .危险废弃物仓库应有危险警告标识.
• 废弃的化学品容器上应有正确的标识
• 危险废弃物应和无害废弃物分开存放,并分类储存.
5.4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50条:收集、储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储存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无害废物中储存。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44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标准5.5
• 宜家的供应商要确保运输、储存和最终处置有害废物的承包商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明。供应商要保存其承包商的有害废弃物处理许可证的复印件。如果暂未找到适当的有害废弃物承包商、运输商、或最终废弃物处置公司,宜家的供应商要确保有害废物妥善储存直到找到合适的处理方法。
5.5 标准解释:
• 工厂要将所有的危险废物委托给有资质的公司处理.并索取以下相关文件:
危险废物处理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危险废物处理商的运输证复印件.
• 工厂要确认该处理商能否处理本公司的所有危险废弃物
• 工厂要与危险废物处理公司签定回收协议或合同.
• 所有危险废弃物转移出厂时要对方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保留存档.
• 所有要退回给供应的化学品空桶要保留回收记录,并和其签订回收协议.
5.5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49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52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标准5.6
• 有害废物不得现场焚烧和填埋。
• 如果无害废物被现场填埋和焚烧,则必须符合所有相关法律要求。
5.6 标准解释:
• 工厂不能够有任何焚烧及填埋危险废弃物的现象.如焚烧喷粉挂钩上的残留物等.
5.6相关法律法规:
• 建筑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49条:可燃质废渣(液)的焚烧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焚烧所产生的有害气体必须有相应的净化处理设施。
第6章 消防
标准6.1
• 宜家的供应商应遵守消防安全的所有法律法规,包括服从政府部门的消防检查。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应有书面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标准解释6.1:
• 如果消防部门对工厂有进行例行检查,那么检查报告中提及到任何的不符合点都应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
• 如果消防部门有对工厂进行例行检查,但没有留下任何报告,工厂应做好内部记录.
标准6.2
• 供应商应记录所有发生过的火灾或严重的可能引起火灾的意外,并包括整改和预防措施。如有法律要求,火灾记录应呈报相关政府部门。
标准解释6.2:
• 工厂应记录并保留在过去两年中所发生的任何火灾和可能引起火灾的事故,包括整改行动和预防措施.
• 火灾事故应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
6.2相关的法律法规:
•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97】第十条: 发生火灾后,受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
•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97】第十二条: 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发生火灾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国家统计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规定执行,将伤亡事故情况在上报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时,上报劳动部门。
标准6.3
• 供应商要确保每个车间每个班次有足够数量接受过消防器材培训的员工。培养所有员工基本的安全意识,如:不能堵塞消防设施及紧急出口。
标准解释6.3:
• 每个车间每个班次都应有足够的接受过消防器材培训的员工,确保培训效果.
• 所有员工都应接受基本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如:任何时候都不能堵塞消防设施及紧急出口…
• 相关培训应做书面记录并存档(培训记录需包括员工的签到表).
6.3相关的法律法规:
• 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2/05/01)第7条: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标准6.4
• 宜家的供货商应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设置点及最大间距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或政府消防部门的特批。在无法律法规或特批的情况下,灭火器材的最大间距不得大于25米。
• 灭火器材应明显标识,从远处即能辨认。灭火器材必须易于被员工取用,并适当维护以保持性能良好。消防栓(水带)不得上锁。
• 所有的灭火器材必须进行适当地养护。供应商应建立内部定期检查程序,至少每12个月检查一次灭火器材的功能,并保存记录,和/或在灭火器材上张贴吊牌
标准解释6.4:
• 工作场所内应按法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间距不得大于25米(最低要求).
• 消防器材的上方应有在远处能容易辨认的标识.
• 灭火器材应便于取用且任何时候不能被阻塞,消防栓不能上锁
• 灭火器/消防栓上应张贴检查记录表,标明该器材的检查及维修保养状况 (至少每月一次).
