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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一)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法定处罚幅度
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依据的因素
自由裁量的具体情形
指导标准
1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按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一)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处 6000 元至 30000 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 500 至 2000 元的罚款。(二)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不依法办理统计登记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的,处 1000 至 5000 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 2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
《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对企业事业组织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虚假数额占核实数据的比例; 2、虚假数额的绝对量; 3、整改情况。 注:一种行为涉及两项以上虚假数据的,按比例量大的一项裁定罚款。
1、比例在20%以下的
单位
2000-9000元
个体户
200-900元
2、比例在20%-30%的
单位
9000-14000元
个体户
900-1600元
3、比例在30%-50%的
单位
14000-22000元
个体户
1600-3000元
4、比例在50%-100%的
单位
22000-30000元
个体户
3000-5000元
5、比例在100%以上的
单位
30000-50000元
个体户
5000-10000元
合肥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二)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法定处罚幅度
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依据的因素
自由裁量的具体情形
指导标准
2
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按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一)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处 6000 元至 30000 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 500 至 2000 元的罚款。(二)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不依法办理统计登记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的,处 1000 至 5000 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 2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
《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对企业事业组织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对统计资料汇总的影响程度; 2、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 注:拒绝领取报表,依法按拒报统计资料情况论处。
1、没有影响汇总上报、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好
单位
6000-15000元
个体户
500-1500元
2、虽影响汇总上报,但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好
单位
15000-30000元
个体户
1500-5000元
3、影响汇总,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单位
30000-50000元
个体户
5000-10000元
合肥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三)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法定处罚幅度
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依据的因素
自由裁量的具体情形
指导标准
3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按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一)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处 6000 元至 30000 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 500 至 2000 元的罚款。(二)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不依法办理统计登记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的,处 1000 至 5000 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 2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
《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对企业事业组织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 2、对报表汇总的影响。
1、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好的
单位
1000-1500元
个体户
200-300元
2、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较差
单位
1500-3000元
个体户
300-600元
3、经责令改正,仍然迟报的,影响报表汇总上报
单位
3000-5000元
个体户
600-1000元
合肥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四)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法定处罚幅度
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依据的因素
自由裁量的具体情形
指导标准
4
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和经责令改正后的改正情况
1、认识态度好,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改正的
单位
10000-20000元
个体户
1000-3000元
2、认识态度较差,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改正的
单位
20000-30000元
个体户
3000-5000元
3、仍不在规定期限改正的
单位
30000-50000元
个体户
5000-10000元
合肥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五)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法定处罚幅度
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依据的因素
自由裁量的具体情形
指导标准
5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当事人的认识态度
2、赔偿损害的情况; 3、配合检查情况。
1、认识态度转变快,积极赔偿损害,配合检查;
单位
10000-30000元
个体户
1000-5000元
2、认识态度顽固,经责令仍然不赔偿损害,不配合检查。
单位
30000-50000元
个体户
5000-10000元
合肥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六)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法定处罚幅度
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依据的因素
自由裁量的具体情形
指导标准
6
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十六条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据实答复,拒绝答复的,按拒报论处。
《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向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统计资料。
1、当事人的认识态度
2、是否答复、答复的时间
1、认识态度好,逾期能答复的;
单位
6000-15000元
个体户
500-1500元
2、认识态度较差,逾期不能认识答复的
单位
15000-30000元
个体户
1500-5000元
2、至立案查处时,仍然不予答复的。
单位
30000-50000元
个体户
5000-10000元
合肥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法定处罚幅度
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依据的因素
自由裁量的具体情形
指导标准
7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
1、整改情况好
警告
2、予以警告后,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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