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5:
姓 名
留学国别
留学期限
出国日期
回国日期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
提取保证金证明表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及其导师基本情况表
(请留学人员本人详细填写,并请清晰、准确地填写e-mail地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留学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留学国家
学号
在国
外从
事的
专业
研究课题
国外进修
单位名称
中文
英文
导师或合作者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称(Title)
E-mail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邮编
国外联系地址
具体专业
所属科系
出版物或
主要作品
是否是本专业、本学科一流专家
□是; □一般; □否; □不好评价
你对导师或
合作者的评价
学术水平
经费情况
实验室条件
你同合作者或导师建立联系的主要途径是
□已有合作关系; □国内专家指导;
□国内同行介绍; □查询互联网
经过这次进修,你同合作者或导师以及实验室建立了
□合作关系; □合作项目;□一般的联系
更
多
信
息
你还认识或知道哪些著名学者?他们的研究方向、学术排名及联系方式是:
(请寄送或传真至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地址:100044 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电话:010-66093936;传真:010-66093929;E-mail: falv@)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办法
一、 留学期限三个月(含)以内的留学人员请在回国后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以下简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的前三个栏目,并尽快邮寄或传真至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到。
地址:100044 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电话:010-66093936,传真:010-66093929。
二、提取保证金办法:
1.留学人员回国前,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留学人员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一联的复印件贴在《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第一页“CSC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通知栏”的虚线框中,并带回国内。
2.留学人员回国后首先应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由国内推选单位出国留学主管部门在《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3.留学人员应按照《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各项栏目并附交有关材料,并于回国后寄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4.基金委法律事务部审验上述材料后,通知指定银行按照留学人员本人选择的方式退还保证金。
5.为方便留学人员,留学人员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取保证金:
(1)划转: 应写明户名、开户行和账号(广州、上海地区留学人员必须提供单位户名、开户行和账号;北京地区留学人员无法划转或邮汇) 。
(2)邮汇: 应写明详细地址(含邮编)。汇款费用从留学人员本人交存的保证金中扣除,无须另付。
(3)北京地区领取: 留学基金委法律事务部收到本表后将在10个工作日以内审核完毕,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本人到指定银行提取保证金;如委托他人到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受委托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留学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时必须携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的原件(黄色)。
6.已交保证金的留学人员因故取消出国计划,由国内推选单位主管部门在该《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 在相应栏目粘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复印件,将本表寄送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我们将按照留学人员本人选择的提取保证金方式的方式退还保证金。
一、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通知栏
祝贺您完成进修计划按期回国!
请将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公章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第一联复印件帖在该虚线框中:
二、留学总结及学术成果报告要点
(如篇幅长,可另附)
三、留 学 人 员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栏
(请留学人员回国后首先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并交验护照)
本栏目由国内用人单位公派留学主管部门填写并盖章,其它部门填写无效。
(本栏目不得空栏,否则无法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
1.该留学人员所持护照有无有效的出国签证?
□ 有,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无。
2.对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安排及意见和建议:
经办人签字: 盖 章:
办理时间: 年 月 日
四、请将所持护照上盖有中国边防出(入)境章页的复印件贴附此处
五、请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复印件帖在下列虚框中(留学人员本人或委托人赴银行领取现金时必须携带该存单原件)
六、请将身份证复印件帖在下列虚框中
七、请留学人员本人准确填写
姓名
性别
国外进修单位
出国日期
国内单位
回国日期
邮 编
固定电话
( )
传真
( )
移动联系方式
e-mail
户 名
开户行及账号
保证金提取方式
□划转; □邮汇; □北京地区领取
注
意
事
项
1、划转——应写明户名、开户行和账号(广州、上海地区留学人员必须提供单位户名、开户行和账号;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无法划转) 。
2、邮汇——应写明详细地址(含邮编)。汇款费用从留学人员本人交存的保证金中扣除,无须另付。
3、北京地区领取——留学基金委法律事务部收到本表后将在10个工作日以内审核完毕,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留学人员本人到指定银行提取保证金;如委托他人到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受委托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留学人员本人或委托人赴银行领取现金时必须携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存单原件)。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审核上述全部材料后,向指定银行出具下列《提取出国留学保证金证明》。
以下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填写:
八、提取出国留学保证金证明 NO:
同志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约定,已按期回国服务。请退还其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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