• 其它的消防器材如:应急灯、警铃、喷淋系统等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保留检查记录.
• 工厂应针对不同火灾类型配备不同型号(A. B. C.)的灭火器.
6.4相关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50140-2005)
• 第5.1.1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 第5.1.2条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 第5.1.3条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第6章 消防(续)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50140-2005)
• 第5.1.4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 第5.1.5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 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50140-2005)
• 3.1.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
• 1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2 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3 C类火灾:气体火灾。
4 D类火灾:金属火灾。
5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50140-2005)
• 4.2.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 4.2.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 4.2.4 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 4.2.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标准 6.5
•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证每个工作区域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紧急出口。所有紧急出口均须配置有灯箱的或自发光的出口标志。紧急出口的设置应保证所有员工能够快速撤离。供应商必须确保所有的紧急出口、逃生路径、消防门以及灭火器材均无阻碍。
标准解释6.5:
• 每一个工作区域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紧急出口(小于100平米且少于6人的工作区域除外,但该出口必须设在从车间任何一处都易于到达的位置)。
• 两个紧急出口间的距离不应太近.
• 所有的紧急出口都应有带荧光或灯箱的安全出口标识和应急灯,站在车间任何位置,都必须要能够看到出口指示标识.
• 安全出口及逃生通道应任何时候都保持畅通无阻.
• 紧急出口门应朝外开启,朝内开的紧急出口门应在工作时间内保持开启并固定.
• 卷帘门或推拉门作为紧急出口门时,应在工作时间内保持开启,或者在卷帘门或推拉门上开一个可以外推的小门作为安全出口.
6.5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 建筑设计规范(GB50016-06)(2006年版)第3.7.5条: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3.7.5的规定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0米,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米,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米。……详见(GB50016-06)
标准6.6
宜家的供应商应配备独立的、功能良好的、可持续报警的警铃,向所有员工发出烟雾或火灾警告,以保证员工安全撤离。
警报可以通过手动或自动启动,但启动后必须可自行发出持续的信号。警铃在断电情况下必须仍能正常工作。
标准解释6.6:
• 厂区和宿舍必须安装联动的疏散报警系统, 确保在任何楼层报警时,其它楼层都应能听到警铃声, 每层楼至少应有一个报警按钮.
• 必须保证报警系统的功能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 报警系统必须带有独立的后备电源,使其在断电的情况下必须仍能正常工作.
• 警铃应能持续发声.
• 报警铃声必须区别于其它铃声,如上下班铃声.
• 在嘈杂的工作环境里应安装声光报警器,来确保带耳塞的工人也能观察到火警信息.
标准6.7
• 宜家的供应商应制订紧急疏散计划 ,包括一份能清楚辩识所处位置及逃生路径的疏散图。疏散计划应显示紧急出口、适当的集合地、警铃按钮的位置及火警电话等。
• 疏散计划应放置在指定的适当位置。至少张贴于生产单位的主要出口处,如果为多层建筑,应保证每层都有。
• 注:对那些厂房面积,危险可能性和疏散的难易度对员工不会造成隐患的工作区域不需要制定疏散计划。
标准解释6.7:
• 工厂应制订一份包括疏散平面图在内的疏散计划.
• 疏散平面图至少应包括:集合地点、报警电话、警铃按钮的位置、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你所在的位置.
• 工厂应至少在车间主要出口处张贴一份疏散平面图,每一层都应张贴疏散平面图.
• 疏散平面图应与工厂实际情况相符.
• “集合地点”至少应用箭头标明其逃生方位, 不可以只是用文字表达, 如操场等;
• 工厂应制定书面的紧急疏散计划以便紧急情况下按此计划行动.
标准6.8:
• 供应商应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疏散演习。所有班次和部门均须参加。在演习中,供应商应指定清点人数的负责人以确认所有员工均已从现场撤离到达集合地点。
标准解释6.8:
• 工厂及宿舍至少每12个月应进行一次疏散演习(两次疏散演习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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