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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T 112-2018 行政区域界线 界线勘定(民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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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1.040.03 P50 MZ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 MZ/T 1122018 行政区域界线 界线勘定 Administrative boundaryBoundary settlement 2018- 11 - 05 发布 2018 - 11 - 05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 布 MZ/T 112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准备工作 . 2 5 勘界实施 . 3 6 检查验收 . 8 7 起草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 9 8 上报 . 11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2、) 16 方位图 . 12 参考文献 . 13 MZ/T 112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民政部地名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福祥、张清华、吴坚、樊榕、闫雪怡、刘志聪。 MZ/T 1122018 1 行政区域界线 界线勘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准备工作、勘界实施、检查验收、起草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上报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3、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796-2009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 GB/T 18316 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 MZ/T 069-2016 行政区域界线 界线联检 省级 MZ/T 070-2016 行政区域界线 省界界桩 制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区域界线 administrative boundary 国务院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MZ/T 069-2016,定义3.1 3.2 界线

4、勘定 bundary settlement 有关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在毗邻行政区域之间实地调查、勘察地形,确定行政区域界线起止点、位置走向,并形成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地图的工作过程。 3.3 界桩 boundary pillar 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的, 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 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永久性标志。 MZ/T 069-2016,定义3.4 3.4 MZ/T 1122018 2 界桩点 point of boundary pillar 用于设置界桩的陆地固定位置点。 注:界桩点位于行政区域界线之上或两侧。 3.5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protocol of admi

5、nistrative boundary 确定毗邻行政区域界线(3.1)走向及边界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3.6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 map attached to protocol of administrative boundary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所附的标绘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和具体位置的图件。 注1:改写 GB/T 177962009,定义 3.4。 注2:根据界线信息与修测后的界线地形图叠加一起制作而成,与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作用。 4 准备工作 4.1 人员 4.1.1 组成 由界线毗邻双方共同派出勘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工作实施人员。 4.1.2 培训 对参与界线勘定的工

6、作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质量标准的培训。 4.2 调查研究 4.2.1 收集资料 收集的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各级人民政府划定或核定界线的有关文件、协议及地图; b) 毗邻行政区域土地、林业、水利、农牧业等资源利用现状资料及相关权证; c)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处理边界地区资源权属问题的有关资料; d) 最新版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行政区划图; e) 其他有关界线的文件、地图和资料等。 4.2.2 走访调查 向毗邻双方的基层人民政府、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了解以下内容: a) 边界地区双方的管辖情况; b) 双方是否发生过边界争议,所涉边界的位置及长度; c) 边界争议

7、地区双方的人口分布、民族情况、政权建制、户籍管理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 4.2.3 实地踏勘 MZ/T 1122018 3 实地勘察地形, 调查文件中规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 核实边界地区实际管辖现状及争议范围。实地踏勘所获得的各项信息应标注在地形图上。 4.2.4 归纳整理 勘界工作人员应根据收集资料、走访调查、实地踏勘后获得的信息归纳整理出以下内容: a) 边界地区双方行政管辖的历史沿革; b) 法律文件规定的行政区域界线; c) 无法律文件规定,长期按传统习惯线作为管辖划分的界线; d) 边界争议地段及争议解决预案。 4.3 制定工作方案 4.3.1 方案内容 界线勘定工作方案

8、由双方工作人员共同制定,内容由边界地区概况、组织形式、勘定原则、实施步骤组成。 4.3.2 边界地区概况 毗邻行政区域现有界线情况,包含以下内容: a) 签订界线协议书的地段,及界线协议书的有效性; b) 按照传统习惯线管辖的地段,及管辖双方遵守情况; c) 存在界线争议的地段,目前双方的管辖情况。 4.3.3 组织形式 界线勘定工作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各人员的工作职责。 4.3.4 勘定原则 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应遵守的原则条款应符合国家相关文件中的规定和边界地区的实地情况。 4.3.5 实施步骤 勘界准备工作、勘界实施、检查验收、起草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上报审批的工作程序、时间安排、技术要求

