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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听课笔记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识、信誉依法享受的权利。
(二)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创造性的知识成果或者标识性知识成果依法享受的民事权利。
二、 对概念的了解
(一) 知识产权权利的二分性;
(二) 知识产权的法定性;
(三)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
三、 知识产权的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识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二)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老式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性
一、 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 知识产权是一个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个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产权;
(二)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备不一样的存在、利用、处罚形态。
1、 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 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 不发生消亡知识产品的事实处罚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罚。
二、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
(一)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1、 知识产权是一个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同样,具备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2、 法律体现:(1)独占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要求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2)排他性: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二) 知识产权的地区性
1、 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收到地狱的限制,即具备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2、 知识产权在收到确认的地区内有效。
3、 按照一国法律取得认可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4、 除了国际条约或者双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无须向权利人支付酬劳。
5、 对地区性的了解
(1) 地区性标准的一般考虑;
(2) 地区性的缺陷;
(3) 条约、条约对地狱的抑制。
(三)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1、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
2、 时间性的特点表白: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要求的期限内收到保护,一旦超出法律要求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亡,有关知识产品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3、 知识产权在确定的时间内有效。
4、 知识产权的标的,是一个非物质形态的智力产物,不也许发生灭失、毁损。其权利本体之因此不具备永续性,大约是因为国家要求了保护期限,是为“法律不能”。
5、 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有限性,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激励智力成果公开所普遍采取的标准。
(四) 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
1、 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一样,它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然具备内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不过没有外在的形体;
2、 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分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重要特性;
3、 所谓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备一定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4、 知识产品的客体是精神财富,是一个非物质性的状态;
5、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比较
(1) 权利对象:动产、不动产←→知识信息
(2) 权利的控制:物权可控性强,知识产权信息复制性强,不能发生有效的控制;
(3) 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使用和消亡智力成果的事实处罚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罚;
(4) 保护时间不一样。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主体
一、 从权利的角度看,知识产权的主体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
二、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权利人及除了权利人以外的义务人。
三、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备的特点
(一) 原始取得【11】
1、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者授予为条件。
2、 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创造者的创造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
(二) 继受取得【12】
1、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者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2、 在知识产权领域基于继受取得的原因,同一知识产品之上存在若干权利主体的情形却普遍存在。
(三) 外国人的主体资格【12】
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重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标准”,有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标准”。
第四节知识产权的客体
一、 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一) 创造性【17】
(二) 公开性【18】
(三) 社会性【19】
(四) 创新性
(五) 不可损耗性
(六) 国家认可性
第五节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性
(一) 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行为,重要体现为侵占、妨害和毁损。
(二) 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
(三) 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1、 个体侵权行为“普及化”;
2、 高科技侵权行为“国际化”。
(四) 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1、 间接侵权:(1)指行为人的行为自身并不组成侵权,但其行为协助和导致了直接侵权的发生,因而对知识产权所有人导致了损害,也称“二次侵权”;(2)指“行为人”并没有从事任何侵权行为,但因为特定社会关系的存在,依法必须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担一定的责任,例如雇主对雇员未完成本职工作而实行的侵权行为。
三、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标准
归责标准是确认不一样种类侵权行为所应负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决定着一定侵权行为的责任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措施等。
(一) 归责标准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
(二) 代表性观点有两种:一是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标准,二是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标准
四、 知识产权的法律救助
(一) 民事救助措施:知识产权的民事救助,重要采取祈求停止侵害和祈求赔偿损失的措施。
(二) 刑事救助措施:使用刑事责任的条件有二1、侵权使用达成一定的商业规模;2、非法使用人主观上处在故意。
(三) 行政救助措施:在不给任何赔偿的情况下,有权命令对侵权的商品进行处理,严禁其进入商业渠道,或者将上述侵权商品予以销毁;尚有权命令将重要用于制作商品的材料和工具进行处理,严禁其进入商业渠道,以尽也许地减少深入侵权的危险。
第六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与地位
