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资集体协商材料
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
二、枝江市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登记表
三、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复函
五、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登记表(企业、职工代表)
六、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
七、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工资协商协议书的决议
八、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
九、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
十、企业《集体合同》
十一、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十二、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参考文本)
单位名称: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
一、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1、协商代表
协商代表一般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每方3至7人,具体人数根据企业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
2、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工作,轮流担任协商会议主席,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1、协商要约
(一)提出要约。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均可就签订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等(要约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
(二)要约答复。一方发出书面协商要约后,另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要约书复函参考文本见附件3),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
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
2、协商准备
(一)准备协商资料。双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和其他相关指标;本地区、同行业或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二)收集各方意见。协商双方应广泛收集职工和企业各部门、各单位的意见或建议。通过召开工会小组会、职工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掌握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三)拟定议题议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提出集体协商议题和议程。
(四)协商代表分工。对协商代表进行工作分工,明确每个协商代表主要阐述的问题,做到准备充足、有的放矢。
(五)互通有关信息。协商双方在协商开始前7日内,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双方可就协商中将要涉及的重点内容进行先期交流。
(六)有关人员确定。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参加集体协商。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
公正,并为协商双方保密。
3、向上级工会报告
企业工会在正式协商前7日内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4、召开协商会议
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要约提出方首席代表主持,按照确定的议题议程协商讨论。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合同参考文本见附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提前7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协商会议由双方确定的专人记录,经双方协商代表确认和签字后存档备查。
5、审议通过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的产生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并根据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通过后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提交区域、行业内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后方获通过。
三、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1、协商内容
(一)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
(二)保险福利待遇;
(三)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
(四)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
(五)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
(六)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2、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工资标准;
(二)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
(三)工资总额、职工年均工资及调整幅度;
(四)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
(五)病事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其他各种带薪假期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六)工资支付时间、支付办法;
(七)其他有关事项。
3、保险福利待遇
保险福利待遇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失业、工伤、医疗(含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养老保险(含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二)降温费、取暖补贴,高寒高温等艰苦岗位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岗位的补贴;
(三)独生子女费,因病、因工或非因工死亡人员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或生活费;
(四)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离岗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四、工资集体合同审查程序
1、报送材料
在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7日内,企业行政方将工资集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查,材料包括:
(一)双方签名盖章的工资集体合同一式三份;
(二)企业盖章的《工资集体合同送审表》(送审表参考文本见附件4)一式二份;
(三)工资集体合同的说明及附件:
(1)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工资集体协商过程、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记录复印件、签到表和会议决议的复印件(应到和实到人数、表决票数情况等);
(2)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职工人数及工资水平状况、上年度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3)双方首席代表和全部协商代表的名单(注明姓名、性别、职务、本企业工作年限、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身份证复印件,如首席代表不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材料复印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2、文本备案和季度统计
企业工会将已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地方工会备案;各级地方工会将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季度统计表同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一级地方工会。
3、工资集体合同的有效期
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工资集体协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合同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发出书面协商意向,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枝江市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政治面貌
照
片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职 称
联系电话
E-mail
简
历
镇(街办)、
局工会
意 见
盖章
市总
工会
审查
意见
盖章
备
注
附件1: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企业行政方):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结合本企业实际,建议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就 问题进行协商。为使协商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
1、时间: 年 月 日 时;
2、地点: 会议室。
二、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1、
2、
3、
三、确定双方集体协商代表:
按规定,建议双方各派 名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 ,职务: 。
其他代表为: 。
请企业方提出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并作好协商的准备工作。
四、为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企业方及时提供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方面的有关资料:
1、销售收入情况;
2、利润实现情况;
3、资产负债表;
4、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以上资料请公司在协商会议开始5日前,提供给职工方首席代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请收到本要约书起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企业)工会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复函
(企业工会方):
你会于 年 月 日发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悉,现就要约书中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1、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具体协商时间和地点。
2、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建议协商的内容。
3、行政方首席协商代表确定为: 。职务 。其他代表是: 。
4、行政方已准备好相关资料,届时按规定提交。
以上回复如有异议,请及时沟通。
此复
(企业行政)(章)
年 月 日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第 次会议)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参加人员:
主持人: 记录人:
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工资协商协议书的决议: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
为保证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工资政策、法规,经双方协商,特制定本协议。
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兼顾国家、集体、职工三方的利益;
3、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增加职工工资;
4、协商双方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二、协商内容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企业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
3、职工奖励办法;
4、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5、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6、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其它内容。
三、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
根据本企业经营特点,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实行以责定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以效取酬的工资分配办法,在分配中突出岗位、效益等对职工收入的决定作用。同时对部分生产人员和营销人员采取定额计件和“多费合一”等灵活分配方式(具体分配方案另定),使工资向管理、技术、营销倾斜,合理提高关键岗位收入。
四、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
1、根据本地区、本行业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上年工资水平及经济效益,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 年按人均工资 元/月执行,且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下降)上下浮动。即经济效益每增长(下降)1%,人均工资水平增长(下降)0.7%,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每月不低于900元(城区现行标准)。
2、当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停工停产时,经企业工会同意,并报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发放基本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一经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即恢复协议工资水平。
五、奖励办法
1、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企业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实行内部奖励制度。
2、对作出特殊贡献者,诸如科学研究、技术进步、降低成本等,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3、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效,在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和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等(以上办法由企业自主确定)。
六、加班及其报酬
1、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或依法享受休假、婚假期间,企业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应按规定支付工资。企业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另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企业应合理安排补休(国家法定节日不得安排补休),或按以下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1)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在完成计件工作任务后,由企业依法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原则,按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费的工资标准企业应按规定明确)
七、工资支付