9、和任务分工。 5 勘界实施 5.1 界线勘定基本原则 界线勘定方式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 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界线勘定期间应按照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予以核定; b) 未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 但已形成传统习惯线, 以传统习惯线为基础勘定行政区域界线; c) 未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且传统习惯线粗略,实地不清的地段,应当实地进行界线勘定工作; d) 未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 但存在自然权属界线的, 行政区域界线应与自然权属界线相一致。 MZ/T 1122018 4 5.2 行政区域界线起止点 5.2.1 起止点分类 起止点按照位置可以分为下面几种类

10、型: a) 行政区域界线的交会点; b) 与国境线相接的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 c) 与陆海分界线相接的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 5.2.2 确定起止点 行政区域界线起止点是界线上的特定点位, 起止点位置直接关系到行政区域界线的具体走向。 起止点可依照5.1界线勘定的原则,由起止点毗邻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确定。 5.3 划定行政区域界线 5.3.1 原则 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工作应依据以下原则开展: a) 界线以山为界时,沿分水岭或山脊线走向划定行政区域界线; b) 界线以河为界时: 1) 通航的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划定行政区域界线; 2) 不通航道的河流以河道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划定行政区域界线; 3)

11、界河中的岛屿和沙洲按照勘界前确定的归属确认; 4) 界线勘定后,界河中新出现的岛屿、沙洲按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划分。 c) 以关隘、堤塘、桥梁、沟渠、道路和其他坚固地物为界时,根据这些地物划定行政区域界线; d) 无明显地物地貌的地段,以特定界点之间的连线划定行政区域界线; e) 界线位置存在争议时: 1) 由界线争议双方协商划定行政区域界线; 2) 由上级界线业务主管部门协调双方划定行政区域界线; 3) 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裁决行政区域界线走向。 5.3.2 流程 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方法宜采用图上定界和实地定界相结合的方式,流程如下: a) 底图选取:勘界双方共同选取能全面反映边界地区地物

12、、地貌信息的相同版本、比例尺、编制单位、现势性的地形图作为绘制界线走向的勘界工作底图; b) 图上标界:勘界双方依据历史上已经形成的有关边界文件、协议、土地详查成果、地名普查成果、地图等资料将界线走向标绘在勘界工作底图上; c) 图上核界:勘界双方将各自标绘的工作底图进行对比检查,确定双方标绘一致的界线地段。对于双方标绘不一致的界线地段,如果属于某一方标绘错误,标错方应予以纠正;如果属于界线走向主张不一致, 双方应将各自的主张界线逐段转绘于同一幅勘界工作底图上, 主张界线采用0.3mm 的实线表示,界线双方分别用红色、蓝色加以区别,可压盖图上任何要素; d) 实地调查:对于双方主张界线不一致的

13、地段,勘界双方应到实地调查确定,实地调查的界线应在勘界工作底图上标绘出来; MZ/T 1122018 5 e) 图上定界: 勘界双方对实地调查后标绘的勘界工作底图再次进行对比检查, 确定双方实地调查后标绘一致的界线地段。 对于双方仍未确定的界线地段进一步标注, 留待双方在实地定界时确定; f) 实地定界:对于双方仍未确定的界线地段,勘界双方再次联合进行实地调查,能够实地确定的界线地段,进行界线测量,在勘界工作底图上标绘界线走向,确定界线位置。不能够实地确定的界线地段,作为争议界线,进行争议界线测量,在勘界工作底图上标绘争议界线走向,确定争议界线位置; g) 协商定界: 对于双方实地调查仍无法达

14、成一致标绘意见的地段, 由毗邻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双方应将各自的标绘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 h) 报请裁定: 对于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标绘意见的地段, 由毗邻双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定。 5.4 界线测绘 5.4.1 技术要求 5.4.1.1 测绘基准 测绘基准应与所绘协议书附图的平面坐标系统、投影、高程一致。 5.4.1.2 精度要求 界线测绘的精度应符合GB/T 17796-2009的要求。 5.4.2 工作组成 界线测绘由下列工作组成: a) 测量行政区域界线上的起止点、转折点; b) 实地地貌与边界地形图不一致,或边界地