一、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它是国际上通行确实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个专门法律制度。
(一) 知识产权法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
(二) 知识产权法是私法领域中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成果,在罗马私法体系中,所设定的财产权制度概以有体物为核心开展。
二、 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一般以为知识产权法在立法框架上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制度
(一)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
(二) 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
(三) 知识产权的权项制度;
(四) 知识产权的利用制度;
(五) 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六) 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法律制度
(一) 著作权法律制度;
(二) 专利权法律制度;
(三) 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四) 商标权法律制度;
(五) 商号权法律制度;
(六) 产地标识权法律制度;
(七)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八) 反不合法竞争法律制度.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一)激励创造,推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二)优化管理,引导投资,防止重复开发;
(三)知识产权作为国家资源和在吸引外国投资对本国经济发展具备重要作用。
四、中国知识产权法框架结构
(一)专利权法(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三)商标法(四)货源标识或原产地名称权(五)商号权(六)反不合法竞争法(七)计算机软件(八)版权法(九)植物新品种权
六、小结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系平等主体因创造或者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伎俩和合用标准重要是民法的伎俩和标准;
知识产权是民法对知识形态的无形财产法律化、权利化的成果,是从物的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新的、独立的财产权形态。
第二编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
一、 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所享受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二、 对概念的了解
(一) 双面性。1、财产权;2、人身权。
(二) 文学和艺术领域的作品;
(三) 自动取得: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刻自动产生著作权,无须履行法律要求的任何手续。
(四) 单点效力:对自己创作作品的控制力——眠空。
(五) 派生作品:翻译、注释、改编、汇编、整顿。
注明:眠空》是安妮宝贝继《素年锦时》暌违五年之后的最新散文集。《安妮宝贝:眠空》是某种生发、循环、分解、消释。这些文字对我而言,犹如把一枚铁钉敲入岩石,迟缓、坚定、连续、深入;也犹如把一封书信投入大海,随手撒落,没有目标。它们是内心的一个知觉和清理。——安妮宝贝
三、 著作权法的理念和目标
(一) 著作权法的理念
1、 自然权理论;
2、 激励论。
(二) 著作权法的目标
1、 保护;2、激励;3、促进。
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 特许出版时期:印刷、出版;
二、 著作权时期:财产;
三、 作者权时期:人格、财产;
四、 条约时期:克服地区性缺陷:无传输,即无权利。
当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1、 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
2、 新的著作权项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制度陆续出现;
3、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停扩大;
4、 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
第三节我国近当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一、 我国近当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一)19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二)19,民国政府颁布《著作权法》;
(三)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
二、中国建国后的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一)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行。其特色变现为:
1、充足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激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输;
2、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兼顾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合理要求涉外著作权关系,吸取外国的优秀文化。
二、 著作权法的修改概况
10月27日,九届人大会议通过修改草案,并于同日公布实行。其完善之处在于:
(一) 予以外国人国民待遇,变化现存“内外有别”的制度;
(二) 扩大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
(三) 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
(四) 要求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五) 增加了著作权的利用方式;
(六) 完善了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要求,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
(七) 增加了权利人能够通过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行使著作权的要求;
(八) 增加了对著作权人的救助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2月26日修改的《著作权法》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 有关依法严禁出版传输的作品;
(2) 完善了著作权质押登记制度,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第四节著作权的性质
一、 有关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一) 精神所有权说;(二)人格价值观说;(三)商业版劝说;
(三) 著作权二元说;(五)著作权一元说。
二、 各种学说对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见解
(一) 著作权的人身性质
1、 不可让与性;
2、 永久性:我国采取的是无限制主义标准。
(二) 著作权的财产性质
1、 可让与性;我国采取二元说。
2、 有限性;
3、 可继承性:我国《著作权法》要求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要求继承。
第五节著作权与有关民事权利的区分
一、 著作权与所有权
(一) 著作权客体具备无形性。【43】
(二) 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43】
(三) 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43】
(四) 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43】
(五) 著作权具备人身性。【44】
二、 著作权与商标权【44】
三、 著作权与专利权
(一) 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体现方式;
(二)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
四、 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一) 取得方式: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而工业产权多需要通过主管机关授权;
(二) 保护时间:著作权的保护期较长,工业产权保护期较短;
(三) 权利内容:著作权的人身权利色彩较重,而工业产权重要是财产权利的内容;
(四) 权利的排他性:著作权的排他性较弱,而工业产权的排他性较强。
五、 著作权与肖像权。
重要体目前摄影、美术、报告文学、传记、影视等。
第三章著作权客体
第一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 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导致果。
(一) 作品反应作者的思想情感以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个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应出的智力创导致果;
(二) 作品借助一定的形式体现出来时,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该物品即为作品的载体;
(三) 载体是附载作品的物质实体,是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对象。作品属于智力成果的范围,具备无形性、永久性的特点。载体的灭失、转移并无须然导致作品的灭失。