1、职工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不得随意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一般不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已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八、协议的时效和履行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本协议对企业和本企业职工均具有法律效力。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依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3、本协议经双方协定达成一致后,应由企业方在七日内报送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执行。
九、本协议一式在四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十、本协议双方签章后,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企业 (盖章) 企业工会(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主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
为保障 管辖范围内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区域(行业)内企业主管部门)和(社区工会联合会)平等协商,签订本工资协议。
一、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二、本区域(行业)内企业建立以定额工价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本区域(行业)内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不得低于(包括小时工资标准) 元/月的标准。
三、本区域(行业)内企业遵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利税指标,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企业的上一年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岗位、技能因素,以及资本、技术管理要素,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和岗位工资差距。
四、根据本区域(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奖金、津(补)贴的发放办法和发放水平由企业考核确定,职工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平总金额和发放时间应当向职工公布。
五、本区域(行业)内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并由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签字(盖章)。
六、本区域(行业)内企业要加强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核算管理工作,通过协商合理确定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
七、本区域(行业)内企业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八、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
1、订立本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2、本协议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
3、本区域(行业)内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消、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
6、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九、工资协议变更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
2、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及变更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新工资协议生效,原工资协议即行终止。
十、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进行。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项,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一份;区域(行业)企业和区域(行业)工会各执一份。
区域(行业)企业主管部门:(章) 区域(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区域(行业)企业:(附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 体 合 同
本合同由 (以下简称工会)代表企业全体职工与 (以下简称企业)签订。( 年 月 日第 届 次职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加强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集体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的代表依法产生,协商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协商活动依法组织进行。
第三条 本合同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对企业和工会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要求实际履行。
第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企业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确定。
第六条 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教育和帮助职工服从合理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安全卫生规程,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七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按规定可以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确定一段时间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六个月。
第十条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或职工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书面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或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
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裁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二)提出裁员方案;
(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五)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合同纠纷,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该委员会主任职务。
第十六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条件,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职工组织有计划的培训。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八条 企业安排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由企业负担培训经费,并于培训前对职工培训后回企业服务的最低年限和未达此年限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与受训职工协商签约。
第十九条 职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工会有权就职业培训有关问题与企业协商。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按第二十六条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于每年初根据本企业上一年经济效益、同行业同类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市场劳动力供求状况、居民生活物价指数等因素,召开会议,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量内,协商决定企业年工资水平以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在岗职工工资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岗职工生活费由企业自主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失业金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由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确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企业工资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作调整工资方案说明;
(二)企业提出调整工资的方案;
(三)将调整工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调整工资方案经审议通过后,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
(一)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
(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耐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4、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5、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6、病假、事假、旷工的工资支付,按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7、医疗期的工资支付: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法为全体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其直系供养亲属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 因工伤残的职工,按照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待遇。
第七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一条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三十六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八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八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应男女平等。
第三十九条 对女职工每两年 ( 或每一年 ) 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普查 所需经费由行政方出资。
第四十条 女职工在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应发给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怀孕流产,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四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
住院费和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前,其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女职工生育后,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由单位发给基本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二条 按月发放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和女职工卫生用品,经费由行政方解决。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应考虑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制定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遵守劳动纪律、完成任务好的职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具体办法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可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依法追究赔偿责任、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按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规定制度》执行。
第十章 本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30日,企业和工会协商签定新的集体合
同。
第五十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根据人数对等原则,联合成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小组。每年6月和12月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双方签约代表,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进行研究,并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变更本合同的条件、理由和条件。
(二)双方在7日内组织协商,达成一致后,就变更本合同有关问题形成书面协议。
(三)将书面协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自审议通过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书面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登记、备案。
(五)将经审查确认后生效的集体合同,在7日内公布实施。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况,企业和工会双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的;
(二)工会被依法解散的;
(三)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法院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有关责任。
(一)企业违反本合同规定,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及其他有关责任。
(二)工会违反本合同给企业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应纠正违约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损失和影响。
(三)对违约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第五十五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章 本合同争议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因本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和不履行后果等问题发生争议,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有关争议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
第五十七条 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在本合同范围内,涉及单个职工权益被侵犯的,工会可代表职工个人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五十九条 在解决本合同纠纷之协商、仲裁、诉讼期间,企业和工会双方均不得采取怠工、罢工、停产、闭厂等过激行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未明文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原则,由企业和工会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条件标准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协商一方或双方首席代表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由企业和工会负责解释。解释有歧义的,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审查登记的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份,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自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企业 (盖章) 企业工会(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主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
为稳定协调本区域
展开阅读全文