15、形图不够详尽时,应修测、补测地形图; c) 根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和实地位置,计划界桩点的设置位置、界桩类型和界桩数量,并对界桩点位置实地进行判定,测量界桩点位置、高程、界桩点至方位物的距离和磁方位角,做好标记和记录; d) 根据实地复核情况,对于界线位置走向不易辨认的地段,确定是否增设界桩; e) 根据测量结果在边界地形图底图上标绘行政区域界线图。 5.4.3 测量界桩点 界桩点坐标和高程的测量方法与精度应符合GB/T 177962009中4.3.1、6.1、6.2、6.3、6.6的规定。 5.4.4 边界地形图修测 5.4.4.1 内容 修测与确定行政区域界线以及界桩位置有关的地物、地貌要素

16、及地理名称注记。 5.4.4.2 范围 修测、补测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比例尺而定,具体如下: MZ/T 1122018 6 a) 比例尺选用 1:50 000 时,可调绘至界线两侧各 5 km 内范围; b) 比例尺选用 1:10 000 或 1:25 000 时,可调绘至界线两侧各 1 km 内范围; c) 选用比例尺大于 1:10 000 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调绘范围。 5.4.4.3 方法和精度 边界地形图的修测方法和精度应按GB/T 177962009中7.1.3、7.1.5的规定执行。 5.4.4.4 绘制边界地形图 边界地形图的绘制方法应按GB/T 17796200

17、9中7.1.4的规定执行,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地理名称在图上标注前应进行核准。 5.4.5 标绘界线图 5.4.5.1 内容 将双方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点的位置准确标绘在修测后的边界地形图上。 5.4.5.2 方法 界线标绘应按照下列方法标绘: a) 界线标绘宜与实地调查同时开展,对以地理明显分界线(如分水线、道路、河流)为界且地形要素变化不大的边界地段或以特定界点之间的连线作为界线的地段, 也可由勘界双方在室内将界线标绘在地形图上; b) 界桩点和界线在地形图上的标绘应按照其与地貌、 地物的相互关系进行标绘, 且应保证界桩点、界线、地物地貌三者之间相互关系的正确性。 5.4.5.3 符号

18、 界线标绘应按照下列符号要求: a) 界桩编号和政区名称用红色文字注记; b) 界线在图上用 0.15 mm 红色实线不间断绘制,以线状地物中心线为界且地物符号宽度小于 1.0 mm,界线符号在线状地物符号两侧跳绘,每节线划长度不超过 1.0 cm; c) 界桩点符号应采用直径 1.0 mm 的红色小圆圈。 5.4.5.4 精度 界桩点、 界线拐点及界线经过的独立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固定地物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2 mm。 5.5 设置界桩 行政区域界线确定后,在界线走向变换或地形复杂地段,需设立界桩,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 设置的界桩应填写界桩登记表。 5.6 行政区

19、域界线走向说明 5.6.1 基本要求 MZ/T 1122018 7 走向说明文字应在实地标绘行政区域界线时结合边界地形图编写完成。 地物稀少地区的界线位置精度要求较低时,可在地形图上量取有关数据编写走向说明。 5.6.2 格式和内容 5.6.2.1 格式 界线走向说明宜以相邻两界桩间的界线为一节, 根据界线所依附的自然地理情况分为若干条, 每条可含若干自然段。 5.6.2.2 内容 界线走向说明内容应包括界线的起止点、界线在实地的标志、界线转折的方向、界线延伸的长度、界线经过的地形特征点、两界桩间界线的长度。 说明中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a) 以分水岭为界线时, 要写明分水岭两侧的水系名称, 说

20、明时选取界线转弯处的高程点和地理名称; b) 直线界线不叙述界线中间经过的地物点和高程点; c) 对变换复杂, 在图上不易明显标绘出来的界线走向要详细描述, 特别是界线走向与实际地形的方向发生变换处应详细说明; d) 为了保密需要, 界桩的坐标位置应记录在界桩成果表中,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附表单独保存,界线走向说明中不必书写。 5.6.3 走向说明编写 5.6.3.1 编写要求 说明文字以明确描述行政区域界线实际走向为原则, 应采取国家通用的名词术语, 并符合以下要求: a) 说明中所涉地名应与地名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一致, 如地形图上地名有误, 应更正地形图; b) 说明中所涉的面积