二、 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一) 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体现方式的客观依据,是此作品区分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重要条件。
(二) 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者基本不是与他人已经刊登的作品相同的,即作品不是剽窃、剽窃或者篡改他人的作品。
(三) 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实质条件。
(四) 只要作品是由作者创作而产生的,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感情,非单纯模仿或者剽窃他人的作品,虽然与他人的作品有某种雷同之处,也不影响其所享受的著作权。
(五) 独创性的详细判断
1、 标题、口号、形象、广告词等的独创性;
2、 汇编作品的独创性:期刊、报纸、杂志、字典、论文集、案例文选等;
3、 事实成果的独创性;
4、 功效性和体现形式有限的创作;
5、 文学、艺术的创作。
(六) 我国《著作权法》在要求独创性的同时,还要求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作品能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伎俩予以复制。
1、 可复制性仅是作品的一个属性而非作品受保护的形式要件;
2、 作品能以某种形式复制,体目前:
(1) 以轻易传输的形式固定的作品才享受著作权的保护;
(2) 客观性。
(七) 作品体现形式的独创
1、 个性(区分);
2、 创作度高(难度)。
三、 作品的类别
一、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分为九类。
(一) 文字作品【48】: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体现的作品;
(二) 口述作品【49】:是指即兴的演说、讲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体现的作品;
(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9】;
1、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2、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3、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重要形式演出的作品;
4、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体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5、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体现的作品;
(四) 美术、建筑作品【50】;
1、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体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五) 摄影作品【5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统计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措施创作的作品【50】: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措施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输的作品;
(七)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50】;
1、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应地理现象、阐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2、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依照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百分比制成的立体作品
(八) 计算机软件【51】;
(九)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作品【51】。
四、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51】
(一) 法律、法规以及官方文献;
(二) 时事新闻;
(三)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 依法严禁出版、传输的作品;
(五) 其他,例如常见的协议文本、提单、仓单,因体现形式的有限性而不具备作品的资格。
五、 作品内在的联系
(一) 思想与体现形式和载体:作品由思想内容和体现形式组成,思想内容和体现形式的载体固定;
1、 思想是指作品的主题、观念,而体现形式则是对思想的详细体现。
(二) 作品与素材;
(三) 整体与部分
1、 合作的作品、综合的艺术、可分割的作品和不可分割的作品;
2、 作者对其著作的著作权不但仅限于作品的整体,还往往及于作品的一部分。
(四) 作品与载体
1、 对某些特定的作品来说,作者最初使用的载体上所统计的作品同它的复制件不可相提并论;
2、 《实行条例》第13条准许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3、 追续权只使用于原始载体上的作品;
4、 一般情况下毁损记载有作品的载体仅仅是对详细财物的处罚,而没有触及著作权。
六、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一) 概念:是指在一国国土之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时世代相传,不停发展而组成的作品。
(二) 一般以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族故事、民族诗歌等)、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民间戏剧等)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三) 特点【52】
1、 集体性;
2、 长期性;
3、 变异性;
4、 继承性。
(四)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以老式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某些个体所体现并被以为是符合小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体现形式。
七、 类型化的意义
(一) 认识、思维上的便利;
(二) 立法者不一样考量的体现。
第三节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54-58】
第四章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 概念: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受著作权的人。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要求,著作权的主体能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一)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依照法律的要求或者协议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受著作权的人。
(二)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者法律要求的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或者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三) 二者的区分
1、 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者法律要求直接产生;
2、 原始主体也许享受完整的著作权,包括所有的著作财产权和所有的著作人身权。
四、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部分的著作权主体【60】
五、 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60-61】
(一) 二者的区分
1、 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依据《著作权法》即可取得保护;
2、 外国主体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受著作权,其著作权自初次出版之日起受到保护;
3、 外国主体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作品,则依照其所属国或者常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受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一、 作者的概念与作为作者的公民
(一)《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要求: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可见,作者就是作品的创作主体。
(二)作者的判断标准
1、实质判断:主张作者身份的人是对作品的创作完全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其行为是创作性劳动;
2、形势判断:确认作者的措施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的署名人为作者;
3、作者是直接参加创作的自然人,通过自己掌握的技巧、措施直接创作反应自己的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
4、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
(三)创作的概念: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1、作者实行了创作活动,并且通过一定的形式体现了自己的创作构思,无论其是否刊登,该作品即可视为创作;
2、若果一部作品的总体思想或者某一构思已经完整地以某一形式体现出来,无论其实所有构思还是其中的一部分,所创作的这部分作品即视为已经完成。
3、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4、在著作权法中,创作是作品产生的唯一源泉,也是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依据。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主持:组织、筹划、分派、投资等;
(二)意志:指意识机关、执行机关的意志;
(三)责任
(四)立法原因
1、对自然人创作条件的客观反省;
2、有利于单位利益的平衡。
(五)著作权归属的基本标准
1、作者标准;2、投资标准;3、合意标准。
(六)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判定
1、著作权归属于作者
(1)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2)创作是一个事实行为
(3)取得作者地位只会取得利益
(4)行为能力不影响作者对著作权的享受
(5)判刑之人仍然能够享受著作权
(七)有关作者的推定
1、《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第四款要求
2、署名的方式;
3、主编在著作权法上的含义:主编能够推定为作者,但允许用反证推翻;
4、有关作者的排序。
第三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 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一) 职务作品:是指员工在受雇佣期间和受雇佣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
(二)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1款要求: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三) 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 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归属作了明确要求
(一)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受,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65】
(二) 由法律要求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受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予以作者奖励。【65】
四、 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66】第十七条
五、 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66】第十三条
1、 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欲望;
2、 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六、 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67】
七、 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67】
八、 电影作品的权利主体【68】
九、 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69】
十、 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70】
1、 身份未定期,归原件所有人;
2、 身份确定期,归作者及其继承人。
第五章著作权内容
第一节著作财产权
一、 著作财产权的概念: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三、 著作财产权包括的内容
(一) 复制权;
(二) 发行权;
(三) 展览权
(四) 广播权
四、 著作财产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分
1、 著作财产权不一样于著作人身权,它能够转让、继承或者放弃;
2、 著作财产权也不一样于一般财产权,它受地区、时间等原因的限制。
五、 复制权
(一)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翻版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二) 《著作权法》第10条要求:“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三) 老式意义上的复制分为两种情形
1、 手抄、拓印、雕刻等方式完成的手工复制;
2、 印刷、录制、摄影、复印等方式完成的机械复制。
六、 演出权
(一) 演出权又称公演权、上演权,是指著作权人公开演出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者许可他人演出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二) 演出权的内容
1、 作者有权自己演出或者授权他人演出其作品;
2、 作者能够严禁他人未经许可而演出其作品。
(三) 组成侵犯演出权的行为所需的条件
1、 须以盈利为目标;
2、 须在公共场所演出,如在剧场、舞厅、饭店等地方演出;
3、 所演出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他人在演出时未经著作权人授权。
(四)《著作权法》要求:“公开演出作品,以及用各种伎俩公开播送作品的演出的权利。”
七、广播权
(一)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输作品,或以有线传输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输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输的作品的权利。
(二)《伯尔尼条约》授予了作者三项权利
1、无线广播权;
2、有线广播权;
3、使用扬声器等技术设备广播作品的权利。
八、展览权
(一)展览,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展览权,也称为“公开展出权”,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权的权利。
(三)我国著作权法中展览权的对象仅限于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
(四)展览权的内容,重要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许可或者严禁他人公开陈列、展览或者在公共场所放置其享受著作权的作品。
(五)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要求,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受。
九、发行权
(一)发行权是一个传输权。
(二)我国著作权法要求,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十、改编权
(一)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变化作品的体现形式,创作出具备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二)原作与改编作品的区分仅在于体现形式的差异,不过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反应在改编作品中。
十一、翻译权
(一) 是指将作品从一个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个语言文字的权利。
(二)翻译权一般只包括口述作品、文学作品、电影作品等作品,美术作品、乐曲等一般不包括翻译权。
十二、汇编权
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聚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
就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措施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暂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措施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重要标的的除外。
十五、信息网络传输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取得作品的权利
(一) 明确要求信息网络传输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即权利人享受的信息网络传输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二) 明确要求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受法律保护。
(三) 要求了合理使用例外。
1、 为简介、评论某一作品或者阐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刊登的作品;
2、 为报届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防止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刊登的作品;
3、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许已经刊登的作品;
4、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刊登的少许作品;
5、 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刊登的有关政治、经济问题的事实性文章;
6、 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刊登的发言。
(四) 要求了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五) 要求了侵犯信息网络传输权应当负担的法律责任,重要有负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十二、放映权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措施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受的其他权利。【80】
第二节著作人身权