21、、长度、角度、界桩编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c) 说明中所涉的长度和距离均为水平距离, 以米为单位描述, 数据取至实地量测精度的有效数字; d) 地形图上量取的距离应精确到 0.1 mm,并根据比例尺换算成米表述。 5.6.3.2 方向描述 界线走向说明所涉及的方向描述时,应采用16方位制,参见附录A。 16个方位: a) 北:34845 1115; b) 北偏东北:1115 3345; c) 东北:3345 5615; d) 东偏东北:5615 7845; e) 东:7845 10115; f) 东偏东南:10115 12345; g) 东南:12345 14615; h) 南偏东南:14

22、615 16845; i) 南:16845 19115; j) 南偏西南:19115 21345; k) 西南:21345 23615; MZ/T 1122018 8 l) 西偏西南:23615 25845; m) 西:25845 28115; n) 西偏西北:28115 30345 ; o) 西北:30345 32615; p) 北偏西北:32615 34845。 6 检查验收 6.1 内容及要求 6.1.1 勘界文书检查 对勘界中形成的文书内容的齐全性,手续的完备性进行检查。 6.1.2 补测、修测成果检查 6.1.2.1 过程检查 对测绘记录和计算手簿的齐全性和计算的各项限差的合规性进行

23、检查。 6.1.2.2 成果检查 按照GB/T 18316的相关规定,对界线及其两侧与界线有关的地物表示的准确性,补测、修测的精度进行检查。 6.1.3 界线检查 对全部界线走向的准确性进行检查。 6.1.4 界桩检查 对界桩的名称、编号、规格、实地埋设位置和界桩质量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6.1.5 界桩登记表检查 对登记表各项内容填写和位置略图的齐全性、规范性、准确性,签字手续的完备性进行检查。 6.1.6 界线走向说明文字检查 对界线走向文字说明与边界地形图、实地的一致性,编写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6.1.7 边界地形图检查 对边界地形图采用的比例尺、精度,标绘符号的规范性,图面整饰情况,标绘

24、内容的齐全性,图上标绘的界线、界桩点、注记与实地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6.2 方法及步骤 界线检查应采取以下方法和步骤: a) 检查工作的安排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由勘界双方共同确定一种检查方式: 1) 由界线起点开始,向终点依次推进检查; 2) 将界线分段,各段同时进行检查。 MZ/T 1122018 9 b) 检查验收采取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 内业成果资料应全面检查; 2) 实地界桩的埋设及行政区域界线两侧调绘成果可采用全面检查或抽查方式, 抽查的地段及界桩应根据内业成果检查的情况确定,且长度和数量不少于整条界线的三分之一。 c) 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由负责单位复查纠正;

25、 d) 检查验收完成后应写出检查验收报告。 7 起草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7.1 基本要求 完成勘界和设置界桩工作后, 毗邻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应联合起草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协议书由正文和附图组成。 7.2 协议书正文 7.2.1 正文内容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内容包括: a) 第一部分:勘界工作概况; b) 第二部分:重要问题处理结果; c) 第三部分: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 d) 第四部分:边界的维护和管理; e) 第五部分:最后条款。 7.2.2 编写体例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正文每部分按“条”叙述事项,从第一部分“第一条”到第五部分最后一条连续编排;根据每条内容可分为一、二、三、,再往下分为

26、(一)、(二)、(三)、,1.、2.、3.、等若干档。 7.2.3 勘界工作概况 勘界工作概况应包括勘界目的、意义、组织实施、勘界依据、原则、标准、达成协议的基本情况。 7.2.4 重要问题处理结果 勘界时双方商定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各项重要问题应记载在协议书中。 注:主要指跨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物、文物、自然保护区、不可分割的自然资源,以及插花地、飞地等特殊地段的处理,由勘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属、管理和使用的权限。 7.2.5 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 7.2.5.1 界线走向说明 界线走向说明是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完整描述, 是协议书的核心内容, 其内容的编写