一、 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性质
1、 著作人身权是指,基于作品创作所享受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2、 著作权具备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1) 永久性,是指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在一般情况下不受时间限制。《著作权法》要求: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 不可分割性,是指著作权人身权与作者自身不可分离,专属于作者,换言之,即著作权人身权不可转让。作者生前,该项权利只能由作者享受;作者死后,作者的继承人有义务保护此权利不受第三人的侵犯。
(3) 不可剥夺性,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作者的上述人身权,除非依照法律要求予以适当的限制。
三、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一) 刊登权
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1、 刊登时间的要求:著作财产权一致。
2、 推定为刊登的情况:许可使用(同意制片)、原稿出售未严禁或刊登申明;作者将其未刊登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3、 刊登权区分于其他著作人身权的特点在于,刊登权只能行使一次,作品一旦以合法方式公之于众,即组成已刊登作品,产生对应的法律后果。
4、 《著作权法实行条例》要求:作者生前未刊登的作品,假如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刊登,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刊登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二) 署名权
是指表白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1、 著作权法要求: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 《著作权法实行条例》要求: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因为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3、 署名权的内容
(1) 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是署真名还是暑假名,以及署名的次序等。
(2) 任何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私自变化作品的署名方式,作者也有权严禁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3) 署名权因与作者人身权相联系,因此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得放弃。
(4) 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期限,作者死后署名权仍然受到保护。
(三) 修改权
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1、 修改,一般是指作者增删作品的内容,对错、漏部分进行必要的更正和补充。
2、 修改权只有作者能够行使,他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修改作品。
3、 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的修改权会受到限制。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修改。
(四) 保护作品完整权
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 歪曲,是指曲解作品乐意,损坏作者观点的行为;
2、 篡改,是指私自增补、删节、变更作品的行为。
第六章著作权取得和期限
第一节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一、 注册取得制度
(一) 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取得的标准,又称为“有手续主义”。
(二) 登记手续的几个模式
1、 将著作权登记手续作为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条件;
2、 将登记作为受保护作品著作权合法转让的必要条件;
3、 将登记作为行使起诉权和祈求法律制裁侵权行为的程序之一。
二、自动取得制度
(一)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这种取得著作权的措施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手续主义”。
(二)著作权的自动取得,以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
(三)我国《著作权法》采取了自动取得制度。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刊登,依照本法享受著作权。
(四)《著作权法实行条例》要求: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五)对于外国人的作品,假如首先在中国境内刊登,依照本法享受著作权。
(六)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刊登的作品,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受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
二、在中国,有关著作权的保护期兼采两种计算措施。
(一)对于一般作品,合用“死亡起算主义”
1、即作者终生享受著作权加死亡后若干年限。
2、死亡起算不是从作者死亡确实切日期开始,而是从其死亡之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开始计算。
(二)对于特殊作品,则合用“刊登起算主义”。
1、即不问作者生存是否,自作品出版、登记、发行、公开演出之年年末起保护其著作权若干年限。
三、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一)《著作权法》第20条要求: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刊登权是著作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著作权法》要求其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四、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一)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
(1)各国法律一般要求,合作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以作品产生或者初次刊登起算,至最后一位作者死后若干年。
(2)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要求:公民的作品,其刊登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要求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假如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著作权法》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受的职务作品,其刊登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要求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初次刊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刊登的,本法不再保护。
(二)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要求: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受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软件享受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初次刊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未刊登的,条例不再保护。
2、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
(1)各国一般要求,匿名作品的保护期为自刊登之日起50年。
(2)《著作权法实行条例》要求: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初次刊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七章邻接权
第一节邻接权概述
一、 邻接权的概述
(一)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输者所享受的专有权利。
(二) 邻接权包括演出权、录音录像制作权、广播组织权。
(三) 各国在保护邻接权时采取的方式不一。【88】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一)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
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
(1)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之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
(2)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接联系。
2、它们都是法定的权利。
3、它们都具备严格的地区性。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分
1、它们的主体不一样。
(1)著作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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