27、按照5.6的规定执行。 7.2.5.2 界桩位置说明 MZ/T 1122018 10 界桩位置说明根据界桩登记表上所填内容编写,内容应包括界桩号、类型、材质、界桩与周围地物地貌的关系、界桩与界线的关系、界桩与方位物的关系,界桩位置说明宜以一个界桩为一自然段。 7.2.6 边界的管理和维护 明确双方对界桩、方位物及其他界线标志物管理、维护的分工和保护措施。 注1:一般可按如下分担责任:勘界双方按照界桩确立的界线分段负责界线及标志物的管理和维护;单立界桩可按照界桩号最后一位的奇偶数不同分别管理和维护或由双方共同管理和维护;同号双立或三立界桩,界桩位于哪一方境内,由哪一方管理和维护。 注2:管理和维

28、护措施一般包括界桩被移动、破坏和损毁后的恢复办法;以自然地理实体(如河流、山脊)为界线,在地理实体变化后界线的处理方式,及今后双方联合检查时间,经费分担等事项。 7.2.7 最后条款 最后条款应包含下列内容: a)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使用的地形图的来源、比例尺、坐标系统; b) 协议书文本的份数、签字日期、地点、保存单位、批准生效手续、复印件有效性的说明; c) 协议书文本和附图不一致时的处理标准。 7.2.8 签字确认 协议书文本经双方工作人员审定后,由双方人民政府代表在每份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7.3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 7.3.1 基本要求 界桩点测量成果、行政区域界线标绘成

29、果、界线附近地形要素的调绘或修测成果、界线相关地理实体名称、各种说明注记等,均应经过采集、符号化编辑,整理制成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 边界协议书附图的内容应包括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点及相关的地形要素、名称、注记等,各要素应详尽表述。 7.3.2 比例尺要求 协议书附图比例尺以能清晰反映边界线走向为原则,要求如下: a)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比例尺宜采用 1:50 000 或 1:25 000; b) 省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比例尺不宜小于 1:10 000; c) 地物稀少地区可适当缩小比例尺; d) 地物稠密地区可适当放大比例尺; e) 同一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比例尺应一致, 当

30、该比例尺附图界线局部地段因地形复杂无法详尽表示局部地段界线的位置和走向时, 应使用更大比例尺加绘放大图, 并以大比例图中的界线位置和走向作为有效依据。 7.3.3 标绘要求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中的界线走向和界桩点位置应与实地相符,其标绘方法和精度应按照5.4.5.2和5.4.5.4的要求执行,此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图上各类符号及规格应与标绘的边界地形图相同,各类符号不应相互压盖; b) 界线符号可压盖其他符号; MZ/T 1122018 11 c) 界桩点应按实测坐标值展绘; d) 界桩点编号不应压盖其他文字符号,应采用红色文字按照右、上、左、下的顺序注记在界桩点符号旁; e) 加

31、绘的界线局部放大图应以岛图的形式加绘在界线图带两侧的适当位置, 将界线与相关地物关系表达清楚。 7.3.4 签字确认 协议书附图可由双方技术负责人在每张协议书附图图廓外右下方签字, 最后应由双方人民政府代表在每幅协议书附图内签字确认。 7.3.5 制图及印刷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标绘完成并经勘界双方核对确认无误后,应按照GB/T 17796-2009中8.2规定的方法进行制图和印刷。 7.3.6 装帧 一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多幅附图应汇总成册,其编排应按照以下要求: a) 附图图幅顺序应按协议书叙述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先后排序; b) 有加绘的界线局部放大图应先排主图,后排放大图; c) 图幅编号

32、标注在每幅图廓外右上角; d) 接图表放置在首页。 8 上报 界线毗邻双方人民政府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后应按照相应权限和程序,上报(备案)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MZ/T 1122018 12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16 方位图 16方位图见图A.1。 图A.1 16方位图 MZ/T 1122018 13 参 考 文 献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3号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6号 3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国勘办发19966号 4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民政部民函2006258号 5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6号 6勘界工作概要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部资料 7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工作及勘界测绘.吴宜达.测绘软科学研究.1997年04期 8行政区域勘界测绘的工作过程.龚越新.江苏测绘.1998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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